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生学年)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宁教财[2004]24号、宁价费[2004]373号、宁财综[2004]976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宁教财[2004]24号、宁价费[2004]373号、宁财综[2004]976号)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直属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4]61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我市各级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收费内容及标准(一)杂费。
从2005年春季起,杂费(含原电教代办费)执行新标准。
小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85元;初中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25元。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可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一、二年级不收);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
(二)课本费。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和江苏省教育厅核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核准的价格按实计算收取。
2005年春学期课本费(含英语磁带)收费标准:小学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44元,三、四、五、六年级每生每学期77元;初中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110元,三年级每生每学期88元。
(三)作业本费。
收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22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5元。
作业本费中包括学校按教学需要编制的讲义费用,每生每学期讲义费最高标准:小学8元,初中15元。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从2004年秋季起,我省选择32个县(市、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取得了预期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厅[20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8月23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就“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情况发出通知。
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严肃纪律,切实维护政府形象,严格落实投入责任,关心体谅群众疾苦,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入手,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费制”的实施范围从2005年秋季开始,全省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费制”的内容和收费标准“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等因素,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1.杂费。
“一费制”杂费标准见附件1。
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电教课程、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校,不得收取该项收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予以严肃处理。
信息技术教育费(不含电教费)与多媒体电脑教室费不得重复收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制度
学校“一费制”收费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杜绝学校乱收费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一费制”的基本原则
⒈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类定价的原则。
⒉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
⒊坚持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⒋坚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
二、“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按学年收取。
三、“一费制”的收费标准(元/每生.每年)
作业本费:初中:30元
小学:一、二年级:15元;三、四、五年级:20元。
四、违规处罚
⒈学校实行“一个漏斗”收费,未经学校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向学生进行收费。
⒉学校处室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学校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
⒊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学习资料、书刊、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学校行政处室没收违法所得,并全部退还学生;并按考评方案规定给予校级处分。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吉教联字[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吉教联字[2005]3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务必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全面贯彻执行。
省、市两级在新学期开学后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或仍然存在违规收费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确保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的基本原则是:(一)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的差异,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2.07•【字号】汕价[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汕价〔2006〕20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中学: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87号)和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规范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粤价[2003]25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3]72号)等规定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公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对我市城镇公办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二、本次收费标准的调整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对农民减负增收的政策,各地农村中小学“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不作调整,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考虑到我市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差异,各区县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在市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但不得上浮。
