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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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17.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BSZN-0632-2011/01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办事指南2012-1-1发布 2012-1-1实施上海市卫生局发布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可感染人类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许可以及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跨国运输的初审。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0632)三、办理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卫生局(二)审批内容1、可感染人类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许可的新办。

2、可感染人类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跨国运输的初审。

(三)法律效力1、市内运输:获得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2、跨省运输初审:跨省或跨国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获得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初审后可以上报卫生部进行审批并获取准运证书。

(四)审批对象需要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格;2、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具有法人资格;b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c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4、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由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申请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具有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资质。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条例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条例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条例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准运证申办流程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准运证申办流程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准运证申办流程1、向卫生局科教中医处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准运证.申请时提供如下材料:
①填写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②准备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市疾控中心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单位写一份运输HIV、流感、麻疹、出血热等样本的材料并要疾控中心检验科签字并去疾控盖章)。

④市疾控中心出具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线等的批准文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找疾控中心业务科要复印材料)。

⑤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B类运送箱)2、中医科教处接件后,申请单位再把准备好的全部材料交厦门市临床检验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盖临检中心公章。

3、最后到市卫生局科教中医处领取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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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运输保存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标本的规定

采集运输保存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标本的规定

采集、运输、保存、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标本的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技术人员.3、高致病性微生物定义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4、样本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包括个人防护用品隔离衣、帽、口罩、鞋套、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材料、器材和防护设施等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进行危害评估,确定防护要求.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采样的操作规程血样、尿样、分泌物等.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如防刺穿的垃圾桶、紧急处置意外的药物和器具.4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5 采集过程中应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应作详细记录.5、样本的运输总体原则我国民航部门目前提出,通过民航运输菌毒种及样本,统一按国际标准进行包装、标识.样本运输的审批程序:1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批准.2固定单位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申请多次运输,有效期6个月.3本省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属省直、高校单位的由省卫计委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省辖市、扩权县及驻豫有关单位,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卫计委审批.4跨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由省卫计委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并报国家卫计委审批.5运输结束后,申请单位要将运输情况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运输高致病性微生物的要求运输目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容器应当密封:防水、防破损、防泄漏、耐高低温、耐高压.容器或包装材料要有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本源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容器或包装材料上应有相关规定的生物危害标识、警告语、提示语. 运输的包装系统感染性及潜在感染性物质的运输应使用三层包装系统:内层容器,中层包装以及外层包装. 包装符合联合国编号UN2814和UN2900只导致动物致病 P620的包装要求;该种包装附加要求:完整包件需通过不低于9米的跌落测试;外层容器的最小尺寸为100毫米.用防水、防漏的内层容器包装并贴上指示内容物的标签后装入中层容器;将“感染性物品”标记采用GB 190规定的标记贴在外包装外,并在“感染性物品”标记上标明其生物危害程度.两面有“向上”和“易碎”的标记采用GB 191规定的标记;将内容物详细清单放在第二层和外包装间;外包装的标签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接收者姓名、和地址;运输者姓名、和地址.内层容器和中层容器间应放置足量的吸水性材料,以便内层容器打破或泄漏时,能吸收溢出的所有液体.然后将中层容器固定在硬质外层容器中以免中层容器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物理性损坏.6、样本的保存保存的温度要求为保持菌毒种活力,运输中应尽量使菌毒种处于适宜温度内.保持温度的方法有干冰降温法、湿冰降温法和液氮法.干冰或湿冰置于二层和三层包装间.冻干菌毒种用干冰或湿冰即可满足温度要求,当采取湿冰时,要首先对第一层包装进行防水检验,运输时间应在72小时内.未冻干菌毒种最好用液氮运输;也可以用干冰、湿冰,包装要求同上,运输时间要尽可能的缩短.样本运输人员要求具备相应的微生物专业知识和生物安全知识;熟悉所携带微生物的特性;携带便捷的联络工具,有突发情况时,能够迅速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准备必须的文件,包括微生物购买许可文件和微生物携带、运输许可文件等.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运输路线最短,时间最快,避免货物周末或公共假日.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员应有防止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措施.。

