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概述
2物权概述
第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2法律特征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一)概念与特征就是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主体自然人法人均可(二)三种不同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国家,主体,私人二物权法律关系内容就是物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有的义务(一)权利就是权力人对物权客体的支配(二)义务就是对物权客体的不得侵犯三物权法律关系客体(一)物权客体及其物格1物权客体就是物,是指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物权客体的物格物格,即物之格。
无的资格、规格。
具体物格:生命物格,注入人体器官。
组织、尸体、人体医疗废物等;抽象物格,包括网络、空间财产和货币及有价证券等;一般物格,概括的是一般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二)物权客体的特征客体必须是单一物;必须是独立物;主要是有体物;客体必须特定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本质在于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一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二物权的优先效力(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优先享受物权,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在设定抵押权的,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优先效力,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后成立的物权若对先成立的物权有影响,后成立的物权将在先成立的物权实现时被排斥或消灭。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同一标的物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三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对于物权编的理解和掌握变得尤为重要。
因为物权编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物品,如房产、车辆、土地等,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将针对《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的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能力。
它是法律规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总称。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依靠物体实现其权利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编规定的物权分为三种,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所有权,是支配物的全部权利。
除非法律另行规定,所有权人有权享有物的占有、获取和处理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物品享有最高的支配权。
例如,大家所拥有的房产、车辆、土地等物品,都是归属于所有权范畴中。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处分物的或其收益的权利。
具体来说,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个人可以享有某种物的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等权利,而不是该物的所有权。
例如,大家所拥有的一些使用权、收益权,如租赁权、抵押权、合伙权等都属于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用物或其收益作为担保对债权实现的保证。
在担保物权中,担保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据,作为债权的保证。
三、建立物权的要件1.物体建立物权的前提,首先是必须存在可供支配的物体。
物体一般指不动产或动产,但也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因此,物权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物体上。
2.权利人权利人是指拥有物权的人。
物权编规定,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建立物权时,必须明确权利人的身份。
3.建立事实或法律行为建立物权,必须有建立物权的事实或法律行为。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例如,物权发生转移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协议或公证等要求。
四、物权的保护1.排除干扰权利人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排除任何干扰物权行使的行为,包括禁止侵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权利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有限权利。
-物权具有专有性、绝对性和绝对效力的特征。
2.物权的基本权利-占有权: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对一个或多个物进行其中一种行为的权利。
-收益权:对物产生的自然和法律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对物经济价值实现的权利。
二、不动产和动产1.不动产的概念及种类-不动产是地面、地底和空中的物权对象,包括土地、建筑物和与土地紧密连接的设施等。
-不动产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工矿用地等,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2.动产的概念及种类-动产是一切可以转移的物权对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机动车、动物等。
-动产可分为标准动产(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等)和非标准动产(机动车、动物等)。
三、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享有保管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负有的动产暂时占有作为担保。
2.抵押权的设立和变更-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形式合同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并办理登记。
-抵押权的变更: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抵押权。
四、共有和共同共有1.共有的概念和种类-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权益的制度。
-共有可分为同物共有和单位共有。
-同物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拥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个物按份额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和效力-共同共有的主要特征是共有共享、互利共担、受益共享、分割不得拒绝等。
第二章物权法课件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 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 保护。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
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优
先受偿的权利。
1.动产质权的设立
2.动产质权的效力
3.动产质权的实现
(三)权利质权
1.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 2.权利质权的设立与效力
四、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
(二)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 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 各种措施与手段。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是所有权人积极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
行的行为。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所有物的违背其意
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2.通行相邻关系
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五、共有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共有的分类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1.共有物的管理。 2.共有物的分割。 3.共有份额的转让。 4.共有物债务的承担。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
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2_第二章--物权概述课件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视频资料:这是谁的房子 一、物权保护方法的分类 1、自力保护与公力保护 2、宪法保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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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民事保护方法——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含义: 1、狭义:物权权利人之物被侵害或可能遭
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 防止侵害的权利。 2、广义:还包括物之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 求权。(第十六章要具体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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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保护之诉讼时效(理论有争议)
1、物权保护之诉讼时效的后果: 胜诉权?抗辩权? 2、物权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拘束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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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一、讨论与思考作业:P11 二、重点问题: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物权客体的范围、特征与分类 3、物权效力的种类及其含义或限制 4、物权的法定类型与学理分类 5、物权请求权的含义与种类
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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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这是民法上关于物的最基本的划分。 2、主物与从物 主物与从物的区分,是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
主物。 3、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融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不融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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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代替物是指可以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
