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完善——以非法口供证明力的阻断为视角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向审判 法院提 出 ,当讯 问 被认 定 为无 效后 ,则 应 当 将 讯 问记 录从卷 中撤 出,交 给上 诉法 院书记 室 ,使 之 不
再 出 现 在 案 卷 之 内 ,并 且 不 致 影 响 案 件 审 理 的 过 程 。
通 过对 两大法 系阻 断非 法 口供 证 明力 的 简单 比较
法证 据排 除规 定》 明确 了非 法 口供 的范 围,规定 了非
次供述 ,还是 将非法 获 取 口供之 后再 合 法 获取 的多
次重复 自白一 同排除 及依 据刑 讯 逼供 等手 段 获取 的非 法 口供为线 索查 获的 实物证 据 是 否一并 排 除 等问题 没
有规定 ,而 这些也往 往 实际 影 响着 非法 口供 能 否对 案 件事实产生 实质 的证 明作 用 ,决 定 着排 除规 则 能否 真
2 1 年 第 3期 01
武 汉公 安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2 1 N .3 01 O
论我 国非法 口供排除规则 的完善
以 非 法 口供 证 明 力 的 阻断 为视 角
林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军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北京
[ 摘 要]
10 3 ) 0 0 8
目前 的 非 法 口供 排 除规 则仅 能从 形 式 上 排 除 非 法 口供 ,非 法 口供 实质 上 已 经通 过 庭 前案 卷 移送 预
入 法官 的视 线 ,使法 官 在对 其他 证据 审 查 时按 照非 法
口供的内容 “ 按图索骥”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从而
非法 口供最终对 案件 事实 的认 定发挥 实质 的重 要作用 。
同时 , 《 法证 据 排除 规 定》 对 排除 的 非法 口供仅是 非
一
部联 合颁 布了 《 于办理 刑事 案件 排 除非 法证 据若 干 关 问题 的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法证据排 除规定》 。《 非 ) 非
在 国际社 会达 成 了共 识 。
所得 的被告 人 的 口供 不得作 为证 据使 用 ( 证据 力 ) 无 。
德 国的 司法实践 对 采用 上 述非 法方 法 得 到 口供 后 ,再
次讯 问时并 无非 法 所获 得 的 口供也 禁 止使 用 ,理 由是
由于 被告人 此 时的供述 仍受 往昔非法 讯问压 力的影 响 ,
虽然不 同法 系 国家 根据 各 自不 同 的诉 讼 传统 、诉 讼理 念及诉 讼模 式对 非 法证 据 的排 除采 用 不尽 相 同的 规 定 ,但对 采用 刑讯 逼 供等 手 段 取得 的被 告人 的 口供
被告人 口供 非法 取得 的证 据使 用禁 止 ( 称证 据 力禁 或 止) ,根 据 该 条 规 定 采 用 所 有 对 生 理 有 影 响 的 方 式 ( 例如 虐 待 、使 疲劳 、身体 侵 害 、施 打药 物)、所 有直
在 保证 了被告人 供 述 自愿 性 的情 况 下 ,美 国联 邦 最高 法 院基 于更好地 保 障被 告 人 的诉 讼 权 利之 目的 ,通过 米 兰达判 决形成 了著 名 的 “ 兰达 规则 ” “ 米 。 米兰 达规
成证据 的禁 止 。法 国在 纠问 式诉讼 制度 下 ,通 过酷 刑
拷打 的 口供 经 常 使 无 辜 者 受 到 有 罪 判 决 ,因 此 早 在
《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定 》 虽 然 能 够排 除 非 法 口供 的 证 明
能 力 ,却 不 能 从 根 本 上 阻 断 刑 讯 逼 供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非