下浮的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四、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公示制度、收费登记手册制度和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要继续执行对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的子女入学减免收费的规定,解决好家庭困难学生的入学问题。
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收费标准调整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苏州市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表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按成本收费。 按向物价部门备案价执行
住宿费
社会实践活动费 服务性收费 校服费
控制上限标准小学139元,初中165元。
困难班费
民办教育收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苏教财[2004]55号、苏价费字 [2004]330号、苏财综字[2004]113 号。 (农村学校不得收取) 振华双语实验学校、草桥实验中学、平江中 苏教财[2005]17号、苏价费字 学、立达中学学费每生每学期4500元; [2005]119号、苏财综字[2005]33 号,苏价费字[2007]99号、苏财综 字[2007]19号、苏教财[2007]19号 。 每生每学期45元(小学) 四星级、三星级高中(省级重点中学)850 元/学期; 二星级高中(市级重点中学)650元/学期; 二星级以下(一般普通高中)500元/学期。 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 [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 苏教财[2000]21号、苏财综字 [2000]57号、苏价费字[2000]133号 。 苏教财[2007]32号、苏财综 [2007]53号、苏价费[2007]247号, 苏教财[2007]30号、苏价费字 [2007]154号、苏财综字[2007]32号 。 苏教财[2007]32号、苏财综 [2007]53号、苏价费[2007]247 号,苏教财[2007]30号、苏价费字 [2007]154号、苏财综字[2007]32 号。
三、普通高中收费
学费
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 费
择校费
标准为每生不超过3万元
教材(含磁带) 讲义
每生每学期300元 高一、高二40元,高三70元
多退少补 每生每学期 高一新生一套长、一套短, 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实行多 退少不补。 实行多退少不补 指门票费、交通费、食宿 费,实行多退少不补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公示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公示栏【学校名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公示栏为了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家长和学生权益,现将本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事项公示如下:第一章:学杂费收费标准1.1 学费标准学费标准为每学期人民币【】元。
1.2 图书费每学期收取图书费人民币【】元。
1.3 食堂费学生食堂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费用为按每餐人民币【】元计算。
1.4 住宿费住校生需要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标准为每学期人民币【】元。
第二章:收费时间及方式2.1 收费时间学校将按照每学期开学前的一周内进行收费,具体时间详见学校校历。
2.2 收费方式家长可通过线下缴费或线上支付平台缴纳相关费用。
请家长在规定时间内缴费,逾期将收取逾期费用【】元。
第三章:费用使用说明3.1 学杂费使用学杂费用于学校日常教学实践活动、校园设施维护、教育资源更新及其他与学生学习相关的开支。
3.2 图书费使用图书费用用于学校图书馆购买新图书、维护图书设备及图书馆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3 食堂费使用食堂费用用于食堂食材采购、师生餐饮设施维修、食堂管理费用等。
3.4 住宿费使用住宿费用用于学生宿舍设施维护、公共卫生费用、宿管人员工资等相关支出。
第四章:费用减免及退费4.1 费用减免学校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可提供相应的学杂费减免政策,请家长主动向学校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费用退费若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学、休学,学校将会按照相关规定退费,具体退费政策请询问学校有关部门。
【附件】2.补充资料:费用减免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学杂费: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学生学费、图书费、食堂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总称。
2.逾期费用:指家长逾期未缴纳学校规定的费用所需支付的额外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计算。
3.经济困难家庭:指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无法支付学校规定费用的家庭。
4.学校校历:指学校发布的规定开学和放假时间的文档。
【全文结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公示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公示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公示栏一、缘由为了保障学生权益,确保教育公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指导意见,本学校特制定本收费公示栏。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 学杂费学杂费是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过程中支付的一种费用,用于提供教学及学习资源、教辅材料等。
学杂费按年级分为以下等级: - 小学- 一年级:每年200元- 二年级:每年250元- 三年级:每年300元- 四年级:每年350元- 五年级:每年400元- 六年级:每年450元- 初中- 七年级:每年500元- 八年级:每年550元- 九年级:每年600元: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50%学杂费。
2. 食堂费食堂费是学生在学校用餐时支付的费用,用于提供优质饮食服务。
食堂费按月结算,每月收费为300元。
3. 教具费教具费是学生在学校使用教育教学器材时支付的一种费用,用于购买、维护和维修教育教学器材。
教具费按学期结算,每学期收费为100元。
4. 礼仪费礼仪费是学校在特殊场合举办的活动中,学生支付的一种费用,用于购买礼仪用品和组织活动。
礼仪费按活动次数结算,每次活动收费为50元。
三、收费标准调整1. 收费标准将按照国家物价局或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学校将在调整前15天内通过公告或通知的方式向师生家长公示。
2. 若收费标准调整后,有不同意见或疑问的人员可以在公示期内进行提问和申诉,学校将尽快答复并解决。
四、附件1. 收费公示表(详见附件一)2. 收费公告(详见附件二)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学杂费: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指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接受教育过程中支付的一种费用,包括教育教学资源、教辅材料等费用。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经济状况无力承担学杂费的学生,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和审核,进行减免学杂费。
3. 食堂费:指学生在学校食堂用餐时支付的一种费用,用于提供饮食服务。
4. 教具费:指学生在学校使用教育教学器材时支付的一种费用,用于购买、维护和维修教育教学器材。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公示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公示栏尊敬的家长、师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进行收费的事项现予公示如下:一、学费收费标准及范围1·1 学费收费标准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学费如下:小学阶段:每学期小学一年级至小学五年级学生学费为元。
初中阶段:每学期初中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学生学费为元。
