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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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煽动、欺骗而参与斗殴的一般人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刘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也不是直接的致害行为。
通过被告人黄某、陈某某及孙某某本人的供述笔录及今天的庭审,可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携带任何凶器,只是踢刘某腿部一脚,且是出于怕被瞧不起的目的才踢了一脚。刘某的轻伤系孙某、徐某持刀砍伤所致,与孙某某所踢的一脚无任何因果关系。
被告人孙某某是在跟随黄某等人打车来到_______网吧门前下车前,孙某某不知道来干什么,不存在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孙某某没有为聚众斗殴准备器械等预备行为,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
从黄某及孙某某本人的供述中很明显的反映wenku.baidu.com,孙某某没有为聚众斗殴作任何准备的行为。
被告人孙某某既没有组织、也没有策划,更没有指挥,不是首要分子。同时不存在“积极参加”的行为,在其他被告人笔录及本人的供述中也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是在跟随黄某等人打车来到蓝天网吧门前下车后发现其他人拿有刀等器械时,问马某来干什么时才得知来打人的,下车前孙某某不知道来干什么。孙某某之所以参加也是因为被欺骗及情面所迫,是无奈之举!孙某某仅仅是一般的参加者。刑法是一并规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_______律师
______年____月___日
在其他被告人马某笔录、孙某的笔录中证实了上述说法。
也就是说,约好斗殴的时间、地点,吕某、马某等人如约到________,没发现林某,感觉林某骗他们,产生找几个人打他(林某)的想法,属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已经不再是打“定点”的故意了。
之后马某打电话找孙某等人,孙某到网吧找黄某,说有事,黄某叫孙某某(宋某)和吕某一起,打车来到______网吧门前。
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
受被告人__________的委托及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_____一审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_______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预备。
根据刑法292条规定: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主体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分子,即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实施斗殴的骨干分子。
三、被告人孙某某在该起案件前,没有前科,系初犯,又是在校学生,应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今天庭审中,当庭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前提下,针对本案的特殊性,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孙某某公正的判决!
1.被告人______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侦查卷___页吕某2006年9月22日供述笔录:“2006年5月4日20点30分,我在___区___路___网吧上网聊天碰见林某,他要我手机号,我打给他后,林某给我打手机问:‘昨天张某跟要钱,你打张某了’我说:我没打张某。林某说,张某是我弟,你今晚9点半在______咱们见一面,我说行。我朋友马某也在网吧,我就把这事告诉马某。马某说,林某打你怎么办,我找几个人一起去”。马某和我先去________没看见林某,这时马某说林某敢骗我们,我打电话找几个人,打他。
二、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刘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也不是直接的致害行为。
通过被告人黄某、陈某某及孙某某本人的供述笔录及今天的庭审,可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携带任何凶器,只是踢刘某腿部一脚,且是出于怕被瞧不起的目的才踢了一脚。刘某的轻伤系孙某、徐某持刀砍伤所致,与孙某某所踢的一脚无任何因果关系。
被告人孙某某是在跟随黄某等人打车来到_______网吧门前下车前,孙某某不知道来干什么,不存在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孙某某没有为聚众斗殴准备器械等预备行为,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
从黄某及孙某某本人的供述中很明显的反映wenku.baidu.com,孙某某没有为聚众斗殴作任何准备的行为。
被告人孙某某既没有组织、也没有策划,更没有指挥,不是首要分子。同时不存在“积极参加”的行为,在其他被告人笔录及本人的供述中也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是在跟随黄某等人打车来到蓝天网吧门前下车后发现其他人拿有刀等器械时,问马某来干什么时才得知来打人的,下车前孙某某不知道来干什么。孙某某之所以参加也是因为被欺骗及情面所迫,是无奈之举!孙某某仅仅是一般的参加者。刑法是一并规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_______律师
______年____月___日
在其他被告人马某笔录、孙某的笔录中证实了上述说法。
也就是说,约好斗殴的时间、地点,吕某、马某等人如约到________,没发现林某,感觉林某骗他们,产生找几个人打他(林某)的想法,属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已经不再是打“定点”的故意了。
之后马某打电话找孙某等人,孙某到网吧找黄某,说有事,黄某叫孙某某(宋某)和吕某一起,打车来到______网吧门前。
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
受被告人__________的委托及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_____一审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_______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预备。
根据刑法292条规定: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主体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分子,即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实施斗殴的骨干分子。
三、被告人孙某某在该起案件前,没有前科,系初犯,又是在校学生,应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今天庭审中,当庭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前提下,针对本案的特殊性,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孙某某公正的判决!
1.被告人______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侦查卷___页吕某2006年9月22日供述笔录:“2006年5月4日20点30分,我在___区___路___网吧上网聊天碰见林某,他要我手机号,我打给他后,林某给我打手机问:‘昨天张某跟要钱,你打张某了’我说:我没打张某。林某说,张某是我弟,你今晚9点半在______咱们见一面,我说行。我朋友马某也在网吧,我就把这事告诉马某。马某说,林某打你怎么办,我找几个人一起去”。马某和我先去________没看见林某,这时马某说林某敢骗我们,我打电话找几个人,打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