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前言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其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控制。
为了保障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我国也在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和分类1.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分类(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等特性,可能对人体、动物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
按照其危险性质分类,包括易燃物、氧化剂、腐蚀品、毒害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危险物质混合物等7大类。
(2)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被用于非法制毒的化学物质。
按照其来源和化学性质分类,包括违禁化学品、双用途化学品、预混剂等多种类型。
2.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风险评估和控制(1)风险评估:对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在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估两个阶段进行。
事前评估主要针对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的风险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各种事故的概率和后果,然后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事后评估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后的风险评估,主要是针对事故后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进行评估,以便对事故进行有效处理。
(2)风险控制:通过对化学品进行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可以有效地控制化学品在生产、贮存、使用等环节的风险。
常见的控制措施包括:加固储罐和储槽,实现加强管理,做好消防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意识等。
三、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以下的管理制度: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生产设备和操作流程符合安全规范;(2)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工艺的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正常进行并且产物的质量符合标准;(3)强制使用化学品的标识、包装、存储、运输等措施,确保不存在泄漏和事故等问题;(4)聘请专业化学品安全管理团队,对化学品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三篇)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防止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发放、使用、废弃物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和相对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部门所属公司主管领导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品的采购、运输、定量发放和其废液的回收工作,同时对各环节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保卫工作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负责生产现场危险化学品的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库房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第七条采购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工作。
第八条根据生产需要限量采购,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采购审批制度。
第九条所购买的化学品必须贴有安全标签,采购时必须向供应商或生产厂家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押运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危险化学品押运资格证书。
(二)押运人员熟悉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
(三)押运人员必须熟悉押运的危险化学品物理化学特性,能够应急处理押运途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二)性质相互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装;(三)不得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四)遵守化工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押运途中的安全要求(一)出车前检查车辆的安全附件(刹车是否灵敏、方向盘是否可靠、车灯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充足有效、车胎是否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等等)(二)押运人员认真履行押运人员安全职责,严禁在车辆上吸烟。
(三)押运途中一般不投宿,如确需投宿应告知当地公安部门,并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的工作。
剧毒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剧毒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使用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依照2005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采购第二条供应处按照生产处下达的采购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指定专人负责。
在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采购。
第三章运输第三条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装卸和押运人员应有资质认定。
到公司后,要经过消防人员的检查,方可进入库区。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专用的液体材料运输,国家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用于拉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卸料程序,由消防员现场检查登记运输车辆资质及车辆安全装置等情况,签字同意后现场监护装卸。
第四章使用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库房保管员在发料和保管时,要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接、双本帐、双人管、双把锁、双人发放),杜绝单人操作。
第八条分厂在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材料时,必须有专人负责。
分厂使用人员应懂得基本的消防和化学品泄露处置常识。
第九条分厂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时,要和本分厂生产产品定额保持一致,不属于本分厂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领用。
第十条分厂对领回的易制毒化学品材料,要建立台帐,进入库房储存,并明确有专人管理。
生产小组在领用时,要签字确认并建定每天所需用产品消耗量,进行限额领用,若使用不完,不得放在生产现场,应及时放回分厂二级库房,进行保管。
建立相应的交接记录,待下次使用时再行领用,确保进厂、入库、储存、发放、领用消耗形成闭环;以达到采购、储存、发放、生产使用、账账相符,每笔帐都有签字和记录,且可追溯。
人民医院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人民医院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存储,确保医院的安全和卫生。
在医院环境中,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是必要的,但同时也带来潜在的风险。
因此,对这些化学品的管理非常重要。
2. 背景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对人体、环境和财产带来损害的化学物质。
在医院中,使用如麻醉剂、消毒剂、放射性药物等危险品以及易于制毒的化学品是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的。
然而,不正确的管理和使用可能导致事故和灾难发生,危及医院的运营和人员的安全。
3. 职责和义务人民医院的管理层有义务确保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以下是相关职责和义务的概述:•设立专门的危险品管理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明确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提供员工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和处理危险品;•定期进行危险品使用和存储的检查和评估;•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建立事故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4. 危险品管理为了确保危险品的安全使用,人民医院制定了以下管理措施:4.1 危险品分类根据危害程度和特性,将危险品分为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等不同类别,并标明相关的警示符号。
4.2 危险品存储人民医院设立了专门的储存区域和储存柜,对不同类别的危险品进行分类存放。
储存区域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设有防火设施、通风设备和紧急出口。
储存柜应进行码放整齐,严禁混存和乱放。
4.3 危险品使用危险品的使用必须遵循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医院会限制有资质的人员才能接触和使用危险品,并要求他们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使用后的废弃物必须按照特定程序进行处理。
4.4 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医院建立了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了危险品事故的报告和处置程序,包括紧急疏散、急救措施和污染物的清理方法等。
5.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为了避免易制毒化学品被滥用和窃取,人民医院采取以下管理措施:5.1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登记医院要求所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人员进行使用登记,并明确使用用途和数量。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医院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医疗、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见附件1)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七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7.毒害品和腐蚀品。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见附件2)。
本管理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临床、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管理体系医院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各教研室、医学研究中心、检验科、药剂科与资产装备办为主要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教研室、医学研究中心、检验科、药剂科与资产装备办、保卫办、实验室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防范实验室环境污染、实验用品(含危险化学品)与器材安全以及实验操作安全。
各学院要成立相应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分管实验室领导要负责本项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人员。
第五条分工与职责1.保卫办负责全院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
2.资产装备办负责全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设,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临床、科研、教学等单位安全存储、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
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内部存在或使用该类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定义1. 剧毒物品:指危险性较大,对人体有严重伤害或致死风险的化学物品。
2. 易制毒物品:指能够被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化学物质。
3. 易燃物品:指在常温条件下能够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剧烈反应并能迅速燃烧的物质。
