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60小题,15分。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闪,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
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了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
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等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将对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
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赔偿损失并支付全部医疗费以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1.如何认定赵某和刘某行为的性质?为什么?正确答案:赵某、刘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入侵权行为。
赵某和刘某互不相识,没有意思联络,两个人的行为各自独立。
但赵某、刘某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高某的同一损害,且赵某、刘某的各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同一损害的发生,因而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入侵权。
2.本案应如何处理?正确答案:赵某、刘某应当对高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刘某、赵某的行为造成高某的人身伤害具有同一的不可分割性,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高某的伤害,因而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3.2000年4月8日,甲受乙的威胁将一块价值5000元的古怀表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当日付给甲1000元,并约定甲于同年10月1日将古怀表交付给乙,2000年8月1日,乙下落不明,10月1日甲将古怀表提请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该怀表在公证机关保管期间遭遇雷击引发的大火而灭失。
2000年12月1日,乙向公证机关提请领取提存物,甲同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买卖怀表之诉。
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甲请求乙赔偿怀表价金,乙以自己对怀表灭失无过错为由给予拒绝。
问:本案中,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为什么?正确答案:本案提存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风险由乙承担,买卖合同被撤销后,乙负有按照怀表的价值赔偿甲的义务。
相关案例(民法)
1、因欺诈所为民事行为的效力[案情介绍]2003年10月6日,马泰在集市上购得赵宝山的奶牛一头。
当时,赵宝山谎称,该牛是在2003年7月25日配的种,已有近3个月没有发情,现已怀孕揣犊。
马泰听信此言,当即以3000元的较高价格与赵宝山成交。
但待其将牛牵回数日,发现该牛又发情,并没有怀孕揣犊,遂找到赵宝山,要求退牛还款,并赔偿自己饲养奶牛的草料费。
赵宝山辨称,牛是你自己相中当面成交的,不能翻悔,拒绝退还价款。
为此,赵宝山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问题]1、本案双方买卖奶牛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2、应当如何处理本案?[参考答案]1、分析本案,首先要意识到《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因欺诈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立法差异。
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合同法则采区分原则,除因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将一方采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归入可变更可撤销行为之列。
2、考虑到本案发生于合同法颁布以前,以《民法通则》规定为准分析如下:本案原告以3000元较高价格购买被告奶牛的行为属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所谓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故意歪曲、掩盖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识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
其特征是:一是欺诈的一方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二是欺诈行为与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违背了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本案被告赵宝山在出卖奶牛时,捏造虚假情况,谎称奶牛已怀孕揣犊,原告马泰信以为真,以3000元的高价购买被告的奶牛,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的特征,因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宣布该买卖关系无效。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A. 经济关系B. 财产关系C. 社会关系D.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答案:D2.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所有以上原则答案:D3. 根据民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债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D4. 以下哪种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买卖合同B. 赠与合同C. 遗嘱D. 行政命令答案:D5. 民事主体的资格包括()A. 民事权利能力B. 民事行为能力C. 民事责任能力D. 所有以上答案:D6. 根据民法规定,下列哪项不是民事责任的形式?()A. 赔偿损失B. 恢复原状C. 支付违约金D. 行政罚款答案:D7. 民法上的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A. 代理人承担B. 被代理人承担C. 第三方承担D. 国家承担答案:B8. 民法中,以下哪种情况不构成侵权行为?()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侵犯他人名誉C.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D. 正当防卫答案:D9. 根据民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A. 主体资格B. 意思表示C. 法律行为的标的D. 法律行为的期限答案:D10. 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A. 动产B. 不动产C. 动产和不动产D. 无形资产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民法上的物权包括()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知识产权答案:ABC2. 以下哪些情形下,民事行为无效?()A. 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B.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C. 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D. 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答案:ABCD3. 根据民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买卖B. 赠与C. 遗嘱D. 行政命令答案:ABC4. 以下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A. 当事人协商一致B. 一方严重违约C.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D. 合同期限届满答案:ABC5. 民法上的代理行为包括()A. 签订合同B. 支付款项C. 接受赠与D. 行使行政权力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电大民法学案例分析
电大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题(10分,每题2分)1.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
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
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
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
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
请问: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撤销该合同,为什么,4、如果本案中合同标的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分要点:答:1、本案中所涉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1分)木材公司利用进出口公司急需木材之机,以高价卖出木材,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经理提出该合同无效是不正确的。
(1分)2、进出口公司不能请求撤销合同。
(1分)《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进出口公司自知道该事由后一年半仍未请求撤销,其撤销权已经消灭。
(1分)(说明:如未答出具体条文,只要内容一致,也给满分)3、《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1分)因此受理机关不能撤销该合同。
(1分)(说明:如未答出具体条文,只要内容一致,也给满分)4、在合同标的为国家禁止采伐树种的情况下,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分)因而无效。
(1分)5、在(4)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中的标的木材与相应价款没收归国家所有。
