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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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改革的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的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
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春秋决狱:原❤定罪 儒学在司法领域的介入,并由此而深入至于立 法领域,开启法律指导思想的儒家化进程(案例见下页)
《太平御览》六百四十引中讲:乙与丙争吵打架,丙 用佩刀刺乙,乙的儿子甲(见此情况)用棍子打丙, 却误伤其父。对甲应如何处理?有人说甲应该因殴父 论罪。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 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着棍子去帮忙, 他并非有意要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 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 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了许止死罪。甲并 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依此定罪处罚。
经学:经学是指中国古代,研究儒家经典,解释其字面意义、 阐明其蕴含义理的学问。经学是中国古代学术的主体,仅《四 库全书》经部就收录了经学著作一千七百七十三部、二万零四 百二十七卷。经学中蕴藏了丰富而深刻的思想,保存了大量珍 贵的史料,是儒家学说的核心组成部分。
汉朝是经学最为昌盛的时代,朝野内外诵读经书蔚然成风, 《汉书·韦贤传》引民间谚语说“遗子黄金满赢,不如一经”。 汉朝的“以经义决狱”是汉朝经学与王朝政治相结合的一大特 色,也是汉朝经学繁盛的一大标志。儒生通过司法实践并官学 私学教育,移风易俗,把经学思想深深的植入了普通民众之中。
第二节、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春秋决狱典型判例一则:假冒太子刘据一案 汉召帝,名弗陵,汉武帝少子。公元前95~前 74年。亲贤臣,远小人,内修德政,外和匈。 史称“昭宣中兴”。 首先,春秋决狱使得原来的刑法处理人道化, 蕴含对人性的关爱,消解汉律的残酷和冷峻。 其次,春秋决狱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是判例 法灵活运用的一种形式。 再次,春秋决狱提供了法律解释的途径,给予 司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道家黄老学派“无为 而治”的思想。
秦王朝在“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时, 令行禁止,风行万里,法制虽有严酷,但在社会承受 的范围内运行。 但实现统一的秦王朝,违背了“礼法以时而定, 制令各顺其宜”,“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的法家精神,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组成。 廷尉设卿一人为长官,属官有正、左右监。汉 武帝曾赋予尚书以司法审判权。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 令兼理司法,郡设决曹掾,是专职的司法官吏, 审理一般案件,最后由郡守裁决。
二、诉讼制度 1、告劾 “告劾”即起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 告诉;一是由政府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及告劾,但蒙受 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 “诣阙上书”。阙:宫阙,中央司法机关所在 地。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汉代与行政有关的法律有:《附益律》 》—系 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抑制《尚方律》—系抑制官 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史律》—系规范史 官撰写 史书的法律;《上计律》—系考核官吏的法 律;《汉官旧议》—系规定官制的法律,等等。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

婚姻与家庭
• (一)婚姻法 • ⒈ 婚姻的成立 •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女子年十五至三十 岁以内不出嫁,便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进行惩罚。 • 汉代的早婚现象极为普遍。 • 汉代仍然存在招赘婚姻,即男子被招入女家为赘婿。 • ⒉ 一妻多妾制 • 妻妾地位不同,妾的地位很低。 • ⒊ 婚姻的解除 • 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为基本原则。两汉 时期由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 的一条绳索。妇女在婚后虽然“事奉循公姥”,“昼夜勤 劳作”,但公婆稍不欢心,便可强迫夫妻离异。 • 同时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然而在一般情况下, 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关于离婚 后的财产问题,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出嫁时的财 物带走。
死子继。汉律有关于“非子”、“非正”的规定。所谓
“非子”,是指非亲生子;“非正”,是指非嫡妻之子。 汉律不承认“非子”、“非正”的爵位继承权。凡有爵位 的王侯,坐“非子”、“非正”者,免爵除国。 • 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汉代开始出现诸
• ⒊ 怨望诽谤政治 • 怨望,即怨恨不满。因怨恨而诽谤政治,也是重大犯罪。 • ⒋ 左道
• 即邪道,凡以左道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 ⒌ 废格诏书
• “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
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 ⒈ 不敬,大不敬 • 不敬,即对皇帝轻蔑失礼。 • ⒉ 阑入宫殿门 • 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宫殿是皇帝居住和处理政务的 地方,为了保障皇帝的人身安全,门禁森严。守卫宫门的
第三节 汉代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 ⒈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 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 • 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十岁以 下八十岁以上。在此年龄以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旳法律制度
(公元前223年—223年)
学习要点:本章要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 律儒家化旳新局面旳发展走向和特点。详细体 现为汉朝前后不同旳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 旳变化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二、汉朝旳立法概况 三、汉朝时律学旳发展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 五、汉朝旳司法制度
五、司法制度(二)
(二)诉讼判制度旳发展
6、《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
代旳法律极难推倒重订;②完备旳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
出来。
2)定义:
3)原则:①原心定罪 ②利弊分析
4)影响:①对律学旳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旳修正 ③
增进了法律儒家化旳 。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③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 ②漏泄省中语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 ②腹诽罪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四)
(二)民事法制
继承制度;王位继承仍实施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上实施诸子均分。
1)改革旳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旳需要
2)改革旳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旳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旳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旳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横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旳标志。
(2)女徒顾山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三)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汉朝旳疆域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 主,辅之以儒、法思想,体现为“与民休息”、 “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第五章 汉代法制

