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融票据诈骗第一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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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风险管理实务及案例分析

合规风险管理实务及案例分析

合规风险管理实务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1980—2001年的21年间,国际上商业银行仅仅由于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超过207亿法郎,其中既有巴林银行倒闭案,也有被称为世界金融史上最大丑闻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清盘案。

从国内银行业情况看,2000年以来,涉及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内部欺诈案件到达17起,涉案金额超60多亿元。

特别是国内近期频频发生的系列金融大案要案,再次提醒我们,对于处在经济转型之中和正在加速推进改革开放的中国银行业来说,防范经营中面临的多种风险是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对防范金融经营风险的认识,加快构建防范金融风险的内控系统,从根本上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失败典型案例给予银行业者的警示:山西“7·28〞等系列金融大案。

1、案情简介:2004年7月28日,ΧΧ山西省分行发现涉嫌诈骗案件。

8月3日、8月5日、8月11日,山西省太原市其他三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相继发生涉嫌诈骗案件。

这些案件的作案手法类似,先是犯罪分子给付一定比例费用,要求出资企业将资金存入其指定银行,然后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以假印鉴等方式诈骗银行资金。

因此,这一系列案件以及后来发现的相关案件统称为“7·28”金融大案。

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山西省最大的金融诈骗案,涉及5家商业银行共17个分支机构,涉案金额达10多亿元人民币,预计损失7亿元。

“7·28”金融大案对银行业的金融声誉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给我们银行业者以深刻教训。

2、案例分析从内部控制、合规风险管理角度剖析“7·28〞金融大案,暴露出银行业机构在合规风险管理和业务流程控制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和薄弱环节。

第一,对经营风险的识别与控制措施缺乏。

防范“资产业务风险〞多,关注“负债业务风险〞少。

不能及时修订和完善适应现实风险控制要求的规定。

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和违法违规疑点未能有效识别并给予持续关注。

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防范对策

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防范对策

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及防范对策韩力君【摘要】近年来,金融类犯罪案件高发,新型金融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金融交易安全.文章通过对金融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案发原因的分析,提出遏制和防范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的对策.【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6)003【总页数】2页(P167-168)【关键词】金融犯罪;金融安全;防范对策【作者】韩力君【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23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新旧体制正处于转换交替时期,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和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部分投机者不断利用金融政策变化,钻金融体制调整的空子,捞取非法利益。

近年金融犯罪案件整体处于高发状态,涉及证券、银行、保险、货币票证等金融领域,涉案金额最高达上千万、上亿元人民币,涉案人数亦众多,社会危害性极大。

一、金融犯罪案件主要特点1.从犯罪主体来看,以三十五岁以下流动人口犯罪为主,且主要为大专学历。

反映出目前部分学历较低的年轻流动人口,因自身技能水平有限,利用从事的保险代理、投资顾问等工作流动性大,工作管理不严的状况,实施金融诈骗。

2.从案件类型上看,一是金融诈骗以信用卡诈骗为主,集资诈骗等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众多;二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伪造金融凭证及制售假币为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犯罪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大量公众财产损失。

3.从犯罪形态上看,团伙作案更具规模性和危险性。

金融系列犯罪中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主要集中在集资诈骗、保险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金融犯罪,团伙犯罪结构更加严密,犯罪针对性强,犯罪手段更加完备,犯罪结果更加严重。

4.从金融犯罪手段来看,金融诈骗较普通诈骗更具隐蔽性和智能性。

主要采取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据、金融凭证诈骗公司个人钱财或虚构贷款、理赔事由向金融机构骗取大量资金。

5.从犯罪数量来看,信用卡诈骗犯罪较普遍并有规模化发展趋势。

论金融犯罪的特征、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金融犯罪的特征、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金融犯罪的特征、原因及预防对策韩国莉【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金融已成为国民经济体系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核心.然而,在我国金融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金融犯罪出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加强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控制显得极为重要和紧迫.本文主要从金融犯罪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入手,分析其防范对策.【期刊名称】《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07(017)003【总页数】4页(P43-46)【关键词】金融犯罪;金融犯罪特征;形成原因;防范对策【作者】韩国莉【作者单位】甘肃广播电视大学,教学指导中心,甘肃,兰州,730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掌握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国家的经济命脉,金融在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当金融犯罪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其危害结果不单单是巨大的财务损失,而将向纵深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有效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秩序。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

