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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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辽政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19日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省国资委职能转变,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规范出资人监管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相结合、坚持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与激发企业活力相结合、坚持精简监管事项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准确定位。

省国资委作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坚持依法监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要求,调整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辽国资[2005]10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资〔2005〕103号)各市国资委,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现将《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加快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本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持有国有资本的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本省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各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省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辽财企[2013]490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3〕490号)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现将《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5日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各类企业(含省属金融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含科研院所)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财政办法】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YYY,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三)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四)金融投资: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负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审议和投资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行为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实施;(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并承担投资风险;(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四)对所出资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企业报省国资委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论证,为省国资委提供决策咨询。

企业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由省国资委有关处室负责人及外聘专家组成,具体人员由省国资委确定。

第七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通知-辽国资[2007]13号

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通知-辽国资[2007]13号

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通知(辽国资〔2007〕13号)各市国资委、档案局,各省属企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及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防止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档案的流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档发〔2004〕4号)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省国资委、省档案局就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在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过程中应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成为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档案处置工作。

要建立和完善有关档案资料管理和处置工作机构,制定档案处置方案,要对改制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场所和条件,避免发生档案无人整理、归档不全、无保管场所等现象。

档案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由改制企业支付。

国有企业改制及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审批改制方案和产权变动的单位以及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改制审批单位和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和处置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沈国资发[2005]9号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集团(公司)及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二月八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企业,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和损坏;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及使用者应当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六条市国资委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实施统一的监督与管理。

落实经营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构建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支持和加快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七条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八条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程序如下:(一)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监事会主席和党委书记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人选,经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和考核,经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免推荐并履行法定程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9•【字号】辽政办发[20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12月29日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直国有企业的监督,健全省直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省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

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省国资委提出,报省政府决定。

省政府只对企业的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派出监事会。

第六条监事会依照本办法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责第七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省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3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出资企业第三章企业管理者和重大事项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第五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省、市、县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省、市、县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和维护资本安全,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创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履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条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截止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3年3月29日前登陆“辽宁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网址:电子邮箱:****************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10032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出资企业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县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出资企业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辽政办发〔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省属企业:《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6日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辽政办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发挥国有资产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围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经济组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包括:1.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2.由省直各单位(含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下同)管理、目前尚未脱钩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3.由省属各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以及省直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4.由各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以及由市直各单位管理、目前尚未脱钩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5.由市属各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以及市直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原则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应依据以下原则:1.全面监管,杜绝遗漏。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10•【字号】辽国资[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资〔2006〕17号)省直各单位,各监管企业,各市国资委: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处置规范化、程序化,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范围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范围主要包括:涉及产权(股权)变动的企业整体出售、部分出售、股权(产权)转让;涉及实物资产变动的企业土地资产、固定资产转让等。

二、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要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有利于企业稳定和发展,同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实物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申报程序(一)审批权限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省直各部门管理的省直企业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等单项资产,由监管企业、省直部门报省国资委审批。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资产处置由监管企业、省直部门审批。

(二)申报审批工作程序及申报材料1、企业处置审批范围内的实物资产,由省监管企业或省直部门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2、企业处置实物资产,应报送下列有关材料: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2)处置资产可行性说明;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资产价值原始凭证复印件;5)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6)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7)其他。

(三)交易管理企业处置实物资产,应通过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中介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形式公开进行。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2011)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2011)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辽国资[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辽国资〔2011〕59号2011年1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和《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各市国资委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省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各地推进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并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中共辽宁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能转变(一)增加的职责。

编制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所监管企业党的领导,强化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2.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31号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搞好我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是政府依法组织所监管的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在不同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之间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行为。

它对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经济效益提高将起到重要作用。

为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将成立省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

其主要职能是:统筹规划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布局;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审批各地分市场的设立;监督产权交易活动;协调产权交易中的有关问题。

省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副省长郭廷标同志担任。

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必须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保障职工切身利益,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行公开公平交易为前提。

已用于抵押、担保的国有企业产权,在契约关系解除之前不得进行交易。

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特殊行业,国家专卖行业以及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其他企业的产权不得向外商和外资企业转让。

三、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在转让前,由企业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转让企业产权的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批。

1、在国有企业部分产权交易中,企业有权依法转让单件、小额的一般国有资产;2、国有企业转让关键、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3、市属和县、区属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转让,由市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属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转让,由省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批;4、省属和市属国有中型企业产权转让,由省、市经委(经贸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5、特大型、大型企业产权以及成批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6、占用国有资产的集体等非国有单位转让含有国有资产产权时,比照上述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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