第五章 汉代法制
—— 《左氏传》、《公羊传》、《谷 梁传》。董仲舒属公羊派,《公羊春秋》 被作为最高经典
春秋决狱
“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 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 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 以经对,言之详矣‛ ——廷尉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 (汉武帝)皆以为是‛,春秋决狱盛 极一时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叔孙通作《傍章律》十八篇(又叫《汉 仪》)
(二)武帝以后的立法活动:

张汤 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
( 《越宫律》——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 的法律)

赵禹 制定《朝律》六篇;
(《朝律》又叫《朝会律》——关于朝贺制 度的专门法律)

《沈命法》:假如发生‚群盗‛,当地官
吏未能发觉,或者发觉后未能破案或全部 捕获,郡守以下,直到小吏都要处死。 ‚腹诽之法‛:当权者认为有人对法令有 不同看法而心怀不满的,尽管是不说话, 微反唇,而没有犯罪行为,也要以腹诽罪 处死。 削夺地方诸侯势力:《 酎金律》《左官律》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


——是汉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九章
律》、《越宫律》、《朝会律》、《酎金 律》、《上计律》、《左官律》、《尚方 律》、《田租税律》、《沈命法》、《见 知故纵之法》


——是皇帝发布的诏令,汉律主要渊源之 一。 效力高于律 。廷尉杜周 :‚三尺法安在?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 为是,何古之法乎?‛

文帝下诏:‚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
不息‛,是‚不德‛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

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 弃市

即:以徒刑五年、笞三百、笞五百、弃市, 来取代原来的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 刑

(05)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05)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二、 汉武帝以后 汉初政策法令推行七十年后,武帝时期社会经济得到 恢复和发展,封建国家积累起雄厚的物质基础,西汉王朝 也发展到最强盛时期。但严峻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豪 强大户骄纵不法,地方割据势力坐大,土地兼并现象严重。 面对新的社会形势,如何统一人们思想,维护大一统的专 制统治,仅仅依靠无为思想难于解决问题,汉武帝统治集 团需要寻找新的理论武器。 儒家的代表人物董仲舒在应对汉武帝策问贤良文学之 士时,呈上“天人三策”,提出既要抛弃秦朝推行的法家 重刑主义的传统,也要改变汉初奉行的清静无为的道家思 想,而应以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方针。即所谓“罢黜 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就是要按照儒家倡导的礼仪道 德观念,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这 一建议被汉武帝所采纳,儒学遂成为官学,上升为国家占 统治地位的正统思想。

第二节 汉代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一、汉律六十篇及主要立法 (一)以“约法省禁”为原则的汉初70年 1、 约法三章 汉朝开国皇帝刘邦在攻进秦都咸阳后,为争取民心, 扩大政治影响,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这是两汉最初的立 法。 2、九章律 汉王朝建立后,相国萧何受汉高祖刘邦之命,参照秦 律作律九章。即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主要 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 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 之事),合为九章。这是汉朝最主要的法典,通常所说的 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

(三) 科 科,亦称科条、事条,包括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刑 事条文和行政、礼仪规定。作为一种补充律、令不足的重 要法律形式。科最早源于汉初,汉高祖时期萧何曾订“大 臣宁告之科”,作为官吏奔丧的法律规定,首开适用科条 的先例。此后,科的数量、种类繁多,难计其数。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1.黄老思想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4.《九章律》5.《汉律六十篇》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7.“亲亲得相首匿”8.自告9.先请10.刑制改革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14.危害统治的犯罪15.券书16.七出17.三不去18.君权神授19.尚书台20.官吏选任制度21.考课制度22.致仕制度23.司吏校尉24.六条问事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29.诉讼制度30.审判制度31.春秋行刑32.春秋决狱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