4. 易爆物品: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产生爆炸的物质。
三、管理措施1. 采购和存储1.1. 剧毒物品的采购需经过专门负责人批准,并保存相应的采购记录。
1.2. 剧毒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特定的化学品储存室,远离人员通行区域。
1.3. 易制毒物品的采购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法用途说明,并保存相应的采购记录。
1.4. 易制毒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特定的储存柜中,该柜须配备密封装置和报警系统。
1.5. 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需经过专门负责人批准,并保存相应的采购记录。
1.6.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避免与明火、高温等物体接触。
2. 标识和警示2.1. 所有剧毒物品、易制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标识明确的化学品名称和危险性标识,并附带相应的安全警示语。
2.2. 剧毒物品的储存室和易制毒物品的储存柜上应设置醒目的标识牌,提醒人员注意。
2.3.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应贴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禁止吸烟和明火靠近。
3. 使用和操作3.1. 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并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3.2. 易制毒物品的操作必须由特定人员完成,并在操作结束后彻底清理工作区域。
3.3.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具,确保操作过程安全。
3.4. 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置于高温或阳光直射的地方,禁止使用明火进行加热。
4. 废弃和处理4.1. 剧毒物品的废弃需经过特定人员审核和批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门处理。
4.2. 易制毒物品的废弃必须在专人监督下进行,确保不被滥用。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生产、检测、研发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八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有毒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
具体见附件1,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具体见附件2,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本管理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的管理参照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管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检测、研发等活动的部门,包括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管理体系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负责人担任,生产部与仓管中心为主要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由生产部、实验室、研发部、仓管中心、行政部、采购部、安环部、装备部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防范公司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与设施器材安全以及生产过程安全。
各部门要成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分管领导要负责本项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人员。
第五条分工与职责1。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666号)以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在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中涉及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具体参照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本。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三类制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具体详见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三条凡涉及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消除隐患,并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实验所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
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国有资产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各院(系)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全过程活动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制定并完善采购、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细则;审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申请。
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三章购买管理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术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分类的可以用于制毒的第三类化学配剂,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爆化学品指公司使用或生产销售的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中的化学品,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类别、范围第四条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类别和范围如下:(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车间:硫酸、盐酸、二甲苯化验室:盐酸试剂、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硫酸试剂、三氯甲烷。
(二)易制爆化学品。
生产车间:硝酸、硝酸镁。
化验室:高锰酸钾、硝酸、硝酸铋、高氯酸、硝酸银、重铬酸钾、过氧化氢、六次甲基四胺。
第四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采购部牵头负责;易制爆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安环部牵头负责,并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管理职责(一)对外牵头配合公安机关对现场及台账进行检查,对内督办各部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并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二)传达落实公安机关对易制毒、易制爆最新政策要求。
(三)检查责任车间台账及《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山东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是否及时、齐全、准确。
(四)接到易制毒、易制爆信息系统不能使用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五)接到车间、部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六)负责检查核对进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五证”是否齐全、有效;牵头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厂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安全科管理职责(一)负责定期检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负责监督检查使用、生产、储存单位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一书一签的应知应会情况。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和滥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储存和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成或可滥用制毒目的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有机合成原料、有机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性、易制毒性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分为特定易制毒化学品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制造、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或取得许可,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对于涉嫌非法生产、流通、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关资产。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打击非法制毒活动。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其危险性和易制毒性分为以下四类:(一)特定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高,被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低,但仍可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一般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管制。
(三)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的前体物质,包括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易制毒前体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四)其他易制毒化学品:指无易制毒性但可能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对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九条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完美版)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 Purpose:为了加强公司对易制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此类化学品造成的事故及危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做好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Scope:适用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对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危化品处理及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过程。
3.名词定义 Terms Definition:【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指其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
种类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此类化学品必须执行“五双”管理制度。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种类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4. 权责 Accrual:企管中心环安部制订《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必要及时的修订。
负责全厂使用的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MSDS审核、及使用部门的安全评估。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危害交流及应急防护知识培训。
采购中心负责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必须经过危险化学品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并取得政府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要求供应商必须将MSDS随采购的化学品一同(或在送货前)送至(传真)企管中心环安部文控负责对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应审核其资质,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确保其资质内审批的经营范围和时效是合法的,并留存其复印件至企管中心环安部。
负责对于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并将备案证明交由具备“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货运企业承运(条款可列入《环安协议》或各次采购合同中),禁止供货商通过快递的方式送货。
