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财工字[1997]120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05.05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1997]120号)
国家电力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公司:
现将《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筹集国家电力公司必要的经营资金和再投入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国发〔1996〕48号)和现行工业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公司年度集中的折旧资金原则上按全资子公司(含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同)1996年度决算实际提取的折旧额为基数,乘以规定的比例计提。折旧资金集中比例采取逐年提高,分步到位的办法,即:1997年 9%,1998年10%,1999年11%,2000年为12%。2000年以后集中的比例及折旧额基数,由财政部商国家电力公司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