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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整理文档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年XXXX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二Oxx年xx月一、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二、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三、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实质条件四、关于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五、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信用等级六、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承销七、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八、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的业务资格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十、结论意见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年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
本所接受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发行人发行xx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债券”)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各方的主体资格、协议、相关批准与授权等资料,并听取了各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及相关各方如下承诺和保证:发行人及相关各方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传真件;发行人及相关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是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xx年1月15日颁布的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xx年4月23日发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企业化解债务_法律意见书怎么写(3篇)
第1篇【文件编号】:XX法意字〔2023〕第XX号【出具日期】:2023年X月X日【出具单位】:XX律师事务所【委托人】:[企业名称]【承办律师】:[律师姓名]【一、引言】本法律意见书系应[企业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就委托人当前面临的债务化解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委托人的具体情况,由本所承办律师[律师姓名]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内部参考,不得对外公开或用于其他目的。
【二、委托人基本情况】1. 委托人名称:[企业名称]2. 注册地址:[企业注册地址]3.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4. 经营范围:[企业经营范围]5. 当前债务情况:[简要描述企业债务总额、构成、形成原因等]【三、债务化解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 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四、债务化解的建议】一、债务重组1. 重组方式: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建议采用以下重组方式:(1)债务置换:通过发行新债券、股权等方式,替换原有债务;(2)债务延期:与债权人协商,延长债务偿还期限;(3)债务减免:与债权人协商,减免部分债务;(4)债务分割:将债务分割成多个部分,分阶段偿还。
2. 重组流程:(1)成立债务重组小组,负责债务重组的具体工作;(2)与债权人进行沟通,达成债务重组意向;(3)制定债务重组方案,包括重组方式、期限、条件等;(4)提交相关监管部门审批;(5)实施债务重组方案。
二、破产重整1. 破产重整的适用条件:(1)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重整方案。
2. 破产重整的流程:(1)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3)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债务情况;(4)制定破产重整方案,包括债务清偿、资产重组、业务恢复等;(5)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6)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方案;(7)实施破产重整方案。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我们拜阅了发行人的发行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研究了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就此向贵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意见:1. 发行目的和资金用途:我们理解发行人欲以债券形式筹集资金,用于发行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所指定的目的。
请注意,本意见书未涉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意见。
2. 发行文件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我们认为发行文件的代表人有合法权力发出,并且发行文件和其他资料中所陈述的全部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法律限制:我们检查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我们认为发行人拟发行的债券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并无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 发行文件的有效性:我们认为发行文件符合全部适用的法律法规,符合中国法院及其他专业人士认可的合同构成要件,并且在合法及有效的前提下公开做出,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 发行人的合法地位:我们认可发行人是按照中国公司法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不存在违法、无效或被法院宣布无业务资格的情况。
6. 发行人的资格要求:发行人符合所有适用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登记、资本金要求、风险控制要求等。
7. 发行人的合规性:我们认可发行人合规地遵循了适用的中国证券法律法规、公司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活动未触犯有关法律法规。
8. 担保及担保物的合法性:如为发行人的债券提供担保,我们认为担保协议的代表人有合法权力发出,并且担保协议是有效的、合法的,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涉及担保物,我们认为担保物的所有权清晰,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供处份予发行人。
总体而言,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贵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在合法及有效的前提下对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能力。
但请注意,我们所提供的本法律意见仅限于根据我们了解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给出的建议,您应该明确地理解,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将来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的行为或做法负责,并不意味着将来的法律问题和争议会以与本法律意见完全一致的方式解决。
发行公司债权之法律意见书-律所出具最终稿模版
XX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控股有限公司发行XXXX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XX市XX律师事务所20XX年X月X日XX市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控股有限公司发行XXXXX年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致:XX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筒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筒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筒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筒称“XX,或“本所”)接受XX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XX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筒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XX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XX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XX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
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冗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XX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XX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XX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我们的职责,在对您提供的信息进行充分研究和评估之后,我们很高兴向您提供以下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1. 概述根据我们的了解,贵公司拟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
公司债券是一种形式各异的金融工具,而且它们将受到各种法律和监管的约束。
2. 适用法律首先,我们必须确认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贵公司拟向国内投资者发行债券。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律和法规来评估这次发行是否合法。
我们建议您参考《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发布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
3. 上市若贵公司打算将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您需要进一步考虑《证券法》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具体法规的要求。
这些法规包括提交上市申请、报备相关资料以及遵守披露义务等。
4. 评级在考虑公司债券发行之前,您需要考虑进行评级。
评级机构将评估贵公司的信用状况以及债券的风险等级。
在中国,通常使用的评级机构有中诚信国际评级有限公司、大华综合评级有限公司等。
5. 发行文件贵公司还需要准备一系列的发行文件,如发行公告、发行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
这些文件在向投资者介绍债券发行的过程、用途、风险等方面非常重要。
我们建议您尽早准备这些文件,并且确保其中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6. 风险管理贵公司还需要仔细考虑和评估债券发行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这些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
