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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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数问题总结
一、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并且数个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包容或是被包容或者交叉的关系的情况。
2、刑法中较为典型的想象竞合犯:
(1)、破坏性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既危害了公共安全,又达到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的,应该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
(2)、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处罚。
(3)、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择一重处罚。
(4)、实施抢夺公私财物,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理论上应属想象竞合犯。
(5)、抢夺或是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或是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应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行为人明知国有档案属于国家秘密,仍然窃取,则既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择一重处罚。
(6)、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轻伤,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择一重处罚。
(7)、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构成逃税罪,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的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该数罪并罚。
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触犯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是应该数罪并罚,而不是择一重论处,这是想象竞合犯处罚的例外。
二、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该行为又同时造成了一个作为加重法定刑的结果。
应该注意,结果加重犯只能以法律明确规定的为限,刑法分则条文未规定
为结果加重犯的,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2、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是以基本犯的一罪定罪处罚。
3、刑法中常见的结果加重犯: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威胁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
三、其他常见的“加重犯”也视为一罪不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妇女卖淫的,以拐卖一罪定罪处罚。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
5、以强奸手段迫使卖淫的,以强迫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罪定罪处罚。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稽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罪定罪处罚。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定罪处罚。
9、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定罪处罚。
四、转化犯
1、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个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为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使其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的犯罪,不以原行为的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2、刑法中常见的转化犯:
(1)、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中,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从重处罚。
(3)、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的,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
(4)、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他人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
(应该注意法律对这两个犯罪仅仅规定了故意伤害的情形,没有规定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犯此两罪致人死亡的,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
(5)、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
(6)、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成抢劫罪。
(7)、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8)、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
(9)拐骗儿童之后又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定罪处罚。
(10)、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11)、挪用公款后,平帐的、收入不入账的、携款潜逃的、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的,以贪污罪一罪定罪处罚。
五、牵连犯
1、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的情况。
2、刑法中常见的牵连犯:
(1)、伪造金融票证,又使用伪造的金融票证进行票据诈骗或者金融凭证诈骗的,以票据诈骗罪或者金融凭证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
(2)、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而伪造信用卡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一罪定罪处罚。
(3)、伪造信用卡(伪造金融票证罪)而后持有运输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牵连犯。
(4)、行为人受贿后而犯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为牵连犯,应该择一重处罚。
六、吸收犯
1、吸收犯是指前犯罪行为是后犯罪行为的必经过程,后犯罪行为是前犯罪行为的当然结果的情况。
2、刑法中常见的吸收犯:
(1)、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然后又持有该非法制造的枪支。
这个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非法制造枪支行为的当然结果,该持有行为被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所吸收,只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定罪处罚。
又如,盗窃枪支后又持有该枪支的只以盗窃枪支罪一罪定罪处罚。
(2)、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对同一人先是伤害,继而又实施杀人行为的;原本非法拘禁他人,继而扣作人质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
原先的轻行为被重行为所吸收。
(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如入室抢劫、杀人、盗窃、强奸的场合,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抢劫、杀人、盗窃、等行为的预备行为,但是这里侵入住宅是实行有关犯罪的一个必经过程,被有关犯罪的实行行为所吸收。
(4)、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例如,行为人伪造增值税发票,同时又有伪造发票上印章的行为。
这个伪造印章的行为是行为人伪造发票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被伪造发票行为吸收,只需要以伪造发票罪论处。
再如,伪造有关公文、证件时,又伪造了有关印章盖在上面。
(5)、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如行为人既有实行行为又有帮助、教唆行为,其帮助、教唆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
七、法条竞合犯
1、法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法条,而数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况。
法条竞合犯的本质是法条之间存在着竞合(重复)的关系。
2、刑法中常见的法条竞合犯:
(1)、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
(2)、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音像制品罪
(4)、故意伤害罪(轻伤),与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
(5)、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盗窃枪支罪、盗窃公文罪、盗窃国有档案罪
(6)、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失火……
(7)、放火·爆炸致人死亡、财产损失与故意杀人伤害致人死亡、毁坏财物……
八、数罪并罚
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重点情形和相关条文: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2)、实施第140条指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3)、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条第2款)。
但要注意第157条第2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4)、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有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猥亵、侮辱行为的,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但之后又产生出卖目的进而出卖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其中强奸、非法拘禁等能够被评价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犯罪行为不再并罚。
(6)、行为人长期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但最后一次实施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这种致人重伤的行为已经超出虐待罪的范围。
对此,应认定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
(7)、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9)、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见318条第2款)
(10)、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见321条第3款)
(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