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审评技术标准
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注册分类1、2、5.1类)(征求意见稿)
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如适用)
1.4对照药来源证明文件(如适用)
1.5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
申请使用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非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机构应提供《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资质证明。采用境外已经完成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支持境内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应符合《有关提交境外完成的非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临床试验机构应提供备案证明。
1.8药械组合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
经属性界定确认属于药品或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应提交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明确注册分类,并在模块一说明函中说明分类依据。
3.1.1化学药品新药指中国境内外均未上市的药品,含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3.1.2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应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类进行申报。
3.1.3属于化学药品原注册分类1.2类情形的药品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类申报。属于化学药品原注册分类1.4类情形的药品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2.3类申报。
1.10同品种新药监测期: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已批准临床的,可受理申报上市许可申请。
1.11本次申请为:填写申报品种本次属于第几次申报。简要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如申请人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等情况。原申请审批结束后,方可再行申报。
2.2.2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和包装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境外生产药品适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药品审评中心化学药品药学研究的技术要求及常见问题分析
幻灯片9.3
性状:药物特性和质量的表征
1、外观:色泽、嗅、味、结晶形状,一般稳定性情况 2、溶解度:采用药典凡例中分等级方式,溶剂可采用
极性不同与工艺相关的(尤其精制溶剂). 3、物理常数:熔 点:范围3-4℃ ,熔矩<2℃
比旋度:光学活性化合物的固有特性及 纯度。注意:温度、浓度对测 定影响。 药典规定:200C,589um
幻灯片4.2.1
制剂辅料的要求(药监注函568号文)
1、国家标准 (中国药典、部颁)
2、进口辅料 附进口许可证、质量标准及口岸检验报告
3、习用辅料,提供依据并制订相应的质量标准 4、特殊需要、用量较小辅料:指国外药典上收载,
国外制剂上使用过的辅料,提供依据,质量标准 和检验结果。 5、食品添加剂:提供依据,质量标准。 6、国内外未使用过辅料,按新辅料与制剂同时申报。
1、按中国药典规定进行波长校正,并报告 测定数据。
2、供试品制备: ⑴ 尽量采用易溶中性溶剂; ⑵ 发色团上存在酸性或碱性基因,化合 物可增加0.1N HCL、0.1N NaOH的水溶 液以观察吸收带移动情况。
幻灯片7.3(续)
紫外—可见吸收光谱(UV-VIS)分析要求
3、制图要求: ⑴ 录制紫外可见区的全部吸收峰,不得遗 漏,不得截止,最强吸收度不得高于1.0。 ⑵ 必要时可分段以不同浓度试样溶液录制 图谱。
幻灯片1
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2、改变给药途径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
品。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
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 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 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告(2020年第2号)
2020/5/15新闻正文当前位置:新闻中心>>工作动态>>通知公告>>新闻正文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告(2020年第2号)发布日期:20200514为加强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指导,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0年5月14日附件 1 :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pdf附件 2 :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pdf附件 3 :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pdfCopyright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All Right Reserved.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号邮编:100022总机:8610-68585566 传真:8610-68584189 备案序号:京ICP备09013725号附件1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一、总体要求申请人应全面了解已上市注射剂的国内外上市背景、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评价和确认其临床价值。