(2分 2. 甲、乙、丙等人购买了丁公司开发的月桂小区中的商品房,丁公司在售楼广告中明确表示,保证每一户都能拥有至少一个车位。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在民法学的学习中,案例分析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
下面,我们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租住在一栋老房子里,突然有一天,房子的天花板突然坍塌,导致小明受伤。
小明想要向房东索赔,但房东却认为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不可抗力应当符合客观上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
在本案中,房子的天花板坍塌属于房东未尽到维护房屋安全的责任,不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因此,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答案,小明可以向房东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案例二:小红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后发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家赔偿。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小红购买的衣服与网页描述不符,属于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小红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答案,小红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并主张赔偿损失。
案例三:小李在餐厅用餐时,不慎摔倒受伤,想要向餐厅索赔。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经营单位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在餐厅用餐时受伤,属于餐厅经营单位的责任范围。
因此,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答案,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以上就是对几个典型案例的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解析思考--- 两步骤:1.先要找出案例中列举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接着分析自然人之间和法人之间有无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确定后,再分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相互权利、义务,得出结论。
解答---三句话:第一句:定性。
按题目要求写出结论,用法言法语。
第二句: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第三句:结合案例分析。
“本案中,……,所以……”总论1.甲准备开一家饭馆,便找到自己的朋友高级厨师乙,二人商定:由甲出资购买开设饭馆所需一切物品,乙无需实物投资和金钱投资,只负责烧菜;利润三七分成,甲得七成,乙得三成。
第一年,饭馆盈利30万元,甲分得21万元、乙分得9万元。
第二年饭馆发生食客中毒事件,支付赔偿金43万元。
问:(1)在开设的饭馆中甲与乙是什么关系?为什么?(2)食客的损害赔偿应由谁来支付?为什么?答案:(1)甲与乙是个人合伙关系。
所谓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联合体。
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既可以是实物出资,也可以是劳务出资。
本案中,甲以实物出资、乙以劳务出资共同开饭馆,约定了盈余分配,故甲与乙是个人合伙关系。
(2)食客的损害赔偿应由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甲乙是饭馆的合伙人,应对食客的赔偿负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债务的合伙人有权向另一合伙人追偿超出自己应负担的数额部分。
2.1995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
张某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的手中。
同年7月2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
民法学案例分析
第四章公民(合伙)【案例分析】(本题15分)王文和高五约定合伙经营运输业,各出资一万元,亏盈平分。
二人商定由王文负责购买一部东风牌汽车。
王文则委托张祥去购车,约定酬金600元。
因王文未说明要买东风牌汽车,张祥则以一万二千元买回一辆旧黄海车。
高武要张祥退车,张祥拒绝,王文自知失误也不主张退车。
于是高武要求退伙。
王文同意,并当场与张祥达成协议。
王文当天退给高武5000元股金,同时声称在半年内退其余股金时要扣除买车酬金300元。
高武不同意支付酬金,且只答应王文在一个月内退还其余股金。
高武之妻刘花得知此事后,找王文说明自己不同意丈夫的做法,不愿退伙,原以剩下的5000元仍然入股合伙。
王文坚持原协议已作废。
张祥怕事后有变,三天内筹措4700元当面交给高武,高武说少于5000元不收。
张祥将钱交给王文。
王文说过二天再说。
汽车首次投入运输后,中途翻车,摔坏货主货物价值20000元,汽车修理费6000元。
王文要与张祥均担损失,张祥提出要高武承担5000元股份的损失,自己只承担5000元股份的损失,并要王文另付他300元买车酬金。
王文同意分担一半,因和张祥合伙,不付张祥买车酬金300元。
高武认为自己与此事无关,不承担责任。
三方诉至法院。
问:1、本案中,哪些合伙成立,哪些合伙不成立?为什么?2、王文和高武是否应付给张祥600元酬金?为什么?3、他们的争议如何处理?【分析要点】第五章法人【案例分析】(本题15分)某电镀厂从199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1997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
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己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一向汽车制造厂迫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己撤销,厂长己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1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欠款问题应如何解决?【分析要点】答:①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第一专题:一、张某17周岁,在工厂做工1年,每月收入600元。
张某花500元钱向16周岁的中学生李某买了一辆自行车,李某的父母得知后强烈反对,请求张某返还自行车,取回钱款。
问: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无效。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虽然张某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李某作为不满18周岁的中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重大民事活动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的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而李某卖车行为,事先未征得父母同意,属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事后其父母又未追认,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李某父母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行车,取回钱款。
二、王某的妻子去年夏天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难以自理。
王某岳父母相继去世,王某代妻子前往处理遗产继承,但两个妻舅说王某是外姓人,不能插手其兄妹的事。
问:王某能否代妻子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王某妻子属于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王某妻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理财产纠纷这类较重大的民事活动,是与其精神健康状况所不能适应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监护人首先是配偶。
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因此,王某是妻子的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在岳父母去世后,王某有权代其妻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合法利益。
两个妻舅认为王某是外姓人不能插手其兄妹间的财产纠纷,是错误的。
第二专题一、于某有一儿一女。
其夫早年去世,儿子张刚在外地,逢年过节回家看望母亲。
于某有退休金,故儿女均不付赡养费。
后来年老生活不便,便与女儿张洁一起生活。
张洁与李强结婚,生一女李小桐,仍与母生活。
XXX《民法学(1)》期末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7)
XXX《民法学(1)》期末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7)XXX《民法学(1)》期末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7)案例分析1.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切面机。
售货员甲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
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
”乙交款提货。
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
乙不同意,因为甲说过“商品售出,概不退货。
”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答:甲乙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
2)乙不同意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乙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2.甲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商场内销售各种品牌的电器。
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乙公司是XXX电冰箱的代理商。
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元。
