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例文(三篇)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决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的决策制度。
第三条决策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公开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程序包括提议、讨论、表决和执行四个环节。
第五条决策机构应依法设立,实行集体决策,由具备决策资格和决策权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三重一大”决策原则,即决策需经过三次讨论和一个大会表决方可生效。
第二章提议决策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决策机构提出决策提议。
第八条决策提议应明确内容、依据及落实措施等。
第九条决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至决策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决策机构应对提议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决策机构原则的,应及时否决。
第十一条经初步审核后,决策提议应提交至决策机构成员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讨论成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讨论成员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提议内容。
第三章讨论决策第十四条决策机构讨论应以会议形式进行,由主管或副主管人员主持。
第十五条会议应明确时间、地点、议程,并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会议开启时,主持人应说明讨论目的和地位。
第十七条会议应遵守纪律,确保讨论秩序。
第十八条会议应听取专家、学者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讨论应以集体形式进行,理性、充分探讨提议。
第二十条会议应公开透明,可邀请媒体或公众旁听。
第二十一条会议应记录讨论内容,并保存于档案中。
第二十二条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表决。
第四章表决决策第二十三条若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决策直接生效,无需表决。
第二十四条若成员意见不一,应通过表决决定。
第二十五条表决方式可为公开或秘密。
第二十六条公开表决应记录每位成员的投票结果,并公布决策结果。
第二十七条秘密表决由主持人负责保密,投票结果仅由主持人统计并公布。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机械设备及车辆购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邮政银行招聘考试:经营管理试卷(题库版)
邮政银行招聘考试:经营管理试卷(题库版)1、单选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执行中,给予纪律处分的,由()下达《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并送达被处分人本人。
A.纪检监察部门B.员工违规行为审理委员会C.人力资源部门D(江南博哥).风险管理部门正确答案:A2、单选邮储银行总行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最低为()亿元及以上含的公司授信业务,属于其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A.10B.50C.100D.200正确答案:C3、单选下列不属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定制度管理办法(2014年版)》规定的规章制度的是()。
A.管理办法B.操作规程C.实施细则D.会议记要正确答案:D4、单选根据《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规定(试行)》,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对二类和代理网点的检查内容不包括。
()A.网点及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B.防抢劫预案制定,组织演练情况C.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情况D.守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查情况正确答案:D5、单选根据《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规定(试行)》,省(区、市)邮政分司安全保卫部门应每()至少组织一次对保卫人员履职情况的检查。
A.一个月B.两个月C.季度D.半年正确答案:D6、单选根据邮储银行相关规定,大额交易发生后()个工作日内,总行汇总全行大额交易报告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滑囊炎连接报送。
A.2B.3C.4D.5正确答案:C7、单选邮储银行总行单笔最低为()万元及以上(含)的对外捐赠、赞助资金使用,属于其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A.2000%B.5000%C.8000%D.10000%正确答案:C8、单选根据《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对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包括行政处理和经济赔偿,其中经济赔偿金额可从责任人工资性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责任人上一年度工资性收入月平均数的()。
A.5%B.10%C.20%D.50%正确答案:C9、单选下列不属于“违反金融市场业务授权与限额管理规定,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XX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立项与实施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第三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其决策权限、决策事项及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关系到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三)公司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四)公司职工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劳动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编制和调配;(七)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八)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合并、分立、兼并重组、改制、解散以及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十)公司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公司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
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副总经理以上干部的任免;(二)公司所属企业股东代表、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等重要人员的推荐或委派;(三)向上级公司推荐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四)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人员纪律处分事项;(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立项与实施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对外合作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1总则为落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有机统一,促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集团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2基本原则2.1坚持党的领导。
党组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公司重大问题经过党组研究或决定,确保公司的正确发展方向。
2.2集体决策。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主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3依法依规决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有关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4科学决策。
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防控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2.5民主决策。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参与决策人员充分行使权利,提高决策的民主性。
3“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3.1重大决策事项范围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党章》《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由党组、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计划、科技创新、生产经营、改制重组、机构调整、兼并收购、资产调整、产权转让、人才队伍建设、用工、收入分配、绩效考核、利益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止,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维护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3.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为加强董事会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关于印发〈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字〔2021〕00号)的要求,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为切实加强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集团公司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决策民主化;(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先期调查论证,注重事物客观规律,注重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科学化;(四)尊重制度和程序,坚持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会议审议决定相结合,保证集体决策。
第三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公司的贯彻落实。
监事和纪委书记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监督者,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公司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二)公司关于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三)公司向集团公司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四)公司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的确定与调整;(五)公司年度预决算与重点工作任务的确定与调整;(六)公司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资本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的确定与调整;(七)公司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案的确定与调整;(八)公司年度军品科研、生产计划的确定与调整;(九)公司及子公司预算内限额以上重大投资事项、重大资本运作事项、重大重组并购事项、重大合资合作事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确定与调整;(十)公司领导人员队伍、人才队伍及后备人员队伍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确定与调整;(十一)公司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的确定与调整;(十二)公司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方案的确定与调整;(十三)公司制度文本与主要业务流程的确定与调整;(十四)公司各部门与子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及年度业绩考评、激励与责任追究;(十五)公司重大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十六)公司重大决策后评价结论审核与责任追究;(十七)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重大违规违纪事项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十八)公司重大维稳措施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十九)公司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批准与调整;(二十)公司先进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优秀领导干部及以上奖项人选的确定;(二十一)子公司章程、核心使命及主营业务的审核与调整;(二十二)子公司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及撤销等事项的审核;(二十三)子公司效能监察、重大项目监督检查及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结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二十四)公司及子公司预算外需公司审批事项的确定;(二十五)公司担保事项及子公司需公司确定的重大担保事项的确定;(二十六)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科学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和国家的组织原则,也是国有企业的组织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国有企业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集体决策。
