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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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9.27•【文号】财建[2002]394号•【施行日期】2002.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年9月27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电财[1999]557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电财[1999]557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电财[1999]557号)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和《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电力公司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补充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进一步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力公司于每年4月底前由法定代表人与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以资产经营责任书的形式确定和落实所属企业资产经营考核指标。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资产经营考核采取评分的方式,根据评分结果进行奖惩,奖惩与企业的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和其法定代表人的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挂钩。

二、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和抵押金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要按规定建立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定额1万元向本企业缴纳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

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资产经营结果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由国家电力公司用其他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上缴的资产风险保证金对其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增加该企业的工资基金;同时由国家电力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2万元至4.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资产经营结果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应按一定比例扣减其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扣减资金上缴国家电力公司;同时按相同比例扣减其法定代表人的资产经营风险抵押金,扣减部分列作本企业工资基金。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电经[1994]557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电经[1994]557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4年9月16日电经[1994]557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坚决抑制通货膨胀,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和固定资产投资,大力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指示精神,针对目前电力企业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部提出《电力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告部。

附件:电力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若干意见党中央、国务院最近提出,今年下半年乃至明年,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坚决抑制通货膨胀,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和固定资产投资,大力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

电力工业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产业,必须服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坚决贯彻国家关于宏观调控的措施。

今年以来,电力工业认真贯彻党中央确定的“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工作方针,落实国家推出的各项改革措施,生产持续稳定增长,改革和发展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企业经营情况从总体上讲是好的。

但是,企业经营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经营机制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突出表现在企业自我的约束机制尚未形成,一些单位经营管理薄弱,资金管理混乱,生产成本上升,非生产性支出剧增,消费性支出相互攀比,短期行为仍然比较突出。

为了有效抑制这些问题,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加强企业经营管理非常必要和紧迫。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结合电力工业的实际情况,现就电力企业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电建[1995]420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电建[1995]420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1日电建[1995]420号)现将《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控制电力工程造价的若干意见改革开发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电力建设发展很快,已连续7年年新增装机1000万千瓦以上,有效地缓解了缺电局面,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但是,由于受通货膨胀和其它种种因素的影响,电力工程造价上涨较快,平均综合造价从1986年的1669元/千瓦上涨到1994年的5378元/千瓦,平均年增长15.75%。

据分析,“九·五”期间电力工程造价将进一步上涨,造价水平的高低已经成为影响电力建设健康发展的关键,必须引起各级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

否则,将直接影响“九·五”规划的实现。

造成电力工程造价上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

应当看到物价上涨、政策调整和建厂条件变化等是造成造价上升较快的主要原因,同时也要看到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造价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我们在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为电力建设的发展创造良好外部条件的同时,更要抓好内部管理和行业管理,不断提高电力建设的管理水平,控制造价上涨。

控制造价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各网省局和建设单位,设计院都要把控制造价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对地方项目和其它项目,也要搞好行业管理,控制造价。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业主(或项目法人)责任制,充分发挥业主(或项目法人)在控制造价中的主导作用1.电力工程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来控制工程造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3.07.21•【文号】财建〔2023〕224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从2016年1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名称调整为无线电管理经费。

202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将无线电型号核准测试支出纳入无线电管理经费支持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7月21日附件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家无线电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电磁空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线电管理经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国家和地方无线电事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经费政策实施至2028年。

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经费的安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

优先满足无线电事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保障国家电磁空间安全。

(二)公平公正。

综合考虑各地资产状况、监管任务需要等因素,资金按照统一标准和原则核定,保证公平公正。

(三)激励约束。

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电力建设设备成套服务费分配比例的通知-电建[1994]217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电力建设设备成套服务费分配比例的通知-电建[1994]217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电力建设设备成套服务费分配比例的通知
正文:
---------------------------------------------------------------------------------------------------------------------------------------------------- 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电力
建设设备成套服务费分配比例的通知
(1994年4月7日电建[1994]217号)
为了做好电力部门统一组织设备成套工作,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电力系统的整体优势,经研究对原水电部以(87)水电物字第007号文颁发的“收取电力建设设备成套服务费实施细则”中成套服务费的分配比例作适当调整。

现明确如下:凡是由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总公司统一组织成套的项目,成套服务费仍由成套总公司统一收取,其中发电主机服务费按6∶4 分配,即成套总公司60%,承担服务的项目主管局(公司)40%分配。