二、参比制剂申请人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科学选择参比制剂,参照本技术要求和国内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
三、处方工艺技术要求(一)处方注射剂中辅料种类和用量通常应与参比制剂(RLD)相同。
辅料的用量相同是指仿制药辅料用量为参比制剂相应辅料用量的95%—105%。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药品规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一致,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2)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3)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采用50ml、100ml、250ml、500ml以外的其他规格,小容量注射剂采用1ml、2ml、5ml、10ml、20ml以外的其他规格,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王亚敏谈创新药药学审评技术要求
王亚敏谈创新药药学审评技术要求本文根据药品审评中心化药药学一部王亚敏副部长,在6月23日中国新药杂志主办的《2018中国创新药高峰论坛》上的演讲报告“创新药药学审评技术要求”整理而成。
未经报告人审核。
新药药学审评的基本考虑新药药学研究随着研究进展不断深入,在不同研究阶段有不同的研究目的。
提供的药学研究资料要根据药物自身的特性、给药途径、IND试验是否涉及特殊人群,以及临床研究阶段的不同,提供不一样的研究信息。
IND药学研究信息应重点关注临床试验中和受试者安全性相关的部分,这是审评最基本的考虑点。
比如IND临床批件会提到“临床试验样品的杂质水平不得超出临床前动物安全性试验所支持的杂质水平”,这体现了保护受试者安全性的基本考虑。
对于注射给药、眼用或吸入的药品,若为无菌状态,其IND申请可能比口服药品要提供更多的关于无菌生产保证方面的说明。
对于应用新技术或复杂技术(发酵、提取、合成多肽、合成小分子核酸)或者一些药械组合产品的IND,要比简单的化学药提供更多药学方面的信息。
Ⅲ期临床的研究周期较长、受试者较多、临床样品需求量较大,同时伴随研究进展获得的药学信息也逐渐丰富,所需提供的药学研究信息的广度和深度会比申报I期的时候要求更多。
新药药学审评的技术要求总局在今年1月份发布了《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
该指南主要参考FDA 1995年和2017年发布的INDⅠ期、Ⅱ期、Ⅲ期CMC 的技术要求,更多的参考了2017年的技术指南。
总局今年3月份发布了《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
对进入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的一般要求给了明确的技术性文件,也主要参考了FDA 2003年发布针对Ⅱ期、Ⅲ期和2017年发布的IND CMC文件的一些技术要求。
《创新药(化学药)Ⅲ期临床试验药学研究信息指南》的主要作用是:1)对于研究者,明确新药进行Ⅲ期临床试验时其CMC方面应做到什么深度,该文件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可靠的参考。
《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
附件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创制,满足公众用药需求,国家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实行临床试验默许制以及pre-IND沟通流制度。
自50号公告实施以来,符合要求的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均得到了快速审评。
对于I期临床试验申请,为了保障受试者的安全,药学审评通常重点关注与安全性相关的问题,例如杂质、稳定性、无菌制剂生产条件和除菌/灭菌方法、以及临床前动物安全性评价试验与后续人体临床试验所用样品的质量可比性等。
国家局发布的《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2018年第16号)对相关药学研究内容和资料提交要求已经进行了阐述,但是审评中发现部分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仍然存在一些与上述安全性内容相关的药学问题。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局50号公告,促进创新药的研究和开发,本技术要求对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进行总结,以供申请人参考。
一、关于样品试制共性问题:提供的样品试制信息非常有限,处方工艺信息(特别是涉及复杂原料药或者复杂制剂时)过于简单。
一般性要求:参照《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商、生产地址和处方工艺信息,汇总关键研究批次(包括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如已制备)等批次)的试制信息、关键项目的批分析数据等。
对于复杂原料药(例如多肽、小分子核酸、聚合物产品、含多个手性中心、含发酵工艺或者天然来源等药物)、复杂制剂(例如微球/微乳/脂质体、胶束、透皮制剂、吸入制剂等)、复杂给药途径(例如制备成混悬液、乳液或者凝胶通过皮科、眼科和耳用等局部给药)以及复杂药械组合产品,应注意对重要的生产步骤、设备和工艺参数等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
对于无菌制剂,应对无菌生产条件和除菌/灭菌方法等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并且提供无菌保障措施。
鉴于国内目前临床试验申请为60天默许制,I期临床试验申请如果研究资料符合要求通常可快速开展临床试验,建议申报I期临床试验时(特别是涉及复杂原料药和制剂、复杂给药途径、药械组合产品时)在拟定的临床样品制备地点至少完成1批样品的制备,并且提供相关的试制信息、检验报告。
药品审评的流程和药学审评要点
药品审评中心的职能
药品审评中心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药品注册管理的技术审评部门,为药 品注册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 册等规章,对有关药品注册申请进行技 术审评。
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 他工作。
药品技术审评的性质
