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成分变更需提供材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少数民族成分变更

一、工作程序:

⑴相对人申请;

⑵受理;

⑶不合格退回并说明理由,合格的登记;

⑷审核备案;

⑸核发通知;

⑹归档

二、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办)核实证明;

(3)本人申请材料;

(4)变更民族的证明材料、依据。

三、依据文件:《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1990年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联合下文)规定: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分;

(2)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安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

满十八周岁者可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者不在变更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或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分。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