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22项制度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甘卫发〔2020〕13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各省级医疗质控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0月26日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医改,强化医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医疗机构传统的、粗放式、规模式的发展转向内涵建设为主的高质量发展。
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甘肃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5.05•【字号】甘卫疾控发[2014]170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卫疾控发[2014]170号)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甘肃矿区卫生局,委直各单位,兰州大第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的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
现就近期工作安排如下:一、提高认识水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服务。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这个社会特殊困难群体的救治救助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任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要求,尽快建立市州级精神卫生联席会议的制度,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着力抓好《精神卫生法》的宣传教育,组织协调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
同时,要通过定人定岗、优化整合的措施,建立以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心,采取与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的办法,发挥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功能,做到专病专管、定向服务。
二、切实履行责任,全面加强救治工作(一)落实发病报告制度。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管理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工作中,积极开展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工作的日常督导检查;各级医疗机构要依据《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立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录入工作;各级疾控机构作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要承担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甘肃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甘肃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卫生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确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43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遵循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深化我省“315”(完善监管机制、补偿机制、服务机制,突出中医药特色,使群众就医费用基本稳定、自费比例下降、报销比例上升、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改革模式,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机制。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和中西医并重,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统筹推进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走出一条具有甘肃特色的县级医院改革之路。
(二)主要目标。
推进综合改革,完善县级医院管理体制、法人治理机制、药品采购机制和运行补偿机制,建立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约束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通过加强能力建设,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县域医疗服务体系。
力争到2015年,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切实减轻群众看病负担。
(三)功能定位。
县级医院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并与城市大医院分工协作,主要为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运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一个城市的外貌,保护它是非常重要的。
下文是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甘卫中发[2014]415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甘卫中发〔2014〕415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甘卫中发〔2013〕107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甘卫中函〔2014〕131号),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确定将“独一味水提取标准化制备工艺和质量标准研究”等83项课题列为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共资助课题经费200万元,将“《甘肃省中医药志》编写”等7项课题列为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不资助课题。
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资助经费按附件1当年一次划拨,科研立项课题及资助经费详见附件2。
请各课题牵头单位将填好的《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任务书》(附件3,A4规格双面打印,骑缝装订,一式三份)务必于2014年10月25日前报省中医药局,电子版发送到***************。
联系人:李军联系电话:(0931)4818135地址:兰州市白银路220号邮政编码:730030附件:1.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数及经费资助划拨总表2.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及经费划拨表3.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任务书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0月11日附件1附件2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任务书课题名称: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填报日期: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二〇一年月填写说明1.本任务书适用于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甲方为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乙方为课题牵头承担单位。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16•【字号】甘卫发﹝2015﹞100号•【施行日期】2015.