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的金融顾问的帮助,以确保您的资金筹集目标得以实现。
7. 法律责任最后,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贵公司在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时,需要确保其行为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
如果贵公司未能遵守相关法规,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以上是我们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
我们建议您咨询一位资深律师,以确保您的决策符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某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一零年四月**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致:****公司**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获得授权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导读与声明: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2.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资料,且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发行本期债券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2)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3)保证所提供相关文件中的所有签署方均有权签署该法律文件,并且任何签署人均已获得签署该文件的正当授权;(4)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3.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有关书面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对上述文件的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
☆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马鞍山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1]第070号 致:马鞍山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是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受马鞍山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鹏峰、张云燕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发行人拟于2012年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债券”)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本律师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企业化解债务_法律意见书范本(3篇)
第1篇【法律意见书】【编号】:XX法意字〔2023〕第XXXX号【出具日期】:2023年X月X日【委托单位】: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事项】:就委托人目前面临的债务危机,提供法律意见,并提出化解债务风险的方案。
【出具单位】:XX律师事务所【一、委托人基本情况】1. 名称:XX有限公司2. 注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3. 法定代表人:XX4. 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5. 经营范围:XX【二、债务危机概述】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目前委托人面临以下债务危机:1. 委托人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2. 委托人目前对外负债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其中银行贷款XX万元,供应商欠款XX万元,员工工资及福利欠款XX万元。
3. 委托人部分资产已被债权人查封或冻结。
【三、法律意见】1. 关于债务违约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委托人作为债务人,因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于债务化解的法律途径针对委托人目前面临的债务危机,以下提出以下法律途径供参考:(一)债务重组1. 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寻求债务重组的可能性,包括延长偿还期限、降低利率、调整还款计划等。
2. 与债权人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债务重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资产处置1. 对公司现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可变现资产。
2. 通过出售、租赁、抵债等方式,盘活资产,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三)破产申请1. 如债务重组无望,委托人可以考虑申请破产。
2. 破产程序可以帮助委托人有序清理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重新规划经营方向。
(四)法律诉讼1. 针对部分债权人的追讨行为,委托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针对部分债权人的不正当行为,委托人可依法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债法律意见书范本
企业债法律意见书范本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们荣幸地提供有关企业债事宜的法律意见如下:一、背景信息:您公司正在考虑发行企业债券以筹集资金。
我们已对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就以下法律问题提供您需要的意见。
二、发行主体:根据我们的了解,您公司拟作为债务人发行企业债券。
作为债务人,您公司有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投资人提供债权。
三、发行目的:请确保您公司在发行企业债券时明确了发行目的,例如资金用途、偿还计划等,并在相关文件中详细说明。
这样能够保证您公司的证券发行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四、相关法律要求:在发行企业债券前,您的公司应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和规定可能要求您的公司从相关监管机构获得许可才能发行债券。
请确保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许可。
五、披露义务:您的公司作为发行人,需要向投资人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以使投资人能够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
为此,您的公司应按照法律和监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并提供相关证券发行文件,如招股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
请确保您的公司按要求进行充分的披露。
六、债券偿还:请确保您的公司根据债券发行文件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按时偿还企业债券的本息。
若无法按时偿还,您的公司应根据约定提前通知投资人,并与投资人协商解决方式,避免因违约产生的可能的法律纠纷。
七、代理律师:请注意,我们提供的意见仅为参考,对于企业债券发行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我们建议您聘请合格的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服务。
八、免责声明:鉴于法律环境的变化和特定情况的不可预见性,我们无法保证所提供的意见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准确的和完备的。
此外,这份意见书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担保或赞同。
因此,我们对您或任何第三方基于本意见书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
希望以上意见对您的企业债事宜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此致顺祝商祺[您的姓名]。
企业发债法律意见书
企业发债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鉴于贵公司计划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就此,我作为您的法律顾问,向您提供以下发债法律意见:1.授权:首先,贵公司需要确保其章程或公司协议授予其发行债券的权力。
如果授予的权力不明确或不足以支持此次发行,则您可能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或修订。
2.法律依据:您需要确认贵公司所在的法域内有关发债的适用法律和法规,以确保贵公司的债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您需要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便明确了解相关的发债法规和程序。
3.信息披露:债券发行有关当局要求发行人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以保护债券投资者的权益。
您应制定一份详细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并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明确。
4.注册和批准:贵公司可能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注册发债计划,并获得必要的批准。
您应确保在债券发行之前获得所需的所有注册和批准文件。
5.合同和文件:贵公司需要起草和签署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合同和文件,如发行文件、承销协议、债券条款和条件等。
这些合同和文件应该由双方共同商定,并经过您的法律顾问的审查和批准,以确保贵公司的利益得到妥善保护。
6.税务事项:债券发行可能涉及复杂的税务事项,例如利息所得税、增值税等。
您需要咨询会计师和税务顾问,以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税务规定,并确保税务合规。
7.法律风险:债券发行涉及一定的法律风险,如市场风险、法律诉讼风险等。
您需要评估和管理这些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降低和防范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发债涉及到众多的法律事项和规定,您应当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帮助,以确保贵公司的债券发行合法合规,并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以上只是一般性的法律意见,应根据贵公司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调整具体执行。
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好!此致XXX(您的名字)。
