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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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财工字[1997]120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05.05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1997]120号)

国家电力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公司:

现将《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筹集国家电力公司必要的经营资金和再投入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国发〔1996〕48号)和现行工业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公司年度集中的折旧资金原则上按全资子公司(含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同)1996年度决算实际提取的折旧额为基数,乘以规定的比例计提。折旧资金集中比例采取逐年提高,分步到位的办法,即:1997年 9%,1998年10%,1999年11%,2000年为12%。2000年以后集中的比例及折旧额基数,由财政部商国家电力公司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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