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7号文的规定,承担电站工程主机设备制造服务的电站设备集团公司按其承担成套服务工作量的大小由中国电能设备成套总公司在其所分得的额度内支付,支付额度最多不大于成套总公司所分得额度的1/3;配套设备服务费仍按5∶5分配,即成套总公司和项目主管局(公司)各按50%分配,成套服务费的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结束——。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1.29•【文号】财企[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57号)水利部,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制定了《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1.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为做好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库区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解决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农村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第三条库区建设基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预算从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科目安排的资金。

二、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三、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第四条库区建设基金征收。

一、库区建设基金征收范围,是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区、市)和中央直属水库受益地区的北京、天津、上海市。

二、库区建设基金征收对象,是指有关省级电力公司销售电量中除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以外的电量。

三、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省级行政区划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公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1年11月11日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注册、运营和退出,坚持依法合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常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与电力用户确立售电服务关系,在批发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等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注册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能源部关于改变部直属电力生产企业折旧基金交部比例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改变部直属电力生产企业折旧基金交部比例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改变部直属电力生产企业折旧基金交部比
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能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9.01.17
•【文号】能源经[1989]50号
•【施行日期】1989.0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能源部关于改变部直属电力
生产企业折旧基金交部比例的通知
(1989年1月17日能源经[1989]50号)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自我改造。

自我发展能力,增强企业的生产后劲,努力实现电力生产的良性循环,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九年起对部属电力生产企业折旧基金交部比例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扣除按规定金额留用的部分后,按百分之十二的比例交部。

二、按规定企业金额留用的部分包括以下几项:
1.按国家规定用于归还基建,技措借款的折旧基金;
2.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包括华能发电公司油电机组和地方等集资办电机组)
3.按国务院[1987]92号文规定,计算机提取的折旧基金;
4.修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
5.三十五千伏及以下农电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
6.电度表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

三、折旧基金交部比例改变后,原水电部一九八六年以来以文件形式同意对个别主力火电厂返回上交的折旧基金和对进行防洪加固的个别水电厂的资金补助,在交部比例调整后,均由有关网,省局留用部分中解决。

四、交部比例改变后直属企业增加留用的折旧基金部分,全部用于重点技术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部财建[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财建[02]39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5.22•【文号】财工字[1996]134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22日财工字[1996]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决定,做好“九五”期间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此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涉及到财政财务问题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局。

附件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电力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向电力用户征收的专门用于电力建设的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两分钱。

第二条电力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为除下述专门规定减、免外的全社会用电量(含民用电量)。

免征、减征范围为: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等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电力建设基金;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暂减征至每千瓦时用电量三厘钱。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的通知2002-09-27 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法规》(财基字[1998]4号已失效)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法规。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体制改⾰配套⽂件的通知⽂号:发改经体[2015]2752号颁布⽇期:2015-11-26执⾏⽇期:2015-11-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新疆⽣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电⼒体制改⾰的若⼲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体制改⾰实施⼯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并经经济体制改⾰⼯作部际联席会议(电⼒专题)审议通过的6个电⼒体制改⾰配套⽂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的实施意见》2.《关于推进电⼒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3.《关于电⼒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的实施意见》4.《关于有序放开发⽤电计划的实施意见》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的实施意见》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备电⼚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委国家能源局2015年11⽉26⽇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电⼒体制改⾰的若⼲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现就推进输配电价改⾰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标建⽴规则明晰、⽔平合理、监管有⼒、科学透明的独⽴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安全运⾏、满⾜电⼒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还原电⼒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企业准许总收⼊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对电⽹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效率。

⼆、基本原则试点先⾏,积极稳妥。

输配电资产庞⼤,关系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很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试点先⾏、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条件相对较好、⽭盾相对较⼩、地⽅政府⽀持的地区先⾏开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试点范围,确保改⾰平稳推进。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评估【发文字号】国电财[1998]62号【发布部门】国家电力公司【发布日期】1998.03.12【实施日期】1998.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12日国电财[1998]62号)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资产评估工作,特制定《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资产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和《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方案的批复》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和各层次全资子公司,及其投资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联营企业,以及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资产评估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资产评估工作由各企业、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设专职人员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第六条凡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者,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有偿转让被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股份;(二)股权置换;(三)吸收其他投资者、内部职工或其他法人入股;(四)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现金形态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进行股权投资,参股其他企业或与国内外企业、单位合资合作组建各种形式的经营企业;(五)出售企业内部分厂、车间、生产线等整体性资产;(六)按照《公司法》要求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需要改变原有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和原出资方出资比例者;(七)资产价值100万元或转让价值占转让单位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有偿转让;(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进行的财产清算,以及按照合同、契约、协议等规定终止经营活动而进行的财产清算;(九)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十)国家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和国家电力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有关直属单位:为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公司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程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二○○五年八月九日— 1 —主题词:电力安全管理规定通知抄送:内蒙古电力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05年8月9日印发— 2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 1第三章购置及验收 4第四章试验及检验 5第五章检查及使用 7第六章保管及存放 15第七章报废 17第八章附则 17附件一:参考标准 18附件二: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20附件三:脚扣验收参考标准 24附件四:绝缘工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 25附件五: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26附件六:登高工器具试验标准表 30附件七:变电站安全工器具配置参考表 31附件八:班组安全工器具配置参考表 32—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其它企业参照执行。