法律意见书(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律师事务所关于****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2014年***月****律师事务所关于****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2014)**证券字第0**号致:****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2014年****投资有限公司私募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专门针对城投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单独规定,故此,本所律师参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债试点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司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简化通知》”)、《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依据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国有企业城市发展私募债券发行方案(暂行)》(以下简称“《发行方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公司债权发行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权发行专项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方:贵司就公司债权发行事宜委托我们执业机构提供法律意见,经我机构相关法律专业人员调查、研究和分析,我们就此发表如下意见:一、公司债权发行的法律依据和规定公司债权是指发行公司向公众募集,以公司财产为担保,向投资者承诺按照一定期限和利率对其所购买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支付的有价证券。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合法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融资为目的。
公司发行债券是公司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法律规定:1. 《公司法》《公司法》第107条规定:“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
发行债券应当依法办理发行登记手续。
发行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发行公告:(一)发行债券的用途、数量、面值、期限及年利率、付息办法以及利息计算办法;(二)发行债券的担保情况;(三)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公司股东发行债券,应当经全体股东决议同意;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应当经过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10条中规定:“证券发行人应当向社会公众澄清发行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并公开发行规模、用途、收益和风险等方面的信息。
”《证券法》第78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或者短期融资券的,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告,并报备发行工作报告和要约说明。
”3.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公司发行债券上市有相应的规定,规定公司发行债券上市前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证券发行文件等,公司发行债券上市后,需要定期向证券交易所披露重要信息和财务报表等。
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发行债券需要满足发行登记、披露发行公告、获得股东决议同意等条件。
同时,证券发行人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且真实有效地披露发行规模、用途、收益和风险等信息。
二、公司债权发行的法律风险和对策1. 发行登记风险发行公司应当在发行债券前办理发行登记手续,包括编制发行公告、披露发行信息、申请发行登记等。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按照贵公司的要求,我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一份法律意见报告,报告如下:一、发行人赋予与发行有关的各类文件和材料已获得合法授权和批准经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各类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发行人已获得合法授权和批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包括:(一)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明确允许发行公司债券,且董事会和股东会对此作出了决议,这意味着发行人已经充分遵守了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条款。
(二)发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发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法律上是充分合法的。
(三)发行人的公司证照发行人已取得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等三证在内的相关证照,符合法律规定,均为有效证件。
(四)认证文件发行人已准备了相应的认证文件,包括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商业银行授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文件证明发行人的资信情况。
基于以上材料的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发行方面的各类文件和材料未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且合法授权和批准,可以为本次发行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发行人的公司债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债券发行需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规范,其中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本所律师对此进行了审查,确认发行人所发行的公司债券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一)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和要求,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债券发行计划、发行公告、发行文书等要素,以及必须明确债券的发行规模、利率等发行细节。
(二)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让、购买等进行了规范,强调了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发行人和投资人的相关利益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国家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基于以上分析,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债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发行人已充分履行了相关流程和要求,为发行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公司债权发行专项法律意见书
20**年SD*****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SD**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七年八月关于2017年SD*****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引言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SD**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SD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律师、***律师 (下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2017年公司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下称“《债券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下称“《债券管理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 ) 7号,下称“《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申请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下称“本次发行”或“本期债券发行”)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声明事项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或其它需要说明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企业债券发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司债券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发行人己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书面证明,并且,提供与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之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企业债发行法律意见书
企业债发行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代表律师事务所,就贵公司计划发行企业债券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首先,就企业债的发行程序进行分析。
企业债发行的程序包括起草债券发行计划、提交批准、公告招标、签署发行协议、债券承销等环节。
贵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规定。
其次,就债券发行协议的起草提供意见。
债券发行协议是债权人与贵公司之间约定债务关系的重要文件。
在起草协议时应明确债券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以及相关风险提示等条款。
同时,应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另外,对于贵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披露义务,我们也有一些建议。
债务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财务状况、业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贵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避免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最后,对于可能存在的纠纷和争议,我们提醒贵公司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尽量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如发生争议,建议贵公司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采取适当的解决方案,以保护
贵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以上是对贵公司发行企业债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提供的意见。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内容或与我们进一步沟通,敬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此致,
律师事务所。
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根据您的要求,本所律师为贵公司提供有关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一、债权人权益保护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护。
贵公司应严格履行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确保债权人能按照债券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并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贵公司在发行企业债券时,应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债券发行有关的信息。
贵公司应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
在信息披露方面,贵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及时履行合规要求。