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

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

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起了重要作用。

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

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

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疑难解析】: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第二节两汉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两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西汉前期的《九章律》、《傍章》;西汉中期的《越宫律》、《朝律》,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重点、难点:⼀、“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九章律》及汉律六⼗篇的基本内容;三、⽂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及其意义;四、汉律开始出现的儒家化表现;五、春秋决狱与秋冬⾏刑制度。

汉承秦制,西汉建国初期,依然继承秦朝各项基本制度。

随着战乱的逐渐平息,统治者冷静下来认真总结秦朝兴亡之得失,开始对治国之策作出许多重⼤调整,使得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得到确⽴和巩固。

因此,汉朝法律制度既有继承秦朝的⼀⾯,也有进⾏重⼤改⾰的⽅⾯,使其封建法制⽇趋成熟。

⼀、⽴法概况(⼀)“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汉朝认真总结秦朝暴兴暴亡的教训,转变治国策略,使其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地发⽣了重⼤变化,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1、汉初黄⽼⽆为、“宽省刑罚”思想的产⽣秦末农民起义和楚汉战争历时⼋年,造成⼟地荒芜,⼈⼝锐减,经济萧条,国家财⼒空虚。

这种局⾯迫使汉初统治阶级深刻反思,他们检讨了法家“专任刑罚”、“重刑轻罪”主张的弊病。

为了迅速恢复经济,巩固新政权的基业,刘邦君⾂采⽤黄⽼学派主张的“⽆为⽽治”思想,实⾏“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政策,其核⼼就是要让百姓安居乐业,在民富的基础上达到国强的⽬的。

这⼀政策起到了安定民⼼和稳定社会秩序的良好作⽤。

经过汉初七⼗余年的休养⽣息,取得了显著成效,社会积累起雄厚的物质财富,汉朝新⽣政权也得到了稳定。

但是,由于开国初期刘邦曾⼤封刘⽒⼦弟为诸侯王,且王位世袭,造成这些王侯⼦孙拥兵⾃重,妄⾃尊⼤,并于景帝时酿成吴楚等七国之乱。

虽然叛乱最终得到平息,但诸侯王尾⼤不掉的局⾯并未彻底改变,西汉政权也⾯临着潜在的统治危机。

2、武帝以后“礼法并⽤”、“德主刑辅”思想的确⽴公元前141年,汉武帝刘彻继位。

他不能容忍诸侯王国同中央政权分庭抗礼,决⼼改“⽆为⽽治”为“有为⽽治”,强化中央集权,削弱地⽅藩王势⼒,推⾏“强⼲弱枝”的基本国策。

适应汉武帝的政治需要,董仲舒对儒学思想加以改造,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了统治者的采纳。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东汉末年,董卓之乱使旧律湮灭。应劭于建安六 年对汉律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整理与修订。但具体 内容,无从考察。 从两汉的立法活动中可以看出,西汉初年,刘 邦废秦苛法,法律呈现由繁入简,由苛转轻的趋 势,汉武帝时改变了这种发展趋势,后来虽有要 求约简法律的呼声,但基本没有实现,东汉以后 的法律又出现出烦苛入轻简的发展趋势。这种发 展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但也直接受制于阶级斗争 形势的变化和立法思想的影响。
2.令。皇帝于律外发布的诏令。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 威,是汉朝法律最基本的渊源,它可以政变、补充以至 取消某些现行的法律。 由于汉代的令是历朝皇帝随时,因人、国事发布的, 因此,它有如下特点: 一是汉朝令的数量特别多。到西汉末年不得不分类整理 编成“令甲”、“令乙”、“令丙”。仅“集为令甲以 下三百余篇。” 二是汉朝令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中,有加强封建司 法的“廷尉挈令”、“狱令”;有警卫宫廷的“宫卫 令”;有赋税征收的“田令”;有祭祀礼仪方面的“祠 令”、“斋令”等等;
意义: 对汉初文帝“除肉刑”之举,后世多有评说,大 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了文帝的“德 政”。 但是,从封建制度确立到汉初,已经历了三百多 年,地主阶级在其统治实践中逐步认识到,既要 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是 更为有利的。 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 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 转折点。 这一改革,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 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3. 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 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 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 法律允许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罪犯而不负刑事 责任。按汉律的规定,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 匿祖父母,属于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 反之,尊长首匿卑幼者,死罪以下也不负刑事责 任,即使所匿为死罪,也可通过上请程序来减免 刑事责任。 汉律的这一规定,是儒家经义的直接法律化, 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律制

