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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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社会弥足珍贵的两大价值,二者的良性互动将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实践中二者的冲突屡屡发生。本文试图探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揭示二者冲突现象的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并在坚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价值不可偏废,均应得到尊重的思想指导下,对二者关系的重构提出设想。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媒体监督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现代社会中,人们开始将新闻自由看作是一种”第四种权力”--即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种权力,成为一种公共性的权力。在我国,新闻自由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自由权利,是通过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间接推出的一项权利。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司法独立,又叫审判独立,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和确立的法律准则。我国宪法始终把审判独立原则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所言:”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毫无疑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价值追求上具有一致性。首先,两者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其次,两者的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了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实现。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是保证受到侵害的人的权利得以合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则通过公开广泛及时的报道,唤起公众意识的觉醒,同时也监督着司法权力的行使,从而保障公民权利。
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法理分析
(一)问题的根源--权力配置失衡产生的冲突
宪法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众的批评,意见等等是通过新闻媒体反映出来的,新闻媒体成为公众发言人,所以媒体对司法监督是媒体的一种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延伸。从司法的角度看,如果要司法权很好地运行以至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则司法权必须独立。这种独立应该既包括司法权的独立,也包括运用权力的法官的独立。法官不受任何外界干涉,只依法律和理性去裁判。
在权利配置上,一方面,社会公众对自己让渡给公共机构的权力要行使所有人的监督权,并且要求对公共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司法权若要公平公正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就要真正地独立,排除任何干涉,包括媒体监督。由此,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便出现了,这种矛盾是权力配置上的矛盾。
(二)媒体与司法各自特征导致冲突产生
新闻媒体在现实中对司法的评价是受诸多因素影响的,如社会公
众的情绪倾向、主导政治力量的偏好、相关当事人的意志等等。媒体追求新闻自由,对司法独立有着天然侵犯性。”媒体营造的那种一边倒的气氛,直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和程序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实践中,更是如此。
司法则也有自身的特征。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部分,司法主张法律真实,法律真实往往是一种”相对真实”,与新闻工作者在报道案件时追求的真实是存在距离的。而新闻工作者大多数不具备法官的专业素质,在对案件报道或评论时,很有可能预测出的结论与法律的判决不同甚至是相反。
(三)在制度框架中,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过程中要运用其监督权利和司法追求自身独立,从而引起冲突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对于司法权必须给予一定的制约,媒体的监督便是其中之一。通过媒体监督,公民及时了解政府的真相,并就政府的现状发表自己的看法,表达利益诉求,形成社会舆论,对政府施加影响。反过来政府就要履行好社会管理的职能,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然而在实践的制度操作上,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新闻自由虽在各国宪法中都有所规定,但缺乏准确界定,人们在享受和行使这一自由时会自觉不自觉的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例如,由于没有关于新闻方面的法律,什么范围内的案件可以监督,从什么时间开始对案件报道,怎么报道等在我国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审判独立要求审判权独立,不受行政权、立法权干预,还要求司法独立于民情(特别是媒体),要求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独立和法官个人独立。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中,法官必须处于中立位置,处于超然位置不偏向任何一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断案。然而,人是感情动物,再理性的法官如果有外界严重干扰,也会受到影响。审判过程中双方总是积极、最大程度的干扰审判人员,以使其主张得到支持。正因为如此,要将司法公正的理想由应然变为实然,必须做到司法独立。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制度框架中,在对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追求中,两种规定都很不规范,尤其是媒体要求全方位监督司法时,司法又要求独立,这样矛盾便凸显了出来。同时,不可忽视的是,谁来监督新闻媒体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三、解决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的设想
(一)厘清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边界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一种权利,它的行使应以不妨害司法独立为其的边界。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大前提,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以牺牲司法独立为代价,这是原则。在新闻媒体监督司法运行的边界问题上,我们可对媒体介入司法的具体行使方式,提出要求,以明确和规范媒体权力的运行。在监督内容上,媒体监督重点在于支持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化方面。对司法队伍内部进行监督,如要对司法机构内部建设管理及司法体制进行监督,以此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对外部力量对司法的不当干预进行监督,以保障司法
独立。在监督方式上,新闻媒体在对司法审判进行报道时应当客观真实,不应掺入报道者的感情和情绪,不做出歪曲事实的陈述或者对于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做出带有暗示和明显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
(三)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媒体与司法的沟通和联系
最高院于2006年9月12日宣布,新闻发布制度正式建立,所有高级以上的法院都有了新闻发言人。而现实是,到目前为止占中国法院数目绝大部分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新闻发布制度改革还未完成。在实践中,法院应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面对媒体,透明的司法运作不但能使媒体更好的实现新闻自由,同时也能防止一些不负责任的传媒误导公众,有利于司法形象的树立。法院与媒体建立更为密切的关系,落实司法公开,还可以有效抵制行政权对司法机关的压力,更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
(四)填补法律空白,推动新闻立法
要切实保障新闻自由的实现与行使,最终还是要靠法律来保障。至于保障方式是采取直接保护还是间接保护,从理论上看,似为间接保护,即制定单行的新闻法。应尽早制定一部《新闻法》或者是《大众传播法》,有效的协调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使新闻媒体监督更有效的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发挥其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同时也使司法工作能在舆论监督下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结语
最后,必须要强调的是,在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