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2008 271号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医药规章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医药规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87.03.18•【文号】•【施行日期】1987.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医药规章的通知(1987年3月18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省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遵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对1949年至1986年期间,经商业部、卫生部和我局发布的医药方面规章性文件,已经清理完毕。
经逐件复查,决定对清理出的51件规章予以废止(规章名称见附件),以便各地区、各部门了解医药规章的全面情况,利于工作。
附件:国家医药管理局废止规章目录---------------------------------------序|起草单位|发文日期|文号|规章名称|废止理由号|||||-|----|-----|---------|------|---------1 |卫生部、|1959.12.31|卫药政财崔字〔59〕|卫生部、商业|自行失效|商业部||第335号|部颁发《关于||||商财联字〔59〕|中、西药调拨||||第475号|结算的暂行规|||||定》|-|----|-----|---------|------|---------2 |卫生部|1960.9.3|卫药物密徐字〔60〕|卫生部为贯彻|自行失效|||第149号|《国务院转发|||||卫生部关于目|||||前中药材购销|||||价格水平和今|||||后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3 |卫生部|1962.11.26|药业字〔62〕第1006|卫生部药政管|由国药储字〔81〕第|||号|理局下达65种|442号《关于印发〈||||药材运输损耗|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医||||试行定额希参|药商品定额损耗管理||||照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代替-|----|-----|---------|------|---------4 |商业部、|1963.10.12|商药联字〔63〕|商业部、卫生|自行失效|卫生部、||第499号|部、合作总社||全国供销||卫药物字〔63〕|关于贯彻中药||合作总社||第615号|材市场管理办||||合贸联字〔63〕|法的通知||||第271号||-|----|-----|---------|------|---------5 |卫生部|1963.10.12|卫药物字〔63〕680 |卫生部关于下|自行失效|||号|达中药材调拨|||||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6 |商业部|1964.8.25 |商药字〔64〕第1209|商业部关于批|自行失效|||号|转《中药材系|||||统商品调拨责|||||任制划分办法|||||》的通知|-|----|-----|---------|------|---------7 |商业部、|1964.11.28|商药联字〔64〕第|商业部、工商|自行失效|工商局、||502号|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工商市字〔64〕第|卫生部、全国||作总社||541号|供销合作总社||||卫业郭字〔64〕第|关于加强中药||||395号|市场管理的通||||合组联字〔64〕第|知||||209号||-|----|-----|---------|------|---------8 |商业部、|1964.12.7 |卫药徐字〔64〕第|卫生部、商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411号|部关于管理毒|药品管理法》代替||||性中药的暂行|||||办法的通知|-|----|-----|---------|------|---------9 |卫生部|1964.4.4|卫器技张字〔64〕第|医疗器械产品|由卫军管字〔73〕第|||117号|技术标准管理|16号《医疗器械技术||||实施办法|标准管理办法》代替-|----|-----|---------|------|---------10|中国人民|1969.10.2 |商军业字〔69〕第24|商业部军事代|由国药材字〔83〕第|解放军商||号|表、国家计委|336《关于改革中药|业部|||关于降低中药|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价格的联合通|》代替||||知|-|----|-----|---------|------|---------11|商业部|1969.2.15 |商军业医字〔69〕第|商业部关于供|自行失效|||132号|应农村合作医|||||疗单位的中药|||||材、药品、医|||||疗器械应按批|||||发价格的复函|-|----|-----|---------|------|---------12|燃化部、|1971.7.20 |药联字〔71〕第37号|燃化部、商业|自行失效|商业部、|||部、卫生部关||卫生部|||于加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13|商业部|1971.10.23|商药字〔71〕第56号|商业部印发“|由国药储字〔82〕15||||关于加强医药|9号,印发《国家医||||储备库管理意|药管理总局药材储备||||见”的通知|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14|商业部|1972.10.10|商药字〔72〕第43号|商业部关于印|由1982年医药、药材||||发《医药商品|联合发文第79号关于||||调拨责任制规|医药商品调拨责任制||||定(草案)》|代替||||的通知|-|----|-----|---------|------|---------15|卫生部|1973.1.5|卫军管字〔73〕第16|医疗器械技术|由国药器字〔80〕第|||号|标准管理办法|392号《关于颁发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代替-|----|-----|---------|------|---------16|商业部|1974.5.27 |商财字〔74〕第22号|商业部关于印|自行失效||||发平衡价格商|||||品目录的通知|-|----|-----|---------|------|---------17|商业部|1974.9.23 |商药字〔74〕第76号|商业部关于加|由1981年国务院转发||||强医药商品管|总局国发〔81〕第87||||理的通知|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代|||||替-|----|-----|---------|------|---------18|商业部|1975.5.27 |商药字〔75〕第35号|商业部1975年|自行失效||||至1980年中药|||||材主要品种生|||||产计划(草案)|-|----|-----|---------|------|---------19|商业部|1975.8.30 |商药字〔75〕第58号|商业部关于中|自行失效||||药材批零差率|||||问题的批复|-|----|-----|---------|------|---------20|商业部、|1975.9.20 |商药联字〔75〕第64|商业部、卫生|自行失效|卫生部、||号|部、农林部、||农林部、|||全国供销合作||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发展||合作总社|||南药生产十年|||||规划的意见|-|----|-----|---------|------|---------21|商业部|1987.7.8|商药字〔78〕第46号|关于修改医药|自行失效||||商品调拨扣率|||||的通知|-|----|-----|---------|------|---------22|卫生部|1978.12.1 |卫械字〔78〕第1499|医疗器械产品|由国药器字〔85〕第|||号|质量管理办法|661号《关于印发医||||试行|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等办法的通知》代替-|----|-----|---------|------|---------23|卫生部|1978.12.1 |卫械字〔78〕第1499|医疗器械产品|由国药器字〔85〕第|||号|考核办法试行|661号《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等办法的通知》代替-|----|-----|---------|------|---------24|卫生部|1978.12.1 |卫械字〔78〕第1499|医疗器械产品|由国药器字〔85〕第|||号|分等办法试行|661号《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等办法的通知》代替-|----|-----|---------|------|---------25|卫生部|1978.12.1 |卫械字〔78〕第1499|医疗器械新产|由国药科字〔82〕第|||号|品设计和试制|79号《国家医药管理||||管理办法|局科研工作管理试行|||||办法》代替-|----|-----|---------|------|---------26|国家医药|1979.11.20|国药联字〔79〕第|关于制药机械|自行失效|管理局||524号|产品归口分配|||||问题的联合通|||||知|-|----|-----|---------|------|---------27|国家医药|1979.7.5|国药材字〔79〕第|关于严格执行|由国药财字〔83〕14|管理局||255号|物价权限的通|1号《关于加强中药||||知|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代替-|----|-----|---------|------|---------28|国家医药|1979.8.9|国药联字〔79〕第|关于调整中药|自行失效|管理局||308号|材奖售标准的|||||通知|-|----|-----|---------|------|---------29|国家医药|1980.2.22 |国药联供字〔80〕第|关于商业部门|由国药联供字〔85〕|管理局||75号|经营避孕药具|54号《关于调整医药||||收取经营管理|经营部门避孕药具管||||费的联合通知|理费标准的通知》代|||||替-|----|-----|---------|------|---------30|国家医药|1980.5.4|国药质字〔80〕第|关于加强药品|自行失效|管理局||235号|、器械生产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31|国家医药|1980.2.13 |国药联材字〔80〕第|关于加强麝香|由经重第385号《印|管理局||73号|资源保护和市|发〈关于加强麝香资||||场管理的通知|源保护和市场管理的|||||请示〉的通知》代替-|----|-----|---------|------|---------32|国家医药|1980.5.3|国药联材字〔80〕第|印发关于中药|由国药财字〔86〕第|管理局||236号|价格管理的改|141号《关于加强中||||革意见的通知|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和国药材字|||||〔88〕第336号《关|||||于改革中药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代替-|----|-----|---------|------|---------33|国家医药|1981.1.31 |国药联整字〔81〕第|关于颁发制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管理局||3号|厂营业执照的|品管理法代替||||通知|-|----|-----|---------|------|---------34|国家医药|1981.5.13 |国药计字〔81〕第|关于下达医药|由国药计字〔84〕第|管理局||212号|产销计划管理|670号《关于下达医||||办法(试行)|药年度计划管理改进||||的通知|意见的函》代替-|----|-----|---------|------|---------35|国家医药|1981.5.14 |国药计字〔81〕第|关于印发化学|自行失效|管理局||216号|原料药生产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6|国家医药|1981.1.31 |国药联材字〔81〕第|关于明确贵重|自行失效|管理局||48号|药材品种的通|||||知|-|----|-----|---------|------|---------37|国家医药|1981.2.11 |国药联材字〔81〕第|关于严格执行|自行失效|管理局||64号|麝香、虫草计|||||划价格的通知|-|----|-----|---------|------|---------38|国家医药|1982.2.1|国药联人字〔82〕第|医药技术干部|自行失效|管理局||7号|技术职称业务|||||考核标准|-|----|-----|---------|------|---------39|国家医药|1982.3.16 |国药情字〔82〕第88|印发全国医药|由国药情字〔85〕第|管理局||号|情报组织和工|185号《关于印发医||||作条例的通知|药情报工作条例(试|||||行)》代替-|----|-----|---------|------|---------40|国家医药|1982.3.1|国药联研字〔82〕第|关于集体和个|由国药联研字〔84〕|管理局||67号|人经营医药商|第224号《关于城乡||||品的意见|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的意见》代|||||替-|----|-----|---------|------|---------41|国家医药|1982.10.16|国药产字〔82〕第|关于颁发医疗|自行失效|管理局||432号|器械工业企业|||||全面整顿验收|||||标准和六好企|||||业标准(试行|||||)的通知|-|----|-----|---------|------|---------42|国家医药|1982.6.18 |国药联材字〔82〕第|关于切实加强|自行失效|管理局||232号|医药市场和价|||||格管理的通知|-|----|-----|---------|------|---------43|国家医药|1983.5.19 |国药企字〔83〕第|关于印发医药|自行失效|管理局||219号|商业企业全面|||||整顿的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44|国家医药|1983.4.1|国药联财字〔83〕第|关于淘汰127 |自行失效|管理局||130号|种药品经济损|||||失处理办法的|||||通知|-|----|-----|---------|------|---------45|国家医药|1983.9.13 |国药财字〔83〕第|印发关于利改|由国药财字〔85〕第|管理局||450号|税后有关医药|435号《关于印发〈||||商业会计科目|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统||||报表和帐号处|一会计制度〉的通知||||理的补充规定|》代替||||的通知|-|----|-----|---------|------|---------46|国家医药|1983.7.26 |国药材字〔83〕第|关于明确中药|由国药财字〔88〕第|管理局||367号|材收购价格浮|141号《关于加强中||||动等有关问题|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的通知|通知》代替-|----|-----|---------|------|---------47|国家医药|1984.12.27|国药联供字〔84〕第|关于调整医药|由国药联供字〔85〕|管理局||690号|经营部门避孕|第54号《关于调整医||||药具管理费标|药经营部门避孕药具||||准(比例)的|管理费标准的通知》||||通知|代替-|----|-----|---------|------|---------48|国家医药|1984.11.30|国药质字〔84〕第|印发关于贯彻|由国药质字〔85〕第|管理局||638号|中华人民共和|223号《重新印发关||||国药品管理法|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有关规定的通|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知|规定的通知》代替-|----|-----|---------|------|---------49|国家医药|1984.3.23 |国药企字〔84〕第|关于颁发医药|自行失效|管理局||115号|行业六好企业|||||标准规定的通|||||知|-|----|-----|---------|------|---------50|国家医药|1984.3.8|国药财字〔84〕第97|关于下达医药|由国药财字〔88〕第|管理局||号|产品(商品)|314号《关于颁发医||||价格管理目录|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的通知》代替||||知|-|----|-----|---------|------|---------51|国家医药|1981.2.25 |国药质字〔81〕第72|关于印发“国|由国药质字〔87〕第|管理局||号|家医药管理总|77号关于颁布“国家||||局优质产品评|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选奖励暂行办|评选奖励办法”的通||||法”的通知|知代替---------------------------------------c28228--010213wwj。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6•【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加强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6月16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1 总则1.1 为指导企业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1.2 企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适用本指南。
1.3 企业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国家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
1.4 企业应当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社会责任,积极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鼓励员工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及时反映易制毒化学品可疑交易线索等异常情况。
2 责任制2.1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内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员工在5人以内的微型企业至少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职责。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药品规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一致,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2)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3)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采用50ml、100ml、250ml、500ml以外的其他规格,小容量注射剂采用1ml、2ml、5ml、10ml、20ml以外的其他规格,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药品研究原始记录规范及原始图谱真实性