目标:保障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实现目标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关于药品的 研究工作的评价,综合权衡利弊。
附件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 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 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 的制剂。 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 剂。 9、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
关于中药的注册分类
(一)《办法》附件一对中药、天然药物的注 册分类进行了较多调整,申请人应当按照《办 法》的注册分类和要求提出申请。对已经受理 的这类申请,按原注册分类审批。 (二)《办法》将《试行办法》原中药注册分 类7“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 制成的注射剂”分别归入其他有关注册分类中, 不再列为独立的注册分类。对已经受理的这类 申请,仍然按照原注册分类审批。完成临床试 验以后,申请人应按照《办法》的注册分类填 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并按照《办法》要求 报送相应资料。
2008年第7号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号)【收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落实国家局制定的《整顿和规范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6〕465号),严格审评审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等安全性风险较大的3类品种。
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称《技术要求》),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家局已受理但尚未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应参照《技术要求》进行研究。
二、已经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也应参照《技术要求》进行相关研究,并在申报再注册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三、对已上市化学药品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进行仿制、改变剂型或者改变给药途径研究时,研究者应当慎重考虑已上市品种的研究基础。
附件:1.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2.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日附件1: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学药品中各种注册分类的注射剂。
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目前化学药品注射剂研发、生产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遵循一般评价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可能影响注射剂临床使用安全性的主要因素,结合品种的上市基础等,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审评中的重点关注点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剂型选择的必要性、合理性(一)选择注射途径给药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对剂型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价通常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药物的理化性质、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药物的理化性质(溶解度、pKa、分配系数、吸湿性、晶型等)、稳定性(对光、湿、热的稳定性,固、液状态下的稳定性和配伍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吸收、分布、代谢、消除等)可以为剂型的选择提供指导,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限定剂型的选择。
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正式发布稿2020版
附件3化学药品注射剂(特殊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特殊注射剂是指与普通注射剂相比,特殊注射剂的质量及其活性成分的体内行为受处方和工艺的影响较大,可能进一步影响制剂在体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例如脂质体、静脉乳、微球、混悬型注射剂、油溶液、胶束等。
特殊注射剂化学仿制药原则上应符合《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的要求,本文件系在此基础上的补充,旨在提出特殊注射剂仿制药研发的整体思路和一般原则,为特殊注射剂仿制药的研发提供技术指导。
一、总体考虑对于特殊注射剂,由于制剂特性的复杂性,应基于制剂特性和产品特征,采取逐步递进的对比研究策略,通常首先开展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药学及非临床的比较研究,然后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必要时开展进一步的临床研究。
若药学研究和/或非临床研究结果提示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不一致,申请人应考虑对受试制剂处方工艺进一步优化后重新开展研究。
二、药学研究根据《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特殊注射剂一致性评价在按照上述技术要求开展研究的同时,还需根据特殊注射剂的特点,参照FDA、EMA 发布的特殊制剂相关技术要求,科学设计试验。
建议关注以下问题:(一)处方工艺处方原则上应与参比制剂一致,建议对辅料的型号及可能影响注射剂体内行为的辅料的CQA进行研究。
特殊注射剂的生产工艺可能影响药物体内行为,需深入研究;对于采用无菌工艺生产的特殊注射剂,需特别注意各生产步骤的无菌保证措施和验证。
