新闻传播与人格权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传媒也飞速发展起来。
传媒的飞速发展,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给我们提供了数不尽的信息,让我们得以更好的了解社会发展中的新闻以及信息,开拓了人们的视野,让大家足不出户就可以收看到来自世界各地的消息。
然而,在传媒给我们带来广大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例如,在新闻报道中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等。
那么怎样才算是权利被侵害,侵权的形式又有哪些,受到侵害时我们又应该如何去做呢?二、新闻传播途径新闻要求真实和准确。
那么新闻传播的途径是如何实现的呢?首先第一步是收集信息,从事新闻传播的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的采访和记录,了解与该事件相关的新闻信息,来为接下来的传播做好准备。
第二步是选择信息,从事新闻传播的工作人员通过采访获得的信息,并不都是权威可靠有力度的,那么这就需要新闻传播媒体的管理者从这繁多的信息当中挑选出在传播过程中真是有力的来进行传播。
第三步就是传播信息联盟了,前两步的目的就是为了这一步,各大媒体通过不同的方式不同的平台呈现出来,将多种信息传递给大众。
第四步是社会监督,新闻传播出来以后,并不都是准确无误的,这就需要人民大众发挥自己的权利,对新闻报道提出意见和看法,让新闻可以更好的展现在广大群众面前。
最后一步是影响受众,新闻传播给廣大人民群众之后,会对大家产生一定的影响,新闻工作者根据大家的反应和关注点,来决定接下来的新闻传播方向和出发点。
以上就是新闻传播实现的途径,这五步相辅相成,逐步递进,缺少任何一步都不可行。
三、公民权利体现在传媒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权利体现在哪里呢?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也就是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信息时代的发展下,诞生了很多新的媒体,包括手机、电脑等。
与此同时,传统的媒体也仍然存在着,电视、报纸、广播等,仍然发挥着他们原有的功能和作用,只不过比之前升级了,更权威、更方便了。
新媒体的诞生,更加便利了大家行使自己的权利,手机浏览信息直接就可以在下面留言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等等,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论人格权与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法律保护及冲突
论人格权与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法律保护及冲突毛玉勇(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合肥 230022)摘要:人格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且以维护主体的自由、尊严、安全为目的,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就是实现和维护人格的独立。
新闻舆论监督权是法律赋予新闻工作者和其他公民利用传播媒介发表各种意见或言论,对社会或公民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舆论监督和人格权的保护都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现实生活中两者时常存在冲突,笔者将阐述二者法律保护冲突之协调,以期实现法的多元价值。
关键词:人格权;新闻舆论监督权;法律冲突;协调D923 :A :1673-2596(2013)07-0077-03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在当下,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
因为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
在信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舆论批评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人们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辩、辩驳乃至争论,即众多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整个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新闻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表现自由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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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新闻传播概述 • 公民权利概述 •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互动关系 • 通过新闻传播保护公民权利的实践与案例 • 新闻传播在公民权利保护中的挑战与对策
01
新闻传播概述
新闻传播的定义与功能
定义
新闻传播是通过各种媒体手段,对社会事件、现象进行报道、传播、评论的一 种社会活动。它既是社会信息的传递方式,也是社会舆论的表达途径。
03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互动关 系
新闻传播对公民权利的影响
信息获取权保障
新闻传播是公民获取各类信息的重要途径,通过新闻报道 ,公民能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社会动态,保障自身的信 息获取权。
舆论监督与权利保护
新闻传播具有舆论监督功能,通过曝光不法行为、揭示社 会问题,能促使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从而保护公民的各项 权利。
部分媒体或机构可能利用新闻传播的力量 ,进行舆论导向或操纵,影响公民对特定 事件或政策的判断,从而损害公民权利。
在某些地区或情况下,公民可能面临信息 获取的限制,导致他们无法充分了解与自 身权利相关的信息。
