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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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为了方便群众了解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增加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我们将近年来群众较为关心的、咨询较多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格〔2007〕122号)、《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收取费用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函〔2008〕246号)、《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格〔2007〕263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价〔2000〕49号)、《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格〔2007〕208号)以及《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南价格〔2007〕103号)等有关规定,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热点问题以简单易懂的问答方式作政策解答。

一、别墅、商铺、商场、写字楼、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是否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答:别墅、商铺、商场、写字楼、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的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合同期限等具体内容。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如何规定?

答:1、产权归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地下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为:自行车临时停放0.2元/辆·次,过夜停放0.5元/辆·次,月票15元/辆·次;摩托车临时停放0.5元/辆·次,过夜停放1.5元/辆·次,月票40元/辆·次;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0.5元/辆·次,过夜停放1.5元/辆·次,月票40元/辆·次;小型汽车临时停放5元/辆·次,过夜停放8元/辆·次,月票140元/辆·次;大型汽车8元/辆·次,过夜停放12元/辆·次,月票180元/辆·次。

2、开发商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地下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产权人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物业公司与停车人(承租人)双方协商约定。

三、业主购买车位(车库)后,物业公司是否能收取物业服务费?按什么标准收取?

答:业主购买车位(车库)后,物业公司可按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50%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物业公司收取住宅小区停车场车辆停放费后,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车辆保管责任?

答:住宅小区收取的车辆停放费不包含车辆的保管费用,车主如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五、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可否利用住宅小区公共部位作为车辆停放场所并收取停车费?

答: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如需在小区公共场所和共用部位增设停车位并收费,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者业主临时公约,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才能收费。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六、小区内水电公摊费、二次加压费等如何收取?

答:由业主、使用人公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在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水、电、煤等能源消耗称为“公共能耗”,由此产生的费用为“公共能耗费”。各物业公司除物业管理合同有特别约定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路灯照明以及电梯运行等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公共能耗费”,按实另行分摊。

七、物业公司收取水电周转金是否合法?

答:在供水、供电部门抄表到户前,由业主按平均月用水电数一次性向物业公司预先交纳。物业公司应设独立帐户管理,专款专用。物业公司停止代收代缴水电费后,应在一个月内结清余款退还业主。

物业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水电周转金的收支情况。

八、物业公司能否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

答: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装修过程破坏公共部位及设施的,如承重墙、墙埋水电线、电话线等需要恢复的费用和装修垃圾的清运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九、已办理交付手续,但业主尚未入住的空置房是否要交纳物业服务费?

答:建设单位已按约定向业主办理物业交付手续但业主尚未入住的空置房,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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