注册批和商业批的生产工艺及批量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注册批样品批量参照发布的《化学仿制药注册批生产规模的一般性要求(试行)》执行。
(二)质量研究考察的关键质量属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理化性质(如性状,黏度,渗透压摩尔浓度,pH值/酸碱度等),Zeta电位,粒子形态,粒径及分布(如D10,D50,D90等),体外溶出/释放行为,游离和结合药物,药物晶型和结晶形态。
化学药品药学研究的技术要求及常见问题分析和申报资料的编写
申报资料中存在语法错误、拼写错误或其他语言问题,影响审评人员对药品的理解和分析。
语言不规范
05
案例分析
总结词
该研究案例详细描述了抗肿瘤药物的药学研究过程,包括药物的设计、合成、筛选、安全性评估、药代动力学研究等环节。
要点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该研究通过对肿瘤细胞的生物学特性进行深入研究,结合计算机辅助药物设计技术,成功设计并合成出一种具有抗肿瘤活性的药物。经过药效学及安全性评估,该药物在有效抑制肿瘤细胞增殖的同时,对正常细胞无明显毒性。药代动力学研究表明,该药物在体内吸收迅速,分布广泛,主要通过肝脏代谢并经肾脏排泄。
实验设计不合理
详细描述
实验设计不合理主要包括实验目的不明确、实验方案不详细、实验操作流程不规范等方面。这些问题会导致实验结果出现偏差,甚至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
解决方案
在实验设计阶段,需要明确实验目的和预期结果,制定详细的实验方案和操作流程,包括具体的实验步骤、试剂和仪器的选择等。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研究目的和意义
明确化学药品药学研究的技术要求
为申报资料编写提供指导和规范
分析药学研究中的常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对策建议
化学药品药学研究的技术要求及常见问题
研究对象
研究方法
研究流程
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实地调查等
确定研究目标、搜集相关资料、筛选典型案例、归纳分析等
03
研究范围和方法
02
01
02
化学药品药学研究的技术要求
药学研究的定义
药学研究是对化学药品从实验室研究到上市后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药学问题所进行的系统的科学研究。
临床化学试剂(盒)技术审评规范标准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1版)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的要求并结合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的特点,为规范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以下简称试剂(盒))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仪器或分光光度计,在医学实验室进行临床化学项目定量检验所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盒)。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管理类别为Ⅱ类。
二、技术审查要点(一)试剂(盒)命名的原则试剂(盒)名称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第二部分:用途;如测定试剂盒;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
例:葡萄糖测定试剂盒(葡萄糖氧化酶法)(二)试剂(盒)的结构组成试剂(盒)的组成形式:单试剂,双试剂,多试剂;试剂盒的性状:干粉或液体。
(三)工作原理试剂(盒)通过各自不同的反应原理,最终以比色、免疫比浊或速率方法在具有分光光度系统的仪器上,利用Lamber-Beer定律,即物质对单色光吸收的强弱与吸光物质的浓度(c)和液层厚度(b)间的关系的定律,对被测物质进行定量分析。
(四)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试剂(盒)适用以下相关标准:1.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2.YY/T 0316-2008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3.YY 0466-2003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注:以上标准适用最新版本。
(五)产品的预期用途试剂(盒)的预期用途应体现为对临床样本成分的定量测量。
(六)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1、外观目测检查,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正常外观要求。
(一般要求试剂无杂质、无絮状物,外包装完整无破损)。
2、净含量用通用量具测量,液体试剂的净含量应不少于标示值。
3、试剂空白3.1 试剂空白吸光度用指定空白样品测试试剂(盒),在测试主波长下,记录测试启动时的吸光度(A1)和约5分钟(T)后的吸光度(A2),A2测试结果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测定值,应符合生产企业给定范围。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2008 271号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药品规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一致,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2)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3)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采用50ml、100ml、250ml、500ml以外的其他规格,小容量注射剂采用1ml、2ml、5ml、10ml、20ml以外的其他规格,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临床化学试剂(盒)技术审评规范
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1版)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得要求并结合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得特点,为规范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以下简称试剂(盒))产品得技术审评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仪器或分光光度计,在医学实验室进行临床化学项目定量检验所使用得体外诊断试剂(盒)、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管理类别为Ⅱ类。