对策
• 强化新闻真实性核查:建立和完善新闻真实性核查机制,确保报道的信 息准确、全面,减少不实信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平衡策略
为确保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共生,需要采取一系列平衡策略,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闻 媒体的权责边界;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素养;提升公民的媒介素养,使其能 够理性看待新闻报道、正确行使监督权等。
04
通过新闻传播保护公民权利的 实践与案例
舆论监督与反腐斗争
舆论监督的力量
新闻传播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载体, 通过报道和揭露腐败行为,引发公众 关注,形成舆论压力,促使相关部门 采取行动。
新闻传播与姓名权、肖像权
2002年震惊全国的“处女嫖娼案”中,陕西 少女麻旦旦被民警带到派出所,要求她承认有卖 淫行为。麻严词拒绝,遭到两位警察的威胁、恫 吓、猥亵、殴打。第2日,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 《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裁决书上麻旦旦成了 男性,处罚理由竟是“嫖娼”。麻不服,到市公 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竟要求麻旦旦做了两次 处女检查,结果证明她仍是处女。麻旦旦将县、 市两级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 500万元。而法院一审判决公安机关支付违法限 制麻旦旦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只有74.66元 , 二审判决增加了公安机关赔偿误工费和医疗费 9135元 。
新闻传播活动与姓名权、肖像权
姓名权和肖像权的特征
1、专属性
肖像和姓名是个人形象的客体化。它总是和 一定的特定人相关,因此不得转让。 因此无论特定人生存或者死亡,身在何处, 这种权利都是存在的。 因此艺术家创造的姓名和人像不专属于任何 人,它不是姓名权或肖像权,属于知识产 权的范围。
姓名权和肖像权虽然不得转让,但可以授权 使用。 法人没有姓名权,但有名称权,名称权跟姓 名权有很多相同的地方,最大的区别是, 名称权可以转让,这是人格权中的特例。
正确、恰当使用他人姓名和肖像
不得窜改、盗用、改变他人的姓名和肖像
1、南京某报,提及陈王月波的人,想当然的, 将其陈字去掉。 2、在新闻报道中为他人起外号,导致这一外 号广为流传。 3、运用photoshop软件对他人照片“换”服 装。 4、运用图文软件对新闻配发的照片作美化和 修饰。
肖像权、姓名权与其它权利
但值得讨论的是:新闻节目中对肖像和 姓名的使用是不是营利性使用。现代的新 闻节目往往有极大的经济收益,以新闻联 播为例,它的收视人口有4亿,其前后的广 告时段价格在中国电视节目中是最高的。 这就很难说其没有经济的收益。 这里我们衡量的就是营利性质更突出, 还是公益性质更突出。
论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冲突
论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中,媒体以其强大的影响力和广泛的传播渠道,成为了塑造公众舆论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然而,媒体报道也会与人的基本权利产生冲突,其中尤以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为突出。
本文将从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冲突出发,探讨两者的矛盾点,并提出解决之道。
一、新闻报道与人格权的概念解析新闻报道是指对一些事实或事件进行收集、编辑和传播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向公众提供信息、吸引注意、引导情绪,塑造公众舆论。
而人格权则是指人的个性、尊严、荣誉、隐私等方面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公众人物人格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指的是人们在公共场合展现自己时,所受到的名誉、尊严、隐私等方面的保护。
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人格权之间的关系,正是在调节媒体的关心、社交媒体等。
这些需要公众信息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二、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冲突媒体报道的本质是传递信息,而公众人物的行为与言论则是来源于公众的关注,这两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本质上是相互关联的。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新闻报道会违背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引发舆论的强烈反应。
具体而言,这种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经授权的新闻报道有些媒体在发布关于公众人物的新闻报道时,未经过该人物的同意或授权。
并且,这些报道通常会包含一些可能损害公众人物名誉和隐私的内容,可能引发舆论的强烈反应。
例如,曾有报道称某知名企业家与特定机构有关系,但事实上这种说法并没有得到该人物的证实和认可,可能对他的名誉造成影响。
2.造成偏见的报道在新闻报道中,有时媒体侧重报道公众人物的一些负面行为、性格等方面,在没有披露其全部信息的情况下,就给公众人物带来负面影响,这也是造成偏见的一种形式。
例如,有媒体报道某公众人物的过往恋情,使得公众人物的恋爱生活成为了热门谈资,但这却可能会对公众人物的家庭生活和私人关系造成困扰。
3.泄露隐私的报道有些媒体偏爱追踪或报导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这就会涉及到隐私的泄露。
第5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一、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死者