近年 来 ,我 国刑事 司法 领域 陆续 暴 露 出云南 杜 培 武案 、湖北余 祥林案 、河 南赵 作 海案 等 一系 列冤 错 案 件 。这 些冤错 案件形 成 的原 因不 尽 相 同 ,但 每个 案件 中都暴 露 出一 个 已经 成 为我 国刑 事诉 讼顽 疾 的共 同特 征,即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审判 阶段对 非 法取得 的被告 人 口供予 以采纳 。面对 学 界 和社 会上 高涨 的反 对刑讯 逼供 、对 非法 取得 的 口供 予 以排 除 的
先进入 审判者的视 线,并最终对案件 事实的认定发挥 重要作 用。同时非法 口供排除规则对是否排 除 “ 重复 自白”和 以非法 口供 为线索取得的物证是 否排除没有规定。这些 问题都会影响 非法 口供
排 除规 则 能 否 达 到彻 底 排 除 的 效 果 , 因此有 妊要 从 证 明 力 的 角度 对 非 法 1供 进 行 研 究 ,并 对 我 国 7 :
故此后 所 得 的相 同 的有 罪 供述仍 不 具有 证 据 能 力。德 国刑 事诉讼 法也 规 定 了被 告人 享有 沉 默权 、获 得 律师 帮助 的权利 ,并 且德 国联 邦 最高法 院通 过判 决 确立 了
警察讯 问时违背 告 知被告 人 享有 沉 默权 所做 的供述 不 能被采 纳作 为判 决 的依 据 ,对 未告 知 被 告人 享 有聘 请
非 法 口供 排 除规 则进 行 再 完 善 。
[ 键 词] 非 法 口供 ;证 据 排 除 ;证 明 力 关 [ 中圈分类号] D 0 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17 62—99 (0 1 3— 0 0— 4 30 2 1 )0 04 0
一
、
问题 的提 出
接对 心 理 造 成 影 响之 方 式 ( 如 欺 罔 、催 眠术 等 ) 例 、 违反刑 诉法 的强 制措 施 及有 损记 忆 力 、判 断力 的方 式
则都 规定 了 严格 的 “ 除 ” 或 “ 排 禁止 使 用 ” 。联 合 国
18 9 4年通过 的 《 止酷刑 和 其他 残 忍 、不人道 或 有辱 禁
18 7 0年 的刑事 诉讼 改革 中就废 除 了预审 中实行 的酷 刑
拷打 。现在 法 国规定 在预 审 法官第 一 次 讯 问受 审查 人
时就应 当告 知其 有权 获 得律 师 的帮 助 ,要保 障 受 审查 人在未 与律 师接 触之 前 不会 受 到讯 问 ,并 且 在第 一 次
则 ”确 立 了警察讯 问被 告 人前 必 须 告 知被 告人 享 有沉
裁措施 ,预 审行 为 的无 效 可 以 由当事 人 提 出 ,也 可 以
口供 的方式 进行 了 限制 。违 反 “ 兰 达规 则 ” 而 获得 米 的 口供必须 要排 除 ,使 口供 不 能在 正 式庭 审 中出 现在 陪 审团面前 ,排 除该供 述 是 在关 于 某 些 动议 的 听 审会 上 。在 听审 会上 ,证人 提 供 证 言 被 交叉 询 问 ,类似 于 正式 审判 ,但不 同 的是 由法 官 而非 陪 审 团决 定 事 实争
过 程 ,对 违 反 同 步 录 制 讯 问 过 程 的 ,法 官 则 排 除 所 获
得 的 口供 ,并宣 称 “ 则 中有 关 防止 逼 供 的条 款 应 该 守 被严格 遵守 ,与 同步记 录讯 问有关 的规 则无 论 怎 么强 调也不 过 分 ” 。在英 国 ,对非 法 口供 的 排 除 也 是 在 审
议 ,而且对 听审会 上 不 利 的裁 决 ,被 告人 可 以联 同对 庭审正 式判 决的不 服 ,一 起 提 出上诉 。 “ 在 1 早 8和 1 9
由预审 法官 、共 和 国检 察 官 、上诉 法 院起 诉 审查 庭 依
职权提 出 。当事人 提 出 申请 的时间 应在 收到 预 审终 结 通 知书 2 0日之 内 ,超 出期 限将不予 受理 ,上诉 法院 起
但 达并不 是现代 意 义上 的排 除规 则 ,而 是 基于 传 统 的
律师 、在讯 问前 与律 师 协商 的权 利 所 获取 的 口供 ,构
