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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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的内容比较多,但其主要核心内容依然是在指导思想的变化、刑罚制度、司法制度方面。在学习是要了解,两汉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所以在刑罚、罪名和司法方面都有儒家伦理等级精神的体现,尤其是刑制改革活动。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的强化使得两汉在经济方面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它体现在三部法律之中。随着官僚制度的进一步成熟,两汉时期在官吏管理制度和监察制度方面都有新的发展。这些是我们在学习时要掌握的重点。

【本章知识点】:

1.黄老思想

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

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4.《九章律》

5.《汉律六十篇》

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7.“亲亲得相首匿”

8.自告

9.先请

10.刑制改革

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

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14.危害统治的犯罪

15.券书

16.七出

17.三不去

18.君权神授

19.尚书台

20.官吏选任制度

21.考课制度

22.致仕制度

23.司吏校尉

24.六条问事

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

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

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

29.诉讼制度

30.审判制度

31.春秋行刑

32.春秋决狱

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其了重要作用。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

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

【疑难解析】:

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

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

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

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第二节两汉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一、两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西汉前期的《九章律》、《傍章》;西汉中期的《越宫律》、《朝律》,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此外,西汉中期以后,引经注律,即以儒家经典著作中的章句来解释法律,东汉的主要法律制定活动都是以次为中心展开。

二、汉律的主要法律形式为律、灵、科、比。

【概念辨析】:

汉律六十篇:它是汉朝主要的法律内容。它由《九章律》九篇、《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共六十篇。因此,简称汉律六十篇。

【疑难辨析】:

什么是比?

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它是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以比类为依据做出判决。武帝中期以后,比的数量逐渐增多。比可以补充律令的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第三节两汉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基本内容】:

两汉时期法律的主要内容分刑事部分、民事部分、行政制度、经济法律。

一、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对定罪量刑、刑罚制度、主要犯罪方面的规定;

二、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对债、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制度的规定主要是皇权神秘化、中央机构设置、官员管理及官吏监察方面的内容;

四、经济法律部分主要内容是商业管理中的三部法律(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和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概念辨析】:

1.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最突出的反映,它自西汉中期成为正式法律规范以后,一直沿行到清末。

2.上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一般的司法机关无权作出最终处理,只能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上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

3.自告:即自首。它是指犯罪者在其罪行违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这样可以免除其罪。它适用于谋反犯罪、“群盗”罪。这一原则还规定,一人犯数罪,只免其“自告”之罪,其余未“自告”者,仍依律科刑。

4.七出:又称“七去”、“七弃”,是儒家经典中记载的丈夫离弃妻子的七种理由。这七种弃妻的理由包括:(1)妻子不顺父母,违背孝道;(2)无子;(3)淫;(4)妒;(5)恶疾;(6)多言;(7)盗窃。七出之制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西汉中期以后,七出成了丈夫离弃妻子的法定理由,此后历代法律皆沿行这一尊崇夫权的制度。

5.均输法:它是在汉代大司农下设置均输令、丞统一负责征收、买卖、运输货物,同时在各郡设均输官。凡地方上应向中央交纳的贡物,折价交给当地均输官,均输官以此为本钱,在各地之间移贵就贱,对物价进行调剂,从而减少了运输费用和劳力。

6.平准:它由汉代大司农下属均输令、丞,具体负责京师和大城市的平抑物价。根据物价水准,贱时由国家收购,贵时由国家平价卖出。

【疑难辨析】:

1.如何理解汉代的刑制改革。

汉代的刑制改革分两次进行:(1)汉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等肉刑。具体是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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