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我国把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司法实践中的三个层次: (1)主观上出于过失的诽谤行为,通称为侵害名誉 权行为; (2)主观上出于故意的侮辱和诽谤行为,情节一般 的,承担民事责任; (3)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情节严重的侮辱和诽谤行 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 失。
第二节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名誉(reputation),是对特定人(包括自 名誉(reputation),是对特定人(包括自 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right reputation)就是公民、法 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就是公民、法 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 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三)其他使用 1插图。 2封面。 3非公共事务报道。
三、肖像权和其他权利的竞合
肖像权和著作权 肖像权和名誉权 肖像权和人格尊严 救济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作者、表达者 新闻单位 重述者 新闻源 "内参" 内参" 印刷者、发行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
三、侵害名誉权的排除
真实 公正评论 特许权
四、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
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名誉权行为, 如果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性就可能 构成犯罪,这就是侮辱罪和诽谤罪。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没有法人或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三节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一、隐私和隐私权
第八章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一 名誉权
• 名誉,即名声,社会上人们对公民的品德、情操 、声望、信誉、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具有社会性、客观性、特定性、观念性、时 间性。
•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 得的名誉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定义
•
对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评价的权
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以确定为特定人 • C 影射,采用谐音、类比等暗示手法进行丑化
。
• 诽谤 〔defamtion〕 • 陈述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 a、陈述:包括成心的捏造和传播,也包括过
失的传播 • b、虚假:严重失实,基本失实 • c、涉及他人社会评价
思考
• 下面不会构成诽谤的新闻传播行为是: • 1、王记者通过某个线人得知当地房管局长贪污,于是报道了相关事实,后经
• 2、新闻报道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 ,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 3、新闻报道基本失实,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思考
• 2002年《东方体育日报》发表《传闻范志毅 球》一文,转述了另一家报纸关于范 球的消息 ,又报道了范本人的否认意见和足协的反响,并 注明此事并未明朗,事实需要进一步探究。此后 该报又连续四次报道。最后一篇文章是《真相大 白:范志毅并没有 球》。范半个月后将这家报 社告上法庭。
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和荣誉权。
《民法通则》
• 我们《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包括 • 生命权、 • 健康权、 • 身体权、 • 肖像权、 • 姓名权〔名称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 • 婚姻自由权。
法的渊源
• 一、我国新闻 法的渊源 • 1、宪法 • 第三十八条规定:“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十章-----新闻传播与人格权利
➢ 《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旳,处五日下 列拘留或者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重旳,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 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二)公然欺侮别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别人旳;……(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别人
隐私旳。
(三)行政法规
有关保护人格权旳内容,《出版管理条 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 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均把“欺侮、诽谤别 人旳”内容列为禁载禁播,并要求了相应 旳行政处分方法。其他行政法规也有对侵 害人格权行为行政处分旳要求。《出版管 理条例》还要求了出版单位对侵权内容旳 改正义务和侵权内容旳当事人旳改正权和 答辩权。
