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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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标 签】房产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发﹝1998﹞66号

【发文日期】1998-05-12

【实施时间】1998-05-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市各地方税务机关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认定

第三条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参照下列条例:

㈠构成房屋的财产必须有基础、围护结构(墙或柱)、屋项和门窗等;

㈡能够遮风避雨;

㈢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财产,不构成房屋,不能征收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在规定的范围内征收,不在规定范围内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其具体范围是:

㈠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㈡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农村);

㈢建制镇,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㈣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指省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划定。

第六条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地镇;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对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难以确定的,由市地方税务局确认。

第三章纳税人的认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纳税人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具体为:

㈠房屋产权属于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的,其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和自然人应为纳税人;

㈡房屋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应为房产税纳税人。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确定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㈠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㈡产权未确定的;

㈢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第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条例》和《细则》等有关文件对特殊情况的房产税纳税人进行认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一些特殊情况纳税人,可按下列原则进行认定;

㈠对于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无法及时找到纳税人(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协助税务机关找到出租人。承租人不能协助税务机关在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的可确定由承租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㈡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确定由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㈢承租人使用房产,房屋由承租人负责修理,但不向出租方支付房租,构成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的,应确定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㈣融资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由出租方(即金融性公司)依该房屋的价值缴纳;租赁期满后,由产权所有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十一条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认定。

第十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人的计税依据。

第十三条按房产的计税价值征收房产税的,其计税依据按下列程序确定:

㈠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

㈡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

㈢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中央空调等设备;

2、各种管线,包括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

3、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第十四条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管线,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㈠水管、下水、暖气管、煤气管等到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㈡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第十五条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房产的计税价值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㈠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科目内记载房屋原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㈡对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和纳税人提供的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予以评估;

第十六条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临时有偿转让房产使用权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即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经税务机关调查测定)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据以计征房产税。

第十八条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程序进行核定

㈠核定房屋地段等级、类别的依据:

1、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

2、房屋结构;

3、房屋用途;

4、房屋新旧程度。

㈡核定房屋租金标准的权限为:

1、区的租金标准由区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2、县城(含县级市)的租金标准由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㈢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和地段等级可在一定的期限内适当调整。

㈣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租金标准、地段等级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三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姓名一致,视为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价值计征房产税;否则,一律从租计征房产税。

第二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地增加其房产的原值,计征房产税。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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