做什么写什么!(写你所做的) 能反映出实验过程中:何时何地做/做什么?怎 么做?谁做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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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是什么?(实验名称0 准备怎么做?(实验方案) 打算如何做?(实验方法、实验时间安排等) 什么时间做的(实验日期) 谁做的?(实验参加者) 为什么做?(实验目的) 用什么做的?(实验对象、实验材料、实验设备) 在什么环境条件下做的?(实验环境:如温度、 湿度、光强度等) 怎么做的?(实验操作的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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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国家食药监局)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 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准 群性和完整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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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研究原始记录是申报资料的基础,申报资料 则是药品研究结论性、成果性的汇总。
没有药品研究原始记录的规范管理,就无从证实 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E.g“收检样品试制是否具有制备记录或原始批 生产记录,样品制备记录项目及其内容应齐全, 如试制时间、试制过程及相关关键工艺参数、中 间体检验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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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记录本或记录纸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挖 补;如有缺、漏页、应详细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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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记录本(纸)竖用横写,不得使用铅笔。实 验记录应用字规范,字迹工整。
常用的外文缩写(包括实验试剂的外文缩写)应 符合规范。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实 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注明其外文名称。 实验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计量单位应采 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符合实 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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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什么、看到了什么?(实验观察)
得出了什么、想到了什么?(实验结果、实验分 析和讨论)
化学药品起始物料选择法律依据
关于化学药品合成工艺起始原料选择的法律依据:1、2005年CDE颁布的《化学药物原料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指导原则》中起始原料的选择原则是:应质量稳定可控,应有来源,标准和供货商的检验报告,必要时应根据制备工艺的要求建立内控标准。
2、2007年 CDE 审评四部黄晓明发表了《对原料药合成路线长短的一些考虑》,其中提到:建议我国的原料药申报企业在确定申报合成路线的长短时应首先考虑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尽量使用工艺成熟、质量有保证的起始原料。
并在本企业进行三步以上的化学反应,以保证有足够的工艺步骤针对性地对杂质进行分离、纯化。
对外购的起始原料和中间体,应在详细了解其制备工艺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质量研究,对工艺涉及的有关物质及残留溶剂做必要的控制,结合后续工艺要求制定可行的外购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质量要求。
另外,为保证外购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生产工艺与质量的稳定,应与外购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生产厂建立可靠的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工艺有改变,则原料药的申报单位应重新对外购的起始原料和中间体进行质量研究,评估这种工艺改变对其质量的影响,并对终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研究,保证其质量不低于原工艺产品。
3、2008年1月CDE颁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第8页本指导原则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系指化学合成的原料药生产工艺的变更,一般包括变更试剂、起始原料的来源,变更试剂、中间体、起始原料的质量标准,变更反应条件,变更合成路线(含缩短合成路线,变更试剂和起始原料)等。
生产工艺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上述多种情况的变更。
此种情况下,需考虑各自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对于变更合成路线的,原则上合成原料药的化学反应步数至少应为一步以上(不包括成盐或精制)。
4、2008年6月 CDE颁布了化学药品技术标准(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第3页:对于未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对工艺路线和工艺条件的选择未提供文献依据或相关的研究依据和科学合理解释的;(2)采用市售原料药粗品精制制备原料药,或者采用市售游离酸/碱经一步成盐、精制制备原料药,且未提供充分、详细的粗品或游离酸/碱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资料的(注:不适用于原料药为无机化合物的情况,以及市售游离酸/碱本身即为已批准上市原料药的情况);综上所述, CDE对化学合成起始原料和最终产品要求的中心思想是质量稳定可控,对合成工艺的长短需要结合药品实际情况确定:1、如果起始原料为上市的原料药(GMP),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是符合国家药监局相关要求,符合质量稳定可控的要求,注册申报可以一步成盐制的。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2008年06月03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做好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按照《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方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技术标准》、《多组分生化药技术标准》、《中药质量标准不明确的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和《化学药品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
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2.多组分生化药技术标准3.中药质量标准不明确的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4.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5.化学药品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八年六月三日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新药申报的药理毒理技术要求与问题分析
立项关注 -药物背景调研
- 所研究药物基本情况 如结构/组分,物理化学特性 同类药物结构/组分的可能作用机制 同类药物的相关试验数据与文献 - 上市情况(安全、有效) - 重要ADR:最新报道、修改说明书
立项关注 -药物背景调研
• SFDA撤销甲磺酸培高利特 自2008年1月1日,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 位应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甲磺酸培高利特 制剂。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将被撤销。 1988年-2008年
指导原则 [2005] • 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 [2007] • 中药外用制剂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2008] • 含毒性药材及其他安全性问题中药品种的处理原则 [2008] • 中药改剂型品种剂型选择合理性的技术要求 [2008]
……
• 立项关注 -熟悉技术要求
最新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中药工艺相关问题的处
理原则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 (2008-06-18) 附件:
1.中药工艺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2.含毒性药材及其他安全性问题中药品种的处理原则 3.中药改剂型品种剂型选择合理性的技术要求 4.中药外用制剂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5.中药质量控制研究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 立项关注 -熟悉技术要求
最新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
评估 • 复方研究最好在单方确定其药效后再申报 • 二次申报: 补充资料的说服力?