198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有关死亡人旳声誉权 应受法律保护旳函》,针对该案回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吉文贞(艺 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声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二、新闻侵害声誉权旳构成要件
侮辱
侵害声誉权 旳两种形式
诽谤
暴力欺侮 语言欺侮 文字欺侮
语言诽谤 文字诽谤
(一)宪法
《宪法》第38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旳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措施对公民进行 欺侮、诽谤和诬告陷害。”另外,《宪法》还要 求公民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旳住宅不受侵 犯,公民旳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 姻、家庭受法律保护。
(二)基本法律、法律
首先是民法。《民法通则》列有“人身权”专 节,对公民旳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 权、人格尊严和法人旳名称权、声誉权作了要 求,并分别要求“禁止用欺侮、诽谤等方式损 害公民、法人旳声誉”。还要求公民、法人上 述权利受到侵害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 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求补偿损 失。
第五章 新闻传播与公民
二、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
侵权作品已经发表
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都把侵权作品已经发表(刊登或者播放)作 为大众传播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依据。 言论性侵权与新闻侵权之不同。 新闻侵权作品发表后产生的后果:
首先,作品发表后,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贬损性议论以及周围人们 对受害人疏远、排斥、蔑视或者引起家庭不和、朋友误解等表现, 是大众传播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引发的直接后果。 其次,由于公众贬损性的反映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 再次,可能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失。对法人而言,因侵权新闻作 品的发表而遭受经济或财产方面的损失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二、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法人
• 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机关 法人 • 自然人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的不同:
内容上,自然人的名誉权是精神性的,有时也连带性地会有财 产性的内容;而法人的名誉权在实质上则是财产性。 侵权方式上,对自然人的名誉权侵害只要“造成一定影响”就 构成侵害,而对法人的名誉权侵害则要“造成损失”。对自然 人的名誉侵害不必是出于故意,而对法人的名誉权侵害则要求 必须出于故意。且对于新闻单位而言,对法人的名誉权侵害适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见88年《意见》和98年《解释》) 侵害结果上,自然的有名誉权遭到侵害,直接结果是精神痛苦、 连带有财产损失,而法人的名誉权遭到侵害,直接结果是财产 损失。
第五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 法人的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基本概念
人格与人格权
人格(personality)语源于拉丁语(Persona)。在罗 马法学家的表述中,Persona有多种含义,诸如“声望 和尊严”、“自由民”、“享有法律地位的任何人”。 根据罗马法,persona广义上指所有具有血肉之躯的人; 狭义上仅指自由人。 人格的具体含义有:
第四章 新闻传播与人格权利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 名誉权 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法定性 人身专有性 非财产性
二、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对象和表现形式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 三个问题: 法人名誉权和公民名誉权的不同 现实困惑 对死者名誉权的争议及理解
案例
某报报道某县一所中学,学校保卫人员 在校园巡查,与外来跟本校职工女儿谈恋爱 的一青年发生矛盾,该青年与保卫人员由发 生口角到对打起来。记者所写内容基本事实 属实,但由于文中将该青年称为“歹徒”, 遂引起一场当地首起新闻官司。
案例
某报以《县政府的车,暂扣》为题, 报道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起经济合同 纠纷案。全篇报道基本属实,案情纠纷也 交代明白,但在文中用了一句:该县一位 领导面对法官“气势汹汹地说”。就这个 词,这位县领导认为他并没这样表现,因 而状告该报侵害其名誉权,并要求赔偿名 誉损失费10万元。
判断陈述是意见还是事实的标准: (1984年,奥尔曼标准) 1 1该陈述能否被证实或证伪? 2措辞的普通意义或一般意义是什么? 3该评论的新闻语境如何? 4该评论的社会语境如何?
特许权
指为了公共利益或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可以作诽谤性的陈述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有限特许权实质是给媒体对新闻的核实 留出空间 通常的新闻报道要求新闻与事实的本来 面貌相符,而属于特许权保护的新闻报道 只要求证明与新闻源提供的材料相符
两文刊出后,在湖北省宜城市当地造成了较 大的影响,张勇的同学、老师、邻居纷纷给其写 信,有人表示指责,有人表示愤怒。
思考:你认为法院的判决 理由和结果会是怎样?