属于“绝对权”。 5.排他性。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性。
4
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物权主体之间对特定主体支配的物所
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 客体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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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律关系主体
1、概念:即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3、种类(以所有权为视角): (1)国家:矿藏、水流、海域 、城市土地 、无线
第二章物权概述
•思考:是否应将“排他”纳入物权的定义之 中? •思考: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效力还是特征?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 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财产权利。 (2)物权的主体为“权利人”。 (3)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 •原则上是指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主要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4)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实质 上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
二、物权与债权
(一)二者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
2.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前提,又往往是 债权运动的结果。
3.债权人在处分其权利时,其地位与物权 人的处分权一致。
(二)二者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 请求权。
2.权利客体不同。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
(一)二者的共性 1.二者皆为静态性的财产权利。 2.二者均为绝对权、对世权。 3.二者都具有排他性。 (二)二者的区别 1.客体不同。 2.权利内容不同。 •物权的内容为单纯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除 商标权外,其他均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 重内容。
3.取得的过程不同。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形。
(1)“买卖不破租赁”。
•[例]甲有一幢房屋,于2008年10月1日出租 给乙,租期5年。2009年5月1日,甲将房屋 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 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 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概述导言:物权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涉及到人们对物品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在民法典第二编中,对物权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第二编中的物权概念、种类、取得、内容和保护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物权知识。
一、物权的概念和主要特征1.1 物权的定义和特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且其他人必须尊重并承认。
物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 绝对性:权利人的物权一经建立即得到法律保护,不受他人的侵害或干扰;2) 继承性:物权可以继承给继承人,继承人可以享受权利人的物权;3) 不可分割性:权利人的物权不可分割,每个物权只能对应一个权利人。
1.2 物权的基本要素民法典规定,物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1) 主体:包括权利人和义务人。
权利人是享有物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义务人是承担相应义务的主体,通常是非权利人。
2) 客体:是物权的对象,可以是具体的物品、不动产或动产等。
3) 内容:是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和获取方式2.1 物权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主权利和附属权利两种。
1) 主权利:权利人有关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最完备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占有和处分权利。
- 担保物权:权利人将自己的债权担保给债务人,债务人将财产作为担保物给予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履行。
2) 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主权利的一部分,包括地役权、担保物权和其他附属权利。
2.2 物权的获取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获取可以通过占有、约定、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等途径实现。
1) 占有: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具备占有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占有方式获取物权。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概述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
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三、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二)动产的物权变动
思考
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 修缮后,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 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 户登记手续。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 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争议时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谁呢?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
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 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种类物
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区 分 意 义
第一,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 有些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第二,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3)主物与从物
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 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 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人和政通
• 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 贪盗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 人异而无定。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 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 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 亡国灭社稷也道也。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 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 定,势乱之道也。
属于孳息的是?
A、鸡下的蛋 B、羊身上未剪下的羊毛
《物权概述》课件
物权变动的客体
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公示
01
02
03
04
指物权变动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指物权变动所涉及的标的物,必须具有合法性和特定性。
指引起物权变动的事实和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指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或交付的法定程序,以使公众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指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指物权变动对第三人的影响,如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行为对其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外部效力
内部效力
04
物权的消灭
物权消灭的概念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权的客体已经不存在或者物权的权利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不能再享有该物权。
《物权概述》ppt课件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CATALOGUE
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法律保护物权的变动物权的消灭物权的限制
01
物权的基本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对世性的特征,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权利。
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保护的绝对性、内容以自由利用为目的、具有弹力性等特征。
权利人的权利丧失
当物权消灭时,权利人丧失了其享有的权利。例如,当房屋的所有权被抛弃或因混同而归于一人时,原权利人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义务人的义务解除
当物权消灭时,与该物权相关的义务人的义务也相应解除。例如,当一项土地使用权因混同而归于一人时,其他共有人对该土地的义务相应解除。
05
物权的限制
私法上的限制是指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对物权进行的限制。
2、物权概述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例】甲有平板电脑一部,出差前委托 乙保管,后乙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期间 被丁偷走,又被丁在逃跑过程中遗失, 被戊捡到。甲回来后去朋友戊家玩,发 现自己的电脑,请问甲是否有权取回电 脑?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例】甲有平板电脑一部,出差前委 托乙保管,后乙不经甲同意以市价将 电脑卖给丙,后被丁偷走,又被丁在 逃跑过程中遗失,被戊捡到。甲回来 后去朋友戊家玩,发现自己的电脑, 请问甲是否有权取回电脑?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一)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 有其他所有权成立。 (二)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 人由于取得时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 权时,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 一个所有权。 (三)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 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 思考:可以并存的物权有哪些?
