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成分变更需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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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少数民族成分变更

一、工作程序:

⑴相对人申请;

⑵受理;

⑶不合格退回并说明理由,合格的登记;

⑷审核备案;

⑸核发通知;

⑹归档

二、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办)核实证明;

(3)本人申请材料;

(4)变更民族的证明材料、依据。

三、依据文件:《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1990年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联合下文)规定: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分;

(2)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安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

满十八周岁者可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者不在变更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或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分。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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