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律制

刑法原则旳进一步发展
• ⒉ “亲亲得相首匿” •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 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旳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 为父隐”。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 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这一原则为今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地方,为了保障皇帝旳人身安全,门禁森严。守卫宫门旳 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也要受法律制裁。
危害封建统治旳犯罪
• ⒈ 大逆不道 • 汉统治者把对抗封建统治旳农民诬为“盗贼”、“群盗”,
以大逆无道罪加以严厉镇压。 • ⒉ 群饮酒罪 • 为预防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要求:“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罚金四两。” • ⒊ 首匿罪 • 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 • ⒋ 通行饮食 • 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 ⒌ 见知故纵 • 不论是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尤其是“盗贼”,必
须举告,不然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
行为能力旳拟定
• 汉代还没有近代意义上民法中行为能力旳要求,只能从当 初法律要求旳人们承担徭役旳年龄来推定。
• 汉初,法律要求男子年“二十三傅之畴官”。男子从二十 三岁起便要在政府登记,开始为公家服徭役。“未二十三 为弱,过五十六为老”。把开始服徭役年龄由二十三岁改 为二十岁。
劓、剕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也变化了原来旳“五刑” 制度。 • 但是又出现了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 死刑范围;第二,以笞替代劓刑、斩左趾,成果受刑者 “率多死”。 •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景帝曾两次下诏降低笞数,而且还要求了刑具规格、受刑 部位以及施行时半途不得换人。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 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 东汉初,明帝诏中有提到斩右趾,阐明又以此刑替代弃市, 把文帝时由轻入重旳一项又改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 和斩右趾。 • 刑制旳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由横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 段旳转折点。这一改革,愈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需要, 同步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旳过渡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 以无为为前提的文武并用、生杀并举的基本法律主张: ❖ 陆贾曾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长久之计”。
“逆”为法家的夺取之道,“顺”为儒家的守成之法, ❖ 因天之生也以养住,谓之文;
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
6
“礼”文化理论
❖ 汉儒对礼的定义作了更明晰的规范,“夫礼者,所以定亲 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判定社会成员一切 言行是否适宜的统一尺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 员都必须自觉熟悉它的内容,接受它的制约。
❖ 元旦(汉武帝太初元年恢复夏历,以正月初一为岁首) ❖ 元宵节(前180年文帝即位) ❖ 清明节 ❖ 上巳节(三月上旬巳日,三月三)、 ❖ 乞巧节 ❖ 重阳节 ❖ 春秋社日(立春、立秋后第五个戊日,祭社神即土地神) ❖ 冬祭腊日(冬至后第三个戊日,祭祖先)
9
儒学的经学化
❖ 经的内容,起初只限于孔子删定的“六经”,即《诗经》、 《书经》、《易经》、《礼经》、《乐经》、《春秋经》。
治的严重犯罪,处以重刑。 ❖ 4、通行饮食: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提供饮食
,以大辟(斩首)处之。
24
❖ 5、见知故纵: ❖ 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
”,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 同罪。 ❖ 监临部主: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 为,要及时纠举,不然同负刑事责任。 ❖ 沈命法:惩处隐匿盗贼之法。敢蔽匿盗贼者,没其 命也。如“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发觉了未 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皆处死。
22
(三)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 1、不敬、大不敬:对皇帝轻蔑失礼。 ❖ 2、阑入宫殿门: ❖ 阑入,无凭证擅自闯入。 ❖ 守卫宫门的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

第五章两汉的法制

第五章两汉的法制
• 淳于缇萦故事。
主要罪名
• 维护君主专制权力。“诋欺”、“诬罔”、 “废格沮事”、“诽谤怨望”、 “漏泄省 中(指皇帝的宫廷)语”等。
• 维护中央集权。“阿附藩王”等。 • 镇压“盗贼”。“通行饮食” 、“见知放
纵”、“沈命法”等。 • 保辜制度。伤害行为按照被害人一定期限
后的伤势情况定罪量刑。
第五节 财产法律制度
• 法律对于私有土地房屋的规模按照人们 的社会等级地位而有差别。“田宅逾制” 罪。
• 拾得遗失物送政府机构公告一定时间, 无人认领的,大的财物归政府,小的财 物归拾得人。
• 严格的限制借贷利息。 • 耕地的租赁称之为“租佃”,地租率高
达收获量的50%。
第六节 司法制度
• 司法机构 • 诉讼与审判制度
颂系
• 汉代诉讼制度的一种。即:凡被逮捕及关 押者均须戴刑具,而法律规定老少、废疾 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即所谓“颂 系”。这是儒家道德原则的法律化。
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 公元前179年废除夷三族以及“收孥”(将 罪犯女性亲属收为官奴婢)。
•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废肉收孥刑。黥刑为髡 钳城旦春五年,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 趾刑为笞五百。并设定劳役刑的刑期。以 后景帝进一步减轻笞刑数目。
• 长幼减免刑罚。 •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地节四年(前
66)法令规定三代以内亲属可以互相隐瞒 罪行不构成犯罪。
先请
• “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并为后世封 建帝王所沿袭。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 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 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凡经上请, 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它体现了儒家思 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 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
• “陆贾分金”的故事。