乙收到支票后两次供货共21台电冰箱,尚欠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
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
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拜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当民事义务。
乙对丙支出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
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3.甲开了一个专做成人衣服的服装店,乙专门批发布料。
甲向乙借3000元及布料50米,约定钱与布料半年之后一次还清。
(完整word版)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案例1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
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案例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民法学案例分析(三) .doc
民法学案例分析(三)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
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
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
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
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
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现问:(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2)甲男遗产有哪些?(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答案:(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甲男遗产计有;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
(4)遗嘱有效(5)不可。
解题思路继承法案例分析题的共同特点是:人物众多,亲属关系复杂,头绪庞杂,相较而言,本题算是比较简单的。
本题难点有二:一是乙女,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界;二是甲男与丁女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定位。
解决了以上两个问题,本题的答案也就应运而出了。
我们常常建议考生作答继承法案例分析题时,最好画出一个人物关系及财产继承关系草图,依图作答,一则提刘做题效率,二则保证准确率。
本题人物关系相对简单,似乎无画图之必要,但对第(2)问甲男的遗产范围这一问题,不可掉以轻心,应谨慎把握各个财产关系,此为本题之第一难点。
[法理详解](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
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
民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
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
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奎住房。
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医治终止后离京前将衡宇返还于丙。
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请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答:此案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和乙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中甲、乙为主体,客体为委托代理行为,内容为两边就委托代理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2)甲和丙的衡宇租赁关系。
其中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之衡宇,内容为两边就衡宇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3)丙和丁的衡宇借用关系。
其中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之衡宇,内容为两边就借用衡宇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案例二、甲之子乙年14岁,暑假期间经其父甲同意去大连一亲友家度假。
甲委托该亲友在此期间照看乙。
乙在大连期间与邻居家年龄相仿的丙成为老友。
乙在返家之前为纪念与丙的友谊将随身携带一价值近千元的照相机赠与丙。
乙回家后,甲对赠照相机一事不同意,并写信请大连亲友从丙处将照相机要回。
但丙及其父母不同意,理由是:(1)照相机是乙志愿赠送的;(2)乙赠送照相机时,其亲友在场并未表示反对。
问:此纠纷应如何处置?什么缘故?答:此赠与行为无效。
因为(1)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民法通那么》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赠与价值近千元的物品相对乙而言已属价值较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此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甲的同意不然无效。
(2)乙赠照相机时虽其亲友在场,也未表示反对,但其亲友仅为甲之委托代理人,负责照看乙,对乙赠相机一事并无追认权。
据此,丙及其父母应通过甲之亲友将乙赠与的照相机返还于乙。
案例3、乙的丈夫甲于1985年离家外出,经寻觅一直无任何消息。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一,小明在超市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视机屏幕出现了问题,无法正常显示画面。
小明要求超市退货或者换货,但是超市以已经超过退换货期限为由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小明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分析小明的主张是否成立,并给出理由。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合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换货、修理、重作或者退还货款等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小明的主张成立。
超市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超市应当接受小明的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案例二,小王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空调,但是在送货安装后发现空调无法正常制冷。
小王要求网店退货或者换货,但是网店以已经签收并安装为由拒绝了小王的要求。
小王认为网店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分析小王的主张是否成立,并给出理由。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换货、修理、重作或者退还货款等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小王的主张成立。
网店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网店应当接受小王的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案例三,小李在美容院接受了脱毛服务,但是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了皮肤过敏反应。
小李要求美容院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美容院以服务已经结束为由拒绝了小李的要求。
小李认为美容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分析小李的主张是否成立,并给出理由。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重新服务、重作、退款等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小李的主张成立。
美容院作为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保证服务的质量,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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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 例分析题及答 案
案例1
85 岁的王老太有一子 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 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
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 ,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 得知母亲心意后,立 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 太太“倒过来
拎”、 “打死她。
”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 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 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 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 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 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 1、王
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
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 不实。
2、可以。
因为:( 1)原来的遗嘱无效。
除
已立遗嘱,另立新 遗嘱。
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 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
3、没有。
因为 85 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 ,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 务,