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卫发﹝2015﹞100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办﹝2014﹞22号)有关规定,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了《甘肃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甘肃省财政厅2015年3月16日甘肃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规范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办﹝2014﹞2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政府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地方资金加大投入,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培育名院、名科和名医,推动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文化、科研、产业等关键领域取得重点突破,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3]262号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3〕262号)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院: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管理,加强日常监管,方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执业登记、校验及变更等事项,经省卫生厅研究,拟对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权限做出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设置政府和社会资本申请举办综合医院床位在500张(含500张)以上,专科医院床位在200张(含200张)以上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余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及变更(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全省三级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执业登记(换证)、校验及变更事项(包括增加诊疗科目、法人变更等)。
(二)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市级(三级医院除外)、县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属地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执业登记(换证)、校验及变更事项(包括增加诊疗科目、法人变更等);负责已由省卫生厅设置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执业登记(换证)、校验及变更事项(包括增加诊疗科目、法人变更等)。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执业登记(换证)、校验及变更(包括增加诊疗科目、法人变更等)。
三、医疗机构申请增加床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各类医疗机构及全省三级医疗机构申请增加床位事宜;其余市县公立医院申请增加床位,由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上级编制、卫生、财政部门备案。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甘卫妇社发[2006]390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卫妇社发〔2006〕390号)各市、州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省卫生厅制订了《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州)、区(市、县)卫生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甘肃省卫生厅医改22项制度内容及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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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卫生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甘肃省卫生厅《 要求医疗机构定期进行处方点评,对医务人员的不合理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管理的通知》(甘卫医发〔2009〕345号)文件 建立处方权管理制度 方、不合理用药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规范处方管理,提 要求,加强处方管理,建全处方点评组织,执行处方标准,定期开 展处方评价,落实处方权监护、处方权限制和处方权取消等管理制 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 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开展医师用药量、抗菌素使用量、患者自费药使用量、青 霉素占抗生素比例、人均输液量排队制度,治理过度用药 医院建立五个排队结果分析评估季通报、公示制度,在统计分析的 建立医务人员“四个排 、不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八个排队制度:医疗机构中医药收 基础上,对排名前位的医师进行告诫。市卫生局对市直医疗单位、 队”和医疗机构八个排 入占总收入比例、门诊输液人次占门诊总人次比例、平均 六县区医院按级别公示“八个排队”统计分析结果,接受社会监 队制度。 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平均单病种费用、平均住院自 督,切实治理过度医疗。 费比例、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患者满意率。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均要成立中医药管理科,对各临床科室采取中医 药诊疗措施进行监管;要成立中医科,床位设置不少于本机构核定 建立综合医院中医工作 督促加强综合医院中医工作,让人民群众在综合医院也能 床位的5%。各临床科室都要配备一名中医专业医师开展相关工作, 制度 享受到中医药服务。 并以师带徒等形式加以培养和提高。将各西医科室的中药消耗量和 中医治疗人次列入院内考核指标,并与科室绩效、奖金相挂钩。广 泛开展西医学中医活动,并纳入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中。 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医院职工民主监督,促进医院牢固树 推行院务、政务公开制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院务公开的通知》(甘卫医发 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 度。 〔2009〕47号)要求,落实院务、政务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平。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部分项目检查 建立医学检验、影像检 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 结果互认的通知》(甘卫医发〔2009〕229号)要求,建立医学检验 查结果共享制度减 、影像检查结果同级互认及共享制度。 建立全省统一门诊病历 方便群众就医,减轻患者负担,实现医疗信息共享。 制度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使用通用门诊病历的通知》(甘卫医发〔2009 〕284号)要求,建立全省通用门诊病历,实业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各级医疗机构树立正确 。 服务的满意率。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总工会关于开展201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甘卫监督函[2014]168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4.04.22【实施日期】2014.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省总工会关于开展201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甘卫监督函[2014]168号)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计生委、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有关通知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传主题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
二、宣传内容、对象和形式(一)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及标准;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主要内容;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力和义务;5.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6.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7.职业病患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8.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
