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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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一物一权,即一物不存二主,此处的“权”严格地 讲是指所有权,而非限制物权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之间是可以并存的:
(1)所有权、所有权(X) (2)所有权、他物权(O) (3)担保物权、用益物权(O) (4)抵押权、抵押权(O) (5)抵押权、质押权(O) (6)质押权、质押权(X) (7)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之间(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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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分类
分类标准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 是财产的所有人
自物权
设立的目的不同
用益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 物权而存在的不同
主物权
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 不动产
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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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 不动产物权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意义和形式
依《物权法》第38条的规定,物权受到民法、行 政法与刑法的严格保护。
返还原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修理、重作、更换等恢复原状,已经发生损害的,请求损害赔偿。
(3)形成之诉:请求变更物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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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确认请求权
一、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定性与定位 《物权法》第33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 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一种,在物权 确认请求权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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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在呼叫主人 例1:甲有笔记本电脑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
给丙用,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 而戊又恰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笔记本电 脑,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问:甲可否取回? 可以,此系物权的追及权效力的应用结果。但物权的追及 权的行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2:上例中若将乙、丙之关系改为乙卖与丙,其他情节 不变,则甲能否从戊处取回? 甲不能,但丙可以。
法院不能依职权判决甲必须履行其中任何一个合同,因为乙 丙丁三人是平等的;事实上,最后履行哪一个合同最终还是 取决于甲(债务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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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甲企业法人现有净资产100万元整,两年前甲欠乙企 业法人100万元,一年半前欠丙企业法人100万元,一年前 又欠下丁企业法人100万元。问:乙丙丁的债权如何实现 ?
有权确认物权的归属的人,包括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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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确认物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
定的物权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权利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
四、物权确认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物权确认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其不是实体法
第二章 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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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知识 1.物权:概念,特征 2.物权的类型:自物权与他物权 3.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动产与动产 4.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 5.物权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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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权概述
引读案例
沈某经政府批准,自筹资金购买了节能变压器、高压铝蕊 线等价值29950.91元的电力器材,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 偿费,架通一条自乡政府至其居住村二组长2.6公里的高 压线路,解决了二组10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嗣 后,县电力公司在进行农网改造中,对沈某购买的电力器 材予以接收,并列了清单,直接用于该村的农网改造中, 但没有给予补偿。沈某要求电力公司补偿被拒绝,遂诉至 法院,请求判令县电力公司补偿其所有的电力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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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1、《合同法》第229条规定,赋予了租赁权对抗物所有权的效力,在对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的享有方面,租赁权具有优先于租赁物 所有权的效力;
2、《担保法》第48条的规定,使租赁物具有对抗后于自己设立的抵押 权的效力,也具有对抗因此类抵押权行使而取得的抵押物所有权的效力。
(1)丁就楼房售卖款有优先受偿权;(2)若有 剩余,乙丙按债权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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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例:甲有一 幢房屋,于2010年8月1日出租给乙,租期5年, 2012年3月1日,甲将房屋卖与丙并登记。后丙持房产证要 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 屋?
本案中,乙对房屋享有债权(承租权),丙享有物权(所有 权)。依物权优于债权原则,丙本应有权要求乙搬出。其 实,---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租赁关系。 各国法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原承 租人的债权,原租赁合同对新主人仍有约束力。--- 此谓 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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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的返还请求权
四、物的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性 物的返还请求权为物权效力之一,不得脱离物权而单独让与。 五、物的返还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款区分类型而不同对待;不动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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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 的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权法》第34--36条
1、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独立的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1)对于占有的妨害,发生物的返还请求权; (2)对于占有之外的妨害,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 (3)对于有妨害之虞的,发生妨害预防请求权
3、物上请求权的内容 (1)返还原物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 (4)恢复原状
2、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 的效力
《物权法》第9条、14条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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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有房屋一幢欲出售,8月1日与乙签 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元;8月2日, 又与丙签订了同一房屋买卖合同,售价60万 元;8月3日,又与丁签订同一房屋买卖合同, 售价70万元.并于当日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 变更登记。后乙、丙得知诉至法院,请求确 认甲、丁转让合同行为无效。问:乙、丙请 求是否于法有据?本案应如何处理?
