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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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法律规定(3篇)

保险人代位求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时,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因第三方的责任而导致损失,此时,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方追偿。

本文将详细阐述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法律规定。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定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是指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因第三方的责任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有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五十六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第五十七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中有关代位权的规定,对保险人代位求偿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其中,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人追偿。

”四、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条件1.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有效。

只有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才能保障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2.被保险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因第三方的责任遭受损失,是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基础。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并非因第三方责任所致,保险人则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已赔偿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如果保险人未赔偿被保险人,则无权向第三方追偿。

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当注意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如果代位求偿权行使过程中,可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应当放弃代位求偿权。

五、保险人代位求偿的程序1.通知第三方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应当及时通知第三方,告知其有权向保险人追偿。

2.向第三方提出追偿请求保险人可以向第三方提出追偿请求,要求其赔偿保险人已赔偿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被保险人免责事由实际存在的情况下,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地位取代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向第三人支付赔偿金额的权利。

简而言之,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在给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的一种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具有以下特点:
1. 代位性: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在赔偿责任上承担义务,以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取代被保险人。

2. 对抗性: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对第三人有抗辩权利,并可以依法主张各种抗辩事由。

3. 投保人控制权:由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第三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因此控制权果实在保险人手中。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存在有效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使得保险人能够不受被保险人的损失行为制约,直接向第三人追偿,并有权利主张各种抗辩。

同时,保险代位求偿权对于被保险人也具有积极意义,可以使被保险人免于与第三人争执纠纷,减少了被保险人的精神和时间成本。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权利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实现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2.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因为怠于行使其债务从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行使的权利。

3. 代位权是权利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5.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求偿权并不适用于责任保险。

在人保、财保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财产,是客观存在物,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

而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实质是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符合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代位求偿相关法律规定(3篇)

代位求偿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求偿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求偿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代位求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代位求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代位求偿的适用条件1.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造成实际损失。

4.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法律上的优先性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之间应当存在法律上的优先性,即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债务人的债权。

四、代位求偿的程序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求偿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求偿诉讼后,应当依法受理。

3.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调查取证,了解债务人的债权状况。

4.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

5.执行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五、代位求偿的效力1.代位求偿权成立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后,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

代位权
第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我国《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 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 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 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代位权
法律术语
01 特点介绍
03 行使 05 司法解释
目录
02 成立要件 04 效力 06 法律规定
基本信息
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须予以保证。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某国的投 资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损失,由投资国政府(一般通过海外投资保证公司或保险公司)予以补偿,而投资国政府取得 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一般说,代位权包括以下内容:(1)代位权的范围和条件。如果投资国 承保者根据承保范围内投资者支付赔偿款项,东道国政府应承认因上述支付而转移给承保者的任何货币、债权、 资产或投资,并承认承保者所继承的任何权利,同时,承保者应受投资者尚存法律义务的约束。(2)代位权的限度 和限制。一是代位权的权益限度不能超过原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二是依照东道国法律禁止或限制承保者代位取 得的财产利益的安排。(3)资金的转移。承保者根据其承保范围取得的法定货币的款项,东道国政府对其使用和兑 换不应低于该资金在原投资者手中的待遇。
成立要件
实施对象
具备条件
实施对象
一是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 二是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三是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论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实务问题

论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实务问题

论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实务问题说到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权,大部分人脑袋里浮现的可能是一堆复杂的法律术语和难懂的条文。

说白了,就是一个“谁吃亏,谁有权找回去”的概念。

想象一下,假设你在外面碰了一个人,不是你的错,反而对方先撞上你,车子坏了,医药费也没少花。

这个时候,保险公司会先替你赔偿,不管是谁的错,它们都帮你掏钱,换句话说,你暂时拿到了赔偿。

可是,保险公司可不是吃亏的主,钱是替你垫的,它有一个很大的“后手”——那就是代位求偿权。

就是说,你拿到赔偿后,保险公司就有权代替你去找肇事方“讨回”本该由对方支付的费用。

好比说,你替别人出了一笔钱,它帮你收回来,你就没那么亏了。

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实则很简单。

代位求偿权就是保险公司通过你的身份去追讨本该由第三方承担的损失。

这就像是你去借了别人一把伞,结果被大雨淋了,伞没了,你不高兴,然后找到伞的主人,告诉他:“你借给我伞了,结果伞坏了,我现在只能向你要个新的。

”虽然你这次是借了伞,但伞坏了的责任,并不完全是你的,但你要是自己去找伞的主人麻烦,感觉也挺奇怪的。

所以,保险公司就站出来,帮你去拿回属于你的钱,顺便补偿你“雨淋”的痛苦。

话说回来,代位求偿权这东西其实对保险公司来说可重要了。

你赔了钱给客户,不是随便发点现金了事,而是背后还有一堆麻烦事得处理。

你想啊,谁愿意白白赔了钱,结果又什么都没有拿回来?保险公司就是通过代位求偿权,去跟肇事方“理论”,再去追求“公平”的结果。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些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前,调查那么仔细。