“ 自证 其罪 特权 ” 确 立 的 证 据 规 则 。不 自证 其罪 特 不 权 能防止 政府 以刑 求 或 其 他 残 暴 的方 式 向被 告 逼 供 ,
形下获 得时 ,才能 被采 纳 为 证 据 。为保 障被 告 人供 述 系合法 获得 ,英 国 《 留 、待遇 和 讯 问守 则》 详 细规 拘
诉 审查庭 可 以依 职权 在 任 何 时 候 宣告 预 审行 为 无 效 。 侦查过 程 中 ,上诉 法院 起诉 审 查庭 是唯 一 有权 宣 告 预 审行为 无效 的机构 ,预 审行 为 无效 的 事 由有 时 也可 以
在美 国 ,非法 口供 的排 除 与其 他证 据 的排 除 法则 的缘 起并 不相 同。美 国建 国之 初 没有 确 立 非法 证 据 的
排 除规则 ,不过 建 立 了针对 强 迫 、威 逼 等 手段 取 得 的
被 告 人 非 自愿 的 口 供 不 得 作 为 证 据 采 用 的 排 除 规 则 ,
前程序 中进 行 的 ,并 且 由法 官来 裁 决 ,可 采性 问题事 先解决 同时能够 减少 庭 审 中因 提 出证据 可采 性 的问题
而拖延 的情 况 。 德 国刑事 诉讼 法 第 1 6条 a中规定 了一 系列关 于 3
件 事实 的认 定发 挥潜在 的实质作 用 。
二 、两大法系阻断非 法口供证明力的比较研究
告人 带来 实际 的利 益 ,非法 口供排 除规 则 在我 国司法 实践 中能起 到多 少 作用 确 实令 人 堪 忧 。要 真正 实 现 非
法 口供排 除规则 所 欲求 的保 障被 告 人权 益 、遏 制 警察 违法 等功 能 ,必 须彻底 阻断 非 法 口供 对 案 件事 实 的证 明力 ,使非 法 口供不 能 进入 审 判 者 的 视线 ,不 能 对案
默权 、讯 问时律 师在 场 帮助 权 等 内容 ,对 取 得 被 告人
接受讯 问后 进行 的任 何 一次 讯 问 ,预 审 法官 都应 当事 先传 唤受审 查人 的诉 讼 辅佐 人列席 讯 问 ,除 非 受追 诉 人 明确 表示 放弃 此权 力 。对违 反讯 问 被告 人 法 律规 定 的 ,法 国刑 事诉 讼 法规 定 了法 定无 效 和实 质无 效 的 制
正起 到排除 的效果 。在 上述 问 题都 阙如 的情 况下 ,非 法 口供 的排 除即不 能制 止警 察 刑讯 逼供 ,亦 不 能为 被
[ 作者简介 ]林铁军 (9 8一) 17 ,男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刑事诉讼方 向 20 0 9级博 士研 究生。主要研究方 向:证
据 法 学 、刑 事诉 讼 法 学 。
呼声 ,司法机关 积极应对 ,2 1 0 0年 6月 1 3日最 高人 民 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公 安 部 、国家 安 全部 、司法
法 口供对 案件事 实 的证 明力 ,换 言之 ,虽 然 司法解 释 规 定了从形 式上排 除非 法 口供 ,使其 不 能成 为 定案 依
据 ,但非法 口供实质 上 已经 通过 庭前 案 卷 移送 预先 进
法 口供排除 的程序 优先 审查 原则 、口供是 否 非法 的证
明责 任和证 明标准 、法庭 对 口供 是否 非法 的审查 方 式
及对一 审确定 口供是 否非法不服 时二审 的处理 等问题 , 成 为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文 明 进 步 的 一 个 里 程 碑 。然 而 ,
[ 收稿 日期 ]2 1 — 3—2 01 0 7
世纪 ,英 国法 院就 对那 些 以刑 讯 、暴力 或 其 他 强制 性 方法 获取 的被告 人供 述 加 以排 除 ,并将 此 作 为 保 护被 告人 的手段 。 《 9 4年警察 和刑 事证 据法》 更 是 规定 ” 18 被告人 的 口供 只有 在被 证 明 了不 是 通 过强 迫 供述 者 获 得或者 在特 定环境 下 的 言行 可 能导 致 供述 不 可靠 的情
人 格的待 遇或 处罚公 约》 第 1 5条 规 定 : “ 一缔 约 国 每 应 确保在 任何诉 讼 程序 中 ,不 得 援 引 任何 确 属酷 刑 逼 供 作 出的陈述 为依 据 。但这 类 陈述 可 以引 作对 被 控施 用 酷刑逼 供 者 起诉 的证 据 。 可 见 排 除 非 法 口供 已 经 ”