(二)宣传对象和形式。
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重点对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宣传形式包括新闻报道、现场宣传咨询、印发科普读物、网站专题宣传、群发公益短信、开通微博客、职业健康知识咨询、召开媒体通气会、医务人员座谈会、专题培训等。
甘肃“猪蹄厅长”的医改:推广中医被指是医学倒退
甘肃“猪蹄厅长”的医改:推广中医被指是医学倒退2016年05月02日 13:36来源:南方周末作者:袁端端16923人参与1082评论原标题:是“穷省穷办法”,还是“走火入魔”甘肃:“中药厅长”的强势医改分级诊疗、万名医生下乡、禁止滥用抗生素、强制中医治疗、甘肃,支援农村的医生准备出发支援农村医疗卫生。
让医生下乡,被视为甘肃医改重要经验。
(CFP/图)原标题:是“穷省穷办法”,还是“走火入魔”甘肃:“中药厅长”的强势医改分级诊疗、万名医生下乡、禁止滥用抗生素、强制中医治疗、反对市场化、西医考试加考中医……西北穷省甘肃,成了全国医改瞩目的地方。
在强势厅长刘维忠的推动下,亦充满了种种争议。
人人都说甘肃的医改出名了,这名就出在老刘身上,他是甘肃卫计委主任(原卫生厅厅长)刘维忠,更愿意称自己为“甘肃老刘”。
59岁的刘维忠出生于甘肃东部的中医药之乡庆阳宁县,大学他读的是兰州医学院医疗系(现为兰州大学医学院),任年级团支部委员。
同系的张连生比他低三届,在学校就知道这个“酷爱医学,特别是中医药”的师兄。
当时学校里并没有中医专业,全是西医。
张连生常看到,学西医的刘维忠,在路灯下拿着一本中医书,翻来覆去地背,暑假还不忘去跟着师傅抄方子,“他是真喜欢”。
后来,老刘留校做了团委书记,做了一年中医,便一路从政负责甘肃省的卫生计生工作。
而张连生则继续读书直到博士,现在是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下称兰大二院)的血液科主任,兼兰大二院定西分院的院长。
刘维忠在甘肃省卫生厅(现为卫计委)的八年,给甘肃医改下了一剂猛药,让当地的医疗体系呈现举国瞩目的变化,也先后得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批示和中央深改办、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计委的充分肯定。
在他的管理下,甘肃成了国家中医局唯一的全国中医综合改革试点示范省。
这些年,十几个省份都来甘肃学习医改经验,有的欠发达地区专门是“学习如何推广中医药”的。
但他的执著、带着强烈个人色彩的推广中医药、分级诊疗、万名医师下乡政策又无不写满了争议。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卫生统计直报系统中医药统计指标填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卫生统计直报系统中医药统计指标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甘卫办函[2014]536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卫生统计直报系统中医药统计指标填报工作的通知(甘卫办函[2014]536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掌握全省中医药工作现状,科学评价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省卫生计生委根据近年来国家及全省中医药政策,研究制定了我省中医药统计指标(详见附件1-3),并将其列入全省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
为做好相关数据填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计调查范围及内容(一)统计调查范围全省所有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填报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调查表(见附件2表1);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填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调查表(见附件2表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填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查表(见附件2表3);村卫生室调查表(见附件2表4)由乡镇卫生院填报;县卫生局“村级三件事”调查表(见附件2表5)由县卫生局填报。
(二)主要调查内容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卫生资源情况、中医药服务情况、抗生素使用情况、合理用药情况等(详见附件2)。
二、报送方式和报送期(一)报送方式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在线填报,村卫生室数据由乡镇卫生院填报。
(二)报送期中医药调查表按月报和年报进行报送,其中月报表要求次月15日前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上报,年报表要求次年1月20日前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上报。
(三)组织实施和监测各市州、县区医疗卫生机构于2014年10月开始填报中医药调查表,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于每月16-19日审核全省数据,20日抓取各市州数据,月底前完成所有上报指标数据审核订正、汇总分析任务。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卫生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甘卫办发[2012]29号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卫生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卫生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甘卫办发〔2012〕29号)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厅机关各处(室、局):现将《2011年全省卫生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做好2012年各项卫生工作任务。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2011年全省卫生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要点一、2011年全省卫生工作总结2011年,全省卫生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卫生部的大力指导下,全省卫生系统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己任,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深化医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一是新农合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能力逐步提高。
全省参合农民1918.27万人,参合率达96.54%以上,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从2010年的150元提高到230元,约八成的县(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
兰州、庆阳等5市州已开展市级统筹工作。
新农合管理省级平台在全省平稳运行,“一卡通”在全省一半的县(区)试点推广。
二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稳步推进,药品价格合理下降。
全省1388个乡镇卫生院、353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6129所村卫生室实现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全覆盖。
全省除嘉峪关市以外的13个市州的151个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推行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其中酒泉24个(23个实行了全部药品零差率销售)、庆阳24个、定西24个、甘南24个、兰州17个、白银14个、陇南9个、金昌5个、武威3个、天水2个、张掖2个、临夏2个、平凉1个,嘉峪关尚未推行;酒泉市妇幼保健站,金昌市第一、二人民医院,庆阳市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白银市妇幼保健院,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和中医院等8个市级医疗机构推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2年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2年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计划【发文字号】甘卫科教函[2013]8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3.03.01【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2年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的通知(甘卫科教函〔2013〕84号)有关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其他相关单位:2012年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结束。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确定“不同分级脑膜原发肿瘤影像与基因表达相关性研究”等21个研究项目为2012年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详见附件1)。