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 。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
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
与法律条款。
)
案例 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
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
将 50 头新鲜猪肉送至 该副食
商场。
1997年 8月中 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 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 送合同,约定每天早 上 6 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 装上新宰杀的生猪 50 头,于 8 点前送到某副 食商场。
9月 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 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 午才到养猪场, 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 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 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 出售,为此养猪场损 失 1 万元,要求郑某承担 ,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 ,而系 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 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 方赔郑某 8000 元,郑 某也有 一定责任。
问: 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 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 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
依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 同的
案例 3
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
,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 配偶转继 承。
我
国司法解释规 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 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 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
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 法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 人在继承
遗产时,一般情况下 ,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 与法律条款。
) 案例 4
原告韩某 2003年 5月 2日,通过身份认证 ,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 户。
5月
6 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公司在 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
帖子上除了标注 着“帕萨特
(原装车 )热卖中”“起始价 10元,一口价人民币 16。
4 万元”等字样和有关 的车辆信息外,同时 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 16 点 16 分。
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 民币 100 元,不多时 ,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 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 币 112 元,并 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 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 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 116 元,直到 16 点 16 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
该交易成功。
当韩某要求公司履行 协议时,公司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 10 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 作失 误,造成输入信息错 误。
要求撤销该合同。
赔偿责任,应相当于
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
与法律条款。
)
王某有一女王乙、
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 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 王乙因病去世。
王某
年王某去世,遗有遗 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
王甲有一子 产三万元。
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 。
王丙婚后尚无子女。
1994 亦相继病故。
问:财产如何分配?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王某去世后, 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 办理。
2、王甲、
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
人有权继承。
继承法 “继承开始后,由第
序:配偶、子女、父母”
问: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
合同是否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 ,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 ,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
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 和承诺两程序。
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 节,一旦拍定,承诺 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
力状态: 合同效力状态有:有 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
效力等定几 种。
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 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 条的规定,该合同属 变更或可撤销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
何处理:
合同责任,主要包括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过失责任。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 与法律条款。
) 案例 5 5 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 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 1000 元,杨某找到 百货大楼要
求赔偿找 生产厂家。
杨某欲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
问:法院是否受理? 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1、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 果关系明确的被告。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 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 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 成立。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 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 是生产
质量问题百货 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 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
5、民法通则第 122 条规 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 销售
者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案例 6
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4 本案合同一经撤销,
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 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
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
买一台 34 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
彩电正常,
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如果
1000 元。
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 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 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
曾之女乙于1996 结婚,1997 年乙生一子,1998 年乙因病去世。
1999 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
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1、甲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配。
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
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