三、合同履行和风险控制贵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明确履行相关债务的义务。
同时,贵公司还需确保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避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随时监测和评估相关风险。
四、相关法律法规遵从贵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特别是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更新,确保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五、其他事项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的法律意见。
在实际操作中,贵公司应根据本所律师的意见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进行合规合法的操作,以避免法律风险和不必要的损失。
六、免责声明本所仅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信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
鉴于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本所律师的意见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明确的法律意见。
贵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对待,如有需要,请与本所律师进一步沟通和确认。
总之,贵公司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债权人权益,确保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合理控制风险,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如需进一步法律意见或其他服务,欢迎随时联系本所律师。
谨此,祝贵公司债券发行顺利!李律师日期:xxxx年xx月xx日律师事务所:xxxx所。
1.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关于[发行人]发行[ ]年度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 ]第[ ]号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5、12-15层(100007)5F/、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Tel: 8610-58137799Fax: 8610-58137788 (12/F), 58137711 (15/F)关于发行人发行[ ]年度公司债之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根据发行人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的约定,本所作为发行人[ ]年在中国境内发行[ ]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债券的发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事项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出具本意见书。
(二)本所已对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以及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以及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进行了审慎审阅。
(三)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发行人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一切足以影响本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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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4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
法律意见书
XXXXXX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
一、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3)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6)
四、本期债券发行的偿债保障措施 (10)
五、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 (12)
六、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13)
七、结论性意见 (13)
XXXXXX律师事务所
XX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4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XXX 字[2013102 号
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XX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14年企业债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 7号,以下简称“《简化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的陈述及书面的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如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为真实的,并已履行了进行上述签署和盖章行为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及获得合法授权。
3、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及口头说明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信评级分析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所需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期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1、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前身为河东经济开发公司,成立于
1992年7月29 H,根据XX市人民政府下发的X号《关于XX河东经济开发机构问题
的通知》和XX地区行政公署下发的X号文批复设立。
河东经济开发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1, 000万元,由江西省XX河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入,其中货币出资200万元,实物出资800万元,以上出资由江西省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1997]会验字第1 号)验证。
2、1993年7月29日,河东经济开发公司更名为XX市河东经济开发总公司。
3、2000年7月12日,根据XX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下发的《抄告单》(X号),XX市河东经济开发总公司更名为XX地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XX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向XX地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投入资本651,477, 924. 49元(货币出资22, 350, 000元、房屋及设备出资 14, 396, 672. 02元、土地使用权出资576, 686, 858. 28元、净资产出资 38, 044, 374. 19元),其中实收资本600, 000, 000. 00元、资本公积 51, 477, 924. 49元。
本次变更经依法评估及经XX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的《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确认,并由XX地区科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X号)验证。
4、2000年12月18日,因XX地区撤地设市,XX地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更名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主管部门为XX市人民政府(设区市)。
5、2005年9月29 0,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抄告单》(X号),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与XX市世纪广场开发建设公司合
并,共同组建新的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注册资本52, 000万元(货币出资12, 0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40, 000万元),本次变更经依法评估及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确认,并由XX文山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X8号)验证。
上述两家公司合并后,XX市世纪广场开发建设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未办理注销并一直延续至今。
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显示该公司为一个从1992年设立,并一直存续的法人主体。
6、2006年7月20日,XX市人民政府授权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XX 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7、2008年11月20日,XX市人民政府以土地作价对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
公司增资,土地评估价值为421, 136. 92万元(土地评估价值已经XX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确认,并于2008年11月25日出具u XX[2008](吉估)字第213号”、u XX[2008](吉估)字第214号”、
"XXE2008](吉估)字第215号”土地估价报告),其中4& 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373, 136. 92万元增加资本公积,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0万元。
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由XX文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XX会师验字[20081107号)验证。
8、发行人现持有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基本信息为:
企业名称: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拾亿元整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方式:投资、开发、服务、批发、零售。
经营范围:主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城市土地储备、经营; 城市其它有形、无形资产的开发经营;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服务(以上经营项目凭资质证经营)。
兼营水利设施基本建设等综合配套项目(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变更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手续完备。
(二)发行人合法存续
经核查,发行人已通过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年的工商年检,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合法存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管理条例》、《通知》及《简化通知》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