二、技术审查要点(一)试剂(盒)命名得原则试剂(盒)名称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测物质得名称;第二部分:用途;如测定试剂盒;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
例:葡萄糖测定试剂盒(葡萄糖氧化酶法)(二)试剂(盒)得结构组成试剂(盒)得组成形式:单试剂,双试剂,多试剂;试剂盒得性状:干粉或液体。
(三)工作原理试剂(盒)通过各自不同得反应原理,最终以比色、免疫比浊或速率方法在具有分光光度系统得仪器上,利用Lamber-Beer定律,即物质对单色光吸收得强弱与吸光物质得浓度(c)与液层厚度(b)间得关系得定律,对被测物质进行定量分析。
(四)产品适用得相关标准试剂(盒)适用以下相关标准:1、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2.YY/T 0316—2008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得应用;3、YY 0466-2003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与提供信息得符号;注:以上标准适用最新版本。
(五)产品得预期用途试剂(盒)得预期用途应体现为对临床样本成分得定量测量。
(六)产品得主要技术指标1、外观目测检查,符合生产企业规定得正常外观要求。
(一般要求试剂无杂质、无絮状物,外包装完整无破损)、2、净含量用通用量具测量,液体试剂得净含量应不少于标示值。
3、试剂空白3。
1 试剂空白吸光度用指定空白样品测试试剂(盒),在测试主波长下,记录测试启动时得吸光度(A1)与约5分钟(T)后得吸光度(A2),A2测试结果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测定值,应符合生产企业给定范围。
4《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其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
第三条(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审评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药用辅料、药包材一并审评。
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以下简称“仿制化学原料药”)可申请单独审评审批。
第四条(原辅包登记)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实施登记管理,原则上原辅包登记人应为原辅包生产企业,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按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产品信息并提交登记资料,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五条(关联审评结果公开)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并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原辅包的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给药途径等基本信息,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
化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或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
第六条(登记号管理原则)同一企业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原辅包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相同的,应按照同一登记号登记。
采用不同原理的生产工艺(如发酵、合成、半合成等)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可按照不同登记号登记,采用相同原理的生产工艺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应选择最优工艺进行登记。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临床化学试剂(盒)技术审评规范
临床化学试剂(盒)技术审评规范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1版)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的要求并结合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的特点,为规范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以下简称试剂(盒))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仪器或分光光度计,在医学实验室进行临床化学项目定量检验所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盒)。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管理类别为Ⅱ类。
二、技术审查要点(一)试剂(盒)命名的原则试剂(盒)名称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测物质的名称;第二部分:用途;如测定试剂盒;第三部分:方法或原理。
例:葡萄糖测定试剂盒(葡萄糖氧化酶法)(二)试剂(盒)的结构组成试剂(盒)的组成形式:单试剂,双试剂,多试剂;试剂盒的性状:干粉或液体。
(三)工作原理试剂(盒)通过各自不同的反应原理,最终以比色、免疫比浊或速率方法在具有分光光度系统的仪器上,利用Lamber-Beer定律,即物质对单色光吸收的强弱与吸光物质的浓度(c)和液层厚度(b)间的关系的定律,对被测物质进行定量分析。
(四)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试剂(盒)适用以下相关标准:1.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2.YY/T 0316-2008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3.YY 0466-2003 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注:以上标准适用最新版本。
