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指导补助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指导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黑民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指导补助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19〕3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事务部、财务部: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增长的实际,决定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指导补助标准,具体通知如下:一、最低补助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央提高孤儿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调整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50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450元,省级补助460元,市县财政补助240元。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费最低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50元,其中:中央补助450元,省级补助500元,市县财政补助600元。
二、保障对象范围具有本省户籍,0-18周岁的下列儿童:(一)父母死亡、失踪、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参照孤儿标准保障的下列儿童:1.艾滋病病毒感染的;2.父母双方或分别服刑、强制戒毒;患有精神或智力疾病,肢体残疾一、二级或视力残疾一级的;3.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查找不到,另一方被遣返出国的;4.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查找不到、被遣返出国,另一方服刑、强制戒毒、患有精神或智力疾病,肢体残疾一、二级或视力残疾一级的。
孤儿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三、相关工作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大孤儿基本生活资金监管力度,保障按时发放到位,可在最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地方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1〕2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58元/人月;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776元/人年,大同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404元/人年。
(二)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
具体如下: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272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7464元/人年、半护理8064元/人年、全护理8664元/人年;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272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2148元/人年、半护理2748元/人年、全护理3348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216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3780元/人年、半护理4380元/人年、全护理4980元/人年;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216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792元/人年、半护理1392元/人年、全护理1992元/人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黑政办函[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2]3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2009年9月28日印发的《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黑应急委发〔2009〕4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2.2指挥部办公室3.应急准备3.1资金准备3.2物资准备3.3通信和信息准备3.4装备和设施准备3.5人力资源准备3.6社会动员准备3.7科技准备3.8宣传和培训4.信息管理4.1预警信息4.2灾情管理5.预警响应5.1启动条件5.2启动程序5.3预警响应措施5.4预警响应终止6.应急响应6.1Ⅰ级响应6.2Ⅱ级响应6.3Ⅲ级响应6.4Ⅳ级响应6.5信息发布6.6其他情况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过渡性生活救助7.2冬春救助7.3倒损房屋恢复重建8.附则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国际沟通与协作8.3奖励与责任8.4预案演练8.5预案管理与更新8.6制定与解释部门8.7预案生效时间9.附件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保障灾区群众利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黑民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黑民规〔2020〕1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扶贫办:为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现制定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优化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兜底保障政策,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一)应救尽救、全面兜底。
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开展信息比对,全面开展摸底排查,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边缘人口、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情况,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有效衔接、分类施救。
发挥社会救助体系整体作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人员认定、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有效衔接,分析研判致贫返贫原因,分类保障,因贫施策。
(三)资源统筹、合力攻坚。
统筹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的扶贫格局。
三、重点任务(一)开展贫困预警监测。
要预警监测全覆盖。
把未脱贫人口,患重特大疾病、持续增收能力较弱、受疫情影响等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未纳入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建档立卡边缘人口和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到预警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其基本生活状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6]7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7.13【实施日期】2016.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3日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时,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和委托,民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工作。
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及其家庭,因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加强核对机制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五条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受理本省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项目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哈民政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19〕12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6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民规〔2017〕6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19〕6号)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乡低保救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工作(一)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家庭,可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因学或遭遇突发性灾难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家庭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低保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二)家庭刚性支出包括以下三项费用:1.因病支出。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付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总和。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期满前财政部会同民政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测算公式为:某地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额×该地分配系数/∑分配系数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该地财力因素×该地绩效因素。
财政部、民政部在每年分配资金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及管理改革要求,可对选取的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等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为高质量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提高使用数据的科学性,在具体测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对相关对象数量等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等;为保持对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
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黑民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民规〔2020〕8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现将《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2020年8月26日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各项部署,切实发挥民政领域制度保障优势和政策集成效能,编密织牢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兜底保障网,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聚焦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聚焦推进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以实施“五统五兜”工程为抓手,进一步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加强政策集成、资金集成、力量集成,不断健全完善民政救助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探索建立全民政领域聚力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长效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汇聚起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强大合力,筑牢脱贫攻坚“最后一道防线”。
二、基本原则(一)资源汇集、政策集成。
加强民政领域各类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民政民生政策的有效衔接,强化工作集成、资源集聚、政策叠加,统筹推动各类政策、资金、力量向特殊领域、特定人群倾斜,切实发挥各类资源的集成效应和乘数效应,促进兜底保障政策更好更多覆盖贫困人口。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哈民政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哈民政发〔2012〕40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临时救助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工作方法和操作程序,严格制度管理,确保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快速发展和良性运行,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1〕89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民办〔2011〕117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哈政办发〔2010〕1号)、《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哈尔滨市市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资金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民政发〔2010〕92号)的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一、临时救助的界定临时救助制度是伴随着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而建立起来的一项长期的、独立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新的制度安排,是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在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时,给予的一种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是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的,以“救急救难”为特征,是城乡低保和医疗等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
而不是一种临时性和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二、临时救助范围(一)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四)“两节”期间需救助的困难群众。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财社〔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社会工作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附件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会同民政部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报民政部审核。
民政部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及当年全国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会同民政部下达补助资金,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民政部和各地专员办。