两汉的法律制度

两汉的法律制度
4
第二节
一、立法活动
汉朝的立法概况
萧规曹随
1. 高祖时期—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律 约法三章、九章律、
2. 汉武帝时期—越宫律、朝律 越宫律、 1.律
二、法律形式
2.令 3. 科 4.比
5
第二节 两汉的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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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O6年一公元22O年) 公元前2O6年一公元22O 2O6年一公元22O年 第一节 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汉朝的立法概况 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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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汉朝的法律形式
汉朝法律除在内容上因袭秦律外, 汉朝法律除在内容上因袭秦律外,在法律形式上也 有所继承和发展,并使之规范化。 有所继承和发展,并使之规范化。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 有:
1.律。自秦以后,律成为封建国家最基本的法 . 自秦以后,
律形式。它是由国家制定的,一般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律形式。它是由国家制定的,一般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与其他法律形式相比,律有相对的稳定性。 与其他法律形式相比,律有相对的稳定性。汉代的律很 九章律》 越宫律》 朝会律》 多,如《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酌金 左官律》等等。此外, 律》、《左官律》等等。此外,与律相同性质的还有 “沈命法”、“相坐法”等。 沈命法” 相坐法” 由于汉代的“ 是经各朝不断增益而发展起来的, 由于汉代的“律”是经各朝不断增益而发展起来的, 四百年间基本没有进行过全面整理,因此, 四百年间基本没有进行过全面整理,因此,汉律的系统 性较差,内容交叉,重复的情况比较严重,较为庞杂, 性较差,内容交叉,重复的情况比较严重,较为庞杂, 这是汉代律的重要特点。 这是汉代律的重要特点。 12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3《傍章律》:是规定君臣朝请及宫廷所用的各种礼仪,共 十八篇
4《越宫律》与《朝律》:汉武帝时期的两次立法活动的成 果。越宫律是廷尉张汤主持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立法。 另一个是赵禹制定的《朝律》有关朝见皇帝的礼仪。 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奠定了汉律的大体规模,形成了 汉律的基本框架,被以后汉朝历代皇帝所遵循。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东汉对西汉的法律继承占据主要方面,刘秀称帝后,废除 了王莽之苛法,恢复了西汉的九章律。改变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 三汉代主要法律形式: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制度改革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制度改革:
汉文帝初期,朝廷的刑罚还是相当严厉的,除死刑之外还 有肉刑,不是刺面削鼻,就是剜膝砍脚。有一次,齐国的太仓 令淳于公犯了罪,按法当判肉刑。汉文帝下诏把他逮捕到长安 治罪。淳于公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他见五个女儿柔弱, 不由叹了口气说:“只有女儿没有儿子,到了危机时刻就没有 用了。”淳于公的一个小女儿听了,下决心拼死也要将父亲救 出。她跟在逮捕父亲的官差后面,一直到了首都长安。到长安 以后,缇萦给汉文帝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我的父亲是齐国的 一个小官吏,齐国的百姓全都称赞他为官廉明。如今触犯了法 律,当被处以刑罚。我感到很难过,因为我父亲很想悔过自新, 但人死了就不能再活,被损毁了的肉体就不能再恢复,即使他 想悔过自新都不可能了。因此我愿意把自己没入官家当奴婢, 以赎父亲的刑罪,使父亲有个自新的机会。 汉文帝见到这封信后,觉得缇萦小小年纪竟这样懂事,便赦 免了淳于公,并且下令废除了肉刑。
三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董仲舒特别推崇 《春秋》把它看成治国理民的法典。董仲舒自己就 是按照《春秋》的“微言大义”行事的,凡是遇到 政治、法律等疑难问题,他都从《春秋》中找答案, 并按照《春秋》精神,从理论上加以论证。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掌握学习重点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一、立法指导思想(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

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

”(汉书·景帝纪》)。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

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一)立法领域“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