老人的几个儿子带着宠物“准养证”, 以“申培欢”名字去存钱时,银行工作 人员无法办理:“国内还没有以动物为 储户的先例!”
请根据物权法知识谈自己的观点。
民法典编纂中郑成思教授与梁慧星教授的 论战,涉及了关于民法是否调整人与物的关系 这一问题。梁慧星以大量的例证澄清了一个事 实:民法不调整人与物的关系,而只是调整人 与人的关系,基本上是中国民法学界的通说。 在我国物权法中,人是主体,物是客体。
第二,原本在性质上属于物的东西(如 连接关节的医用钢材、心脏起博器等) 进入身体,成为身体机能正常运行的必 要组织时,就属于人体而不再是物了。
问题: 没有生命的尸体或遗骸是不是物?
广西钦州民政官员贩卖尸体案
问题的争论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有关联, 认为尸体是人格延续的论者可能会否定 “尸体是物”的论断。 尸体是物,死者家属对尸体享有所有权, 但是该所有权在行使上受公序良俗的限制。
物权法学第二章物权概述
二、物权客体的要件
(一)物权的客体是物
1.客观物质性 (1)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2)自身不具备物质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虽然能够给权利人带 来物质利益,但它本身不是物。 (3)智力成果不具备物质形态,因此也不是物。但智力成果的物 质表现形式或者说是物质载体如书籍、专利文献等则属于物。 (4)财产权利不是物,物本来就是财产权的客体,如果财产权也 是物就会在逻辑上造成混乱。 (5)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不能为物,对于活人的身体及其部分 不能作为客体,但是尸体和从活体上分离的物体,如血液、毛发 等可以作为物。 (6)能够被人们支配的自然力,如电、气、热等,都有一定的物 质结构和形态,因此也是物。
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划分标准 依标的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 单一物是指独立成一体的物。 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 集合物是指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一体作为权利 标的,在交易上和法律上当作一物对待的物的合成。 2.区分的意义 在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全 部,其一部不得成为物权的客体。而对于集合物, 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各部,不得将其作为一个 物权的客体,应分别作为各别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的概念
3.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与排他性的定义:“物 权者,直接支配其物,而具有排他性之权利” (台湾张龙文);“物权者,直接管领有体物 而具有排他性之财产权”(台湾吴明轩) 4.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享受利益与派他性的 定义:“物权者,直接支配一定之物,而享受 利益之排他权利”(台湾史尚宽);“物权, 乃对一定之物,为直接支配而受其利益之排他 的权利”(日本我妻荣)。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本质 “对物关系说”,即债权为人与人的关系,而物 权为人与物的关系,因而物权应定义为人直接就物享 受其利益之财产权利,德国学者德恩堡dernburg等人 支持和积极倡导。 萨维尼savigny和温德莎伊德windscheid等学者 则提出所谓“对人关说系”,一切法律所明定的权利 均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债权如此,物权也如此,故 物权应定义为具有排斥任何人侵害之消极作用的财产 权利。 “折中说”,认为物权具有对人、对物两方面的 关系,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幷得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
第二章 物权法
(二)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根据《物权法》 规定,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之间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 还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我国物权变动包括不动产物权登记和 动产交付。
四、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途径
根据《物权法》第32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 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1.权利内容的完整性; 2.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3.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4.强烈的排他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生产、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其中,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 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 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① 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② 受让人须 通过合法途径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该财产;③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为善 意;④ 转让的财产应已完成过户登记或交付。
6.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 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7.特殊类型的抵押权
特殊类型的抵押权是指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浮动抵押是指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 营者可以将吸纳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 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的动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 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以下特征:① 主要面向将来 的债权;② 抵押权实现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才确定;③ 有期限限制。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物品所享有的权力,是法律规定下人与物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是对于物权法律制度的总结和规范,是处理物品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共有财产及其调整等方面的一种法律规定。
一、物品所有权物品所有权是指物品所有者对该物品的支配、使用和收益的一种权利,物品所有者有权决定物品的用途、处置和收益。
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中,明确规定了物品所有权的获得方式、范围及其限制、物品所有权的丧失等基本原则。
其中,物品所有权的获得方式一般有依法取得、通过占有起始、遗失物转移、自然增加等。
二、用益权用益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品,以事实上占有进行支配、使用和收益的一种权利。