1·2 学费收费范围学费收费范围包括学生课程学费、教材费、学杂费等相关费用。
具体收费项目如下:1) 课程学费:包括学生所上的各项课程费用,如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的教学费用。
2) 教材费:包括学生所使用的教材费用,根据学校开设的各个年级和科目的教材制定收费标准。
3) 学杂费:包括学生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各项费用,如实验实践费、艺术活动费、体育活动费等。
二、收费项目说明2·1 课程学费课程学费是学生上课所需的基本费用。
根据教育部规定,课程学费不得超过每学期学费标准的20%。
2·2 教材费教材费是学生使用教材所需支付的费用。
根据教育部规定,教材费不得超过教材实际购置费用的10%。
2·3 学杂费学杂费是学生参与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各项费用。
学杂费的收取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其中具体费用项目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收费政策与管理为了保证收费工作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我校制定了以下收费政策与管理措施:3·1 收费公示学校将定期公示学费标准、费用项目及收费范围,确保学生及家长了解收费情况。
3·2 收费明细清单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向学生及家长提供收费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应包含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
3·3 收费收据管理学校对收取的学费及相关费用均提供收费收据,并建立相应的收费收据管理制度。
附件:学杂费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详细表格(见附件1)法律名词及注释:1·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责全国教育工作的相关部门。
2023年九年义务教育收费标准
2023年九年义务教育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规定,2023年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如下:一、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1. 小学阶段(1)学费:一、二、三年级免收学费。
(2)住宿费:由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条件收取,实行公示制度。
(3)教科书费:按照实际成本收取,多退少补。
(4)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2. 初中阶段(1)学费:一、二、三年级免收学费。
(2)住宿费:由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条件收取,实行公示制度。
(3)教科书费:按照实际成本收取,多退少补。
(4)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二、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1. 学费:由各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教学质量等因素自行确定。
2. 住宿费:由学校根据实际住宿条件收取,实行公示制度。
3. 教科书费:按照实际成本收取,多退少补。
4. 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5. 免学费政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免收学费,免学费标准参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确定。
三、其他说明事项1.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各项收费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 各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确保收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等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3. 本收费标准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各地各学校要认真执行本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如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渝办发[2004]26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市级示范性实验学校的杂费标准在相对应的杂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区县(自治县、市)级示范性实验学校的杂费标准在相对应的杂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10%”的规定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6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我市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坚持“四个有利于”:有利于保障我市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以政府投入为主、杂费收入为补充的原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助等学校教育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助等学校教育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助等学校教育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教育局,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4]111号)以及《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及乌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学校实施“一费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费制”的实施范围“一费制”是指义务教育阶段按照正常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统一收费项目,由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除此以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在全区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学校,以及为了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一些学校开展英语、音乐、艺术等教育内容的特殊班,均列入“一费制”范围。
二、“一费制”收费标准的构成(一)“公办民助”、“民办公助”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性费用后,按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以及办学过程中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办学费用核定。
(二)经批准的公办学校开展英语、音乐、艺术等教育的特殊班,收费标准除收取公办学校“一费制”费用外,另收取专业教育的相关费用。
青岛义务教育段生均经费标准
青岛义务教育段生均经费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义务教育段的生活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改进。
在许多城市里,义务教育段的生均经费标准得到了制定和调整。
青岛市作为海洋城市,义务教育段的生均经费标准也是严格管理的,下面就来了解一下青岛市义务教育段生均经费标准。
一、小学生均经费标准
全部学校:每年约4675元/学生
(1)学校包括:全部城市公办学校、社会办学校和普通乡镇学校;
(2)包括学校经费及学生消费,经费按青岛市公费预算管理办法办理;
(3)本标准包括学生各项奖助学金(包括全国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学金)在内的各项学生支出;
(4)招生扩招的新开班级,暂行每年每学生经费统一支出6000元/学生。
青岛市义务教育段生均经费标准明确了小学、初中和高中每个生均的经费支出,有利于市教育局更好的实施义务教育,有效解决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保障学生的获得更加全面和丰富的知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就业环境和升学机会,实现义务教育的全面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方案》。