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共涉及34个罪名。

金融犯罪的内涵主要表现为:发生在金融领域中(这是金融犯罪发生的时空特征);破坏金融秩序(这是金融犯罪的客体特征);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危害程度严重(这是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

从外延上来看,金融犯罪有广义、狭义之分。

前文所述的金融犯罪即为狭义的金融。

广义上的金融犯罪,除了包括狭义的金融犯罪外,还包括与金融有关的所有其它犯罪,如抢劫、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犯罪、走私伪造的货币、金融电脑犯罪等等[2]。

一、我国金融犯罪的特征(一)犯罪的比例高,案值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领域的犯罪持续上升,金融犯罪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其所涉案件远远高于其它类型的经济犯罪的数额。

会计学 内部控制

会计学 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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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清查:
含义: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物 资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 范围:不定期清查一般是局部清查,如改换财 产物资保管人员进行的有关财产物资的清查、 发生意外灾害等非常损失进行的损失情况的清 查、有关部门进行的临时性检查等。注意:不 定期清查也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合资、改制、 撤销前的清查。
①现金应每日清点一次; ②银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 ③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至两次; ④各项存货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抽查; ⑤贵重物品每月清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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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清查:
含义:定期清查是指根据计划安排的时 间对财产进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 期末进行。 范围: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终决算之 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季末、 月末结账前的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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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与内部控制
会计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即符合内部牵 制的原则。
1. 会计人员及机构是否独立?
2. 制定严格、详细的业务处理程序。
3. 配备适当会计工作人员,并对每个会计人员的职
责作出明确规定。
职务不相容,应由 不同的人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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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在现金业务中的应用
1.现金管理的目标-- 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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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舞弊案件暴露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经审计,物资处废旧物资的回收、分类、 登记、过磅、合同、出售、收款、门卫检查等 业务流程环节均出现了失控或有章不循的情况: 1.超越内部组织分工责任原则处置业务。 2.违反职务分离原则授予或办理业务。 3.不遵守业务流程控制。 4.不遵守业务单据控制管理原则。 5.废旧物资业务管理混乱。 6.规章制度没有起到作用。
中国银行香港分行第一副行长梁小庭受贿294.99万元,被判无期徒 刑。

金融诈骗案例

金融诈骗案例

金融诈骗案例金融诈骗案例目录银行诈骗案 (3)7.28 太原特大金融诈骗案 (3)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 (3)中信银行10 亿票据融资诈骗案. (3)银行诈骗信息“肆虐”磐安. (4)酒鬼内鬼 (4)证券市场诈骗案 (5)重庆证券诈骗案 (5)青海证券诈骗案 (5)兰州证券诈骗案 (5)“新国大”证券诈骗案. (6)民生证券被勒令停开账户半年前员工涉10 亿诈骗案 (6)长江证券董事长被查曾被举报父子诈骗8000 万港币 (6)互联网金融诈骗案 (7)P2P东方创投被判非法吸储 (7)农行关停P2P接口39 亿票据诈骗案殃及池鱼 (7)“广东邦家公司”集资诈骗案. (7)泛亚“日金宝”案件:12 月才公布正式立案 (7)e 租宝涉嫌非法集资近400 亿元:初期立案侦查阶段 (8)银行诈骗案7·28 太原特大金融诈骗案2004年,山西太原发生了“7.28 特大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1亿元,这让当时山西太原的银行业几乎无一幸免,同时这也是山西省“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诈骗案”。

通过警方的调查发现,“ 7.28 ”系列金融诈骗案是一帮窃贼通过与银行人员内外勾结,私刻印章、伪造转账支票等手法,将各大银行存款转至其他账户,再以直接提现、转为承兑保证金等形式,骗取巨额资金,组建了一条运作顺畅的“蒸发存款流水线” 。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为2010年12月6日,齐鲁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引发的案件。

具体为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洁的妻子刘济源涉嫌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涉案金额101 亿元,其中涉嫌诈骗银行100 亿元,涉嫌诈骗企业1.3 亿元。

由于牵涉多家银行及多个国企高管,又因涉及齐鲁银行的诈骗金额最多,逾70亿元,因此,刘济源案又被称为“齐鲁银行案”。

2012 年1 月,山东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纪检监察机关先后对涉案的20 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立案调查,其中涉及厅级干部9 人、处级干部6 人、企业管理人员5人”。

