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民法总则》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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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要向学生同时推荐
郑玉波先生的《民法总则》和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总则》
在讲授民法课过程中,我发现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学生总不能很好地掌握民法的基本架构,同时对于记忆复杂的民法概念体系有畏难情绪,以至于在“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民法基本课程开设后,学生对于民法知识的了解还停留在杂、乱、散的状态,这不仅妨碍了民法体系的建立,而且也容易挫伤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

据我观察,学习方法的不合适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

大陆法系的法律规范是由概念来建立的,概念是抽象的,所以法学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了概念体系就掌握了法学,这套概念体系的完整性非常重要。

我国传统民法教学也一直遵循从概念、原理等抽象事物到具体规则规范及实例之逻辑思维规律,对于学生基本功的训练很有意义。

但是,由于我们的法学专业学生年龄小、社会阅历浅,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效果并不见好,近些年来,法学教学改革尝试从具体案例分析到基本概念及理论的抽象的学习方法,有的学校甚至尝试完全意义上的案例教学,这些学习方法的运用,虽然克服了抽象方法的一些问题,但学生对于民法体系的建立和民法知识的完整性掌握却明显不足。

因此,我试图通过课外学习这一途径,和同学们共同阅读郑玉波先生和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总则》,以探寻适合我们的民法学习方法。

郑玉波先生是50年代台湾地区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司法院大法官,其研究领域横跨民法、商法,相关著述成为公认的经典之作,其中也包括《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一本教材形式的专著,写作方式是从抽象到具体,全书内容的安排从概念开始,越抽象的概念越在前,以引导学生构建完整的民法体系和知识结构。

王泽鉴先生是台湾著名民法学家,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

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其丰富的学习及教学经历为王先生探求民法的研习方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社会生活的速变和法律规范滞后产生矛盾,研习实例对于民法理论的阐释和发展意义不可低估,同时,为激发学生研习民法的热情,王先生在其系列研究成果中凸显了不同
于传统民法学习方法的传播,即从具体案件出发,再到抽象理论的总结,以弥补传统教材的缺陷,使学生能够真正喜欢运用复杂的民法概念体系。

就我的经验看,先阅读郑玉波先生的《民法总则》,在初步掌握民法概念体系的基础上再阅读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总则》以及王先生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丛书八本),在此基础上,我们一起尝试用图表将复杂的民法体系图显出来,用最简单的方法帮助同学们建立起民法体系。

——谭桂珍
2008年4月11日
王泽鉴《民法总则》导读
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于数年前在大陆出版,这部八集的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王泽鉴教授在台湾大学担任民法教职数十年。

在引导学生研究民法时,不仅向学生传授最全面、最先进的理论知识,更注重教导学生如何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

他不仅在教学中贯彻他所侣导的“实例教学法”,也在研究工作中运用理论与实例结合的方法。

他的著作以《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为名,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

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工作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这样说是不过分的。

大陆法学派的学者,因为他们国家多有民法典,所以在民法教学中注重以民法典为依托的理论阐述。

当然,在讲述理论中也少不了举例说明。

这时,举例只是一种辅助方法,一般不写在著作中,也不受到十分重视。

中国传统的(自民国直到现在)民法教学就是这样的。

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倡英美式的案例教学法,据我看来,根据案例教学有其不足之处。

因为案例是有限的,其涉及的理论不会包罗民法全部,因而仅靠阐释案例,并不能把民法理论全面地讲到。

为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王泽鉴教授提倡一种方法,这就是在他的一套新的著作——《民法丛书》——中所应用的“实例研习”法。

这种方法就是在讲授民
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

这些实例有的取自现实的司法实践(即如判例和案例),有的出自讲授者的设想或编制,因而可以涉及民法的每一方面、每一理论,而不受限制,这是其与判例教学不同的地方。

另一方面,这些实例仍是按照民法的体系,以民法法典的编制体系为依托。

学生学过后得到的仍是全面的民法理论,不只是一些片断的东西。

这种方法在德国、日本也得到运用,收到很好的效果。

在阅读推荐书目之后,民商法教研室会与4月下旬开始针对每本书组织一次讨论与交流活动,大家可以通过书评、读后感或者现场交流等方式加深自己对民法的进一步理解,请有兴趣的同学在本班班长或者学习委员处报名,班长或学习委员将每个小组的参加同学名单汇总之后,交到到学院教务办公室曾颖(6126070)老师处,以便由学院资料室统一购置图书。

《民法总则》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律的斗争
第二节民法的体系构成及编制体裁
第三节民法总则、民法的学习与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
第四节民法的历史基础、伦理性、社会模式及民法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民法的法源及法律的适用
第一节第条、法源及法学方法
第二节法律及其解释
第三节习惯法及习惯
第四节法理与类推适用
第五节判例与学说
第六节使用文字的准则
第七节决定数量的标准
第三章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结构分析
第二节权利的概念、功能及体系
第三节物权与债权
第四节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第四章权利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第二节法人
第五章权利的客体一物、财产、企业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物
第三节财产与企业
第六章权利的变动
第一节总论
第二节法律行为
第王节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
第四节行为能力
第五节意思表示
第六节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七节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八节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七章条件与期限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条件
第三节期限
第八章代理
第一节总说
第二节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三节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第四节代理权的发生、范围与消灭
第五节无权代理
第六节代理制度的体系构成
第九童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一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得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第十章期日与期间
第十一章消灭时效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消灭时效的意义及存在理由一权力的行使在时间上的限制一
第三节消灭时效的客体
第四节消灭时效的期间
第五节消灭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六节消灭时效中断与消灭时效不完成
第七节消灭时效完成的效力
第十二章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第三节权利的自力救济
主要参考书目
中文事项索引
附录:台湾地区现行“民法”总则部分
推荐阅读版本:
《民法总则》,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指导老师:谭桂珍
民商法教研室
200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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