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盗用争议及其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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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盗用争议及其解决途径
域名盗用行为是指自己没有商标或者商标的知名度低,于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使真正的商标权人无法注册该域名。判断域名盗用是否成立,关键是看域名注册人。
如果域名注册人存在盗用的恶意且其行为有可能混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则应认定其域名盗用行为成立,构成对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如果域名注册人主观上没有恶意,也不存在混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可能,则不属于域名盗用,不构成侵权。而域名盗用与域名抢注的区别在于注册人是否对该域名进行实际使用。
对于域名盗用争议的解决,实践中一般按被盗用的商标是否驰名区别对待。
1、对驰名商标的盗用
如果被盗用的是驰名商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国际公约和各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来制止。如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规定:“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权获得禁令救济,阻止他人在其商标或商号驰名以后商业性的使用这些标记,并导致这些标记所具有的特殊区别性质产生淡化效果。”当注册的域名与某人拥有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能证明域名注册者是在“商业性的使用”域名,并且因其使用而使驰名商标被淡化或有被淡化的可能,就可以援引上述《联邦反商标淡化法》的规定组织其继续使用该域名。
目前,我国尚未有立法对商标淡化作规定,因此,作为补充,国家商标局在1998年专门以行政性文件的方式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设计为域名注册,并且由商标局出面,将国内
32个驰名商标的英译和汉语拼音作为域名在CNNIC注册,预留给有关企业使用。这为我国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他人将其商标盗用为域名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法院在解决这类争议的时候,可以依据《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条款进行处理。
2、对普通商标的盗用
如果被盗用的是普通商标,商标权人在不同国家可能获得的法律保护是不完全相同的。如美国的判例是将其定性为商标侵权,较典型的案例有Comp Examiner Agency v. Juris, Inc.案。该案中,被告Juris是一家专门设计、制造律师事务所办公自动化软件的公司,于1988年将Juris注册为商标。当它申请注册的域名时,发现已被一家面向法律市场的网络出版公司抢先注册了。Juris公司随即向NSI申请挂起该域名,但该网络出版社却先发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Juris公司的注册商标,Juris公司随即提起反诉。法院最终判定原告的行为侵犯被告的商标权,理由是原告将被告的注册商标来注册域名,并在上面创建网站,向被告所在的律师市场推销和宣传其商品和服务,客观上可能使消费者将其域名和被告的注册商标相联系,从而混淆这些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和提供者。
我国对此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域名注册人盗用域名,目的在于利用商标权人在先商标的声誉,在网络领域无偿享用或占有在先商标所有权人为自己的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所付出的努力,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至于注册人没有主观恶意而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的,则属于下文域名与商标巧合雷同讨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