乔晋媛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综改区支行二审民事判决书

乔晋媛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综改区支行二审民事判决书

乔晋媛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综改区支行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14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涛刘涛李国虎【审理法官】武涛刘涛李国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乔晋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综改区支行【当事人】乔晋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综改区支行【当事人-个人】乔晋媛【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综改区支行【代理律师/律所】孟榕榕、李志华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榕榕、李志华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榕榕、李志华【代理律所】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乔晋媛【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综改区支行【本院观点】案涉的“移动支付业务”是指消费者通过移动终端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一种新型网上支付方式。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两份证据:1、《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证明被上诉人开卡时未按通知要求进行多因素身份鉴别;2、2019年12月31日提取的录音,证明银行客服告知其虚拟信用卡与设备信用卡都是已经停办的业务。

被上诉人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

被上诉人当庭提交证据1.移动支付开办流程演示视频,证明移动支付的开通流程;证据2.上诉人与中行客服的六份录音摘要,证明客服已明确告知其案涉业务是移动支付业务。

庭后又提交7880卡申请开办移动支付业务的系统截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符合新证据标准,不予采信。

对上诉人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予以确认。

商业银行案例

商业银行案例

商业银行案例银监会彻查太原金融大案 8600万社保基金被挪用《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辛特约记者任平军 6月4日银监会调查组的突然到来对于太原市商业银行下称“太原商行”来说虽属意料之外却也在情理之中。

早在2002年9月迹象就已经显现。

当时太原日报、太原晚报相继出现了该行的一则“有奖储蓄”一次性存款3000元到一定限额在三年内不提取可以获赠手机。

知情人透露这则奖励实际上暗示了太原商行的资金窘境。

但当记者向该行求证此事时对方予以了否认并表示商业银行搞这些活动是违反相关法规的。

两种表述的矛盾下面隐藏的是一桩特大金融诈骗案。

据悉银监会此次调查的直接原因便在于太原市商业银行的问题已引起高层密切关注。

2003年6月4日到7日银监会调查组进行紧急调查后发现该案涉及金额巨大所幸的是大部分资金并没有挥霍太原商行的漏洞基本可以补回。

但与此同时有些事物已经永远成为过去。

13日在太原桃园南路与迎泽大街交叉口记者看到已经畏罪自杀的主要嫌疑人—王红—名下的东方之珠大酒店门前赫然贴有“太原市公安局2002年8月7日封”字样。

灰色的大楼内灯红酒绿已经成为昔日泡影留下的只有一些凌乱的桌椅、餐具满日尘埃。

案发于一起票据诈骗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直接导致案发的也正是自始至终最重要的涉案者。

权威部门的调查资料显示王红女1953年1月生沈阳人名下有太原市东方之珠餐饮有限公司、太原黎明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瑞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太原市山鑫金属制品厂。

后三个公司无任何经营活动基本职能就是筹措资金用于东方之珠的筹建借款和资金周转。

王已于2002年被捕后不久自杀。

赵利斌曾任山西省地产交易管理中心主任、山西地产交易市场法人代表。

薛文杰男1967年12月生1998年4月到2002年6月任太原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员。

2002年6月初赵利斌找到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公司部总经理王欣、业务经理罗宏斌称太原商行已经答应给贷款但由于存款规模不足不能使用希望帮忙拉点存款到商业银行以便尽快归还山西地产交易市场在光大银行的2000万元贷款。

10家银行陷山西民企10亿余元骗贷案

10家银行陷山西民企10亿余元骗贷案

不过就高铁盈利性,北京交通大学中国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赵坚有着与世界银行不同的看法。

赵坚对《中国经营报》记者指出,目前除京沪、京广通道上的高铁运输能力得到较高利用,其他高铁项目的运能大量闲置,亏损严重。

例如,兰新高铁每天只开行4对高铁列车,其运输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电费,而兰新高铁有每天开行160对以上高铁列车的能力。

就《报告》中提到的京沪高铁与日本东海道新干线旅客密度比较,赵坚称,世界各国的高铁几乎没有一条能够依靠客运收入支付建设和运营成本,大多处于亏损状态或靠政府补贴运营。