确定临床目标(在筛选基础上)
• 适应证 — 正确的疾病名称 — 治疗、预防、辅助治疗
• 发病特点:短期、自限性、反复发作… • 常规治疗:手术、药物、联合 • 观察指标:终点指标/替代指标 • 使用人群:正常、病人、儿童、孕妇
一般药理 急性毒性 长期毒性(毒代动力学) 生殖毒性、遗传毒性、致癌性 过敏性、刺激性、溶血性试验 光毒性、药物依赖性、免疫毒性等
CDE老师带你梳理注射剂一致性评价中药学要求
CDE老师带你梳理注射剂一致性评价中药学要求仿制药(generic drug)是指具有与原研药品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证、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的原料药及其制剂,仿制药应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可替代原研药品发挥相同的临床疗效。
仿制药在我国的临床用药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早期批准的部分仿制药与原研药品确实存在一定的差距。
随着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国内制药工业研发和制造水平提高,监管意识和能力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药品的需求日益迫切,国务院于2012年1月正式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对已上市的化学仿制药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包括国产仿制药、进口仿制药和原研药品地产化品种,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
一致性评价将加速我国化药仿制药的技术要求与国际接轨,是提高我国仿制药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
注射剂(Injection)系指药物与适宜辅料制成的供注入机体内的无菌制剂,主要包括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和注射用浓溶液等。
因其直接注射入血管、组织或器官,吸收快,作用迅速,特别是静脉注射的注射剂,药物直接进入血液循环发挥药效,是临床使用中风险较高的剂型,其研发和生产的技术要求也相应更为严格。
本文从参比制剂选择、处方工艺研究、质量研究与控制、包材和稳定性研究等方面,结合国内外指导原则和相关政策文件,分析一致性评价要求下化药注射剂仿制药开发药学要求的变化。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仅就普通注射剂进行讨论,特殊注射剂(如脂质体、胶束、微球、混悬型注射液、静脉乳剂等)还应结合其剂型特点和临床用法用量等进一步评价。
一、参比制剂选择参比制剂是仿制药研发的标杆,选择参比制剂是仿制药研发的开始,参比制剂选择是否正确决定仿制药的成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定义仿制药为国内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在此阶段,原研品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监管机构没有对参比制剂进行统一规定。
2008年第7号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号)【收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落实国家局制定的《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6〕465号),严格审评审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安全性风险较大的3类品种。
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称《技术要求》),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家局已受理但尚未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应参照《技术要求》进行研究。
二、已经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也应参照《技术要求》进行相关研究,并在申报再注册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三、对已上市化学药品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进行仿制、改变剂型或者改变给药途径研究时,研究者应当慎重考虑已上市品种的研究基础。
附件:1.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2.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日附件1: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学药品中各种注册分类的注射剂。
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目前化学药品注射剂研发、生产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遵循一般评价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可能影响注射剂临床使用安全性的主要因素,结合品种的上市基础等,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审评中的重点关注点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剂型选择的必要性、合理性(一)选择注射途径给药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对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价通常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药物的理化性质、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药物的理化性质(溶解度、pKa、分配系数、吸湿性、晶型等)、稳定性(对光、湿、热的稳定性,固、液状态下的稳定性和配伍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吸收、分布、代谢、消除等)可以为剂型的选择提供指导,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限定剂型的选择。
在网上看到的:生物等效性(BE)试验:该如何正确选择参比制剂
生物等效性(BE)试验:该如何正确选择参比制剂(对照药)?生物等效性(BE)试验:该如何正确选择参比制剂(对照药)?cde在2012年年初给出了如下规定,望申请改剂型和仿制口服药的企业予以高度关注。
生物等效性(BE)试验是药品研发及评价中非常重要的试验研究工作,尤其对于仿制的口服固体制剂,在完成药学研究工作获得临床批件后,BE试验的结果就直接决定了是否能够获准上市,也直接决定了上市后药品的质量是否与原研发企业产品一致。