在运输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本文件为受控文件,仅供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严禁任何无效授权使用、泄露或复印,违者必究。
1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了满足对本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发生爆炸、火灾和对人员和环境的伤害和污染,特制订本程序。
1.2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理等管理程序。
2定义和缩写2.1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腐蚀、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资,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体中毒、烧伤、死亡等事故的化学物品及放射物品的总称。
它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剧毒品和腐蚀品、放射同位素等。
危险化学品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的现行版《危险化学品名录》为准。
2.2剧毒品:包括氯化物类、砷化物类、汞化物类、生物硷类和磷化物类等。
剧毒品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现行版《剧毒化学品目录》及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为准。
2.3易制毒化学品:指可以用于制造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冰毒等)的化学原料和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共23种。
本公司常规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属第二类、第三类。
品种有:盐酸、硫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丙酮、高锰酸钾。
3参考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3.3《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3.4《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3.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3.6《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3.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3.8《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安监管危化字[2003]196号4相关文件4.1《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LS-M6.3.5-001》5职责5.1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审批。
大学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大学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是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公布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根据《剧毒化学品目录》公布的具有剧烈毒害的危险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具体分类和品种目录详见附件。
第三条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剧毒化学品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
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是我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仓储、供应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保卫处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领用审批,剧毒化学品安全督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包装物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六条各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
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3.内容与要求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相关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保存两年备查。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管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实施双人双锁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有安全的防盗监控系统,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在存放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仓库应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化学特性说明、扑救方法。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贮存请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性子相抵触的化学品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
要随时了解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库的库存、什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装备消防器材;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克不及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要树立专门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收支注销台账,如实记实日常的收支,相干材料保存两年备查;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发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及时上报给公安机关。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Happy First, written on the morning of August 16, 2022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贮存、使用、废弃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对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劳动部化学工业部 1996年12月20日颁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8标准化工作导则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规定GB/T15496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15498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369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4定义4.1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4.2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5正文5.1 职责5.1.1xxxx部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计划审核及组织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建立台帐和报告制度;并根据物资类别制定本部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5.2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计划与采购5.2.1 采购部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须具有经营许可证;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5.2.2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挂贴完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5.2.3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5.2.4 易制毒化学品见附录A的采购由xxxx部按法律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网上登记并应遵守下列要求: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证件:a)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b)购买单位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对备案后一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发给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有效期六个月..5.3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入库5.3.1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回货时要求各使用或存储部门安全管理员到现场监督回货情况;并将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xxxx部备案..5.3.2 购进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包装不得有破损、渗漏;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一致;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5.4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储存5.4.1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严格的保管制度;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由专人管理..5.4.2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处置场所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5.4.3 根据剧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5.5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发放5.5.1 各部门领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前必须经生产部审核备案;储存部门方可发货;并及时做好发放记录..5.5.2 搬运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或拖拉..5.6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5.6.1 各部门应根据需求领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保持最低数量;暂时不用和使用后剩余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必须妥善存放;归橱上锁..5.6.2 任何人不准私自保存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5.6.3 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用;发现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司和主管领导报告..5.7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置5.7.1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空包装;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公司xxxx部认可后方可进行..5.7.2 对工厂无条件处置或当地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规定严禁自行处置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交由公安机关或环保部门废弃物处理机构进行处置;并做好交接手续..6附则本规定由公司xxxx部负责起草、解释和修订..自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附录A规范性附录A.1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A.1.1第一类A.1.1.1 1-苯基-2-丙酮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A.1.2第二类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A.1.3第三类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A.2说明:A.2.1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A.2.2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和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生产、检测、研发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八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有毒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