中国高铁网络和过低的高铁运输密度(运输收入)预示着重大金融风险。

赵坚强调,继续进行大规模高铁建设将给国铁集团和地方政府造成更加巨大的债务负担。

与国内评级公司看好国铁集团良好的偿债能力不同,赵坚对中国铁路巨额负债有引发金融风险的担忧。

其认为,国铁集团要靠财政补贴和不断借新债还旧债来维持。

他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假设普通铁路客车的客座利用率与高速动车相同,由于高铁票价是普通铁路票价的3倍左右,可以认为铁路客运收入的50%是有线列车的客运收入,高铁的客运收入还不够支付贷款利息。

“一些人乐于夸耀中国高铁运营里程世界第一,而对高铁债务世界第一的金融风险视而不见。

”他说。

截至2019年3月31日,中铁总负债5.27万亿元,较去年同期的5.04万亿元增加4.56%,负债率微增至65.63%。

其中流动负债占13.25%,长期负债占86.75%,负债仍以长期负债为主。

至2019年3月底,中铁总全部债务资本化比率和长期债务资本化比率分别为62.77%和62.31%。

2018年,中铁总运输收入7658.57亿元,同比增加10.31%。

其中货运收入2978.75亿元,同比增加11.89%;客运收入3569.78亿元,同比增加11.64%。

2018年中铁总净利润首次突破20亿元大关,达20.45亿元,同比增加12.42%,再创历史最好成绩。

本报记者柴刚晋中太原报道“刘旭东被逮捕已经半年了,案子却至今没有开庭。

透析山西20亿金融诈骗大案

透析山西20亿金融诈骗大案

特另0报道I T E B I E B R o翳爨o04记者观察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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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006.4(上)7月发案以来,在国务院领导的亲自过问下,经山西方面各部门的艰辛努力,案情基本理清,除少数涉案人员仍在追捕之中夕h,30余名涉嫌犯罪的金融骗子、银行蛀虫及其他人员已经归案,其中一些人已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另有一大批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

惊天大案似乎尘埃渐落了。

但它对山西银行系统的打击是沉重的。

银行不仅要承担数以亿计的资金损失,而且面临着信誉严重受损、上百名基层业务骨干折戟沉沙的窘境,有媒体称“金融票据诈骗案令山西太原银行业几乎全军覆没”并非危言耸听,结合此前同样轰动全国的太原市商业银行南内环街支行行长张原清票据诈骗案(该案轰动的一个原因是将太原市反贪局长拉下了马),我们有理由说:银行业只有认真清理自家门户,“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才能避免和减少损失,更主要的是,才能赢得客户和社会的信任,为地方经济发展发挥重要的“资本输送器”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728”既是山西银行业的噩l梦,也应成为其新生的起点。

;事实上,自该案曝光以来,社会各界在予。

以高度关注和强烈抨击的同时,理性的剖析和i反思始终没有中断过,无论角度如何不同,只i要把握住事实和法律这两个基本点,本着查清i原因、改进工作的基本态度,都是有益并值得l接受的。

那么,就案件暴露出的问题,还有哪;些是未得到特别重视并容易被忽视掉的呢?T E B I E B开oD R o l特另l J报道l 觚:达4年的时间里先后通过上述5大:走,而自己却为区区几十万元辫银行之-.紧,,i鑫器案-装鑫茎等票霪≥菩翥|篓篓墓翥篙羔某篝莩薹蒜”随着太原公安机关728案i欺天之胆就能“空手套白i这话看似悖论,实则有理。

而件侦查工作进入扫尾阶段,特i狼”,而且屡屡得手,如果不:且,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有别是随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i是2004年7月28日这天案发,他l的支行行长和工作人员并没有对部分刑事、民事案件的审i们不知还要在太原的资金市场i收受贿赂,却同意诈骗分子将结,我们对这一涉及太原5大i上呼风唤雨多久呢。

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9【案件字号】(2021)最高法民终5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刚于蒙关晓海【审理法官】曹刚于蒙关晓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车秉玹;冯明【当事人】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车秉玹冯明【当事人-个人】屈全大车秉玹冯明【当事人-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骏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李博雅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陈鲁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王寅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沈宁上海段和段(太原)律师事务所;李娜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骏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李博雅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陈鲁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王寅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沈宁上海段和段(太原)律师事务所李娜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骏李博雅陈鲁立王寅秋沈宁李娜【代理律所】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太原)律师事务所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告】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车秉玹【被告】冯明【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冯明与车某某之间是否存在4亿元借款债权债务;(二)车某某是否将对屈全大、宏盛公司的4亿元债权转让给冯明并通知屈全大和宏盛公司;(三)车秉玹在本案所提请求应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传来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明力证据交换自认客观性关联性传闻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金融合同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2篇