你可能觉得没事,怎么赔偿就是了,可保险公司可不这么看。

它们必须搞清楚到底谁应该负责,拿到的钱也得落实到该是谁的头上。

但代位求偿权有时候就像是把双刃剑,虽然它帮保险公司讨回了不少钱,也让客户暂时解了燃眉之急,但也得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特别是客户不太了解这条“规则”,可能会感觉被“打了折扣”。

比如,你拿了保险赔偿款后,还没完全知道到底怎么回事,保险公司就悄悄去找责任方要钱了。

代位求偿权合同协议书

代位求偿权合同协议书

代位求偿权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代位求偿权合同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第三方存在一定的经济往来,为保证甲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代位求偿权合同协议书,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1.1 本协议所称代位求偿权,是指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同意放弃对甲方的求偿权,并将其对第三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甲方。

1.2 本协议所称第三方,是指与甲方进行交易或往来的非甲乙双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2.1 甲方如因第三方原因遭受损失,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2.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代位求偿权行使通知后,及时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宜,并放弃对甲方的求偿权。

2.3 甲方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乙方判断甲方损失与第三方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三条 权利义务3.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第三方往来的全部资料,以便乙方判断甲方损失与第三方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3.2 乙方应在确认甲方损失与第三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放弃对甲方的求偿权,并协助甲方向第三方追偿。

3.3 甲方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保密条款4.1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甲乙双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5.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条 附则6.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描述代位求偿权的定义和内容

描述代位求偿权的定义和内容

描述代位求偿权的定义和内容
1. 嘿,你知道代位求偿权吗?简单来说呀,就是当你因为别人的过错遭受了损失,而那个该负责的人又耍赖不赔的时候,你就可以找你的保险公司先赔给你呀!比如说,你好好停在路边的车被张三撞了,张三却不想赔,这时候你的保险公司就可以代替张三赔给你,然后保险公司再去和张三算账!这多给力呀!
2. 想想看哦,代位求偿权就是你的一个强大后援呀!要是你遇到那种不讲理的人,不赔你损失,是不是很恼火呀?但有了代位求偿权,嘿嘿,就不用怕啦!就像李四不小心弄坏了你的宝贝相机,还不认账,这时候你就可以让保险公司来搞定,替你去要赔偿呢!
3. 代位求偿权呀,就好比你有个超厉害的大哥,在你遇到麻烦的时候为你出头呢!比如王五开车撞了你之后跑了,找不到人赔你咋办呢?不用担心呀,有代位求偿权呀,你的保险公司会站出来的!给你解决难题呀,多棒!
4. 哎呀呀,代位求偿权可真是个好东西呀!它能在你无助的时候拉你一把呢!好比说,赵六借了你的钱不还,还玩失踪,这时候你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代位求偿权,从某些方面帮你挽回损失呀,这不是很妙吗?
5. 你瞧呀,代位求偿权其实就是帮你化险为夷的法宝呀!像有个人在超市把你撞倒受伤了,还不承认,这多气人呀!但有了它,你的保险公司就能去跟对方理论啦,替你要来赔偿哦!
6. 哇塞,代位求偿权简直就是你的秘密武器呀!要是有人故意损害你的东西,还抵赖不认,那怎么行呢!还好有它呀,就像孙七把你的手机摔坏了不想负责,这时候代位求偿权就起作用啦,保险公司会来帮你的忙哟!
7. 总之,代位求偿权就是为你保驾护航的呀!不管遇到什么耍赖皮的人,都不用怕啦!比如陈八把你的自行车弄丢了还不赔,有了代位求偿权,你就可以安心啦,让保险公司去解决这个头疼的事情吧!我觉得啊,代位求偿权真是个超实用的权利,能给我们带来很大的便利和保障呢!。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答辩思路(3篇)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答辩思路(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尤为突出。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请求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答辩思路。

二、答辩思路概述1. 明确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1)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行为遭受损失,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人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