再 出 现 在 案 卷 之 内 ,并 且 不 致 影 响 案 件 审 理 的 过 程 。
通 过对 两大法 系阻 断非 法 口供 证 明力 的 简单 比较
法证 据排 除规 定》 明确 了非 法 口供 的范 围,规定 了非
次供述 ,还是 将非法 获 取 口供之 后再 合 法 获取 的多
次重复 自白一 同排除 及依 据刑 讯 逼供 等手 段 获取 的非 法 口供为线 索查 获的 实物证 据 是 否一并 排 除 等问题 没
有规定 ,而 这些也往 往 实际 影 响着 非法 口供 能 否对 案 件事实产生 实质 的证 明作 用 ,决 定 着排 除规 则 能否 真
2 1 年 第 3期 01
武 汉公 安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2 1 N .3 01 O
论我 国非法 口供排除规则 的完善
以 非 法 口供 证 明 力 的 阻断 为视 角
林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军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北京
[ 摘 要]
10 3 ) 0 0 8
目前 的 非 法 口供 排 除规 则仅 能从 形 式 上 排 除 非 法 口供 ,非 法 口供 实质 上 已 经通 过 庭 前案 卷 移送 预
入 法官 的视 线 ,使法 官 在对 其他 证据 审 查 时按 照非 法
口供的内容 “ 按图索骥”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从而
非法 口供最终对 案件 事实 的认 定发挥 实质 的重 要作用 。
同时 , 《 法证 据 排除 规 定》 对 排除 的 非法 口供仅是 非
一
部联 合颁 布了 《 于办理 刑事 案件 排 除非 法证 据若 干 关 问题 的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法证据排 除规定》 。《 非 ) 非
在 国际社 会达 成 了共 识 。
所得 的被告 人 的 口供 不得作 为证 据使 用 ( 证据 力 ) 无 。
德 国的 司法实践 对 采用 上 述非 法方 法 得 到 口供 后 ,再
次讯 问时并 无非 法 所获 得 的 口供也 禁 止使 用 ,理 由是
由于 被告人 此 时的供述 仍受 往昔非法 讯问压 力的影 响 ,
虽然不 同法 系 国家 根据 各 自不 同 的诉 讼 传统 、诉 讼理 念及诉 讼模 式对 非 法证 据 的排 除采 用 不尽 相 同的 规 定 ,但对 采用 刑讯 逼 供等 手 段 取得 的被 告人 的 口供
被告人 口供 非法 取得 的证 据使 用禁 止 ( 称证 据 力禁 或 止) ,根 据 该 条 规 定 采 用 所 有 对 生 理 有 影 响 的 方 式 ( 例如 虐 待 、使 疲劳 、身体 侵 害 、施 打药 物)、所 有直
在 保证 了被告人 供 述 自愿 性 的情 况 下 ,美 国联 邦 最高 法 院基 于更好地 保 障被 告 人 的诉 讼 权 利之 目的 ,通过 米 兰达判 决形成 了著 名 的 “ 兰达 规则 ” “ 米 。 米兰 达规
成证据 的禁 止 。法 国在 纠问 式诉讼 制度 下 ,通 过酷 刑
拷打 的 口供 经 常 使 无 辜 者 受 到 有 罪 判 决 ,因 此 早 在
《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定 》 虽 然 能 够排 除 非 法 口供 的 证 明
能 力 ,却 不 能 从 根 本 上 阻 断 刑 讯 逼 供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非