金融合同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2篇

金融合同冯某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2篇篇1甲方(报案人):冯某某身份证号:[冯某某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冯某某联系电话]乙方(涉嫌人):刘某等身份证号:[涉案人员身份证信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联系方式:[涉案人员联系电话](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鉴于甲方涉及金融合同诈骗及票据诈骗案件,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案件概述甲方报案称乙方涉嫌金融合同诈骗及票据诈骗,经过初步调查取证,证实乙方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件涉及甲方经济损失及乙方的法律责任问题。

双方同意,在此协议的基础上,就案件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1. 乙方在签订金融合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甲方信任,签订不符合实际交易情况的合同。

2. 乙方利用票据进行诈骗,伪造票据、变造票据等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3. 证据包括:相关金融合同、票据、银行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

三、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 乙方应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法庭纪律,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本案。

4.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欺诈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将根据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后确定。

四、纠纷解决方式1. 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此案,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2. 在案件处理期间,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共同配合解决此案。

3. 双方同意,在案件处理期间不得私自解决纠纷,不得采取报复、恐吓等不正当手段。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保守此案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外界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2. 双方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毁损、丢失。

六、违约责任1. 如乙方不按照本协议履行义务,甲方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因乙方的欺诈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

张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

张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金融诈骗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规则行为人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信汇凭证,骗取储户存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正文张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明亮,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无业(1995年6月至1996年被聘为北京银盾警业商贸集团招商引资部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高粱桥东巷7号。

因本案,于1997年10月7日被逮捕。

现在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一案,于1998年9月10日以(1998)—中刑初字第1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8日以(1998)高刑终字第59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最髙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1996年6月,中国警察学会公安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联络中心副主任兼北京银盾警业商贸集团(以下简称北京银盾集团)副总裁张洪发(另案处理)与时任北京银盾集团招商引资部经理的被告人张某某共谋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储户在银行的存款。

二人通过高建忠、牟义杰(均另案处理)得知北京市百货大楼[后更名为北京市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闲置资金,便让高建忠、牟义杰欺骗北京市百货大楼称,北京市百货大楼若将资金存人中信实业银行西长安街办事处,除存款银行付给国家规定的利息外,待该款贷出后,贷款方还支付一部分高于银行的利息。

同年7月5日,北京市百货大楼将2000万元存人中信实业银行西长安街办事处。

尔后,张洪发、张某某指使高建忠、牟义杰持中信实业银行西长安街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陈瞳(另案处理)提供的北京市百货大楼预留印鉴卡复印件私刻了“北京市百货大楼财务专用章”和该百货大楼总会计师刘玉兰的印章。

段新风贷款诈骗

段新风贷款诈骗

段新风贷款诈骗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晋刑二终字第116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新风,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霍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

原系山西省体改委服务公司恒隆珠宝行负责人,住太原市水西关南街21号院4号楼3单元3号。

2000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世平,男,山西省天秤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新风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01年7月16日作出(2001)并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段新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太原市百货公司妇女儿童用品商厦(以下简称原妇儿商厦)于1998年初通过企业实施有限责任公司改造形式的决议,经上级主管单位太原市百货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太原市商贸局批准,开始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工作,其间太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原妇儿商厦的全部资产进行了评估,确认总资产为1368万元,总负债为2385万元(资不抵债),并签订了国有小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书,由原妇儿商厦出资负1243万元置换该企业的全部产权,并接收原企业全部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原妇儿商厦35名职工每人出资一万元共计35万元,尹尚先出资300万元(该款实际为段新风所有)。

1998年4月8日改制企业召开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并选举尹尚先、孙亚平、柳海红为董事会成员,4月9日董事会选举尹尚先为董事长,4月10日董事会聘请段新风为总经理。

1998年4月18日尹尚先向段新风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段新风全权处理妇儿商厦一切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此后,段新风开始整理、装修商厦,出租柜台,准备营业。

恒丰银行15亿票据大案内幕调查

恒丰银行15亿票据大案内幕调查

恒丰银行1.5亿票据大案内幕调查来源:财经时报作者:时间:2007-03-31 Tag:点击:字号:大中小复制网址加入收藏打印本页两名普通的银行工作人员在短短一周更令倪秀琴痛苦的是,她还介绍了自己的朋友在同一地方贴现,这位朋友也被骗去80万元。