(一审认为,两文非新闻报道,文章未直 接报道原告,也与原告当事人的情况相差甚远, 原告对被告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证据不足,驳 回诉讼请求。 )
论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冲突
论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冲突新闻报道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在传递信息、监督权力、引导舆论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之间常常发生冲突。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焦点和关注对象,他们的言行举止往往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密切关注。
而媒体在追求新闻真实性和公众利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和尊严。
本文将从媒体职责、隐私保护、舆论监督等方面探讨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人格权冲突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首先,媒体作为信息传递渠道和舆论引导者,承担着向社会提供真实、客观、全面信息的职责。
然而,在追求新闻独家性和观众吸引力时,一些媒体常常将个人隐私披露到公共视野中。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也可能对被报道者造成负面影响,并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因此,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应该尊重和保护其人格权,避免过度曝光和伤害。
其次,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焦点和权力代表,在其言行举止中常常体现着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规范。
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应该注重事实真实性的核实,并避免对其进行不实指责或恶意解读。
虽然公众人物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一般公民的隐私保护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有权对其进行随意批评或恶意攻击。
媒体应该在舆论监督的同时,注重平衡报道的原则,并尊重被报道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新闻报道中出现的一些虚假信息、不当评论等也会对公众人物造成巨大影响。
虚假信息可能导致舆论失真、误导观众,并对被报道者造成名誉损害。
因此,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应当严格遵守事实真相原则,并加强事前核实、事后追踪等措施以确保新闻真实性。
同时,媒体应当加强自律,避免不当评论和恶意炒作,以免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造成伤害。
针对新闻报道与公众人物人格权冲突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方案。
首先,加强媒体自律和监管机制的建设。
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新闻报道准则和行业规范,并加强对记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
同时,相关领导部门应加强对媒体行业的监管,制定相关法规和以保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
2022年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重点考点版版
新闻伦理与法规第一章新闻传播伦理概述一、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1、媒体职业道德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体机构自身,遵循体现普遍性旳社会公德(工作观)和体现特殊性旳专业原则(专业规范),对其职业行为进行旳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2、媒体职业伦理就是媒体从业者和媒介机构在媒体职业道德体系中旳诸个因素发生冲突时旳理性抉择原则。
3、新闻职业道德和伦理是媒体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旳核心,是决定新闻应当如何采集、制作、报道和编辑旳行为准则。
二、可运用旳伦理学理论和原则亚里士多德旳中庸之道、康德旳绝对命令、英国旳功利主义第二章新闻传播应遵循旳伦理原则与规则一、新闻行为旳评价原则1、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2、符合新闻政策和宣传纪律规定。
3、符合新闻工作惯例新闻要真实、报道要客观、采访要进一步、评论要公正等。
4、符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二、道德总原则:利益净余额1、道德旳终极原则:善恶原则2、善恶六原则:无私利她、为己利她、单纯利己、纯正害己、损人利己、纯正害她。
三、记者扮演角色注意事项:1、不能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借解决政事获取新闻;2、不能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3、不能扮成军事机关人员,获取军事资料。
4、记者不能扮成违法犯罪之徒。
5、不能变化其自然性别角色。
四、隐性采访应遵循下列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暗访旳出发点和目旳应当是大多数人旳利益。
如¡“地沟油”旳采访2、别无她法原则。
只有当显性采访之路不通,又必须理解事件旳真相时。
例如《华氏911》3、场合旳公共性原则。
暗访旳场合有规定性,非公共场合不经批准,不得进行拍摄、录音、笔录,否则便是侵犯隐私权。
4、减少道德损失原则。
记者暗访也许要承当成为不法行为旳旁观者或间接参与者旳风险,在掌握了许多内幕和细节后,不该和盘托出,应省略某些细节,将潜在旳有害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章新闻传播伦理内容及实现一、新闻工作者旳品德构造1、新闻品德旳三种成分:新闻传播伦理结识、新闻传播旳伦理感情、新闻传播旳伦理意志2、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品德旳基本要素涉及两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
2.公正评论 国际上把“公正评论”作为对新闻媒 介诽谤指控进行全面抗辩的重要理由。 “公正评论”又称“诚实评论”(honest comment),其条件是:1.与社会公共利益 有关;2.可以识别为评论;3.基于真实事 实或受特权保护的事实;4.具有真诚态度。 5.没有恶意。在以上前提下,即使是片面 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也 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人物或事件
所以评述的对象也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人物 或事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各级地方政府、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各 种政策、措施。从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民主权利的 角度来看,应允许媒介代表公众对这些政策、措 施进行评论.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作的与公共利益 有关的各种决定和行为.如企业延长或缩短职工 的工作时间、提高产品价格、改变产品包装;教 育单位教学方法的改变、放入学费用的提高或降 低;消费者协会采取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方法; 妇联组织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是否有效等 等.