BE试验是评价试验制剂的吸收程度及吸收速度与参比制剂的差异是否在可接受范围的试验。
如果试验制剂与参比制剂生物等效,则可以认为二者具有一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参比制剂是BE试验的标杆,参比制剂的选择是否恰当,是BE试验技术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一、参比制剂选择的基本要求为了保证基于BE试验获准上市的药品质量与原研发企业产品一致,BE试验的参比制剂原则上应选择原研发企业产品。
SFDA在2005年3月颁布的《生物利用度及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已对仿制药 BE试验的参比制剂选择提出明确要求,即应选择原研发企业产品。
2008年SFDA注册司发布的《化学药品技术标准》(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中也强调了这一原则。
对于按改剂型申报注册的药品,BE试验对参比制剂的要求与仿制药一致,即应当选择原研发企业上市的原剂型产品。
强调参比制剂应选择原研发企业产品,而不是一般性的上市同品种,主要是为了避免误差传递及递加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例如,某药品A 企业产品为原研产品,在上市前进行了规范的临床试验,证实对目标适应症安全有效;B 企业产品为仿制药,上市前进行了与A企业产品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后续申报仿制的C企业产品,若仅与B企业产品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并不能直接得出与A企业产品生物等效的结论。
原因是生物等效性判定标准是统计学意义上的一个可接受范围,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一致。
如反映吸收程度的指标AUC 的等效判定范围为80~125%,假设B企业产品的吸收量与A企业产品相比较为85%,这种情况下可得到二者生物等效的结果;若C企业产品与B企业产品比较吸收量为85%,也可得到二者生物等效的结果,但显然相对于原研发的A企业产品来说,C企业产品的吸收量仅为72%,不能认为二者生物等效。
化药注射剂配伍稳定性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对于临床使用过程中需复溶和/或稀释后使用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如注射用无菌粉末和注射用浓溶液等,需进行配伍稳定性研究,考察药物在临床配制、存放和使用过程中质量随时间的变化情况,为注射剂药品的配制、配制后药液的存放条件和允许时限等提供依据。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化学药品注射剂复溶和/或稀释配伍稳定性研究的试验样品、试验设计、试验结果评估和说明书相关内容撰写等方面内容,为研发和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品注射剂上市申请与一致性评价申请,不包括放射性药品。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机构当前的观点和认识,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
随着科学研究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
二、总体考虑根据药品特性与临床使用情况开展配伍稳定性研究。
上市注册申报配伍稳定性试验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配伍稳定性药液的浓度应涵盖临床使用中的最高和最低浓度,考察时间应不短于说明书中允许时限,研究时应尽可能模拟药物临床使用中的实际情况。
由于稀释后药物浓度降低可能导致杂质无法准确检出,或配伍后可能产生新杂质,应注意评估分析方法的适用性。
新药可根据药品特性、临床需要、临床使用条件(时间、温度、光照等)等合理设计试验,参照本指导原则开展配伍稳定性研究,对配伍稳定性中出现的新杂质应按杂质研究相关指导原则进行归属研究,必要时进行安全性研究或提供其他安全性依据。
根据研究结果在说明书中明确药品的配制方法、保存条件和允许时限等相关内容。
仿制药应参照参比制剂说明书进行临床配伍稳定性研究。
参比制剂说明书中配伍相关信息不明确的,建议参照本指导原则新药要求开展配伍稳定性研究,并与参比制剂进行对比研究。
三、配伍稳定性研究(一)试验样品试验样品需采用代表注册批质量的样品。
新药配伍稳定性研究通常至少包括两个批次的样品(涵盖新生产样品和近效期样品),根据研究需要,也可在上市后稳定性研究方案中承诺进行效期末样品配伍稳定性研究;对于稳定性差的药品,近效期样品建议采用三批,必要时可提供加速试验末期样品配伍稳定性研究资料,作为配伍稳定性试验支持性研究数据。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2.样品试制
临床样品的试制 研发单位在符合GMP要求的中试车间,样品不 在申报单位进行,应予以说明,被委托单位应具备 相应的条件。 生产样品的试制 有试制该品种的设备,根据申报的工艺流程, 核查生产线各个环节主要设备是否具备,实际生产 规模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同时生产多品种的企业,其设备的购入、调试 与试制时间关系是否合理。
1.工艺及处方研究
1.1研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制工作,并与申报资 料的记载一致。 通过与申报资料上签名的研制人员交流获取信息, 如询问研制条件、研究记录从而获取是否参与研制。 根据实验记录签名、仪器使用签名等信息,如检查 中根据仪器使用记录来对检验人员进行询问,从而 获取数据是否可靠、真实。 注:工艺核查关键是核查注册申报的工艺与生产是否 一致。申报工艺应如实申报,不应怕泄露工艺而将 工艺的关键控制参数不真实申报或省去。
2.样品试制
2.2样品试制所需的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供货协 议、发票、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 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 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 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注:原料未取得文号,原料、制剂可以同时进行但原 料药必须先取得受理文号。
1.工艺及处方研究
1.2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 所、设备和仪器。 场所——研究所或企业的研发部门有无相应的实验室; 设备——处方筛选时需要的设备,如固体口服制剂混 料设备,压片机,小型灌装机等;冻干制剂的小型 冻干机;水针的灭菌设备,制备型色谱装置等; 仪器——固体口服制剂在考核不同配方的体外释放特 性需用溶出度仪,相应检测用UV,HPLC等。静脉注 射剂考核不溶性微粒用微粒仪等。
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仿制药的技术评价要求及案例分析.