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

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

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

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学习重点: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二)《九章律》的制订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二、法律形式(一)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资料笔记-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资料笔记-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资料笔记: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1)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汉初以”黄老学派”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的历史背景及特点;汉武帝以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历史背景,”德主刑辅”。

(2)两汉的立法活动:”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沈命法》,《通行饮食法》,《左官律》,《阿dang附益法》,《酎金律》,《事国人过律》。

(3)两汉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4)两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时效,亲亲得相首匿,先自告除其罪,”先请”制度。

(5)汉文帝的刑制改革:汉初文帝、景帝刑制改革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6)两汉的主要犯罪:妨碍加强中央集权的犯罪,妨碍加强君主专制的犯罪,妨碍维护皇帝尊严及庇护皇帝安全的犯罪,妨碍镇压农民反抗的犯罪及其具体罪名。

(7)两汉的财产继承制度:提倡”同居共财”,出现诸子均分的情况,遗嘱继承出现。

(8)两汉的行政办理制度:中央的三公九卿制,地方从郡国并立发展到郡县制。

(9)”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的原义,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实践,”春秋决狱”的历史意义。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汉书· 刑法志》:‚汉兴,高祖 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 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 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 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 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 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 章。‛ 在《法经》的基础上增 加了《户》、《兴》、《厩》 三章。‚韩信伸军法、张仓作 章程、叔孙通制礼仪(朝仪)‛
五、继承 1、爵位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继承 (1) 诸子均分 收养制度——中官之养子 与亲子同 (2) 遗嘱继承 ‚遗令‛,‚先令书‛——书 面遗嘱
汉 代 遗 嘱 继 承
为百姓立遗嘱是汉代官吏的职责 否则被罚款 《户律》云:‚民欲先令相分田 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 听其令,皆叁半券书之,辄上 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 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 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 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 两。‛
②以生刑代替死刑,或以轻刑代 替重刑。 《汉书· 惠帝纪》:‚民年七十以 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 皆完之‛,以完刑替代肉刑; 或对幼童杀人减免死刑等等。
③老幼、孕妇等人在监狱服刑或 羁押期间免戴刑具。 《汉书· 景帝纪》:‚年八十以上, 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 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④汉朝还为女徒犯规定了专门的 赎罪方法。 《汉书· 平帝纪》:‚天下女 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2、逮捕和羁押 (1)刑事诉讼 ①平民犯罪,告发即逮捕 ②贵族官僚犯罪,需逮捕先奏请 皇上。 (2)民事诉讼——调解
3、审理和判决 五听、讯问、传复、读鞫、 乞鞫:请求复审 4、覆案 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 指复审案件。
5、执行 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 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 的制度。 6、录囚: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 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 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 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1.黄老思想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4.《九章律》5.《汉律六十篇》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7.“亲亲得相首匿”8.自告9.先请10.刑制改革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14.危害统治的犯罪15.券书16.七出17.三不去18.君权神授19.尚书台20.官吏选任制度21.考课制度22.致仕制度23.司吏校尉24.六条问事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29.诉讼制度30.审判制度31.春秋行刑32.春秋决狱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

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

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

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起了重要作用。

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

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

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疑难解析】: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第二节两汉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两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西汉前期的《九章律》、《傍章》;西汉中期的《越宫律》、《朝律》,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

