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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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搬迁

货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XX县集体土地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搬迁,安置户选择货币安置或置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是指安置户放弃住房或基本生活安置(门市安置或综合性营业用房安置)实物,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居住和生活需求的安置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置换是指将基本生活安置的门市或综合性营业用房置换为住房的安置方式。选择门市或综合性营业用房置换住房的,每个安置对象9平方米门市或12平方米综合性营业用房可置换24平方米住房。住房不得置换门市或综合性营业用房。

第五条放弃住房实物安置而选择货币安置的,政府给予每个安置对象30平方米商品房均价(每平方米3000元)的补偿。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并完善手续的,一次性奖励每个安置对象5000元。

第六条放弃门市或综合性营业用房而选择货币安置的,政府给予每个安置对象9平方米门市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或12平方米综合性营业用房均价(每平方米6000元)的补偿。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并完善手续的,一次性奖励每个安置对象5000元。

第七条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搬迁原住房面积扣除每个安置对象30平方米安置标准后,按XX号文件规定结算;人均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由安置户按每平方米550元标准向政府补差。

第八条货币安置或置换以户为单位,安置户可自行选择。选择货币安置的,由安置户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明,具办放弃实物安置书面承诺,经乡镇审核同意后,签订货币安置协议;选择置换的,由安置户提出置换书面申请,经乡镇审核后签订安置协议。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已按规定安置或签订安置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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