年度执行中,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黑政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扎实做好我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积极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制度完善、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托底供养,兜实救助底线。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突出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推进救助与服务均等化。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确保制度可持续。
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和可持续。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黑民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20〕7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全面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以下简称民发69号文件)工作部署,深入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33号,以下简称民发33号文件)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有集中供养需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0〕18号,以下简称民办发18号文件)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全面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特困供养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年初以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2020〕18号),对做好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扩大救助范围作出了部署,对改革完善救助政策提出了要求。
民发69号文件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新要求,对社会救助政策进行了细化调整,为“扩面”提供了政策支撑,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民发69号文件的精神,将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扩面”工作作为社会救助的重中之重,及时将符合条件困难群体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坚决杜绝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底网不牢、应保未保、脱保漏保等问题,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黑民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黑民函〔2021〕27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切实做好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并发挥最大使用效益,拟对2020年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及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
各级民政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统筹使用省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足额落实本级应负担的资金。
同时,做好统计核查、入户调查工作,确保在4月10日前将2020年建设运营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二、要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填写《2020年民办公助补贴资金结余情况确认表》(见附件),并同时加盖本级财政局、民政局公章,扫描件及电子版由市(地)级民政局汇总后,统一报至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三、要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5〕109号)要求,定期查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入住老人名册、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等材料,重点核查基础信息的准确性以及5年内是否改变经营性质,确保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设立的合法性;要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地方,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追回资助资金。
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黑民福[2014]88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的通知(黑民福〔2014〕88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为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支持全省民办(含公建民营)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标准(一)建设补贴。
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民办(不含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张床位20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负担。
(二)运营补贴。
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运营补贴标准提高至每月每张床位100元,省和市县各负担50%。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需求,适当提高资助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补贴标准。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补贴资金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正式申报前全部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持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报补贴资金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补贴资金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应将《申请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申请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批表》以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入住老人名册等材料,一并报当地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新设立(含扩建增加床位)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还要提供民政部门准予许可(变更事项)的书面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房屋合同》等材料。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黑民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0〕10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20年提高我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低保指导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将省级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604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4395元/人年。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将省级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773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2420元/人年;省级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999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7008元/人年。
三、有关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
此次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是贯彻落实202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障受疫情和灾害影响群体基本生活的具体措施。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责任,不打折扣,按规定时间抓好工作落实。
(二)全力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可按当地财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状况等因素确定本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其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确定。
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的价格临时补贴、低收入人员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黑民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黑民规〔2020〕5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黑民规〔2020〕5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现将《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2020年8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章救助程序第四章救助标准第五章临时救助备用金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临时救助工作,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3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是县级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并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审批本级临时救助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临时救助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协调好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不同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相关救助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黑民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21〕7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有关精神,现就全省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以下简称权限下放)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省委、省政府“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为导向,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群众”为目标,稳妥推进具备条件地方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并不断优化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权限下放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效解决审核确认工作中“有权批的看不见、看得见的无权批”的问题,持续提升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和群众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责权明确。
县级民政部门承担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县级民政部门除下放低保、特困等审核确认权限外,原职责不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承接低保、特困等审核确认权限外,原职责不变。
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确保“责任清晰、事权一致”。
(二)坚持便民为民、依靠人民。
以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核心,让群众参与工作监督评价。
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主动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快速响应、主动发现报告力度,确保“优化服务、方便群众”。
(三)坚持完善机制、规范管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黑财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4〕1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财规审〔2018〕10号文件同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偏远、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指导标准和认定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报和审核等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地)、县(市)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地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黑民规〔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2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0日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202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8号)、《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2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条件,精准认定;(二)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四)标准规范,高效便民;(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未将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特困人员认定流程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执行,认定条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四)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五)市(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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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
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黑财规审[2017]4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
(黑财规审〔2017〕40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民政局,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制定了《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筹集下达市县(含农垦系统,下同)用于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力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省级财政按照政策标准对市县及农垦系统发放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