(3)保险人取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请求权。

2. 分析代位求偿权行使过程中的争议焦点(1)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

(3)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

(4)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权利的关系。

三、具体答辩思路1. 明确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1)证明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确实是由于第三者侵权行为所致。

(2)提供保险合同及相关证据,证明保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

(3)明确保险人取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请求权。

2. 分析代位求偿权行使过程中的争议焦点(1)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答辩思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应限于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若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并非因第三者侵权行为所致,保险人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答辩思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

若第三者拒绝赔偿,保险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3)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答辩思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效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若被保险人未在法定时效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权利的关系答辩思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后,被保险人丧失了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但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返还已支付的赔偿金。

3. 针对具体案件,提出以下答辩策略:(1)针对被保险人主张的代位求偿权范围过宽的情况,答辩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驳:①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被保险人主张的损失未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代位求偿权法律案例(3篇)

代位求偿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从上海运往广州。

合同约定,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乙公司司机违规操作,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重大损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无奈之下,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以及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一: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赔偿责任。

因此,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2. 审理阶段二:乙公司答辩,提出抗辩意见。

乙公司答辩称,货物损失是由于司机违规操作造成的,与公司无关。

此外,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能证明货物损失的具体金额,故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3. 审理阶段三:法院调查取证,审理案件。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法院认定以下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了货物损失赔偿条款。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损失金额经鉴定为人民币10万元。

(3)乙公司司机在运输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货物损失。

4. 审理阶段四: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了货物损失赔偿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赔偿责任。

同时,乙公司司机在运输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货物损失,乙公司作为雇主,应对司机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第三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法律规定(3篇)

代位求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请求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代位求偿权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本文将从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法律规定、行使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债权的一种权利。

简而言之,就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

三、代位求偿权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请求其履行债务。

”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二)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务人存在清偿能力。

”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据:(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二)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三)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四)债务人的债务人存在清偿能力。

”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

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参加诉讼。

”5.《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诉讼,应当依法判决。

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判决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四、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到期债务,则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

2.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这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代位求偿权合同8篇

代位求偿权合同8篇

代位求偿权合同8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被保险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保险公司):[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享有的代位求偿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及目的鉴于甲方作为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乙方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了保险赔偿金。

现甲方授权乙方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方行使代位求偿权,以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代位求偿事项及内容1. 代位求偿事项:因第三方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2. 甲方将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权以自己名义对第三方进行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起法律诉讼、参与调解等。

3. 乙方在取得赔偿后,应及时将相应款项扣除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后,余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保险事故相关证据及资料,协助乙方进行代位求偿工作。

2. 乙方应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并尽最大努力为甲方追回损失。

3. 甲方应对乙方的代位求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4. 乙方在行使代位求偿权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代位求偿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五、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期限及终止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代位求偿事项处理完毕之日止。

协议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八、其他约定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本功能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本功能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本功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听起来好像有点复杂,其实它的功能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小助手,默默帮我们解决一些烦心事。

想象一下,你在外面开车,结果被别人给蹭了,心里那个气呀,真是忍无可忍。

不过,别担心,保险公司就像是你身边的超级英雄,它不仅能帮你赔偿损失,关键时刻还可以代位去找责任方求偿,真是太靠谱了!这就好比你在玩游戏的时候,找到了一把神器,轻轻松松就能打败大Boss,赢得胜利。

说到代位求偿,咱们可以把它想象成一个二次出击。

就像打麻将,咱们出了一张牌,结果别人碰了,咱们的牌面不但没变,反而还多了些能赢得更多筹码的机会。

保险公司赔了你,就有权利向肇事方追讨这笔钱,听起来是不是很有意思?这就像你请朋友帮你买了个超值的特价商品,结果你不但省了钱,朋友还把这笔钱从原卖家那边给你要回来,双赢的局面。

咱们再来聊聊这个求偿权的神奇之处。

保险公司可不是个闲着的角色,一旦你报案,他们就开始行动了。

他们会像侦探一样,四处寻找证据,调查肇事者的情况,有点像在玩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

搞得好像是电视里的悬疑剧,紧张又刺激。

然后,这位“侦探”会出面找肇事方,跟他们理论,甚至谈判,争取把那笔钱给要回来。

真心觉得这事儿太酷了!大家知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另一个好处吗?就是它能大大提高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个权利,咱们在遭遇事故后就只能默默承受损失,心里那个郁闷真是没法说。

而有了代位求偿,就好比给了我们一把安全锁,让我们在遇到麻烦的时候,有个后盾可以依靠,心里顿时踏实多了。

就算是大雨滂沱,心里也不会再惶惶不安。

咱们再聊聊这个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这个权利可不是随便谁都能玩玩的,它有着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来保证。

