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规宣贯-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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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办法”中对固定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级别已有详细规定, 无需重复具体级别,改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即可。
(6)目前仅对蓄能器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因此明确当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 的容器类型。
(7)由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另订专门法规,因此本规程删除有关移动式压力容 器的全部要求(下同)。
(4)本规程3.4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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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4.1.4.2 封头、锻件的产品出厂资料 封头、锻件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 向订购单位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文件。 4.1.4.3 现场组焊竣工资料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提 供本规程4.1.4.1和4.1.4.2要求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外, 还应当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使用单位。
(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99版“容规”第60条中“压力容器总 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的硬性规定不 适合在本规程中规定,如果有考核方面的需要,将根据《条例》,在国家质检 总局的部门规章中规定。
(4)为和ISO9000-2000取得一致,方便企业管理,将“质量保证体系”改为 “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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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4.1.4 产品出厂资料
4.1.4.1 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 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 和“竣工图”字样);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 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 晰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容规宣贯-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使用管理
《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释义:
(1)按WTO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应当享受同等国民待遇,故对压力容器的制 造许可也应当境内外要求一致。
(2)《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制 造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管 理 办 法 ” ) 、 TSG Z0004-2019《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中对 质保手册、企业标准已有详细规定,没有必要再重复。
第64条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文件和 资料外,还应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 应有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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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4章 制造
主要变化:(1)对99版“容规”63条的竣工图要求进一步明确,如竣工图 上增加了“审核人”签字,而修改标注处只需修改标注人的签字及日期即可, 责任明确;
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同时参见劳动部文件劳锅字 【1991】1号文《关于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几项规定的 通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司发文质技监锅字【2000】61号文《关于进一步 做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几点意见》。
对出口的压力容器,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产品标准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对境内使用、境内设计单位采用境外或者国际标准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当 依据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及产品标准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式样见附件B)、产品质量证明文 件(包括主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结构 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 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3)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
2.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附件三)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检的产品除外)。
4.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 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
5.本规程第33条要求提供的强度计算书。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的制造单位,应按照受压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内 容见附件七)的有关内容,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元件的质 量证明书。
对进口的压力容器,应当依据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及产品标准对制造过 程进行监督检验;
如果做不到对境外制造单位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则应当在压力容器进入 中国境内后,按照1985年6月6日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5】4号文《进出口锅 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依据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及产品 标准,对其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对应99版“容规”第63条、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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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99版“容规”条款 第63条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若制造中发生了材 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修改通知单的要求 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标注。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图样上应 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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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 检验。
释义:本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新增加。按本规程及本规程引用标 准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当依据本规程及本规程引用标准对制造过程进行监 督检验。
(2)将“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统一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证书”;
(3)保留了出厂资料基本要求,增加了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 焊接记录3种质量证明文件。删除99版“容规”附件三、附件七中具体质量证 明文件格式要求,只保留铭牌和产品合格证格式(含产品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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