(3)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和排除
1.真实 关于涉讼文字内容真实的证明,是最有效 的排除侵权的抗辩理由。严重失实和基本 内容失实是构成新闻诽谤的一个要件,新 闻的真实性得到证明,诽谤自然不存在。 新闻媒介在面临侵害名誉权诉讼时,首先 要做的就是搜集整理足以证明文章内容真 实性的证据。在诉讼中,凡是能够证明待 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切客观事实材 料,都是诉讼证据。
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人物或事件
(3)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如重大事故、灾难、突发事件 等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公众一般都希望较快、较多、较全 面地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已经和可能涉及到的人 和事,甚至公众还希望新闻媒介能刊载一些有关事件背景、 影响的分析评论文章,为了满足公众的正当要求,媒介可 以刊播此类评论. (4)“公众人物”的表现.公众人物是指那些因特殊的 地位和表现为公从所瞩目者,如各级政府官员、文体名星、 在社会上享有一定声誉的科学家、发明家和企业家等 等.因他们的表现对社会有影响力,所以自然受到公众的 关心.新闻媒介对这些名人的评论报道能够满足大众的需 要,符合社会利益. 另外,媒介也可以刊播对个人和团体在艺术上的表现的评 论,如绘画、音乐会、戏剧、电影、电视片等,只要是提 供给社会的,媒介均可予以客观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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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释》: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 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 报道客观准确,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 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的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 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 害他人名誉权。”如某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 有期徒刑二十年,如果传媒报道了一审判决结果,就 一定要连续报道二审判决结果,否则就构成侵权。
特许权是指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发
表诽谤性言论可不受诽谤指控或不承担诽谤责任。新 闻媒介享有的特许权主要是指报道官方的、公共团体 的或其他公共会议提供的材料,不承担诽谤责任。但 这种特许权是由条件的:与公共利益有关,公正、准 确,不具有恶意,可以成为有限特许权。新闻报道的 特许权实质上是给新闻媒介的核实留出空间:通常的 新闻报道要求新闻与客观事实相符,而属于特许权保 护的新闻报道只要求与新闻源(官方、公共团体等) 提供的材料相符。
一、隐私、隐私权
隐私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熟悉的秘密,主要包括
四部分:1.个人信息:身高、体重、三围、住址、手机 电话、肖像、收入、生理缺陷、残疾状况 2.私人领域:卧室、病房、电话亭、休息室、身体的敏 感部位 3.个人私事:恋爱、婚姻、剩余、避孕、堕胎、收养子 女 4.私人生活:家庭生活、夫妻性生活、私人日记、信函
尚文静
人格权是作为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以人格
权益为客体内容的、为维护主体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 权利。
具体包括主体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
姓名或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
一、损害事实
在媒介侵权案件中,损害事实就是指侵害行为的客观
存在。即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刊载、播出有损 特定人权利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已经发生。 注意: 1.这里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指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及 面向社会公众播放的广播电视等媒介。所谓的“刊载” 和“播出”,是指刊载和播出的内容有效地到达读者 和观众群中。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是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保