用益权不会影响到物品的所有权,但权利人可以对物品拥有很大的支配权,可以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有权将其转让给他人。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对于用益权的许多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用益权的种类和方式、用益权的转移和结束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履行中,债权人可以在特定的质押、抵押等担保物品上取得的一种担保权利。
其目的在于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时履行债务,如债务人逾期未还,则债权人可以依法在担保物品上行使相应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对于担保物权的种类、要件、权利的行使和担保债务的履行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范。
四、共有财产共有财产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权利人共同拥有的物品,每个权利人都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使用和管理权。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对于共有财产的调整机制、共有人的关系和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同时,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和转让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总之,民法典第二编物权是对于物权制度的总结和规范,为人们在处理物品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共有财产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
在现代社会中,正确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对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物权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四节 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的概念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2.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四)企业出资人权利、法人财产权、社会团体财产权
第四节 所有权
四、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 其他物权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的不动产 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用 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节 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是指对于所Leabharlann 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2.使用
使用,是指对于所有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和运用。
3.收益
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4.处分
处分,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决定标的物命运的权能。
第四节 所有权
三、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有财产即全民所有财产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 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 征:
第五节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没有占有则无法实现用 益目的。 3.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性是用益物权的 基本属性,也是用益物权区别于担保物权的基本标志。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物权法(老师精品课件)
三、物权的种类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例如地上权、地 役权、永佃权)。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两者的区别是: (1)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担保物权主要 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3)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既可直接 占有标的物,也可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主体 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 (二)物权的取得 • (三)物权的消灭
六、物权的公示
• (一)概念:是指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 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 (二)物权公示的方法
享有 不动产 动产
登记 占有
变更
登记变更 交付
• (三)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七、善意取得制度
• 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 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 •
四、物权的效力
• (三)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 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 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 力。
第二章物权
☆
☆第二章 物权
一、什么是物权 二、所有权 3、所有权的消灭 ▲含义 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 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所有 权 原因和 ▲原因和种类 绝对消灭 相对消灭
☆第二章 物权
何女士家的房门与邻居家邵先生房门紧邻, 度角, 何女士家的房门与邻居家邵先生房门紧邻,成90度角, 家的房门与邻居家邵先生房门紧邻 度角 多年来相安无事。 多年来相安无事。 今年5月邵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 今年 月邵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拆除原有老式防盗门 月邵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 和内木门,安装成外开全封闭防盗门,且私自将门外挪7厘 和内木门,安装成外开全封闭防盗门,且私自将门外挪 厘 米左右。何女士及其家人在进出家门时,邵先生如果开门, 米左右。何女士及其家人在进出家门时,邵先生如果开门, 就会撞到正在出门的人身上,造成身体伤害。何女士建议对 就会撞到正在出门的人身上,造成身体伤害。 方更换防盗门或将门改为向里开,但遭到对方拒绝。 方更换防盗门或将门改为向里开,但遭到对方拒绝。 于是,何女士将邻居诉至法院, 于是,何女士将邻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邵先生重 新设计房门,将房门改为内开式, 新设计房门,将房门改为内开式,停止对何女士正常生活出 行造成的侵害,赔偿由于本案给原告造成的误工费、 行造成的侵害,赔偿由于本案给原告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 等损失。 等损失。
▲这幅画该属于谁?王某应该怎么办? 这幅画该属于谁?王某应该怎么办?