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遵守决策程序,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
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企业实际,强化决策事前的调研、论证。
坚持决策程序,加强对决策后执行环节的监督和检查,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四条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策人员,对参与决策时的个人意见负责;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在自己分管事务的决策中分别承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制度的主体责任;公司党委对本企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下简称“***”)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国资委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就***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原则,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民主性。
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决策信息全面准确,保证决策民主。
科学性。
决策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听取专家论证和咨询意见,保证决策科学。
合法性。
决策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行使经营权,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股东会)、董事会、—1—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重要举措;(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或者投资计划、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方案;(三)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四)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五)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七)收入分配,包括年度工资总额方案、薪酬分配与考核方案,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八)资产(股权)转让、划转、评估及引起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等的事项;(九)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的事项;(十)发行可交换债券、股权质押、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2—发行股份等可能导致公司失去国有控股地位的事项;(十一)与关联方的交易事项;(十二)重大资产对外租赁经营期限在3年(含)以上的事项;(十三)组织结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十四)章程制定和修改;(十五)重大法律纠纷、诉讼、仲裁和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方案;(十六)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重要事项;(十七)其他可能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和对公司全局性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十八)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及出资人或自治区国资委规定国有企业应采取集体决策的事项。
省邮政公司“三重一大”实施办法
浙江省邮政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及浙江省委、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党组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邮政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是指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重大决策的范围:(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方案:企业的经营、发展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的财务预决算;企业绩效考核;企业的资产重组、改制、兼并、调整等重要方案;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定额方案等;企业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重要经济合同审批;企业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方案等。
(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涉及企业员工的工资、福利、住房、医疗等制度改革;表彰奖励、推荐先进人物和代表、企业减员分流、企业人员的惩处等重要问题和措施。
第四条重大项目安排:重大的企业投资项目,经营开发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人员的任免和审批;企业后备领导人员的推荐和选拔。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预算外的单笔一次性50万元及以上的对外资金支付。
第七条“三重一大”议题应事先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提交企业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特别重大议题分管领导应亲自参加调研。
第八条“三重一大”议题的决策方式,应为企业党组(党委、党总支)会议、总经理(局长)办公会议、职代会等。
第九条“三重一大”议题的讨论意见或报告,原则上应提前送至与会者。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办法【最新版】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党组(党委),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为完善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精神,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并经集团公司党组第20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领会,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提高贯彻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充分领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促进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员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要求,切实增强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以实际行动,带头贯彻、模范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三重一大”事项依法依规决策。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到实处,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来抓。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组(委)和经理班子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下管一级的要求严格责任追究。
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精神,结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落实按照民主集中制规则议事、决策、办事的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以及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集团)有限公司章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层工作规则》和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规范集团公司“三重一大” 决策工作,有利于做优做强做大集团公司,增强企业经济活力、影响力、带动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发挥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有利于集中各方智慧,提高集团公司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规范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决策行为,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
第三条规范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决策的原则。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协调一致,主体、内容和程序依法合规; 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
按照各决策主体的职能职责,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统筹各方因素、科学分析判断,防范控制风险、促进科学决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篇: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可结合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
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向集团公司报告或经集团公司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必须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重大事项,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四)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和各项奖金使用,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七)企业维护稳定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八)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办法(试行)
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办法(试行)为保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完善决策方式,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的正确有效,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XX 市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XX 市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考核评价第一条考核评价要结合企业实际,运用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企业决策主体“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条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定期考核评价和阶段考核评价。
第三条成立考核评价组,具体负责对下一级单位的考核评价工作。
考核评价工作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考核评价组由县分公司综合办公室牵头,(含财务、人力资源、纪检监察)、市场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四条考核评价组制订实施方案,收集整理被考核单位的相关信息,与被考核单位沟通协调考核评价相关事宜,发布考核评价工作预告等。
被考核评价单位根据要求,提前撰写书面报告,并配合做好考核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
报告内容包括决策内容、决策过程、贯彻落实和失误纠错改正情况等。
第五条开展民主测评。
考核评价组召开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部分职工代表参加的民主测评工作会议,对被考核单位“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测评会议总人数的10%。
第六条进行个别谈话。
考核评价组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了解被考核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决策实施等情况。
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等。
第七条考核评价组必要时可以采取访谈、查阅资料、核实有关数据等办法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考核评价组根据考核评价总体情况,对被考核评价单位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评价意见,撰写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报同级党委。
第九条考核评价结果向被考核单位进行反馈。
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