卫生部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卫生部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附件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其包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包装(一)必须是不透水、防泄漏的主容器,保证完全密封;(二)必须是结实、不透水和防泄漏的辅助包装;(三)必须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

吸附材料必须充足,能够吸收所有的内装物。

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装。

(四)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表明菌(毒)种或样本类别、编号、名称、数量等信息。

(五)相关文件,例如菌(毒)种或样本数量表格、危险性声明、信件、菌(毒)种或样本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信息等应当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包装的外面。

二、外包装(一)外包装的强度应当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二)外包装应当印上生物危险标识并标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开!”的警告语注:生物危险标识如下图:三、包装要求(一)冻干样本主容器必须是火焰封口的玻璃安瓿或者是用金属封口的胶塞玻璃瓶。

(二)液体或者固体样本1.在环境温度或者较高温度下运输的样本:只能用玻璃、金属或者塑料容器作为主容器,向容器中罐装液体时须保留足够的剩余空间,同时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者金属卷边封口。

如果使用旋盖,必须用胶带加固。

2. 在制冷或者冷冻条件下运输的样本:冰、干冰或者其他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包装周围,或者按照规定放在由一个或者多个完整包装件组成的合成包装件中。

内部要有支撑物,当冰或者干冰消耗掉以后,仍可以把辅助包装固定在原位置上。

如果使用冰,包装必须不透水;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排出二氧化碳气体;如果使用冷冻剂,主容器和辅助包装必须保持良好的性能,在冷冻剂消耗完以后,应仍能承受运输中的温度和压力。

四、民用航空运输特殊要求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 )和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 《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的有关包装要求。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条

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条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经管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经管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经管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经管,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经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经管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经管。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案、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卫生部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卫生部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制度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制度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制度一、标本运输(一)运输菌(毒)种及样本,统一按国际标准进行包装、标识。

(二)样本运输的审批程序:1.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2.固定单位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申请多次运输,有效期6个月。

3.本省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属省直、高校单位的由省卫计委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省辖市、扩权县及驻桂有关单位,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卫计委审批。

4.跨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由省卫计委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并报国家卫计委审批。

5.运输结束后,申请单位要将运输情况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

(三)运输高致病性微生物的要求1.运输目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2.容器应当密封:防水、防破损、防泄漏、耐高(低)温、耐高压。

3.容器或包装材料要有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本源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4.容器或包装材料上应有相关规定的生物危害标识、警告语、提示语。

(四)运输的包装系统1.感染性及潜在感染性物质的运输应使用三层包装系统:内层容器,中层包装以及外层包装。

包装符合联合国编号UN2814和UN2900(只导致动物致病)1P620的包装要求,该种包装附加要求:完整包件需通过不低于9米的跌落测试:外层容器的最小尺寸为100毫米。

2.用防水、防漏的内层容器包装并贴上指示内容物的标签后装入中层容器,将感染性物品标记(采用GB190规定的标记)贴在外包装外,并在“感染性物品“标记上标明其生物危害程度,两面有"向上”和"易碎”的标记(采用GB 191规定的标记);将内容物详细清单放在第二层和外包装间;外包装的标签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接收者姓名、电话和地址运输者姓名、电话和地址。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本人确认本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符合以下要求: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运输过程中要求采取三层包装系统,由内到外分别为主容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正确盛放在主容器内,主容器要求无菌、不透水、防泄漏。

主容器可以采用玻璃、金属或塑料等材料,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金属卷边封口。

主容器外面要包裹有足够的样本吸收材料,一旦有泄漏可以将所有样本完全吸收。

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标明标本类别、编号、名称、样本量等信息。

3、辅助容器是在主容器之外的结实、防水和防泄漏的第二层容器,它的作用是包装及保护主容器。

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容器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防止彼此接触,并在多个主容器外面衬以足够的吸收材料。

相关文件(例如样品数量表格、危险性申明、信件、样品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信息)应该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容器的外面。

4、辅助容器必须用适当的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包装内,在运输过程中使其免受外界影响,如破损、浸水等。

5、在使用冰、干冰或其他冷冻剂进行冷藏运输时,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之间,内部要有支撑物固定,当冰或干冰消耗以后,仍可以把辅助容器固定在原位置上。