总的目标:
引入仿制药概念目的是强调仿制药品与被仿制 药品的一致性(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 剂型,规格和相同的疗效),与国际上仿制药的 规则接轨; 引导申请人按照国际通行的研究方法,研制出 高质量的仿制药,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优价” 而不是“低质低价”的仿制药品; 提高技术要求,设置技术门槛,有效遏制仿制 药过多,过滥,低水平重复的现象。
西咪替丁原料药存在A、B、C三种晶型,A晶型是 疗效最好毒副作用最小的晶型 ---泰胃美是全部A晶型
---国产品是A、B、C混晶
实例2:
格列本脲片
属于第二代磺脲类药物, 其降糖作用较强,容易在体内蓄积,
易出现低血糖反应。
国产格列本脲产品与原研产品在保持病人血糖 稳定方面差异很大,国产格列本脲的产品降血 糖效果波动很大。
射剂所用药材,由于产地不同,受土质、气候、采收季节等种 植条件影响,药材所含成分可存在差异,不同基源、不同药用 部位的同一药材有较大差别。
(2)干-鲜鱼腥草及其注射制剂存在差异:有的生产厂家用干 鱼腥草投料,是造成鱼腥草注射液质量不稳定的原因之一。
(3)辅料
吐温-80(聚山梨酯-80):助溶剂,提高药液澄明度。
原发厂产品经过系统 的非临床与临床研究,安 全有效性得到确认。 进口时对人种差异进行 了研究。
其次可考虑选用研究基 础较好、临床应用较为广 泛的非原发厂产品。
新法规下化药仿制药研究和评价中的关键 问题”研讨班问题解答
在本次研讨班中所定义的原研产品,是指全球 基于系统开发研究结果的支持而最早上市的厂 家所生产的产品,可以是进口药,也可以是该 厂在国内本地化生产的产品。 ---- 药品审评中心
格列本脲本身的化学性质独特,极难溶于水
2008年第7号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号)【收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落实国家局制定的《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6〕465号),严格审评审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安全性风险较大的3类品种。
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称《技术要求》),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家局已受理但尚未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应参照《技术要求》进行研究。
二、已经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也应参照《技术要求》进行相关研究,并在申报再注册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三、对已上市化学药品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进行仿制、改变剂型或者改变给药途径研究时,研究者应当慎重考虑已上市品种的研究基础。
附件:1.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2.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日附件1: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学药品中各种注册分类的注射剂。
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目前化学药品注射剂研发、生产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遵循一般评价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可能影响注射剂临床使用安全性的主要因素,结合品种的上市基础等,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审评中的重点关注点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剂型选择的必要性、合理性(一)选择注射途径给药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对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价通常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药物的理化性质、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药物的理化性质(溶解度、pKa、分配系数、吸湿性、晶型等)、稳定性(对光、湿、热的稳定性,固、液状态下的稳定性和配伍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吸收、分布、代谢、消除等)可以为剂型的选择提供指导,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限定剂型的选择。
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230320
2023年3月一、概述 (1)二、总体考虑 (2)三、说明书撰写要点 (2)(一)处方药 (2)【药品名称】 (3)【成份】 (3)【性状】 (5)【规格】 (5)【贮藏】 (7)【包装】 (9)【有效期】 (10)【执行标准】、【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包装厂】、【境内联系人】 (10)其他 (10)(二)非处方药 (11)四、标签撰写要点 (12)五、参考文献 (12)一、概述说明书及标签中的药学相关信息一般包括药品的基本信息,例如药品名称、规格、辅料、包装、贮藏、有效期等,以及其他内容中涉及到的药学相关信息,例如药品配制、暂存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中提供准确规范、简明易懂的药学信息,从而为药品的贮藏、运输、分发、使用等环节提供信息支持。
为加强药品说明书及标签的规范管理,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促进企业有序开展起草和完善说明书及标签中药学信息的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及指导原则的基础上,重点讨论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中药学相关信息的内容、格式、用语,旨在为企业科学、真实、准确、规范地撰写说明书及标签中药学相关内容提供技术指导,也为已上市药品说明书及标签的修订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学药品及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中的化学药品部分,不适用于生物制品及中药。
对于放射性药品,需结合自身特点撰写说明书及标签,部分项目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当前药品监管机构在制修订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时的认识与考虑,随着经验积累及问题总结,将不断完善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
二、总体考虑(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主体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药品说明书及标签撰写的第一责任人,需根据现行法规及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提供科学、真实、准确、规范的药品基本信息,并应有详实、可靠的研究数据作为支持依据。
(二)药学信息撰写的基本原则申请人需依据药学申报资料中的具体研究数据进行药学信息的总结和呈现。
刚刚!!!NMPA和FDA近三年来法规文件及指导原则
刚刚NMPA和FDA近三年来法规文件及指导原则以下是2016年和2017年NMPA内容:2017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并发出通知。
这是继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之后,又一个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文以《创新意见》为线索,对CFDA及CDE自2015年7月22日以来发布的重要文件进行梳理,给各位同仁研究相关政策提供一份参考。
1. 改革临床试验管理•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管理•支持临床试验机构和人员开展临床试验•完善伦理委员会机制•提高伦理审查效率•优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支持拓展性临床试验•严肃查处数据造假行为1.1 法规政策•2016年3月23日,CFDA、卫计委委员会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2016年4月7日,CFDA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41号)•2016年12月2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的意见•2017年3月17日,总局公开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5月11日,总局关于征求《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改革临床试验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7年第53号)•2017年8月4日,关于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械管便函〔2017〕42号)•2017年10月20日,CDE关于《接受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的技术要求》征求意见通知1.2 指导原则•2015年8月4日,CDE关于征求《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2016年3月7日,总局关于发布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48号)•2015年8月21日,CDE关于征求《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o2016年6月3日,总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93号)•2015年11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中药新药临床研究一般原则等4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83号)•2015年12月24日,CDE关于《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的通知•2017年1月20日,总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1号)•2016年1月29日,关于《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临床试验的电子数据采集(EDC)技术指导原则》和《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的通知o2016年7月29日,总局关于发布临床试验的电子数据采集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114号)o2016年7月29日,总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113号)o2016年7月29日,总局关于发布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的通告(2016年第112号)•2016年9月30日,CDE关于征求《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草案)》意见的通知•2016年10月11日,总局关于发布中药新药治疗流行性感冒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136号)•2016年10月29日,CDE关于征求《成人用药数据外推在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及相关信息使用的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o2017年5月18日,总局关于发布成人用药数据外推至儿科人群的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79号)•2017年7月3日,关于《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2. 加快上市审评审批•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支持罕见病治疗药品医疗器械研发•严格药品注射剂审评审批•实行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支持中药传承和创新•建立专利强制许可药品优先审评审批制度2.1 法规政策•2015年11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27号)•2015年12月24日,总局关于征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83号)•2015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落实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286号) •2016年2月26日,CFDA发布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食药监药化管〔2016〕19号)•2016年3月18日,总局关于取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72号)•2016年1月12日,总局关于征求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审批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6年第3号)o2016年11月28日,总局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2016年5月12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o2016年8月10日,总局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4号)•2016年6月21日,关于征求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意见的函(食药监械管便函〔2016〕40号)o2016年10月26日,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168号)•2016年7月21日,CDE关于征求《“首仿”品种实行优先审评评定的基本原则》的意见•2017年7月21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2017年10月9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2.2 指导原则•2017年1月11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17年2月16日,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的通告(2017年第28号)•2017年3月3日,CDE关于征求《儿科用药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2017年3月28日,CDE关于再次征求《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意见的通知•2017年4月13日,CDE关于6个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上网征求意见的通知•2017年10月11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中药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原则》意见•2017年10月11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中成药规格表述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3. 