像是给它穿上了一身铠甲,让它在追讨赔偿时,能有法可依,能够有底气去向责任方要回属于自己的东西。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能在追偿的路上走得更加稳妥,打得更加痛快。

再说说这个权利的实际运用,通常是肇事者的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以下将从代位求偿权的概念、适用条件、行使方式、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具体来说,当债务人应当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怠于行使,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三、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债务。

2.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

4.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5. 代位行使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方式1.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 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

3. 法院受理代位诉讼后,依法审查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必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参加诉讼。

4. 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后,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五、代位求偿权的效力1. 代位行使权利的效力: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不得以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的约定或者债务人的其他权利限制为由拒绝。

2.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优先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3. 代位行使权利产生的收益归债权人所有。

4. 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应当支付必要费用。

代位求偿权合同8篇

代位求偿权合同8篇

代位求偿权合同8篇篇1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位求偿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某种原因遭受损失,并享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现乙方基于与甲方的协议,代替甲方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背景及目的双方经友好协商,在甲方享有向第三方追偿损失权利的情况下,由乙方代位行使该权利。

本合同旨在明确代位求偿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代位求偿事项及范围1. 代位求偿事项: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

2. 代位求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失等。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代位求偿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损失清单等。

2. 甲方应授权乙方代位行使追偿权,并全力支持乙方进行追偿工作。

3. 甲方不得在乙方行使代位求偿权期间,自行与第三方达成和解或放弃追偿。

4. 若第三方要求甲方参加诉讼或仲裁程序,甲方应配合乙方参加。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代位行使甲方的追偿权,向第三方进行索赔。

2. 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积极与第三方协商、谈判,争取最大赔偿。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代位求偿的进展情况,并按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4.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五、代位求偿的实施方式及期限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尽快启动代位求偿程序,与第三方进行协商、谈判。

2. 若第三方拒绝赔偿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乙方有权代表甲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 代位求偿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XX年,期间乙方应尽力行使追偿权。

六、收益分配1. 若代位求偿成功,所得赔偿金额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按照甲方实际损失比例返还给甲方。

免责代位求偿权法律规定(3篇)

免责代位求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免责代位求偿权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的权利。

在我国,免责代位求偿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免责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免责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也可以依法向第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

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其权利义务关系转移至债权人。

”2. 定义免责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的权利。

其中,第三人是指债务人之外的与债务有直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 适用范围(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2)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3)第三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4)第三人与债务有直接法律关系。

三、免责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必须依法取得债权债权人行使免责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依法取得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

债权人依法取得债权后,方可行使免责代位求偿权。

2. 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无力支付到期债务、无法提供担保、无法履行其他债务等情形。

3. 第三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第三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是指第三人具备履行债务的财产、技术、能力等条件。

债权人行使免责代位求偿权时,应确保第三人能够履行债务。

4. 第三人与债务有直接法律关系第三人应当与债务有直接法律关系,即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例如,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四、免责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1. 对债权人的效力(1)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2)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其权利义务关系转移至债权人;(3)债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 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2)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免责代位求偿权;(3)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位求偿权的内容

代位求偿权的内容

代位求偿权的内容
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依法取得代位追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赔偿请求权。

代位求偿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事故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且第三者必须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必须保持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并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内进行,否则保险人将丧失该权利。

总之,代位求偿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促进社会公正和和谐。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限制一、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听起来是不是很复杂?其实它就像是保险公司拿着你已经支付的保费,替你去讨回因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方的钱。

简单来说,就是“你出了事,我替你找人算账,结果钱拿回来了,你就不亏了”。

这个权利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行使的,它的行使是有很多限制的。

比如说,首先得是有第三方的责任才行。

如果这场事故就是你自己搞砸了,那保险公司就不能去找别人要钱了。

即便第三方有责任,但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能直接去追究他们,像是有些特殊的法律限制或是特殊的协议约定,都会影响到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二、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限制第一条限制,简单直接:责任方是你的亲戚朋友?不好意思,保险公司可不打算去追偿他们。

换句话说,如果你撞了自己的亲戚,或者和你有亲密关系的人,保险公司就不能用代位求偿权去找他们讨要赔偿。

这一点的背后,其实是考虑到避免“自家人”之间的矛盾。

如果保险公司硬要去追偿,那么你不仅得赔给自己家的亲戚,还得面对“家丑外扬”的局面,麻烦不断。

第二条限制也挺有意思,指的是有些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你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