如使用冰,外包装必须不透水。

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够排放二氧化碳气体,防止压力增加造成容器破裂。

在使用冷冻剂的温度下,主容器和辅助容器必须能保持良好性能,在冷冻剂消耗完以后,仍能承受运输中的温度和压力。

6、当使用液氮对样品进行冷藏时,必须保证主容器和辅助容器能适应极低的温度。

此外,还必须符合其他有关液氮的运输要求。

7、主容器和辅助容器须在使用制冷剂的温度下,以及在失去制冷后可能出现的温度和压力下保持完好无损。

主容器和辅助容器必须在无泄漏的情况下能够承受95kPa的内压,并能保证在-40℃到+55℃的温度范围内不被损坏。

卫生部可感染人类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系统规定

卫生部可感染人类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系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5年12月28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试题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试题

1、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进行初审A、国家级卫生行政部门B、运输目的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C、运输出发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D、卫计委E、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提出申请A、国家级卫生行政部门B、省级卫生行政部门C、县级卫生行政部门D、卫计委E、专业实验室3、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A、第一类、第二类B、第二类、第三类C、第三类、第四类D、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E、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4、《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制定依据包括()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B、《医疗事故处理条例》C、《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D、《医疗废物管理条例》E、《医疗机构管理条例》5、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的()包装标准A、A类B、B类C、C类D、D类E、E类1、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包括()A、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B、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C、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D、保藏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相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E、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2、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A、3个月B、5个月C、6个月D、10个月E、12个月3、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给予警告A、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B、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C、国家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D、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兽医主管部门E、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12.28【实施日期】200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他有关资料。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审批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审批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审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一)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二)审批条件:1.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需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报农业部审批。

2.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仅限用于依法进行的动物疫病的研究、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等活动。

3.盛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需符合农业部制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三)申报材料:1.《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毒)种(样本)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单位是研究机构的,需提供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需提供农业部颁发的生物制品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的,需提供农业部颁发的指定的菌(毒)种保藏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但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

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复印材料必须用A4纸,复印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1.申请者向省农业厅兽医处提交申请材料;兽医处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健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精编

(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精编

(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壹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壹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之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能够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壹份,复印件三份):(壹)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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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
承诺书
本人确认本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符合以下要求: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运输过程中要求采取三层包装系统,由内到外分别为主容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正确盛放在主容器内,主容器要求无菌、不透水、防泄漏。

主容器可以采用玻璃、金属或塑料等材料,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金属卷边封口。

主容器外面要包裹有足够的样本吸收材料,一旦有泄漏可以将所有样本完全吸收。

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标明标本类别、编号、名称、样本量等信息。

3、辅助容器是在主容器之外的结实、防水和防泄漏的第二层容器,它的作用是包装及保护主容器。

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容器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防止彼此接触,并在多个主容器外面衬以足够的吸收材料。

相关文件(例如样品数量表格、危险性申明、信件、样品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信息)应该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容器的外面。

4、辅助容器必须用适当的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包装内,在运输过程中使其免受外界影响,如破损、浸水等。

5、在使用冰、干冰或其他冷冻剂进行冷藏运输时,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之间,内部要有支撑物固定,当冰或干冰消耗以后,仍可以把辅助容器固定在原位置上。

如使用冰,外包装必须不透水。

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够排放二氧化碳气体,防止压力增加造成容器破裂。

在使用冷冻剂的温度下,主容器和辅助容器必须能保持良好性能,在冷冻剂消耗完以后,仍能承受运输中的温度和压力。

6、当使用液氮对样品进行冷藏时,必须保证主容器和辅助容器能适应极低的温度。

此外,还必须符合其他有关液氮的运输要求。

7、主容器和辅助容器须在使用制冷剂的温度下,以及在失去制冷后可能出现的温度和压力下保持完好无损。

主容器和辅助容器必须在无泄漏的情况下能够承受95kPa的内压,并能保证在-40℃到+55℃的温度范围内不被损坏。

8、外包装是在辅助容器外面的一层保护层,外包装具有足够的强度,并按要求在外表面贴上统一的标识。

申请单位法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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