一、“一费制”的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按学期一次性由学校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实施时间: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
实施范围:(一)全省公办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举办的特殊教育班以及随班就读学生的收费,执行本方案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
国有企业办的中小学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二)国有公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一费制”标准,不得以民办学校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一)“一费制”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中小学校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实施素质教育以及全面推行新课程改革的需要,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状况、财政收入水平、教育资源状况以及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同地域学校,以及同一学校不同年级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
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8.18•【字号】鄂教财[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教财[2004]2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的试行范围我省“一费制”试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按政府指定的区域和学校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的规定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前,经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暂按已批准的收费政策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及标准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
我省“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下同)和作业本费(指学生抄本、课堂作业本和寒暑假作业本费,下同)。
一费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生学年)
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1、高中学校收费标准[2000]69号文件,国办高中学校收费标准如下: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如下(生/学年):3、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根据(2002)临价费字第153号文件,我市政府办幼儿园、托儿所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以下收费标准(生/ 月):4、高中“三限”政策根据临价费字[2003]94号文件,普通高中学校在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适量招收部分择校生,具体要求是:(1)限人数。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班额:高中招生班额不超过60人,计划招生比例定为75%,即每班45人;招收择校生的数量控制在每班不超过15人;(2)限分数。
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全市按照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各学校录取分数线,各学校招收择校生不得低于录取分数线下100分;(3)限钱数.规定最高收费标准:择校生每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择校生培养费,省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不超过8000元,市级规范化学校不超过6000元,其他高中不超过4000元。
择校生的学杂费仍按有关规定收取。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说明(1)杂费中包含取暖、信息和电教等费用,凡不能为学生提供取暖、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不具备电教条件的学校,应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
(2)住宿费、借读费、中考招生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一费制”范围。
根据鲁政办发[2000]69号文件,凡跨省、跨地区、跨县区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其他原因需异地借读的,应当收取借读费,每生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500元,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免收借读费。
凡住校生,不分学校类别,每生每学期(含水电费)农村50元,城市70元。
6、幼儿园费用报销办法按照鲁教前字[92]1号文件规定,未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应当为职工报销幼儿园收取的代办费,依据(2002)临价费字第15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男女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3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3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要严格规范各类学校收费,切实解决群众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如下通知:一、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费制”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冀教财[2002]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其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费制”标准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冀价行费[2004]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当地政府规定减免杂费、课本费等费用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其信息技术装备应达到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要求,并开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不得搞跨校(跨学区)上课收费。
3-9年级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其中3-6年级按每生每学年50元、7-9年级按60元扣除。
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3-9年级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信息技术装备达不到省教育厅规定要求的学校,杂费标准要坚决予以核减。
课本费、作业本费为代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不得突破省定最高收费限额。
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节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严防课本费漏洞。
义务教育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收费标准
序号收费项⽬收费标准审批单位审批⽂号
(⼀)农村贫困地区义
务教育收费
1⼩学杂费(⼀费制)95元/⽣/学期省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赣计收费字[2002]847号2初中杂费(⼀费制)155元/⽣/学期同上同上
