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画廊需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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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画廊需要手续
(1)开美术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资金来源及数额(原件);
(2)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文件(个体除外);
(3)市、区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
(5)专业人员配备资料,其中画店、画廊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美术品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8人(专业必须提供本专业证书);
(6)资金来源证明(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画店10万元、画廊20万元、美术品公司50万元;
(7)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或房产证(复印件),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其中画廊还须具备不得少于40平方米的展厅;
(8)美术品来源有关资料;
(9)经营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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