例如,有些保险合同里规定了“免赔条款”或者“免责条款”。

简单来说,就是你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得到赔偿,保险公司也没资格去替你找人要回钱。

比方说,如果你做了什么特别危险的事情,或者故意违反了交通规则,保险公司就没必要帮你追究责任了。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并不是随便什么情况都能启动。

举个例子,如果事故发生后,第三方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你的保险赔偿金额,那保险公司在追偿时的操作就会更加谨慎。

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可能觉得这笔钱追不回来,反而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那么即便有代位求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也未必会积极行使,因为这可能不划算,甚至有可能让公司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

三、代位求偿权的合理使用咱们说了这么多限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其实是有一定“弹性”的,只要保险公司能够合理运用,还是能带来不少好处的。

买卖合同纠纷,代位求偿权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代位求偿权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代位求偿权案例话说小张啊,是个做小生意的。

他开了个小小的文具店,经常从一个叫老王的批发商那儿进文具。

这俩人呢,就签了个买卖合同,老王负责按时给小张供货,小张呢,货到了就付款。

有那么一次啊,老王给小张送了一批特别好看的笔记本,小张可高兴了,想着这批货肯定能大卖。

可没成想啊,这批笔记本质量有问题,好多页都是粘在一起的。

小张就找老王,说:“老王啊,你这货不行啊,我咋卖啊?”老王呢,却耍赖皮,说:“我给你的货就这样,你爱要不要,钱还得照付!”小张那个气啊,但他也没办法,毕竟老王是他的供货商,他也不想把关系搞太僵。

这时候呢,小张突然想起来,老王之前和一个厂家有合作。

这个厂家啊,之前答应给老王一笔返利,就因为老王卖了很多他们厂的文具。

可是呢,老王一直没去要这笔钱。

小张就想啊,你老王欠我钱,你又有一笔钱在别人那儿能要回来,那我能不能代替你去要这笔钱来抵我的损失呢?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求偿权啦。

于是啊,小张就去咨询了律师朋友。

律师朋友告诉他:“小张啊,这个代位求偿权呢,得符合一些条件的。

首先呢,你得对老王有合法的债权,你这因为货物质量问题没付的钱,那就是你的债权。

其次呢,老王得对那个厂家有到期的债权,而且老王还得怠于行使他的这个权利,就是他不去要这笔钱。

看起来你这情况有点符合呢。

”小张听了可高兴了,就按照律师朋友的建议,准备材料去法院起诉了。

在法庭上呢,小张把情况一说,把证据一亮。

比如说他和老王的买卖合同啊,货物有问题的证据啊,还有老王和那个厂家关于返利的约定证据等等。

那个厂家呢,刚开始还不太乐意,说:“这是我和老王的事儿,你小张掺和啥?”但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查,发现小张确实符合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最后呢,判决厂家把应该给老王的那笔返利直接给小张,用来抵偿老王欠小张的钱。

你看,小张本来在这个买卖合同纠纷里挺倒霉的,遇上老王这么个耍赖的供货商。

但是呢,通过了解和运用代位求偿权,他就把自己的损失给找补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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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
摘要:关于代位求偿的法律是海上保险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理论之一,对这一理论的讨论和争议由来已久。

虽然《海商法》及《保险法》都对其内涵、使用条件及限制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是这些条文仍存在着过于原则、抽象的缺点,并对某些具体的制度缺乏有效的制约。

因此对代位求偿权进行进一步全面的研究,不断完善其制度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代位求偿权的起源及解释: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建立最早可追溯到18 世纪末期英国的马森诉森茨伯一案。

此案所确立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这种权益转让制度。

保险代位求偿权( Right of Subrogation) 又称保险代位权, 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它是损失补偿原则所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 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正是这一制度在海上保险领域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同时,代位求偿也是财产保险合同补偿性的具体体现,是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的必然后果。

因为,财产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而不是让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所以,被保险人对于因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或者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诉,或者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不能二者兼得。

[1]如果被保险人获取了保险赔偿,就应将其享有的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由此可见,代位求偿权制度是财产保险合同特有的制度。

代位在我国的确立
1993 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以下简称《海商法》) 、1995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随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都有许多关于或者针对代位求偿权的条款,条例和规定。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保险公司的水险条款等已形成了我国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代位的性质
依照民法的一般理论,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债权的转移。

