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角兽”企业发行上市路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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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实际控制人
关于公司上市的规性问题,应核查说明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依据是否充分。
应对之策
没有实际控制人或通过多人共同控制的公司,则要充分说明公司三年股权结构的稳定性问题。
4关于报告期的15笔处罚
报告期,发行人受到海关、国家税务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共计15笔,涉及罚款金额合计为15.32万元。
1.发行上市的有利条件
首先,资本市场市场化程度高,较少受政策的干预,上市过程较短,条例清晰,程序便捷,较容易获得审批,可预期性强。并且,由于市场的政策透明度高,能否上市,企业基本上可以自己预先做出判断,确定性较强。
比如没有连续三年盈利规定,控股公司也能上市等。其次,资本市场的发行制度实行注册制,交易所就能够决定企业能否上市。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4)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上市条件的改善
我国“独角兽”企业发行上市路径解析
一、“独角兽”在A股、港股、美股上市的
现状分析
截至2018年3月26日,全球共有中概股公司(境外上市的中国股票)834家,其中在上市的有608家,在美国上市的141家,共占整体中概股公司数量的90%。目前中概股整体市值为288,895亿人民币,其中港股中概股市值229,378亿,美股中概股市值58,541亿元,两地共占整体中概股市值的99.66%。无论从上市公司数量还是市值规模来看,和美国都是中概股最主要的市场。
3.企业同股不同权的规定。阿里巴巴就是因为港交所对“合伙人制度(为了保证创始人和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不认可而最终选择在美国纽交所上市。
以上谈到的情况是此前科网巨头们纷纷赴美上市的重要原因。
二、“独角兽”企业发行上市的三种模式以及路径选择(A股IPO、H+CDR以及CDR)
(一)“”模式下的A股IPO
2.港股上市规则的改变
处于上市规则改革中的市场,正在大力推动同股不同权改革,对高科技行业以及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也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港交所将在上市规则中新增容许尚未盈利或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或者是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在作出额外披露及制定保障措施后在主板上市的容。交易所目前正就改革意见征求咨询方案,预计最快4月下旬新的《上市规则》生效并开始接受上市申请,市场有望吸引来自全球的发行者与投资人。
从行业来看,美股中概股TMT行业占比远大于A/H市场,美股中概股以信息技术和非日常消费品行业为主,其中TMT的市值占比已经达到了75%。
(一)A股上市的条件(主板)
1.主体条件限制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财务条件限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1国新经济企业的IPO上市案例——“”
2018年3月8号,工业互联网股份首发获通过,成功过会。从报材料至过会,仅用36天,20个工作日。此次的快速审核体现国资本市场对独角兽企业的极大重视。
在此期间也有一些质疑声引起了大家的讨论,该好像有多处不符合A股上市要求的地方。成立未满3年、报告期受15次行政处罚、未详细披露前5大供应商客户明细等等。对此,似乎都有应对之策。
(三)美国上市的优势条件
优势条件
1相对A股,上市审批流程效率更高;
2港媒:中国军机遭日F-15干扰短片曝光近到看清飞行员
3相对港股,美股接受“同股不同权”制度,这有效地保护了创始人对于公司的控制权。
在美国三大交易所中,纳斯达克专为成长期的公司提供的市场,也是国独角兽企业发行上市首选。相比之下,纳斯达克的上市标准比其他的全国性的交易市场更为宽松。对于首次发行的公司,根据纳斯达克的标准,必须满足以下3个上市标准中的一个,且必须满足该标准的所有要求。以下简要介绍纳斯达克的初始上市标准。
表1纳斯达克初始上市标准
(四)我国“独角兽”企业的发展现状
发展现状
1.很多新兴产业公司,前期需要巨大的研发投入,在产品完全商业化前盈利能力较差,甚至完全不能盈利。大部分独角兽都难以达到“连续3年净利润超过3000万”的门槛。事实上,在美股上市的京东、特斯拉、亚马逊等都是连年亏损的;
2.海外投资是独角兽重要融资来源,比如腾讯和阿里第一大股东都是外资。但鉴于国部分行业对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有一定限制,那么这些外资的最终退出以及跨境资本的流动障碍,都是制约独角兽在A股上市的因素;
应对之策
目前IPO审核思路的转变,更多的是从实质上去看这个处罚,只要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规行为即可,而不是从形式上看有没有兜底函。
2“新经济”企业直接IPO上市的可行性
“走的路”,推动力俨然主要来自监管层,整个流程也将成为新经济企业、独角兽公司们今后加速上市的参照楷模。
但A股的制度框架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国务院授权等规定的,需涉及相关法律的修订。且鉴于不少“独角兽”行业公司都有VIE架构(见图1),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的模式。境外的上市主体通过一系列协议(包括贷款协议、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业务合作协议等)控制境的业务实体,并入其会计报表,达到上市目的。

那么,何以能“光速”上市?这家公司究竟有着怎样的实力?
关于业务方向
A股IPO的其实是从鸿海精密(集团母公司)旗下剥离通信网络设备、云服务设备及精密工具和工业机器人业务打包上市。这三项业务都是符合新经济、新技术概念的。
应对之策
有消息称证监会发行部将对四大新经济领域的拟上市企业中,市值达到一定规模的“独角兽”企业,放宽审批时间和盈利标准。
2关于经营期限
招股书资料显示,本次申报IPO的主体为“互联网股份”成立于2015年3月6日,截止到申报基准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未满三年。
应对之策
2016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得到国家层面的特殊优待,表明其事关国家战略全局,而非一个企业上市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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