近年 来 ,我 国刑事 司法 领域 陆续 暴 露 出云南 杜 培 武案 、湖北余 祥林案 、河 南赵 作 海案 等 一系 列冤 错 案 件 。这 些冤错 案件形 成 的原 因不 尽 相 同 ,但 每个 案件 中都暴 露 出一 个 已经 成 为我 国刑 事诉 讼顽 疾 的共 同特 征,即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审判 阶段对 非 法取得 的被告 人 口供予 以采纳 。面对 学 界 和社 会上 高涨 的反 对刑讯 逼供 、对 非法 取得 的 口供 予 以排 除 的
先进入 审判者的视 线,并最终对案件 事实的认定发挥 重要作 用。同时非法 口供排除规则对是否排 除 “ 重复 自白”和 以非法 口供 为线索取得的物证是 否排除没有规定。这些 问题都会影响 非法 口供
排 除规 则 能 否 达 到彻 底 排 除 的 效 果 , 因此有 妊要 从 证 明 力 的 角度 对 非 法 1供 进 行 研 究 ,并 对 我 国 7 :
故此后 所 得 的相 同 的有 罪 供述仍 不 具有 证 据 能 力。德 国刑 事诉讼 法也 规 定 了被 告人 享有 沉 默权 、获 得 律师 帮助 的权利 ,并 且德 国联 邦 最高法 院通 过判 决 确立 了
警察讯 问时违背 告 知被告 人 享有 沉 默权 所做 的供述 不 能被采 纳作 为判 决 的依 据 ,对 未告 知 被 告人 享 有聘 请
非 法 口供 排 除规 则进 行 再 完 善 。
[ 键 词] 非 法 口供 ;证 据 排 除 ;证 明 力 关 [ 中圈分类号] D 0 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17 62—99 (0 1 3— 0 0— 4 30 2 1 )0 04 0
一
、
问题 的提 出
接对 心 理 造 成 影 响之 方 式 ( 如 欺 罔 、催 眠术 等 ) 例 、 违反刑 诉法 的强 制措 施 及有 损记 忆 力 、判 断力 的方 式
则都 规定 了 严格 的 “ 除 ” 或 “ 排 禁止 使 用 ” 。联 合 国
18 9 4年通过 的 《 止酷刑 和 其他 残 忍 、不人道 或 有辱 禁
18 7 0年 的刑事 诉讼 改革 中就废 除 了预审 中实行 的酷 刑
拷打 。现在 法 国规定 在预 审 法官第 一 次 讯 问受 审查 人
时就应 当告 知其 有权 获 得律 师 的帮 助 ,要保 障 受 审查 人在未 与律 师接 触之 前 不会 受 到讯 问 ,并 且 在第 一 次
则 ”确 立 了警察讯 问被 告 人前 必 须 告 知被 告人 享 有沉
裁措施 ,预 审行 为 的无 效 可 以 由当事 人 提 出 ,也 可 以
口供 的方式 进行 了 限制 。违 反 “ 兰 达规 则 ” 而 获得 米 的 口供必须 要排 除 ,使 口供 不 能在 正 式庭 审 中出 现在 陪 审团面前 ,排 除该供 述 是 在关 于 某 些 动议 的 听 审会 上 。在 听审 会上 ,证人 提 供 证 言 被 交叉 询 问 ,类似 于 正式 审判 ,但不 同 的是 由法 官 而非 陪 审 团决 定 事 实争
过 程 ,对 违 反 同 步 录 制 讯 问 过 程 的 ,法 官 则 排 除 所 获
得 的 口供 ,并宣 称 “ 则 中有 关 防止 逼 供 的条 款 应 该 守 被严格 遵守 ,与 同步记 录讯 问有关 的规 则无 论 怎 么强 调也不 过 分 ” 。在英 国 ,对非 法 口供 的 排 除 也 是 在 审
议 ,而且对 听审会 上 不 利 的裁 决 ,被 告人 可 以联 同对 庭审正 式判 决的不 服 ,一 起 提 出上诉 。 “ 在 1 早 8和 1 9
由预审 法官 、共 和 国检 察 官 、上诉 法 院起 诉 审查 庭 依
职权提 出 。当事人 提 出 申请 的时间 应在 收到 预 审终 结 通 知书 2 0日之 内 ,超 出期 限将不予 受理 ,上诉 法院 起
但 达并不 是现代 意 义上 的排 除规 则 ,而 是 基于 传 统 的
律师 、在讯 问前 与律 师 协商 的权 利 所 获取 的 口供 ,构
“ 自证 其罪 特权 ” 确 立 的 证 据 规 则 。不 自证 其罪 特 不 权 能防止 政府 以刑 求 或 其 他 残 暴 的方 式 向被 告 逼 供 ,
形下获 得时 ,才能 被采 纳 为 证 据 。为保 障被 告 人供 述 系合法 获得 ,英 国 《 留 、待遇 和 讯 问守 则》 详 细规 拘
