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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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及其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学习民法原理的基本线索和总纲。可以说,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生活之联系。人与人之间非处在相互隔绝的状态,彼此之间于生活上有联系,这就是社会关系。
亲戚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朋友关系,都是社会关系,但因不受法律支配,不是法律关系。
税收关系、财政关系、行政关系、诉讼关系,受法律支配,是法律关系,但是在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身份关系、监护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受民事法律调整,通过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哪些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
财产关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皆为财产权,以其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财产关系。
以人格权、身份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人身关系。
举例:杭州华立外国语学校(民营)到绍兴新办一个分校,为扩大招生生源,校方申请以“鲁迅”为校名。2000年3月,绍兴县教育委员会给该校颁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同意该校更名为“鲁迅外国语学校”。同时,该校还将铸有“鲁迅”字样的金属防滑条镶嵌在校舍的楼梯台阶上。周海婴发现该校的上述行为后,曾委托律师多次与其交涉,但终未果,终于2001年7月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校。
2、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绝对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只有义务人实施某种具体的积极行为,权利才能实现。相对法律关系。
意义:这是两类不同的财产权。根据这种分类,形成物权法和债权法两种财产法律制度。
3、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权利人即可行使和实
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典型的就是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权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必须通过义务主体的协助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典犁的就是以身份权、债权、继承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4、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借用等单务合同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身份权、继承权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有双务合同关系。
5、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权利主体能够正常实现和履行的民事法律关系。生活中大多数属于此。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不合法的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