保险事故中因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发生的情形, 被保险人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同时, 由于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 被保险人也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行使两种请求权而获得双重收益,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后, 应将向第三人求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目前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债权移转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 Statutory Assignment) ,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 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这种学术观点实际上也印证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属于侵权之债的转移这一事实。

基于此, 保险代位求偿权与一般的债权让与不同: 首先, 它是法定的而非如同一般债权让与, 是当事人双方自由的契约行为;其次, 它的行使无须通知债务人,
而非如同一般债权转让须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 第三, 代位求偿权人所得以其赔付额为限, 而一般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则无此限制; 第四, 原债权的瑕疵及于代位求偿权人, 而一般债权转让人对该债权负瑕疵担保。

因此可以说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侵权之债的转移, 是只有保险行业中才存在的一种权利转移,不能完全套用《合同法》中的有关债权转移的规定来规范保险代位求偿权。

但是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 该第三人针对保险人的抗辩权是依然享有的。

代位的取得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的条件和时间:
1.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人基于过错造成的保险事故所引起。

只有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有索赔请求权, 才存在向保险人转让赔偿请求权的可能, 即“无请求权, 无代位权”。

但是, 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为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或者未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或者其行为可以免责, 则代位求偿均不得适用。

2.只有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赔付赔偿金之后,其代位求偿权才成立。

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 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有两种途径获得赔偿。

如果选择向第三方责任人索赔并获得了充分赔偿, 则保险人在此范围内的保险赔偿责任即可得到免除, 此种情况无代位求偿权可言。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的方式:
一种是当然代位主义, 即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后, 就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 另一种是请求代位主义, 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 并不能自动取得求偿权, 还须有被保险人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的行为。

我国采用的是当然代位主义, 即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 就相应取得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而无须被保险人确认。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实现其求偿权的唯一手段。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被保险人也必须配合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一)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 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因为代位求偿权本身属于一种债权的转让,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并没有改变, 只是主体发生了变化。

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成为原损害赔偿关系中新的债权人。

因此, 保险人作为新的独立的债权人, 在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求偿时, 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 二)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 被保险人有协助的义务。

首先, 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 保险人并不享有向第三人
的追偿权。

向第三人求偿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

民事权利是私权利, 放弃民事权利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那么保险人在赔偿后将不能代位求偿, 失去了收回全部或者部分赔款的权利。

所以,《海商法》第253 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 丧失了有关的证据文件、超过诉讼时效等, 使保险人在向第三人索赔时因为证据的不足、诉讼时效的超过而无法实现追偿。

那么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其次,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海上保险中, 被保险人义务主要是提供有关的各种单据。

最后, 被保险人有协助保险人追偿的义务, 如出庭作证等。

财产保险合同中也往往有要求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向责任人追偿的条款。

(三)保险人得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依据海事诉讼法第95 条第2 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因为投保不足额保险、协议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保险合同约定有免赔额等原因未能从保险人处取得足以弥补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保险赔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这一规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①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需要凭借一套索赔单证分别向第三人提起诉讼的矛盾。

②从程序上确保被保险人可以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继续向第三人行使索赔权。

如果说保险法第44 条第3 款“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从实体法上确立了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足额赔偿的损失部分可以继续对第三人行使索赔权的话,海事诉讼法第95 条第2 款的规定则从程序法的角度,保证了被保险人这一实体权利的实现。

④弥补了海商法未对不足额保险的代位求偿权加以规定的缺陷。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
我国《海商法》第264 条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两年, 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目前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主流观点是: 既然是债权转让, 时效应与债权紧密相关。

保险人进行代位求偿的时效期间应该与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时效期间一致, 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该为被保险人权利受到第三人侵害之日。

总结
总之, 代位求偿制度渊源于英美法系衡平法上的权利, 并首先由英国海上保险法所确认。

近年来,有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讨论比较激烈,存在不少争议。

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分析中可以看出, 设立海上代位求偿这一权利的意义, 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避免第三人逃避责任, 减少保险人的赔偿负担, 最终降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社会成本, 以鼓励海上保险业的发展。

同时代位求偿权作为一种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的重要的法定依据,已经被各国广泛应用,中国也建立了自己的代位求偿权制度。

然而实践中如何更好的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保
险业面临对外开放的情形下,国内的保险市场也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在代位求偿权方面,我国法律还应该根据国情进行健全和完善,以更好的适应实践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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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佳宁.论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政法论坛.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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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作贤.海上保险法补偿原则及其在当代的新发展深圳大学学报 2009.7
4.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34-35
5.李文湘.海上保险法 2009.4
6.海事法
7.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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