(五)产品的预期用途试剂(盒)的预期用途应体现为对临床样本成分的定量测量。
(六)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1、外观目测检查,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正常外观要求。
(一般要求试剂无杂质、无絮状物,外包装完整无破损)。
2、净含量用通用量具测量,液体试剂的净含量应不少于标示值。
3、试剂空白3.1 试剂空白吸光度用指定空白样品测试试剂(盒),在测试主波长下,记录测试启动时的吸光度(A1)和约5分钟(T)后的吸光度(A2),A2测试结果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测定值,应符合生产企业给定范围。
化学药品
化学药品
做化学实验用的化学物质
01 药品分类
03 通用名称
目录
02 药品存放 04 处方工艺
05 审评尺度
07 研究标准
目录
06 结构确证 08 制剂发展
基本信息
“化学药品”这个词,可能会令大多数人都想到我们在生病时吃的某种西药,这一理解的歧义,主要来自于 “药品”二字。其实啊,“药品”并不仅仅是指吃的药物,也包含了化学试剂。所以,我们这里说的“化学药 品”,其实指的是化学试剂——做化学实验用的化学物质。
中国化学药品制剂行业已经完全发展成为一个竞争性的行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也有所提高。在中国内地, 外资及合资制药企业与内资制药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尤其是近两三年,外资及合资企业大幅增加在华 投资,强化市场力度。截至2011年底,中国大陆规模以上的化学药品制剂企业有1032家,经过快速发展阶段和激 烈的市场竞争的锤炼,基本格局初步形成。外资及合资制药企业占据着中国化学药品制剂的高端市场,但内资品 牌也正在逐步进军高端。
注射剂品种审评 1、分类:大容量注射剂(≥50ml) 小容量注射剂(≤20ml) 2、评价剂型选择合理性考虑因素 由稳定性优先考虑转变为无菌保证水平为首先考虑因素 改变剂型没有明显益处的品种不批准。 3、剂型选择的一般原则 ●首先要考虑备选剂型可采用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的高低,原则上首选剂型能采用终端灭菌工艺。 ●对于有充分的依据证明不适宜采用终端灭菌工艺且临床上必须注射给药的品种,可考虑选择采用无菌生产 工艺的剂型。通常无菌生产工艺仅限于粉针剂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剂。 ●大容量、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剂之间互改,所该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不得低于原剂型。
浅析化学药品研发中对照品(标准品)有关技术要求
浅析化学药品研发中对照品(标准品)有关技术要求【导读】药物的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的制订是药物研发的主要内容之一,药品标准物质也是质量标准和质量研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药品质量标准的物质基础。
药品标准物质在新药研究中与产品定性、杂质控制及量值溯源密切相关,标准物质的运用贯穿于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中。
一概述标准品、对照品系指用于药品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即药品标准中使用的具有确定的特性或量值,用于对供试药品赋值、定性、评价测定方法或校准仪器设备的物质,其中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化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和管理国家标准物质”,“申请人在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制备该药品标准物质的原材料,并报送有关标准物质的研究资料”。
但在新药研究中,普遍存在对照品(标准品)的应用超前于中检所制备和标定的情况,鉴于新药研究的连续性以及标准物质在新药研究中涉及量值溯源、产品定性、杂质控制及其在药品质量控制中的重要性,标准物质的制备和标定与药品的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乃至药理毒理学研究中剂量的确定等临床前基础研究间存在密切关系,因此,药品对照品(标准品)的研究(制备与标定)也是药品审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对照品来源1 所用对照品(标准品)中检所已经发放提供,且使用方法相同时,应使用中检所提供的现行批号对照品(标准品),并提供其标签和使用说明书,说明其批号,不应使用其他来源者;如使用方法与说明书使用方法不同(如定性对照品用作定量用、效价测定用标准品用作理化测定法定量、UV法或容量法对照品用作色谱法定量等),应采用适当方法重新标定,并提供标定方法和数据;若色谱法含量测定用对照品用作UV法或容量法,定量用对照品用作定性等,则可直接应用,不必重新标定。
2 申报临床研究时,如中检所尚无供应,为不影响注册进度,可先期与中检所接洽制备和标定,申报时提供标定报告、标签(应标明效价或含量、批号、使用效期)和使用说明书;也可与省所合作标定,申报时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研究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标定有困难时,可使用国外药品管理当局或药典委员会发放的对照品(标准品)或国外制药企业的工作对照品(标准品),进行标准制订和其他基础性研究,但应提供其标签(应标明其含量)和使用说明书,能保证其量值溯源性;也可使用国外试剂公司(如sigma公司等)提供的对照品(标准品),但应提供试剂公司该批对照品(标准品)的检测报告(用作含量测定时,应有确定的含量数据),如为高纯度试剂,提供了国外试剂公司检测报告(用作含量测定时,应有确定的含量数据)时,也可使用,并应能保证其量值溯源性,但申请人应及时与中检所接洽对照品(标准品)的标定事宜,临床研究期间完成此工作。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药品规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