为切实组织和实施好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省卫生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见附件2),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落实配套经费,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要根据评审答辩时专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研究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填写《合同书》所属的《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按照确定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验收日期、用款计划等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要求认真填写《合同书》及所附的《任务书》,并将两者合装成册,骑缝装订,一式三份,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收集加盖公章后,于2013年3月22日前统一报送省卫生厅科教处。
联系 人:李东强 联系电话:4818127附件:1.2012年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资助项目汇总表 2.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合同书2013年3月1日附件12012年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资助项目汇总表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其他主要研究人员资助金额(万元)周俊林吴向阳 赵启明、王爱华、朱洁、昝香怡、吴婷婷、张妮、柳泽坤、韦亚林、王石雄 10鲁雅琴 何忠芳、陈志雄、王颖、褚沛、陈军、王燕10。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甘价费[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甘价费〔2009〕63号)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依据成本监审情况,结合各医疗机构的意见,制定了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请按附表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格表》执行。
二、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请按附表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格表》执行。
三、在本次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由于个别项目的监审成本和医疗机构反映的情况出入较大,我们将重新调查测算后另文下达。
四、本次国家新增204项医疗服务项目中,对省管各医疗机构未开展的38项暂未制定其基准价格。
今后将视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适时制定。
五、新增和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的浮动幅度仍按甘价费〔2004〕3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规定的新增和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试行期一年。
即2009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
试行期间各医疗机构须做好成本测算工作,试行期满前两个月请各医疗机构以正式文件重新申报,并说明其试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格表2.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二○○九年三月十七日附表1:附表2: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格表。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甘卫体改函﹝2018﹞227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各省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是国务院扶贫办考核我省扶贫开发工作时指出的健康扶贫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为切实抓好整改工作,现就做好“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集中梳理存在的问题对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不收取押金,出院时实行“一站式”结报;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行为,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保障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的重要举措和重要工作抓手。
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围绕“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中存在的系统不对接、入院收取押金、结报不及时、诊疗不规范、流程不便捷等问题,自发文之日起至5月31日,集中开展全面排查工作,梳理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责任到人,明确整改时限,层层压实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深入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集中力量,全力整改。
此次国务院扶贫考核抽查的地区,要对指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对典型问题解剖麻雀,深挖细究,分析原因,根治顽疾。
对需要部门间相互配合完成的任务,要采取召开沟通协调会、致函等方式,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完成问题整改。
二、细化工作任务,抓好整改落实。
(一)进一步做好“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迁移至甘肃省卫生信息专网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甘肃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迁移至甘肃省卫生信息专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甘卫疾控函[2018]266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甘肃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迁移至甘肃省卫生信息专网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目前,甘肃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为省级系统平台)已建设完成,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系统平台网络安全管理,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卫疾控精卫便函〔2017〕139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将甘肃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迁入甘肃省卫生信息专网(以下简称卫生专网)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全省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康复和托养服务等机构)接入专网,由原来互联网直接访问方式改造为专网访问方式。