3住宿费(⼀费制)不超过30元/⽣/学期同上同上
4搭膳费(⼀费制)不超过10元/⽣/学期同上同上
(⼆)农村⾮贫困地区
义务教育收费
1⼩学杂费及信息教育费75元/⽣/学期同上同上
2初中学杂费及信息教育费90元/⽣/学期同上同上
3课本费见⽂同上同上
4⼩学作业本费10元/⽣/学期同上同上
5初中作业本费20元/⽣/学期同上同上
6住宿费不超过40元/⽣/学期同上同上
7搭膳费不超过10元/⽣/学期同上同上
(三)城市义务教育收费
1⼩学杂费(城镇)35元/⽣/学期同上同上
2初中杂费(城镇)55元/⽣/学期同上同上
3⼩学杂费(城市)40元/⽣/学期同上同上
4初中杂费(城市)60元/⽣/学期同上同上
5电教、实验费不超过10元/⽣/学期同上同上
6课本费见⽂同上同上
7作业本费(⼩学)10元/⽣/学期同上同上
8作业本费(初中)20元/⽣/学期同上同上
9电教教材费同上同上
10学具费同上同上
11证照⼯本费各地制定同上同上
12住宿费各地制定同上同上
13搭膳费不超过10元/⽣/学期同上同上
14⽔电费各地制定同上同上。
义务教育生均经费标准
义务教育生均经费标准
义务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具体标准如下: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元/生年、初中850元/生年。
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为8:2,省和我县分担比例为8:2。
对在校生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安排公用经费。
2.自2023年春季学期起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由年生均650元提高到720元,初中由850元提高到940元,支持学校落实“双减”政策、提升课后服务水平。
3.在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人数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的标准,由年生均200元提高到300元,确保寄宿制学校正常运转。
江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中小学“一费制”标准的通告
江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中小学“一费制”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7.21•【字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门市城镇中小学“一费制”标准的通告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在组织价格听证会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城镇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后的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执行范围是全市的城镇(含“村改居”)学校。
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二、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认真落实江办发【2002】7号文和江委办【2005】10号文的有关规定,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证》,对低收入家庭和有特殊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减免书杂费。
对困难家庭的高中生给予学杂费资助。
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父母长期患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照顾入学,并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入读的普通借读生,学校要按普通生的标准收费。
价格举报电话:12358江门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附表1:江门市城镇小学、初中、高中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表单位:元/每生每学期┌────┬──┬────────────────────────┬─────┬──┬──┐│学校、地│收费│收费标准│备│开支│不允││ 区类别│项目├──┬──┬──┬───────┬───────┤│范围│ 许││││普通│县一│市一│││注││开支││││ 级│ 级│ 级│省一级│ 国家级│││范围│├─┬──┼──┼──┼──┼──┼───────┼───────┼─────┼──┼──┤│小│全市│普通│273 │300 │315 │340│/│已含杂费和││││学││生书││││││课本资料费││││││杂费││││││、练习薄费│││││├──┼──┼──┼──┼───────┼───────┤│公务│教师││││借读│732 │805 │842 │915│/││费、│工资││││生书│││││││业务│、福││││杂费│││││││费、│利、│├─┼──┼──┼──┼──┼──┼───────┼───────┼─────┤设备│基建││初│全市│普通│413 │455 │475 │516│/│已含杂费和│购置│支出││中││生书││││││课本资料费│费、│、上││││杂费││││││、练习薄费│修缮│缴各│││├──┼──┼──┼──┼───────┼───────┤│费、│级政││││借读│844 │928 │971 │1055│/││课本│府行││││生书│││││││资料│政部││││杂费│││││││费、│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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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中学校收费标准
根据鲁政办发[2000]69号文件,国办高中学校收费标准如下: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如下(生/学年):
3、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
根据(2002)临价费字第153号文件,我市政府办幼儿园、托儿所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以下收费标准(生/ 月):
4、高中“三限”政策
根据临价费字[2003]94号文件,普通高中学校在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适量招收部分择校生,具体要求是:(1)限人数。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班额:高中招生班额不超过60人,计划招生比例定为75%,即每班45人;招收择校生的数量控制在每班不超过15人;
(2)限分数。
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全市按照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各学校录取分数线,各学校招收择校生不得低于录取分数线下100分;(3)限钱数。
规定最高收费标准:择校生每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择校生培养费,省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不超过8000元,市级规范化学校不超过6000元,其他高中不超过4000元。
择校生的学杂费仍按有关规定收取。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说明
(1)杂费中包含取暖、信息和电教等费用,凡不能为学生提供取暖、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不具备电教条件的学校,应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
(2)住宿费、借读费、中考招生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一费制"范围。
根据鲁政办发[2000]69号文件,凡跨省、跨地区、跨县区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其他原因需异地借读的,应当收取借读费,每生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500元,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免收借读费。
凡住校生,不分学校类别,每生每学期(含水电费)农村50元,城市70元。
6、幼儿园费用报销办法
按照鲁教前字[92]1号文件规定,未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应当为职工报销幼儿园收取的代办费,依据(2002)临价费字第15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男女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各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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