具体见附件1,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具体见附件2,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本管理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
剧毒品的管理参照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管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检测、研发等活动的部门,包括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管理体系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负责人担任,生产部与仓管中心为主要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由生产部、实验室、研发部、仓管中心、行政部、采购部、安环部、装备部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防公司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与设施器材安全以及生产过程安全。
各部门要成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分管领导要负责本项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人员。
第五条分工与职责1.行政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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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确保生产、检测、研发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八大类: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有毒品;7.放射性物品;8.腐蚀品。
具体见附件1,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具体见附件2,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本管理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统称为危险化学品。
剧毒品的管理参照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的管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检测、研发等活动的部门,包括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管理体系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负责人担任,生产部与仓管中心为主要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由生产部、实验室、研发部、仓管中心、行政部、采购部、安环部、装备部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防范公司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与设施器材安全以及生产过程安全。
各部门要成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分管领导要负责本项工作,并落实具体的管理责任人员。
第五条分工与职责1.行政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
2.安环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建设,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各部门安全存储、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
化学品仓库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的申请、保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
采购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和各类许可证的办理手续。
3.各使用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计划申请、领用、保管、使用、操作、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使用部门安全职责1.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制。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2.各部门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特别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
3.各级领导要按照公司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6.各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检测、研发场所或设施时,应预先向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和防范措施等资料。
经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购买和运输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公司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采购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严格按采购计划购买,各使用部门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各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申购危险化学品计划,编制品种、数量并填写“申购单”,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报仓管中心,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采购部严格按计划采购。
临时追加计划也同样办理。
库存危险化学品采购由仓库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同程序执行。
第九条特殊需要须采购剧毒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仓管中心与行政部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批,最后再经公安部门批准,同意后报安环部备案,由采购部统一采购,经仓管中心仓管员验收入库并存放于专用存储柜中。
第十条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谨慎小心,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倒置和曝晒。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提运,要派专人负责、专车提运,必须向运送人员交待有关注意事项,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字样的标志,车上严禁烟火。
第十三条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碰撞、互相接触、摩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配装。
第十五条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四章储存和使用第十六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储存危险化学品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采购进来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化学品仓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和报警装置。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认真填写入库单,易燃易爆品、氧化剂不准混合贮存。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九条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氧酸等,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
第二十条蒸气有毒或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密封闭,并置于阴凉通风处。
第二十一条遇水燃烧如金属钠、金属钾等,必须浸泡在煤油中,再存放在砂箱里。
第二十二条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库房,要每日定时通风,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0℃。
第二十三条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二十四条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安环部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现有的危险化学品,每周检查一次,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压缩气体(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钢瓶的管理:1.要存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房间内,保证用气的安全。
2.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
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完好,专瓶专用,严格私自改装,挪做它用。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检验的气瓶。
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班组长),根据实际需用领取最少量,做到“随用随领”、“随领随用”,车间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量不得超过当班生产需求量。
实验室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按规定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二十八条领用库存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时,使用人必须详细填写“剧毒危险化学品领用审批表”,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双人签名,由使用部门领导签注意见,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章,方可领用。
第二十九条领用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品必须由领用部门领导和使用人领取。
第三十条领用的剧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立即配成溶液,用后将废液立即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节假日期间,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2.员工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班组长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3.使用剧毒物品、爆炸物品时,应在通风良好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4.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应在安全范围之外,一般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公司行政部和安环部。
第五章化学废弃物的处置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废弃物应尽可能回收综合利用。
各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生产、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浸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回收点。
第三十六条对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的(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丢乱倒。
管理人员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品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送公司规定的废弃化学物品回收点。
回收点附近严禁烟火。
第三十七条生产、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到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八条剧毒品的处置由使用部门牵头,行政部与采购部、安环部配合。
必须集中收缴、储存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理。
第三十九条贴好标签后的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由采购部与安环部集中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四十条销毁处理由于存放过久失效变质、必须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报废处理申请表,经相关部门批准,按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