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时定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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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劳动定额的管理 (1)
第三章劳动定额的设计与水平 (2)
第四章劳动定额标准的修订 (3)
第五章劳动定额的执行 (4)
第六章附则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定额管理,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从事熔炼、机加等生产或辅助生产部门。
第三条劳动定额是编制计划、组织生产、定员、开展经济核算、实行计件工资和奖励,以及衡量劳动效率的基础依据。
第四条凡能计算产品数量,检查产品质量的工作,各生产单位均应制定劳动定额(产量定额或工时定额),实行有定额的劳动。不能实行劳动定额的,要本着有利生产、提高效率、节约用人的原则,确定岗位额。
第二章劳动定额的管理
第五条劳动定额的管理体制,实行从公司到生产单位的两级管理模式,在劳动定额管理上分为:
(一)公司定额管理。负责各生产单位间具有共同性的、生产条件基本相同的项目的劳动定额编制和修订;负责平衡各生产单位的劳动定额水平;负责公司劳动定额汇总、实耗工时的统计和分析;负责整理和积累定额资料,研制劳动定额标准;负责对生产单位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外相关报表的提供和分析工作。
(二)生产单位定额管理。生产单位主要负责劳动定额的贯彻及内部劳动定额的管理,掌握和平衡各工种、各班组、各工序的定额水平;组织内部写实、测时及对工序劳动定额的修订工作;组织内部劳动定额执行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新产品的工时定额拟定;负责建立定额月报统计台帐,月底对单位产品实耗工时、产品数量进行统计,计算定额完成率,并于次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部。
×100%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应本着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定额管理制度,保证劳动定额的先进性与合理性。
第七条定额管理人员设置。为了加强劳动定额的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各生产单位(包括辅助生产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1-2名专(或兼)职定额员,定额员要求要具有一定的工艺和管理基础,熟悉本单位的劳动组织和生产情况。
第三章劳动定额的设计与水平
第八条定额设计,采取以技术测定为主、经验统计为辅相结合的方法。在制定和修订定额标准时,要积极依靠单位员工,实行领导、专业人员和员工代表三结合。
第九条劳动定额水平,必须先进合理,即在生产条件正常
的情况下,多数工人经过积极努力能够达到,少数工人能够超过的水平。
第十条凡新开发或引进的产品,在生产试制期,各生产单位要建立产品试制劳动定额,试制定额水平可适当降低,但应把工时定额完成率控制在150%以内;试制产品转产定型后以及其他各类成型产品,其工时定额完成率应严格控制在80%—130%之间。
第四章劳动定额标准的修订
第十一条劳动定额标准的修订实行年度修订与不定期修订相结合。对某些产品不稳定的项目,可半年修改一次。遇到下列特殊情况,应及时进行修改:
(一)产品或原材料规格有重大变化;
(二)生产设备、工具及工艺操作规程有重大变化;
(三)生产组织、劳动组织有重大变化;
(四)工作环境有显著变化;
(五)因采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而改进了技术,提高了劳动效率,对定额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六)定额计算或编写中的错误和遗漏。
修订后的劳动定额原则上要求比修订前的定额水平高。对于初次制定的劳动定额,实行3—6个月的试行期。
第五章劳动定额的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对劳动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保证定额的正确执行。发现完不成定额时,应积极寻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促其完成或超额完成定额。
第十三条劳动定额一经确定,各单位应认真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变相降低定额水平。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健全产品定额管理责任制度,及时或不定期公布定额完成情况,不断改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