此外,西汉中期以后,引经注律,即以儒家经典著作中的章句来解释法律,东汉的主要法律制定活动都是以此为中心展开。

法制史之两汉法律制度

法制史之两汉法律制度
文景之治、汉武大帝、昭宣中兴、光武中 兴
西汉历史概述 西汉帝国统治共210年(前202至8年),其间可分为三 个阶段: 1、由刘邦统一全国(前202年)到汉武帝初年(前134 年)约七十年 主要是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削弱地方割据势力,巩固中 央集权,为汉帝国出现作了充分的准备。 高祖:稳定封建秩序(组织军队复员;赐军卒爵位,扶持 军功地主;招抚流亡;释放因饥饿沦为奴婢者。为汉王朝 培植阶级基础)、重建国家机器(皇帝制度;三公九卿; 郡县制;封国)、再建赋税制度、加强武装力量(中央设 南军、北军;地方设材官和骑士)、制定法律(约法三章; 萧何《九章律》;叔孙通《傍章》)、剪除异姓王。
9、我们的市场行为主要的导向因素,第一个是市场需求的导向,第二个是技术进步的导向,第三大导向是竞争对手的行为导向。21.8.1721.8.17Tuesday, August 17, 2021 10、市场销售中最重要的字就是“问”。15:55:0815:55:0815:558/17/2021 3:55:08 PM 11、现今,每个人都在谈论着创意,坦白讲,我害怕我们会假创意之名犯下一切过失。21.8.1715:55:0815:55Aug-2117-Aug-21 12、在购买时,你可以用任何语言;但在销售时,你必须使用购买者的语言。15:55:0815:55:0815:55Tuesday, August 17, 2021 13、He who seize the right moment, is the right man.谁把握机遇,谁就心想事成。21.8.1721.8.1715:55:0815:55:08August 17, 2021 14、市场营销观念:目标市场,顾客需求,协调市场营销,通过满足消费者需求来创造利润。2021年8月17日星期二下午3时55分8秒15:55:0821.8.17 15、我就像一个厨师,喜欢品尝食物。如果不好吃,我就不要它。2021年8月下午3时55分21.8.1715:55August 17, 2021 16、我总是站在顾客的角度看待即将推出的产品或服务,因为我就是顾客。2021年8月17日星期二3时55分8秒15:55:0817 August 2021 17、利人为利已的根基,市场营销上老是为自己着想,而不顾及到他人,他人也不会顾及你。下午3时55分8秒下午3时55分15:55:08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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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的内容比较多,但其主要核心内容依然是在指导思想的变化、刑罚制度、司法制度方面。

在学习是要了解,两汉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所以在刑罚、罪名和司法方面都有儒家伦理等级精神的体现,尤其是刑制改革活动。

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的强化使得两汉在经济方面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它体现在三部法律之中。

随着官僚制度的进一步成熟,两汉时期在官吏管理制度和监察制度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这些是我们在学习时要掌握的重点。

【本章知识点】:1.黄老思想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4.《九章律》5.《汉律六十篇》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7.“亲亲得相首匿”8.自告9.先请10.刑制改革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14.危害统治的犯罪15.券书16.七出17.三不去18.君权神授19.尚书台20.官吏选任制度21.考课制度22.致仕制度23.司吏校尉24.六条问事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29.诉讼制度30.审判制度31.春秋行刑32.春秋决狱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

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

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

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其了重要作用。

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

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

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疑难解析】: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第二节两汉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两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西汉前期的《九章律》、《傍章》;西汉中期的《越宫律》、《朝律》,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

此外,西汉中期以后,引经注律,即以儒家经典著作中的章句来解释法律,东汉的主要法律制定活动都是以次为中心展开。

二、汉律的主要法律形式为律、灵、科、比。

【概念辨析】:汉律六十篇:它是汉朝主要的法律内容。

它由《九章律》九篇、《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共六十篇。

因此,简称汉律六十篇。

【疑难辨析】:什么是比?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

它是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以比类为依据做出判决。

武帝中期以后,比的数量逐渐增多。

比可以补充律令的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第三节两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基本内容】:两汉时期法律的主要内容分刑事部分、民事部分、行政制度、经济法律。

一、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对定罪量刑、刑罚制度、主要犯罪方面的规定;二、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对债、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三、行政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皇权神秘化、中央机构设置、官员管理及官吏监察方面的内容;四、经济法律部分主要内容是商业管理中的三部法律(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和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概念辨析】:1.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最突出的反映,它自西汉中期成为正式法律规范以后,一直沿行到清末。

2.上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一般的司法机关无权作出最终处理,只能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

上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

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

3.自告:即自首。

它是指犯罪者在其罪行违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这样可以免除其罪。

它适用于谋反犯罪、“群盗”罪。

这一原则还规定,一人犯数罪,只免其“自告”之罪,其余未“自告”者,仍依律科刑。

4.七出:又称“七去”、“七弃”,是儒家经典中记载的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这七种弃妻的理由包括:(1)妻子不顺父母,违背孝道;(2)无子;(3)淫;(4)妒;(5)恶疾;(6)多言;(7)盗窃。

七出之制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西汉中期以后,七出成了丈夫离弃妻子的法定理由,此后历代法律皆沿行这一尊崇夫权的制度。

5.均输法:它是在汉代大司农下设置均输令、丞统一负责征收、买卖、运输货物,同时在各郡设均输官。

凡地方上应向中央交纳的贡物,折价交给当地均输官,均输官以此为本钱,在各地之间移贵就贱,对物价进行调剂,从而减少了运输费用和劳力。

6.平准:它由汉代大司农下属均输令、丞,具体负责京师和大城市的平抑物价。

根据物价水准,贱时由国家收购,贵时由国家平价卖出。

【疑难辨析】:1.如何理解汉代的刑制改革。

汉代的刑制改革分两次进行:(1)汉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等肉刑。

具体是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徒刑根据轻重差等规定了相应的刑期;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入于死刑。