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建立上市药品目录集•探索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开展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完善和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促进药品仿制生产•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支持新药临床应用3.1 创新药3.1.1 法规政策•2015年11月6日,总局关于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20号)o2016年3月9日,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o2016年5月4日,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2017年5月11日,总局关于征求《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加快新药医疗器械上市审评审批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7年第52号)•2017年5月12日,总局关于征求《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保护创新者权益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7年第55号)3.1.2 指导原则•2017年5月30日,药品审评中心关于征求《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结构(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o2017年10月17日,药品审评中心关于再次征求《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结构》意见的通知3.2 仿制药3.2.1 法规政策•2015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21号)•2015年11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31号)•2016年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2016年3月10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意见o2016年7月1日,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2016年3月28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及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意见o2016年8月17日,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20号)•2016年4月1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的有关事项的意见o2016年5月26日,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2016年5月26日,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105号)•2016年4月1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的意见o2016年5月19日,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99号)•2017年6月9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2017年8月25日,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2017年9月4日,CDE关于公开征求《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框架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2日,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立卷审查技术标准(暂行)》的通知•2017年10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公告(2017年第119号)3.2.1 指导原则•2015年10月30日,1.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o2016年3月18日,总局发布了《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曲线测定与比较指导原则》《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5年11月2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化学仿制药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意见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5〕737号)•2015年11月27日,CDE《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上网征求意见的通知•2016年4月8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的意见o2016年5月19日,总局关于发布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87号)•2016年9月13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改规格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的意见•2016年9月14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的意见o2017年2月7日,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的通告(2017年第18号)•2016年11月7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普通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的意见•2016年11月7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的意见•2016年11月29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选择等相关事宜的指导意见的意见•2016年11月29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的指导意见的意见o2017年4月5日,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的通告(2017年第49号)•2016年12月21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究现场核查等指导原则的意见o2017年5月18日,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77号)•2017年4月28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复核检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17年5月18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胃肠道局部作用药物、电解质平衡用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及特殊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申请有关事宜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o2017年5月25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胃肠道局部作用药物、电解质平衡用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及特殊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申请有关事宜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17年5月30日,药品审评中心关于征求《化学仿制药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o2017年10月17日,药品审评中心关于再次征求《化学仿制药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2017年6月9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需一致性评价品种)(征求意见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境内共线生产并在欧美日上市品种)(征求意见稿)》及相关单据意见o2017年9月5日,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需一致性评价品种)》《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境内共线生产并在欧美日上市品种)》的通告(2017年第148号)4.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制度•开展药品注射剂再评价•完善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规范药品学术推广行为4.1 法规政策•2015年11月6日,总局关于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20号)•2015年11月1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办械监函〔2015〕723号)•2016年2月20日,总局公开征求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的意见•2016年5月6日,关于征求《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意见的函(食药监械监便函〔2016〕61号)o2016年9月22日,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公告(2016年第154号)•2016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2016年7月7日,CFDA发布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86号)•2016年9月31日,关于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械监便函〔2016〕127号)•2016年10月31日,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2月8日,CFDA发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2017年5月11日,总局关于征求《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7年第54号)•2017年6月21日,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10月17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2017年10月27日,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意见4.2 指导原则•2017年1月10日,CDE关于《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29日,总局关于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40号)•2017年3月6日,CDE关于《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的通知•2017年8月24日,总局关于发布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41号)5. 