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印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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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
1、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 2、李建明:《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性与 合理限度》 3、谢小剑:《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 模式》 4、陈瑞华:《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 5、贺平凡:《论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
阅读案例:
杨淑敏故意杀人案——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 如何根据供证关系定案 《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3》,法律出版社, 205页
四、口供印证规则运用中的操作问题
1、注意印证证据本身应具备证据能力 2、注意印证证据应尽量不采用笔录形式 (谢小剑2004,p72) 3、注意不要刻意忽略辩解和无罪证据,只重视有罪证据之间 的相互印证 4、应重视针对单个证据的质证,而非一组证据的集中质证, 注重辅助证据的运用。(谢小剑2004,p74) 5、注意审查数份口供和其他证据印证的关系 (杨志杰案)“杨志杰被收审至第5天,卷中始见第一次供认 有罪的笔录,至3月29日共有6次有罪供述,而这6次口供一次次 不同,修正、补充、完善,最终与现场勘查笔录趋于一致。”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
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
二、口供印证规则 1、口供的证明力规则 2、口供的真实性规则 3、口供印证的类型:重叠型印证和同向型印证 (李建明2005,p28) 4与口供补强规则的关系 口供印证规则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口供印证规则
包括口供补强规则。 口供补强规则:仅适用于口供本身即包含全部犯罪构成要 件的情况。 狭义口供印证规则:适用于口供本身不包含全部犯罪构成 要件的情形。
口供补强规则更为侧重于证明,是作为证明 标准的印证规则。因此,其表述通常为:只 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案。 而狭义的口供印证规则则更为侧重于单个证 据真实性的审查,是作为证明力规则的印证 规则。因此,其表述通常为:可以采信某证 据,或不得采信某证据。
尸体检验结论及法医分析意见书证实,被
害人尸体枕骨距“人字缝”顶端下3cm处见一 “Y”字形骨折,右侧颅顶骨见一3cm×3cm的 骨荫,“Y”形骨折与骨荫不在同一平面内, 二者不是同一次外力作用形成,且骨荫为 生前损伤;“Y”形骨折与骨荫明显不符合被 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头部往右倒地形成的损 伤形态,也不符合抛尸过程中形成,被害 人系头部受到钝器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 亡的可能性大。
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前
就翻供)
83条:“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 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 以采信其庭审供述;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 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 述。”
刑事指导性案例:徐科故意杀人、强奸案
被告人徐科,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 山东省莱芜市浩阳美术学校负责人。因涉嫌 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逮捕。山东 省莱芜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科犯强奸罪、 故意杀人罪,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被告人徐科辩称,其没有强奸和杀害被 害人,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被刑讯逼 供所致,被害人系死于交通事故。其辩护人 提出,认定徐科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证 据不足。
三、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口供印证规则
1、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但庭审中翻供。 刑诉解释83条:“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 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 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 其庭前供述。” (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优先采信庭前供述的 规则。) 请对比证言采信规则: 78条:“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 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 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被害人鞠某(女,殁年 18岁)于2008年6月15日到被告人徐科开办的山东省莱芜市浩阳美术 学校应聘担任临时代课教师。6月20日19时许,徐科驾驶摩托车到浩 阳美术学校将鞠某带至莱芜市兆峰陶瓷公司宿舍区其租住处练习画 画。当日21时许,徐科向鞠某提出发生性关系,鞠某拒绝并大声呼 救和拨打报警电话。后徐科驾驶摩托车将鞠某送回浩阳美术学校, 在途经莱芜市第一中学老校区东侧南北街与莱芜市凤城西大街路口 时,徐科驾驶的摩托车撞上路桩。鞠某从摩托车后座摔下,并称头 疼、头晕。徐科唯恐事情败露,遂产生将鞠某抛弃之念。当夜,徐 科驾驶摩托车将鞠某带至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云台山风景区“红旗 飘万代”石碑南侧后,又产生强奸之念。当徐科欲对鞠某实行强奸 时,遭到鞠某的强烈反抗,徐科即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鞠某头部 猛砸一下,后又用双手掐鞠某的颈部,致使鞠某不再反抗。随后, 徐科将鞠某抱至“红旗飘万代”石碑东南侧山沟旁的路基上,又从 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鞠某的后脑部猛砸数下并将鞠某推至沟内:徐 科在确认鞠某已经死亡后逃离现场,并在逃跑途中将鞠某的衣物和 眼镜、手表、手机等物品丢弃。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徐科违背妇女意志, 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为防止罪行败露, 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 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徐科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 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 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 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鲁刑四终字第100号 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徐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宣判后,被告人徐科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 罪、强奸罪,其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被害人鞠某系 交通事故致死。其辩护人提出,认定徐科构成强奸罪和故 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上诉人徐科违背 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 构成强奸罪;其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又构成故意杀 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徐科犯罪性质恶劣,手段卑劣, 无悔罪表现,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上诉理由及辩 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项和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83条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 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 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 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 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 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 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 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 供述。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
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 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本案的证据分析思路: 第一,被告人主张其口供系刑讯逼供所致,是否成立? (能否合理说明翻供理由?) 第二,被告人辩解被害人死于交通事故,该辩解是否 成立?(辩解是否成立?) 第三,如果翻供理由和辩解不能成立,其庭前认罪供 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 标准?(庭前供述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内心确信,不需要重复验证,判决不需 要说明理由 2、客观真实证明模式下的处理结果 判决结果的客观性和可检验性,重复的 事实审,稳定的证明结构、非直接和非言辞 的审理方式
我国实行的是印证证明模式
刑诉解释第105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科违背妇女意志, 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徐科故意杀死被害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数罪并 罚。徐科强奸未遂,可依法对其所犯强奸罪从轻处罚。但 徐科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 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 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被告人徐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口供印证规则 一、证据印 Nhomakorabea规则
案例:受贿人具有职务便利,行贿人带 包携款入室行贿前后有人证明款项的存在 与否,而且指控受贿发生的时间之前不给 行贿人办事,尔后则很快为行贿人办了事, 但接受贿赂的情节只有行贿人陈述而没有 受贿人印证,请问,是否可以认定受贿罪 成立?
1、自由心证证明模式下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