(二)各级用户实施实名认证,专人负责,配备专用计算机,实现省级系统平台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二、组织实施(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康复和托养服务等机构按计划通过专网访问甘肃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调试工作,并对接入情况和信息系统网络安全进行全面督导。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本级专网综合布线和硬件等设备的配置工作,指导和督导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计划完成专网接入和硬件设备配置工作。
各级按要求上报本级用户备案表,并保存下级用户备案表。
定期督导用户更改账户密码,删除需要停用的账户,避免账户和密码泄露,确保用户安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召开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工作会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召开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工作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甘卫人函〔2020〕690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召开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工作会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第二医院,甘肃宝石花医院: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增强做好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适应新时代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对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召开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时间:11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00,会期半天。
地点:兰州大学城关校区西区大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
二、会议内容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卫生健康人才工作,交流经验,查找不足,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卫生健康人才工作重点任务。
通报全省卫生健康委行业骨干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入选人员名单。
邀请有关厅局做人才引进招聘政策解读。
三、参会人员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分管人才工作领导,省卫生健康委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省属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入选行业骨干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代表。
四、相关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召开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工作会暨全省卫生健康人才招聘会的预通知》(甘卫人函〔2020〕184号)要求,全面认真总结2019年以来特别是2020年度人才工作,将修改完善的总结报告于11月22日前以市州(省直)为单位报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
人才工作会上,省卫生健康委将对2020年度人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安排部分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州和委属单位作交流发言。
各地各单位上报的人才工作总结将汇编成册供学习交流使用。
五、其他事项(一)本次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工作会议与全省卫生健康人才招聘会同步进行(另行文通知),人才招聘会启动仪式后召开人才工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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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2项制度措施主要着眼于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人民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
即:
1.建立医德医风考核制度。
通过开展定性考核与量化考核,督促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医疗服务水平。
2.建立定期观看警示教育片制度。
进一步提高医务工作者工作作风、思想道德和医德医风建设的自觉性。
3.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医疗卫生工作中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4.建立医疗事故月分析会制度。
各级医疗机构每月召开医疗事故分析会,查找医疗事故原因,研究规避对策,减少医疗纠纷。
5.强化院长、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制度。
将大查房与现场办公相结合,随时解决的遇到的问题。
6.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和医疗诚信的行为监管。
7.建立处方权管理制度。
要求医疗机构定期进行处方点评,对医务人员的不合理处方、不合理用药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8.建立“四个排队”制度。
开展医师用药量、抗菌素使用量、患者自费药使用量、青霉素占抗生素比例排队,治理过度用药、不合理用药。
9.建立综合医院中医工作制度。
为西医科室制定中药消耗量、介绍病人到中医科康复治疗指标,推动中医工作。
10.加强落实院务、政务公开制度。
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医院职工民主监督,促进医院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11.建立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共享制度。
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
12.建立全省统一门诊病历制度。
方便群众就医,减轻患者负担,
实现医疗信息共享。
13.建立全省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解决医疗机构发展盲目攀比、定位不准的问题。
14.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制度。
建立内引外联培训机制,每年组织1000名卫生人员在省内医疗卫生机构进修、500名人员到省外进修、300名人员到境外研修,缓解卫生事业快速发展与卫生人才总量不足的矛盾。
15.建立创建“百姓放心医院”制度。
加强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各级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办院方向,服务于民、让利于民,不断提高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率。
16.建立关键岗位轮岗制度。
定期对厅机关处级及以下所有干部和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人事、党办、财务、基建、药剂等岗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轮岗交流,推动廉政勤政建设,促进工作作风转变。
17.建立预约看病制度。
在三级医院逐步推行电话、网络预约挂号,方便群众就医,解决患者“看病难”的问题。
18.建立医学健康咨询制度。
在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健康咨询室,在村卫生室设立健康咨询点,开展健康咨询,提高居民健康意识。
19.建立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和医疗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
保障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业绩记录制度提供真实数据。
20.建立医务人员执业记录备案制度。
将记录与医务人员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定、职称评定挂钩。
21.建立护士人事代理制度。
逐步实现同工统筹,提高护理人员待遇,稳定护理人员队伍。
22.建立重点工作月通报制度。
通过每月印发面向市州和厅直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