☆第二章 物权 第二章
一、什么是物权 二、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 2、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 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 (1)取得方式 ) ▲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他人财产的,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他人财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的, 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
物权法第二章节物权概述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利,如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 押财产。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供担保 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03 物权的变动与保护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 消灭。
物权的变动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和基于非法律行为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不发 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最常见的 物权变动方式,主要包括买卖、赠与、 继承等。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妨碍时,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民 事责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物权保护的途径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
物权具有使物上所有权利归于 一人的效力,以确保物权人能 够全面支配标的物的价值。
物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 妨碍时,有权请求恢复其权利
状态。
物权的限制
法律限制
物权受到法律的直接限制,如 土地用途的限制、相邻关系的
限制等。
公法限制
物权受到公法的限制,如土地 所有权受到土地法、城市规划 法等公法的限制。
担保物权
占有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债务人或第 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供担保而设定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等。
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的权利,如承 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物权的内容
占有权
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收益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
物权是支配权,权利人仅凭自 己的意思和行为即可实现其权
第二章 物权概述
甲有高级音响一套,价值一万元左右。8月1日, 甲因欠债将音响抵押给乙;8月2日又抵押给丙并 登记;8月3日又将音响出质给丁。丁在占有期间, 发现音响存有故障,于是带到戊电器修理部修理, 修理费1000元。戊修好后,丁拒付修理费,故戊 将音响扣押下来,两个月后丁仍未付费。问:上 述乙、丙、丁、戊的权利如何实现?
(2)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下例。 物权的优先性是相对于债权的平等性而言的。
甲企业法人现有净资产100万元整,两年前甲欠乙 企业法人100万元整,一年半前欠丙企业100万元 整,一年前又欠丁企业100万元整,问乙、丙、丁 的债权应如何实现?
甲企业法人现有净资产(一栋楼房)100万元整, 两年前甲欠乙企业法人100万元整,一年半前欠丙 企业100万元整,一年前又欠丁企业100万元整, 但一年前甲乙签订了一份以甲仅有的楼房抵押的合 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问乙、丙、丁的债权应如何 实现?
案例: 张某有一个10岁男孩十分顽皮。今年 三月,孩子把张某妻子的刚买的一块进口 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张某 妻子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 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 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 怎么能退呢?请问,张某可以要求买方返 还手表吗?
案例: 方某在浴池洗澡,不慎将金戒指丢失, 有人看到金戒指被胡某拾到,方某向胡某 索要金戒指时,胡某承认戒指是拾到的, 但不肯归还方某,并说:“有丢的,有拾 的,谁拾到是谁的。”
含义:即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或成立两个以 上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 表现: (一)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 他所有权成立。 (二)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 于取得时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时,则 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 (三)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 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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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同种类的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如所有权和定限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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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例1:甲有房屋一幢欲出售,8月1日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 同,售价50万元;8月2日,又与丙签订了同一房屋买卖合同, 售价60万元;8月3日,又与丁签订同一房屋买卖合同,售价 70万元.后乙、丙、丁得知甲签订了三份合同后,均诉至法 院要求甲履行合同。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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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思考
(1)沈某对其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何种民事权利? (2)该种权利属于何种类型物权? (3)县电力公司无偿接收其电力器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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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概念的发展
起源于罗马法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在法律上正式使用 物权概念 《德国民法典》 我国《物权法》
依破产债权原理,乙丙丁处于同一顺序,应分别按比例取 得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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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相对于债的平等性而言。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先来后到 先设定>后设定 1、优先享受其权利 2、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已为债权的标的
2、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 的效力
《物权法》第9条、14条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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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有房屋一幢欲出售,8月1日与乙签 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元;8月2日, 又与丙签订了同一房屋买卖合同,售价60万 元;8月3日,又与丁签订同一房屋买卖合同, 售价70万元.并于当日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 变更登记。后乙、丙得知诉至法院,请求确 认甲、丁转让合同行为无效。问:乙、丙请 求是否于法有据?本案应如何处理?
使者就是物权人的情况下,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确实保护了物权, 因为《物权法》把它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确认请求权属程序法的范畴,它规定的物权确认请求权属程序上 的权利。 二、权利人和确认人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主体为与物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物权本人,物
权人的监护人及其他近亲属,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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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的返还请求权
四、物的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性 物的返还请求权为物权效力之一,不得脱离物权而单独让与。 五、物的返还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款区分类型而不同对待;不动产物
法院不能依职权判决甲必须履行其中任何一个合同,因为乙 丙丁三人是平等的;事实上,最后履行哪一个合同最终还是 取决于甲(债务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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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甲企业法人现有净资产100万元整,两年前甲欠乙企 业法人100万元,一年半前欠丙企业法人100万元,一年前 又欠下丁企业法人100万元。问:乙丙丁的债权如何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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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可以 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 权可以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 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1)丁就楼房售卖款有优先受偿权;(2)若有 剩余,乙丙按债权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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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例:甲有一 幢房屋,于2010年8月1日出租给乙,租期5年, 2012年3月1日,甲将房屋卖与丙并登记。后丙持房产证要 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 屋?