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篇: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北京市燃气集团第五分公司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精神,贯彻中央、市委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制度及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效规避市场风险,避免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大的失误,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落实企业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分公司各级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四条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的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党管干部原则;(四)分工负责的原则;(五)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章“三重一大”的范围第五条企业重大决策的范围:(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主要措施;(二)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方案: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出台,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1修改和废除;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新产品、新项目开发;企业重要合同的签订;企业机构设置和调整,工资计人企业工资总额的人员编制;人才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
(三)党的建设、工会、共青团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涉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事关企业改革、稳定、发展的其他重要问题。
企业重大决策根据问题性质,分别由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确定。
第六条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教育管理及奖惩,由党委会确定,并在党政联席会上通报。
第七条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分公司经营开发项目等重大建设项目由党政联席会确定。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范围:分公司技改大修等预算内外资金等大额度资金使用由党政联席会确定。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总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定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关系集团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需经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和总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举措等事关集团公司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事项;(二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三集团公司改革调整、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投融资方案、利益调配、资本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四集团公司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五集团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等;(六集团公司党的组织、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方以及维护企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等;(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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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中国邮政党组〔〕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党组(党委),集团公司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为完善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号)精神,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并经集团公司党组第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领会,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提高贯彻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充分领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促进邮政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员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要求,切实增强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以实际行动,带头贯彻、模范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三重一大”事项依法依规决策。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到实处,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来抓。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组(委)和经理班子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下管一级的要求严格责任追究。
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号)精神,结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
第二章决策内容及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和党组会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集团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集团公司党组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主要包括(一)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省级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员;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公司总部各部(室)和相关机构负责人。
(二)以上单位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监事长、监事(不含外部监事、职工监事)。
(三)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中需由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班子成员。
(四)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其他二级副及以上领导、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集团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大型租赁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公司或者财政部所规定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贷款、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主体及权限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决策,即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十条集团公司总部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总经理办公会和党组会。
总经理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根据会议内容,由总经理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党组会的参加人员为党组成员,以及根据会议内容,由党组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党组会依据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以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和标准(见附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重点决策涉及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三条党组会重点决策涉及集团公司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重大事项和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规则第十四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集团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列为议题。
由分管领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主办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一)提出方案。
主办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
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充分协商。
(三)征求意见。
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
重大事项上会前应组织集团公司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
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
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律审核。
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上述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保密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集团公司对此已有明确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通知与会。
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向主要领导表达。
(二)会议讨论。
会议由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
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三)作出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若存在严重分歧,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
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上级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时,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主要领导有权作出最后决定并如实上报。
(四)决策执行。
决策作出后,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级审批的事项,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十八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
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
第十九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党组或总经理办公会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进行。
其中研究决定干部人事问题时,应全体党组成员到会方能进行。
第二十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纪检组长必须到会。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为纪检组长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主要负责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其他班子成员及参会人员的意见之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第二十二条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班子成员请示主要负责人后可临时机动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二十三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关于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等有关回避方面的规定,决策事项与决策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决策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是集团公司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总经理、党组书记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重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办公室(党组办公室)为决策实施的督办部门,负责督促责任部门按时限完成工作。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整合监督资源,强化监督措施,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终止决策的执行。
第三十条纪检监察部门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向集团公司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