诉 审查庭 可 以依 职权 在 任 何 时 候 宣告 预 审行 为 无 效 。 侦查过 程 中 ,上诉 法院 起诉 审 查庭 是唯 一 有权 宣 告 预 审行为 无效 的机构 ,预 审行 为 无效 的 事 由有 时 也可 以
在美 国 ,非法 口供 的排 除 与其 他证 据 的排 除 法则 的缘 起并 不相 同。美 国建 国之 初 没有 确 立 非法 证 据 的
排 除规则 ,不过 建 立 了针对 强 迫 、威 逼 等 手段 取 得 的
被 告 人 非 自愿 的 口 供 不 得 作 为 证 据 采 用 的 排 除 规 则 ,
前程序 中进 行 的 ,并 且 由法 官来 裁 决 ,可 采性 问题事 先解决 同时能够 减少 庭 审 中因 提 出证据 可采 性 的问题
而拖延 的情 况 。 德 国刑事 诉讼 法 第 1 6条 a中规定 了一 系列关 于 3
件 事实 的认 定发 挥潜在 的实质作 用 。
二 、两大法系阻断非 法口供证明力的比较研究
告人 带来 实际 的利 益 ,非法 口供排 除规 则 在我 国司法 实践 中能起 到多 少 作用 确 实令 人 堪 忧 。要 真正 实 现 非
法 口供排 除规则 所 欲求 的保 障被 告 人权 益 、遏 制 警察 违法 等功 能 ,必 须彻底 阻断 非 法 口供 对 案 件事 实 的证 明力 ,使非 法 口供不 能 进入 审 判 者 的 视线 ,不 能 对案
默权 、讯 问时律 师在 场 帮助 权 等 内容 ,对 取 得 被 告人
接受讯 问后 进行 的任 何 一次 讯 问 ,预 审 法官 都应 当事 先传 唤受审 查人 的诉 讼 辅佐 人列席 讯 问 ,除 非 受追 诉 人 明确 表示 放弃 此权 力 。对违 反讯 问 被告 人 法 律规 定 的 ,法 国刑 事诉 讼 法规 定 了法 定无 效 和实 质无 效 的 制
正起 到排除 的效果 。在 上述 问 题都 阙如 的情 况下 ,非 法 口供 的排 除即不 能制 止警 察 刑讯 逼供 ,亦 不 能为 被
[ 作者简介 ]林铁军 (9 8一) 17 ,男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刑事诉讼方 向 20 0 9级博 士研 究生。主要研究方 向:证
据 法 学 、刑 事诉 讼 法 学 。
呼声 ,司法机关 积极应对 ,2 1 0 0年 6月 1 3日最 高人 民 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公 安 部 、国家 安 全部 、司法
法 口供对 案件事 实 的证 明力 ,换 言之 ,虽 然 司法解 释 规 定了从形 式上排 除非 法 口供 ,使其 不 能成 为 定案 依
据 ,但非法 口供实质 上 已经 通过 庭前 案 卷 移送 预先 进
法 口供排除 的程序 优先 审查 原则 、口供是 否 非法 的证
明责 任和证 明标准 、法庭 对 口供 是否 非法 的审查 方 式
及对一 审确定 口供是 否非法不服 时二审 的处理 等问题 , 成 为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文 明 进 步 的 一 个 里 程 碑 。然 而 ,
[ 收稿 日期 ]2 1 — 3—2 01 0 7
世纪 ,英 国法 院就 对那 些 以刑 讯 、暴力 或 其 他 强制 性 方法 获取 的被告 人供 述 加 以排 除 ,并将 此 作 为 保 护被 告人 的手段 。 《 9 4年警察 和刑 事证 据法》 更 是 规定 ” 18 被告人 的 口供 只有 在被 证 明 了不 是 通 过强 迫 供述 者 获 得或者 在特 定环境 下 的 言行 可 能导 致 供述 不 可靠 的情
人 格的待 遇或 处罚公 约》 第 1 5条 规 定 : “ 一缔 约 国 每 应 确保在 任何诉 讼 程序 中 ,不 得 援 引 任何 确 属酷 刑 逼 供 作 出的陈述 为依 据 。但这 类 陈述 可 以引 作对 被 控施 用 酷刑逼 供 者 起诉 的证 据 。 可 见 排 除 非 法 口供 已 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