本案中,乙对房屋享有债权(承租权),丙享有物权(所有 权)。依物权优于债权原则,丙本应有权要求乙搬出。其 实,---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租赁关系。 各国法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原承 租人的债权,原租赁合同对新主人仍有约束力。--- 此谓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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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在呼叫主人 例1:甲有笔记本电脑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
给丙用,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又恰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笔记本电 脑,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问:甲可否取回? 可以,此系物权的追及权效力的应用结果。但物权的追及 权的行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2:上例中若将乙、丙之关系改为乙卖与丙,其他情节 不变,则甲能否从戊处取回? 甲不能,但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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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 的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权法》第34--36条
1、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独立的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1)对于占有的妨害,发生物的返还请求权; (2)对于占有之外的妨害,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 (3)对于有妨害之虞的,发生妨害预防请求权
3、物上请求权的内容 (1)返还原物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 (4)恢复原状
(1)于法无据;(2)丁取得房屋所有权; (3)乙、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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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甲企业法人现有净资产100万元整,两年前甲 欠乙企业法人100万元,一年半前欠丙企业法人 100万元,一年前欠下丁企业法人100万元。但一 年前甲、丁签订了一份以甲仅有的楼房抵押的合 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问:乙丙丁的债权如何实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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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
别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 是财产的所有人
自物权
设立的目的不同
用益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 物权而存在的不同
主物权
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 不动产
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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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 不动产物权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意义和形式
依《物权法》第38条的规定,物权受到民法、行 政法与刑法的严格保护。
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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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 (2)物的返还请求权
(一)概念与构成 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标的物之人,
得请求返还该物的权利 。---《物权法》第34条. 构成要件 1、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权人,虽然不是物权人,但依
法律规定得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的人。如破产管理人、遗 嘱执行人。。 2、相有对人必须是无权占有人 无权占有---无正当权源而占有他人之物的状态
返还原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修理、重作、更换等恢复原状,已经发生损害的,请求损害赔偿。
(3)形成之诉:请求变更物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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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确认请求权
一、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定性与定位 《物权法》第33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 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一种,在物权 确认请求权的行
对物权概念的界定
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1.对物关系说 2.对人关系说 3.权利归属说
据此对物权概念的界定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 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P利age 用5 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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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合同法》第229条规定,赋予了租赁权对抗物所有权的效力,在对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的享有方面,租赁权具有优先于租赁物 所有权的效力;
2、《担保法》第48条的规定,使租赁物具有对抗后于自己设立的抵押 权的效力,也具有对抗因此类抵押权行使而取得的抵押物所有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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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排他效力
1、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所有权。某物定物上的所 有权,被他人善意取得时,前一所有权消灭——第108条;
2、用益物权,因其以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 (第117条),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成立两个建设用地使 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 养殖权,但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不同(如用水、通行)或内 容相同但互不排斥(如不作 )的地役权。在同一宗土地 “上”“下”,可以成立不同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36条;
第二章 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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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知识 1.物权:概念,特征 2.物权的类型:自物权与他物权 3.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动产与动产 4.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 5.物权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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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概述
引读案例
沈某经政府批准,自筹资金购买了节能变压器、高压铝蕊 线等价值29950.91元的电力器材,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 偿费,架通一条自乡政府至其居住村二组长2.6公里的高 压线路,解决了二组10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嗣 后,县电力公司在进行农网改造中,对沈某购买的电力器 材予以接收,并列了清单,直接用于该村的农网改造中, 但没有给予补偿。沈某要求电力公司补偿被拒绝,遂诉至 法院,请求判令县电力公司补偿其所有的电力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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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一物一权,即一物不存二主,此处的“权”严格地 讲是指所有权,而非限制物权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之间是可以并存的:
(1)所有权、所有权(X) (2)所有权、他物权(O) (3)担保物权、用益物权(O) (4)抵押权、抵押权(O) (5)抵押权、质押权(O) (6)质押权、质押权(X) (7)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之间(X)
有权确认物权的归属的人,包括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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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确认物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