《财经时报》针对这系列票据诈骗案,在山西太原调查采访数天,期间,听到很多类似故事。

像倪秀琴这样有受骗经历的有10余家贸易公司,他们一共被骗金额高达1.5亿元。

其中,到太原警方报案的涉嫌票据诈骗金额约1.2亿元。

记者调查获知,因涉嫌诈骗,原太原市商业银行职工郝波、恒丰银行山西办事处负责人包静初已被批捕,公安机关侦结后,现已移交检察机关。

据《财经时报》向山西银监局核实,该局并没有批准注册地在山东的恒丰银行在山西设立机构。

按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说法,不能跨地区开展业务的恒丰银行,为何会被牵连进这1.5亿元票据诈骗案中?票据诈骗案的背后,究竟隐藏着哪些故事?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目前的争论和疑点都是什么?大案突发简单来说,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在商业汇票上签章承诺付款的远期汇票,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短期债务凭证,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

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时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未到期前,向银行尤其是承兑银行要求贴现取得现款。

银行贴进票据后,可以申请中央银行再贴现,或向其他银行转贴现。

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由于对商家承诺的贴现期到期,而郝波的手机关机,这让在郝波那里办了贴现的商户感觉情况不妙。

2006年10月20日,山西鑫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鑫邦公司”)和太原市华运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华运达公司”)来到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因此,这一系列诈骗案又被称为“10?20”案)。

10月21日,尖草坪分局对郝波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但她已潜逃。

同日,公安机关将包静初带回协助调查,并在其身上搜出68张银行承兑汇票原件,金额达1.1482亿元。

卢秋丽、李倩、赵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卢秋丽、李倩、赵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卢秋丽、李倩、赵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甘10民终16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小栋王军杨立锋【审理法官】卢小栋王军杨立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董某1;盖某1【当事人】董某1盖某1【当事人-个人】董某1盖某1【代理律师/律所】蔡莉莉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郭剑辉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王勤福建晓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莉莉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郭剑辉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王勤福建晓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莉莉郭剑辉王勤【代理律所】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福建晓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基层人民法院【被告】卢秋丽;李倩;赵苗【本院观点】本案一审存在以下问题:1.一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变更起诉辨认笔录物证书证没收财产单处并处罚金缴纳追缴犯罪未遂证明延期审理拘役管制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明知从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缓刑自首拘留取保候审从重可以从轻应当从轻可以减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6年,同案人秦某(已起诉)成立某某公司,2017年9月起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公司员工作为话务员冒充上海“大众”等汽车服务商,以参与398元的优惠活动购买进口的行车记录仪一个、进口节油器一个并赠送400元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为由,骗取客户信任,后实际寄达质量低劣的行车记录仪一个、节油器一个以及无法使用的假冒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并诱骗客户收货付款。

秦某陆续组织公司员工即被告人卢秋丽、李倩、赵苗及同案人张某2、王某3、王某4等人(均已起诉)实施上述诈骗活动,并委托同案人白某(保定市某某速递公司股东)通过保定市某某速递公司寄送用于诈骗活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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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融票据诈骗第一案开庭审理
27日上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涉案金额过亿元的金融票据诈骗案。

由于本案被告人有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市财政局专管社会保障基金科员,加之涉案金额上亿,本案被太原法学界称为“山西金融票据诈骗第一案”。

在法庭上,公诉人指控除梁世纯之外的4名被告人均涉嫌票据诈骗罪,另外,张原清、崔树川还涉嫌贷款诈骗罪,薛文杰、崔树川还涉嫌挪用公款罪。

据公诉人罗列的清单表明,薛文杰利用自己担任社会保障处出纳之职,先后10次为王红(女,49岁,太原市东方之珠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已死亡)挪用其管理的社保基金归其使用。

总计挪用8609万元,期间王红归还部分款项,但至案发时,尚有被薛文杰私自挪用的3413万元没有归还,已有1610万元被追回,现已发还市财政局。

被告人张原清、崔树川、王红预谋,由张提供在其处开户客户资料复印件,崔树川与王红私刻印章,伪造担保证明文件,先后6次诈骗商行南内环支行贷款共计4385万元。

20XX年至20XX年,张原清、董晋华、薛文杰、崔树川等四人与王红预谋,由张原清、董晋华提供开户资料复印件,被告人崔树川与王红私刻印章,购买并伪造银行票据,先后8次诈骗商行南内环支行存款,共计133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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