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完善技术审评制度•落实相关工作人员保密责任•加强审评检查能力建设•落实全过程检查责任•加强国际合作5.1 配套支持•2015年12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63号)•2016年12月13日,总局公开征求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2016年5月31日,总局关于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施行电子申请受理的公告(2016年第110号)•2016年6月6日,总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94号)•2016年7月25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o2017年10月23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2016年8月19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意见o2017年8月2日,CFDA发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016年9月20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2016年9月21日,关于征求《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意见的函(食药监械管便函〔2016〕62号)•2016年9月30日,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修订稿)意见的函•2017年9月4日,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o2017年9月4日,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43号)•2016年10月10日,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公开征求《药品数据管理规范》的意见o2017年8月25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o2016年11月22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2016年10月31日,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6年12月6日,CDE关于《药品审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2016年12月29日,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o2017年4月5日,CFDA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o2017年4月6日,CFDA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2016年12月29日,总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保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7年2月23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2017年3月9日,总局关于发布药品注册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27号)•2017年8月31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药品境外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2017年9月13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2017年10月23日,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Clindata目前提供数据管理、生物统计、随机、医学核查、医学编码、独立数据委员会6大服务:Data Management数据管理Fast delivery of high quality and meaningful data means that you can make well informed decisions earlier in the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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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药品规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一致,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2)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3)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采用50ml、100ml、250ml、500ml以外的其他规格,小容量注射剂采用1ml、2ml、5ml、10ml、20ml以外的其他规格,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指导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2.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
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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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药品规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一致,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2)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3)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采用50ml、100ml、250ml、500ml以外的其他规格,小容量注射剂采用1ml、2ml、5ml、10ml、20ml以外的其他规格,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2.制剂剂型制剂剂型的选择应符合《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选择剂型时应综合考虑药物的理化性质、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以及临床治疗的需要和临床用药的顺应性。
注射剂的剂型选择还应符合《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根据药物的特性综合权衡大容量注射液、小容量注射液和粉针剂的无菌保证水平、杂质的控制水平、工艺的可行性、临床使用的方便性等。
基于以上基本原则,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对于注册分类5,所改剂型的质量、稳定性、安全性、有效性较原剂型降低的;所改剂型不符合临床需要的;(2)对于注册分类6,所仿品种在质量可控性、安全性、有效性方面存在较大缺陷的;所仿品种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3)注射剂中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剂之间的互改,如所改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低于原剂型,而药品质量、稳定性或安全性没有明显提高的。
三、原料药生产工艺、制剂处方和工艺的合理性和规模化生产的可行性(一)原料药原料药制备工艺的研究应符合《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1.由于原料药的质量对制剂的质量有重要影响,原料药生产的过程控制又是原料药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需要对原料药的生产工艺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制定详细、可靠的过程控制方法,主要包括对起始原料、试剂和溶剂的质量控制,对制备中间体的质量控制,对工艺条件和工艺参数的选择、优化和控制等。
对于未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对工艺路线和工艺条件的选择未提供文献依据或相关的研究依据和科学合理解释的;(2)采用市售原料药粗品精制制备原料药,或者采用市售游离酸/碱经一步成盐、精制制备原料药,且未提供充分、详细的粗品或游离酸/碱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资料的(注:不适用于原料药为无机化合物的情况,以及市售游离酸/碱本身即为已批准上市原料药的情况);(3)经综合评价认为,研究资料和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无法对原料药生产工艺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价的。
2.由于原料药的生产规模变化可能导致设备、工艺条件、操作参数等的变化,并可能导致原料药质量(例如杂质、晶型等)的变化,因此,原料药的制备工艺研究应在一定制备规模下开展,所取得的研究数据(包括工艺条件、工艺参数、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质量控制要求等)应能直接用于或指导原料药的工业化生产,用于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的样品的质量也应能代表工业化生产产品的质量。
对于原料药的制备规模(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研制现场检查报告表中所列三批样品的规模为准)和制剂的需求量相比过小,不能代表工业化生产水平,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3.原料药的制备工艺应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尽可能避免使用有毒、严重污染环境的溶剂或试剂,应结合生产工艺制订合理的“三废”处理方案。
对于工艺中使用了《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规定的I类溶剂,但未进行替代研究或提供充分的文献支持该溶剂的不可替代性的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4.原料药的结构确证研究应符合《原料药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一般要求,所进行的研究应能够根据化合物的结构特点充分说明原料药的骨架结构、构型、晶型、结晶水/溶剂等。
对于未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所进行的研究不全面,未能根据化合物的结构特点全面研究原料药的骨架结构、构型、晶型、结晶水/溶剂等的;(2)研究方法不合理,研究结果不能充分说明原料药结构特征的。
(二)制剂制剂研究应符合《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临床试验(含生物等效性试验)用样品的处方工艺应与实际生产产品的处方工艺一致,现制备规模下的产品质量应能代表工业化生产的产品质量。
如处方工艺发生变化,应进行相关的验证研究。
对于未按照该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处方设计明显不合理,或研究工作存在重大缺陷,且后续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以及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已经提示药品质量、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隐患或问题的,或申报处方与实际处方不一致的;2.处方中所用辅料存在安全性隐患的;3.工艺设计明显不合理,也未提供科学可信的试验结果予以支持的;4.注射剂无菌/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不符合《化药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规定的;5.制剂的制备规模(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研制现场检查报告表中所列三批样品的规模为准)过小,无法证明是否可以进行工业化放大生产的。
四、质量研究项目的全面性、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质量的一致性药物的质量研究是质量标准制定的基础,质量研究的内容应尽可能全面,既要考虑一般性原则,符合《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以及《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指导原则》等的常规要求,又要有针对性,要与所研制原料药或制剂的特性、采用的制备工艺、稳定性等相结合,使质量研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药品的特性和质量情况。
同时应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进行必要的质量对比研究,重点是原料药的晶型、原料药和制剂的有关物质,以及难溶性药物口服制剂的溶出行为、特殊剂型药物的释放特性等。
对于未按照上述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质量研究内容不全面,例如未结合药品特点,对反映和控制药品质量的主要质控项目(如有关物质等)进行研究,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2.主要质控项目方法不合理、不可行,或方法学验证不充分,例如与具体品种相关的检测方法研究未参考相关指导原则如《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以及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进行详细的方法学验证,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3.多组分或纯度较低的注射剂,未进行必要的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判断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致性的;注射剂及供注射用的原料药未进行必要的有关物质对比研究,不能说明杂质安全性的;注册分类6的缓控释等特殊制剂未进行必要的释放度对比研究,无法判断与已上市产品一致性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4.研究结果显示药品的质量低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质量的。
五、质量标准项目的全面性、检测方法的科学性、限度的合理性(重点是溶出度/释放度、有关物质及含量测定等项目的方法选择和限度确定)质量标准的建立应符合《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主要质量指标限度的确定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例如有关物质限度的确定应符合《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均一性。
应根据产品工艺特点和安全性信息,在质量标准中建立相应的质控项目和限度。
尽量采用国内外公认的检测方法,并进行方法适用性验证;对于新建检测方法,应进行严格的方法学验证,限度设定应有依据六、稳定性研究内容、考察指标的全面性,主要指标检查方法的可行性,样品规模、考察时间的合理性稳定性研究应符合《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提供的研究资料应包括具体数据和相关图谱。
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相比稳定性应相当或更好。
对于未按照该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1.样品的批次和规模、包装等不符合指导原则要求,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2.主要质量指标不全面或检测方法不科学、考察时间点过少,试验结果不能评价或不能真实反映药品稳定性的;3.研究结果显示药品的稳定性不如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七、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全面性、试验设计的合理性和结果的可靠性化学药物注册分类5、6的安全性试验内容主要是特殊安全性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