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 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 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 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涉,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 ,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领域不受侵入与窥探。
四、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名誉是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 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一、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死者
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侮辱、诽谤都是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但是两者的侵害
公正评论是指新闻媒体在有可靠的事实来源的情况下,
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立场公正的,没 有恶意的评论,即使某些言辞是片面的,偏激的,甚 至具有诽谤性,也不应该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其条件是:1.评论的事项与公共利益有关2.有可靠的实 施来源(包括其他传媒的报道)3立场应当公正(但不 一定客观)4.没有恶意。具备以上四个条件,评论即 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也不应追 究法律上的责任。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上经常发生以侮辱、诽谤的方
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受害人却因侵权人的匿 名、证据的难以获取、管辖权等问题难以主张自己的 权利。 案例:“铜须事件”
2006年4月13日,网上一名为“锋刃透骨寒”的男子称自己的妻子
“幽月儿”有了外遇,并公布了妻子和情人长达5000字的QQ聊 天记录,痛斥与妻子有染的“铜须()网名”。随后,数百位网 友在事情尚未确认的情况下,轻率的加入网络攻击的战团,与此 同时,天涯论坛上一网友贴出《江湖追杀令》,不仅公布“铜须” 的照片和视频,而且还“呼吁广大机关、企业、公司、学校、亿 元、商场、公路、铁路、机场、中介、物流、认证、对XX及其同 学甚至所在学校进行抵制。”不招聘、不录用、不接纳、不认可、 不承认、不理睬、不合作。在他做出彻底的令大众可信的悔改行 为之前,不能对他表示认同……“ 短短数天之内,有数万人加入讨伐“铜须”的记录为线索,查实并披 露了“铜须”的真实身份,用各种方式对当事人“铜须”进行侮 辱、手滑、谩骂、嘲讽、猥亵;不仅羞辱其人格尊严,把他逼出 大学校园,而且以各种方式恐吓、骚扰、威胁其家人,迫使其家 人不敢出门和接电话。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还写信,发邮件给 “铜须”所在学校的校长,质疑其所在的大学的教学质量,要学
3.行为人传播的内容对特定人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二、行为人的过错
1.故意的过错 媒介侵权行为人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传播的
内容可能或肯定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结果,却希望或放 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希望结果发生为直接故意,放任 结果发生为间接故意。 2.过失的过错 在实践中,媒介侵害名誉权行为大都由于过失过错构 成。 3.过失的推定 过失的推定是指当原告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造 成时,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法律上就应推 定被告有过失并应负民事责任。
校承担“教育失当”的责任,由此,24岁大学生“铜
须”因与“幽月儿”的婚外情,在深陷网络声讨的同时, 又被推进了社会讨伐的漩涡,殃及家人和学校。 而正当网络舆论达到激愤的高潮时,2006年4月20日, 所谓的丈夫“锋刃透骨寒”先生再次现身MOP论坛, 发表“最后声明”,称这一切都是假的,“丑闻”以及 QQ聊天记录等多为杜撰,“游戏已经结束”。而受害 人“铜须”却不知道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行为的违法性及损害结果
就媒介侵权而言,只要行为违反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一
般性保护条款,使他人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就应视 为违法。 1.名誉损害 名誉是特定的人格特征和社会表现所受到的社会的公 正评价。名誉权是特定人有依法要求社会给以公正评 价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行为,其侵害客体是特定人的名誉权,而 不是他的名誉,名誉的损害是侵权行为产生的结果。 2.精神损害 3.财产损失
特许权抗辩原则经常运用于传媒诽谤案中,传媒报道