使者就是物权人的情况下,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确实保护了物权, 因为《物权法》把它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确认请求权属程序法的范畴,它规定的物权确认请求权属程序上 的权利。 二、权利人和确认人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主体为与物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物权本人,物
权人的监护人及其他近亲属,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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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可以 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 权可以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 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依破产债权原理,乙丙丁处于同一顺序,应分别按比例取 得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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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相对于债的平等性而言。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先来后到 先设定>后设定 1、优先享受其权利 2、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
(Hale Waihona Puke Baidu)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已为债权的标的
3、担保物权,因其以交换价值为内容,在同一标的物上 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第199条;
4、不同种类的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如所有权和定限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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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例1:甲有房屋一幢欲出售,8月1日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 同,售价50万元;8月2日,又与丙签订了同一房屋买卖合同, 售价60万元;8月3日,又与丁签订同一房屋买卖合同,售价 70万元.后乙、丙、丁得知甲签订了三份合同后,均诉至法 院要求甲履行合同。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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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排他效力
1、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所有权。某物定物上的所 有权,被他人善意取得时,前一所有权消灭——第108条;
2、用益物权,因其以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 (第117条),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成立两个建设用地使 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 养殖权,但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不同(如用水、通行)或内 容相同但互不排斥(如不作 )的地役权。在同一宗土地 “上”“下”,可以成立不同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36条;
3、《法释》【2003】7号第7条第1 款规定---被拆迁人请求拆迁人移转 安置房屋所有权的债权优于一般债权。
4、《物权法》第20条第1款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债权优于所有权
5、《海商法》的规定,船长、船员和其他在编人员依法及劳动合同产 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 权。。。。优先于船舶所有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受偿。(第21 条、22条第1款、2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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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的返还请求权
(二)举证责任 请求人向相对人主张物的返还请求权,应举证证明自己是物权人,占
有人属于无效占有人。 在登记物权场合,请求人只要举证自己为登记名义人即可,因为不动
产登记簿的记载有物权的推定力(16条,106条,)占有人若对抗请求 人,得举证请求人欠缺物权。 占有人对请求人享有物权无争议,仅以有权占有为对抗的,得举证证 明自己对物的占有存在着正当权源;请求人不负证明占有人无权占有 的举证责任 (三)法律效果 1、占有物的返还。无权占有人有义务返还占有物,物权人有权请求返 还。 2、费用 负担:原则上应由无权占有人负担但在无权占有的形成 、不 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场合---,不妨依据 公平原则,双方合理负担。
对物权概念的界定
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1.对物关系说 2.对人关系说 3.权利归属说
据此对物权概念的界定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 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P利age 用5 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的民法保护:一是物权的自我保护(自力救 济);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的保护(公力救济)
---《物权法》第32条
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
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
广义 狭义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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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1)确认之诉(《物权法》第33条) (2)给付之诉(《物权法》第34-36条):提起给付之诉的 请求权基础包括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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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 (2)物的返还请求权
(一)概念与构成 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标的物之人,
得请求返还该物的权利 。---《物权法》第34条. 构成要件 1、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权人,虽然不是物权人,但依
法律规定得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的人。如破产管理人、遗 嘱执行人。。 2、相有对人必须是无权占有人 无权占有---无正当权源而占有他人之物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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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
概念和特征
主 体
三种不同
1.国家作为物权主体
的所有权 权利主体
2.集体作为物权主体
3.私人作为物权主体 物权的权利 内
容 物权的义务
客体就是物
客体与物格
生命物格
具体物格 抽象物格

一般物格

单一物
独立物 客体的特征 有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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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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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思考
(1)沈某对其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何种民事权利? (2)该种权利属于何种类型物权? (3)县电力公司无偿接收其电力器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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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概念的发展
起源于罗马法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在法律上正式使用 物权概念 《德国民法典》 我国《物权法》
(1)于法无据;(2)丁取得房屋所有权; (3)乙、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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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甲企业法人现有净资产100万元整,两年前甲 欠乙企业法人100万元,一年半前欠丙企业法人 100万元,一年前欠下丁企业法人100万元。但一 年前甲、丁签订了一份以甲仅有的楼房抵押的合 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问:乙丙丁的债权如何实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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