汉文帝虽然以徒刑和笞刑取代了一些肉刑,但是取代肉刑的笞杖数太高,实际执行中常杖人致死。

所以此次改革并不彻底。

(2) 汉景帝在位时,又两次下诏改革刑制。

将原来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减少到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之数减少到笞二百;并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的规格、行刑的方法、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程度。

(3)意义:西汉文帝、景帝的刑罚改革虽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肉刑,残酷的肉刑斩右趾又恢复施行,对宫刑也没有采取改革措施;但是通过此次刑罚改革,肉刑已经不再是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徒刑和笞刑成为主要刑种,使得奴隶制五刑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为隋唐以后中国封建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2.汉代法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两汉推行“德主刑辅”的原则。

这是董仲舒对传统“礼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经过官方推崇为普遍原则后,对汉朝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一原则是在汉朝统治者总结秦“专任刑罚”的教训后,在统治方式上作的重大修正。

其次,强化中央君主专制集权制度。

在思想上“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在政权结构上,打击地方势力,防止结党营私;在官僚体制上,设置监察机构,十三个监察区和六条问事都是其具体措施。

第三,文、景时期对刑制的改革,使传统刑罚制度出现重大变化。

这一变化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发展,虽然,对肉刑的除复在以后各个时期有过争论,在汉代的刑制改革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四,重农抑商,打击商人势力。

这表现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不许商人及其子孙任官为吏,不许穿丝绸衣服,发商人戍边;在经济上实施重租税的困商、辱商政策。

第四节两汉司法制度【基本内容】:两汉司法制度由司法机构(中央和地方)、诉讼审判制度及独具特色的春秋决狱组成。

一、两汉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尚书、廷尉、御史大夫组成;地方司法机构由郡县两极构成。

二、汉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主要有:告劾、逮捕、羁押、审判、复审、执行组成。

三、春秋决狱。

【概念辨析】:春秋决狱:它又称“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春秋决狱为当时统治者所确认,历久不衰。

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审判依据的一种补充,也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但是在具体实行中不免存在着主观擅断的流弊。

【课堂练习】:1.约法三章2.汉律六十篇3.《九章律》4.黄老思想5.《垂令》6.比7.《沈命法》8.亲亲得相首匿9.上请10.七出11.察举12.征辟13.宁告之科14.上报15.上计律16.录囚17.春秋决狱:18.秋冬行刑19.六条问事20.论心定罪二、简答题:1.西汉中期打击藩王势力的特别法有哪些2.简述汉代困辱商人的法律措施。

3.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4.在刑罚适用方面,汉代与秦代有哪些不同之处?5.简述汉代国家中枢机关的变化。

6.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7.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的历史原因。

三、论述题1.西汉立法思想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2.试分析汉初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

3.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措施有哪些?并对其加以评价。

4.试述西汉刑事法律是如何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

1.阐述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对汉代法制的影响。

6.汉代选拔官吏的方式有哪几种?【课堂练习答案】:一、名词解释答案1.刘邦攻占咸阳后,为废除秦朝残酷法律制度、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其主要内容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约法三章”在天下未定、民心未附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又在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严刑的同时开创了汉代法制。

2.汉朝建立之初,高祖刘邦命萧何制定汉朝基本法典《九章律》,一般狭义的汉律就是指《九章律》。

此外,汉高祖刘邦又命叔孙通制定《傍章律》十八篇;汉武帝命张汤制定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越宫律》二十七篇,命赵禹制定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法律《朝会律》六篇。

《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会律》总计六十篇,它们统称为汉律,构成了汉代成文法的主体。

3.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以《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

《九章律》篇章体例依准《法经》,其主要内容则是在吸收秦律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它是两汉的基本法典,一般所说的汉律通常即是指《九章律》。

《九章律》对中国汉代以后的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明朝的立法者曾评价说:“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

4.是战国中后期形成的一种道家与法家合流的法律思想流派,它的核心思想是主张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实质上是“外道内法”。

因其适应了西汉初期与民休息的历史需要,所以成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并成为从秦朝“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向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儒家法律思想过度的一种法律思想。

5.汉景帝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的笞杖的规格、执行笞刑的方法以及受刑的部位。

垂令改变了以前“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的状况,减轻了笞刑的残酷程度,使笞刑更加规范化。

6.是汉代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分为“决事比”(判例)和“辞讼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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