能源部关于颁发《〈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颁发《〈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颁发《〈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能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1.20•【文号】能源节能[1989]5号•【施行日期】198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能源部关于颁发《〈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9年1月20日能源节能[1989]5号)《〈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经过较长时间酝酿,多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修改,现颁发试行。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节约能源司。

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合理利用水能、燃料和电力,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电力工业经济效益,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对电力、热力的需要,根据电力工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电力工业各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贯彻执行。

2.电力工业是一次能源转化工业,生产、输送、使用各环节联系十分紧密,因此计划、设计、建设、生产、科研等部门都应根据这个特点,依靠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等途径,以最小的水能、燃料消耗,提供最大限度的电力。

3.1979年以来,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节能文件凡与本《细则》有抵触时,以本细则为准。

4.各单位应通过各种方式经常进行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对节能的思想认识和自觉性,加强节能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与节能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管理体系5.能源部的节能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部长主持,日常工作由节能司办理。

能源部负责贯彻国家能源方针和政策;根据电力工业的情况研究制订电力工业节能的方针、技术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节能奖励办法;制订、审批节能规划和重大节能措施;监督和归口管理电力部门的节能工作,并做好节能服务工作。

6.电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网局)和省电力局(以下简称省局)建立相应的节能办公会议制度或节能领导小组,由主持生产的副局长主持工作,日常工作由节能办公室或由有关处设专职人员归口负责。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9]14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9]14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9]143号1999年4月20日)国家电力公司:你公司《关于请审批〈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和使用暂行规定〉的函》(国电财〔1999〕110号)收悉。

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公司,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国家电力公司__年度投资收益使用预算表(略)三、国家电力公司__年度投资收益收支决算表(略)附件一: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国家电力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向子公司集中折旧资金,改为收取投资收益。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范围包括:(一)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

包括各电力集团公司,直属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其他全资子公司。

(二)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控股和参股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按全资子公司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投资收益。

年度收入计划由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商财政部同意后由国家电力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收取。

第四条全资子公司应上交的投资收益额,实行按季预交、年终据实结算的办法。

各全资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投资收益额上交到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拖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4.25
•【文号】财税[2011]35号
•【施行日期】2011.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用电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国家资本金。

二、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用户资产,是指由用户出资建设的、专门用于电力接入服务的专用网架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供电配套资产,包括: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城市电缆下地等工程形成的资产;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小区配电设施形成的资产;用户为满
足自身用电需要,出资建设的专用输变电、配电及计量资产等。

所称用户,包括政府、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等电力用户。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网企业已接收的用户资产,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集体资产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集体资产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集体资产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9.09.26•【文号】国电人资[1999]531号•【施行日期】1999.09.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集体资产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9年9月26日国电人资[1999]531号)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集体资产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附件:《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集体资产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集体资产监管的指导意见为加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集体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的规范运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指集体资产是指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集体企业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中确认为集体性质的资产。

二、集体资产监管应遵循产权明晰、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的原则。

三、集团公司、省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负责对集体资产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四、各发供电、施工企业等基层单位对其兴办多经企业的集体资产,负有监督、考核的责任。

五、集团公司、省公司、其他直属单位及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应成立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或机构,对其资产实行管理、监督、考核。

六、集团公司、省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对所办多经企业的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合规性、效益性,应进行审计监督。

七、为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各单位可按集体资产形成的范围,实行分层定位,集中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以壮大集体资产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八、占有或使用集体资产的多经企业,任何涉及产权关系变更的事项,都应征求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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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财工字[1997]120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05.05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1997]120号)
国家电力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公司:
现将《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筹集国家电力公司必要的经营资金和再投入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国发〔1996〕48号)和现行工业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公司年度集中的折旧资金原则上按全资子公司(含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同)1996年度决算实际提取的折旧额为基数,乘以规定的比例计提。

折旧资金集中比例采取逐年提高,分步到位的办法,即:1997年 9%,1998年10%,1999年11%,2000年为12%。

2000年以后集中的比例及折旧额基数,由财政部商国家电力公司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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