官方文书的行为,报道公共组织及其会议的行为,只 要公正、准确,所报道的事项与公共利益有关,不具 恶意。就享有有限特许权。如传媒根据国家地震局提 供的震级预报、卫生部发布的疫情通报、统计局提供 的统计数据、生产部门提供的生产事故的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等进行的报道,如果这些官方机 构提供的事实和数据有差错,媒体只负有更正义务, 而不对有差错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行为人传播的内容要有特定的指向。
案例:李谷一诉声屏周报和作者汤生侵害名誉权案,文
章中的指向用语是“10年前以一曲《乡恋》而名噪大陆 的某乐团领导人” 游本昌诉张弛和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文章指向用语是“一个靠演济公太高身份的演员竟然向 《济公》组漫天要价” 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报社侵犯名誉权案,文章的指向 用语是“一位以动听的歌声博得群众尊重爱戴的老山英 雄参加上海金秋文艺晚会时”
客体有所不同。侮辱是贬损他人的人格和人格尊严, 诽谤是贬低他人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的社会评价 1.侮辱 侮辱是指新闻报道、公开出版物以污秽、粗鄙、下流 的语言文字对特定的人进行嘲笑、蔑视、辱骂等,旨 在表达一种轻蔑、仇视或丑化他人形象的情绪而贬损 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 侮辱分为暴力侮辱和言辞侮辱,新闻报道中以言辞侮 辱为主。
案例:宋某起诉《北京法制报》侵害名誉权案
1990年10月《北京法制报》报道“海淀区查获一起用
鸦片开设熏吸门诊事件”,消息说,不具备医生资格 的农民宋某因无照行医,非法使用鸦片而被查获, “现公安部门已将宋某拘留审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 步审理中”但后来公安部门对其是否使用鸦片未予认 定,由卫生部行政部门依法对宋某处以罚款。事后, 宋某起诉北京法制报社侵害名誉权。法院查明,公安 部门确曾以无照行医,非法使用鸦片对宋某进行收容 审查。卫生部门认定宋某非法制售药品等主要违法事 实,依法对宋某进行行政处罚,宋也表示接受。《北 京法制报》据此事实进行报道,没有捏造事实,不能 认定是诋毁,诽谤原告宋某的名誉,不构成对原告名 誉权的侵害,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2.诽谤
诽谤是指散布虚假事实,无中生有,无事生非,损害他
人名誉造成新闻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新闻诽谤不 但可以构成民事侵权,严重的还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2006年4月《重庆商报》刊登《车祸后不接电话也 不赔偿 央视主持人文清拽什么》的报道,文章中提到车 祸后文清拒绝赔偿,并在文章中附上文清微笑的照片称 “不知道出了这事儿后,文清还笑不笑的出来”等等, 后又经其他媒体转载,添油加醋,浏览量超过1亿。 文清以名誉权侵权为由状告重庆商报社,要求被告重庆 商报社在《重庆商报》的同等版面,同等位臵刊登致歉 声明,同时提出了2万元经济损失和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2007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院终审判决《重庆商报》公开 向文清赔礼道歉,并赔偿文清精神抚慰金10万元,交通损 失6640元,公证费4080元。
案例: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
2002年6月,《体坛周报》连续发表四篇文章。从第一篇报道不指名地
批评“某国脚涉嫌赌球”到第四篇报道《真想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 球》称:“本报通过连续报道为范志毅澄清事实真相,洗刷无端罪名的 目的已达到。“7月,范志毅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东方体 育日报》6月16日的报道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认为被告以未经核实的消 息为新闻来源,直接点名原告涉嫌赌球,后续报道不能改变这篇文章已 造成的伤害。 12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系列报道是有机的、连续的, 客观反映了事件的全部情况,是一组完整的连续报道。就本案而言,不 应将改组报道割裂。该判决书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的概念,明确阐 述:”本案消息来源并非被告主观臆造,即使原告认为被告的报道指名 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对媒体在行使正当 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判决范 志毅败诉 时候,本案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行为也不违法,被告的报道是以为社会公众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 督为目的,并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公 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