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所申请的药品规格与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不一致,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2)所申请的药品规格虽为同品种已上市规格,但该规格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3)除氯化钠及葡萄糖静脉输液外,大容量注射剂采用50ml、100ml、250ml、500ml以外的其他规格,小容量注射剂采用1ml、2ml、5ml、10ml、20ml以外的其他规格,而未提供充分依据支持所申请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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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
4. 原料药的结构确证研究应符合《原料药结构确证 原料药的结构确证研究应符合《 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一般要求,所进行的研 究应能够根据化合物的结构特点充分说明原料药 的骨架结构、构型、晶型、结晶水/ 的骨架结构、构型、晶型、结晶水/溶剂等。 不予批准注册的情况:
所进行的研究不全面,未能根据化合物的结构特点全 面研究原料药的骨架结构、构型、晶型、结晶水/ 面研究原料药的骨架结构、构型、晶型、结晶水/溶剂 等的; 研究方法不合理,研究结果不能充分说明原料药结构 特征的。
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化学药物注册分类5 化学药物注册分类5、6的安全性试验内容主要是特殊安全性试验。特 殊安全性试验包括局部刺激性试验、过敏性试验和溶血性试验,用于 评价药物经非口服途径使用,对用药局部产生的毒性(如刺激性和过 敏性等)和/ 敏性等)和/或对全身产生的毒性(如过敏性和溶血性等)。也应关 注辅料和杂质等带来的安全性问题。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必要时应当进行局部吸 收试验。 对于注射制剂,应完成刺激性试验、过敏性试验和溶血性试验; 对局部用药则需要根据用药部位完成刺激性试验和/ 对局部用药则需要根据用药部位完成刺激性试验和/或过敏试验,以 评价产品的特殊安全性。 相关制剂应参照已经颁布的《 相关制剂应参照已经颁布的《化学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 技术指导原则》 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相应的研究并提供包括试验方法、过程以及病理 照片等在内的详细的试验报告。
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不予批准注册的情况: 不予批准注册的情况: 因试验设计或试验质量及技术控制等问题(例 如试验动物不符合要求、试验用药物浓度低于 临床最高用药浓度、给药次数或给药体积不合 理、申报多个浓度规格产品而仅以低浓度样品 进行试验等),导致试验结果数据不可靠,无 法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价的; 试验结果出现与上市产品不同的阳性结果,存 在安全性隐患的。
制剂剂型
制剂剂型的选择应符合《 制剂剂型的选择应符合《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 术指导原则》 术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选择剂型时应综合考虑 药物的理化性质、稳定性和生物学特性,以及临床 治疗的需要和临床用药的顺应性。 注射剂的剂型选择还应符合《 注射剂的剂型选择还应符合《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根据药物的特性综合权衡大 容量注射液、小容量注射液和粉针剂的无菌保证水 平、杂质的控制水平、工艺的可行性、临床使用的 方便性等。
尽可能避免使用有毒、严重污染环境的溶剂或试 剂,应结合生产工艺制订合理的“三废” 剂,应结合生产工艺制订合理的“三废”处理方 案。 对于工艺中使用了《 对于工艺中使用了《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 术指导原则》中规定的I 术指导原则》中规定的I类溶剂,但未进行替代 研究或提供充分的文献支持该溶剂的不可替代性 的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 批准。
质量研究
不予批准注册的情况: 不予批准注册的情况: 质量研究内容不全面,例如未结合药品特点,对反映 和控制药品质量的主要质控项目(如有关物质等)进 行研究,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主要质控项目方法不合理、不可行,或方法学验证不 充分; 多组分或纯度较低的注射剂,未进行必要的质量对比 研究,无法判断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致性的; 注射剂及供注射用的原料药未进行必要的有关物质对 比研究,不能说明杂质安全性的; 注册分类6 注册分类6的缓控释等特殊制剂未进行必要的释放度对 比研究,无法判断与已上市产品一致性且未合理说明 原因的 研究结果显示药品的质量低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 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质量的。
原料药
2. 由于原料药的生产规模变化可能导致设备、工艺 条件、操作参数等的变化,并可能导致原料药质 量(例如杂质、晶型等)的变化,因此,原料药 的制备工艺研究应在一定制备规模下开展,所取 得的研究数据(包括工艺条件、工艺参数、起始 原料和中间体的质量控制要求等)应能直接用于 或指导原料药的工业化生产,用于质量研究、稳 定性研究的样品的质量也应能代表工业化生产产 品的质量。
剂型、 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药品规格
《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 食药监注函〔 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 〕 号
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 性的原则。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 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 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稳定性研究
稳定性研究
稳定性研究应符合《 稳定性研究应符合《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 导原则》 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的研究资料应包括具体数 据和相关图谱。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 般应为原发厂产品)相比稳定性应相当或更好。 不予批准注册的情况:
样品的批次和规模、包装等不符合指导原则要求,且 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主要质量指标不全面或检测方法不科学、考察时间点 过少,试验结果不能评价或不能真实反映药品稳定性 的; 研究结果显示药品的稳定性不如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 产品,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制剂剂型
不予批准注册的情况: 不予批准注册的情况: 对于注册分类5 对于注册分类5,所改剂型的质量、稳定性、安 全性、有效性较原剂型降低的;所改剂型不符 合临床需要的; 对于注册分类6 对于注册分类6,所仿品种在质量可控性、安全 性、有效性方面存在较大缺陷的;所仿品种已 不符合临床需要的; 注射剂中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 剂之间的互改,如所改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低 于原剂型,而药品质量、稳定性或安全性没有 明显提高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制剂所用原辅料来源和质量控制
不予批准注册的情况: 不予批准注册的情况: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 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 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 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 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 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 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 有效性的。
原料药
不予批准注册的情况: 对于原料药的制备规模(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出具的研制现场检查报告表中所列三批样 品的规模为准)和制剂的需求量相比过小,不能 代表工业化生产水平,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 科学合理依据的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 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原料药
3. 原料药的制备工艺应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药事部 2010年 2010年5月
目录
一. 制剂所用原辅料来源和质量控制 二. 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 原料药生产工艺、制剂处方和工艺 四. 质量研究 五. 质量标准 六. 稳定性研究 七. 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八. 生物等效性研究
制剂所用原辅料来源和质量控制
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 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 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 品注册证》 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 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 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 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不予批准注册的情况: 不予批准注册的情况: 未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未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相应 试验,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采用全新或新给药途径的辅料,或辅料用量超 过限量,而未提供相关安全性试验资料的; 药学资料提示有新的杂质产生,而未提供相关 安全性试验资料的; 普通制剂改特殊制剂,如缓控释制剂,药代动 力学数据提示体内过程发生变化,而未提供相 关安全性试验资料的;
制剂
制剂研究应符合《 制剂研究应符合《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 原则》 原则》的要求。 临床试验(含生物等效性试验)用样品的处方工艺 应与实际生产产品的处方工艺一致,现制备规模下 的产品质量应能代表工业化生产的产品质量。 如处方工艺发生变化,应进行相关的验证研究。
制剂
不予批准注册的情况: 不予批准注册的情况: 处方设计明显不合理,或研究工作存在重大缺陷,且 后续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以及安全性、有效性研究 已经提示药品质量、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存 在隐患或问题的,或申报处方与实际处方不一致的; 处方中所用辅料存在安全性隐患的; 工艺设计明显不合理,也未提供科学可信的试验结果 予以支持的; 注射剂无菌/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不符合《 注射剂无菌/灭菌工艺的无菌保证水平不符合《化药药 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 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规定的; 制剂的制备规模(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的研制现场检查报告表中所列三批样品的规模为准) 过小,无法证明是否可以进行工业化放大生产的. 过小,无法证明是否可以进行工业化放大生产的.
质量研究
质量研究
质量研究的内容应尽可能全面,既要考虑一般性原 则,符合《 则,符合《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 术指导原则》以及《 术指导原则》以及《化学药物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 证技术指导原则》 证技术指导原则》等的常规要求,又要有针对性, 要与所研制原料药或制剂的特性、采用的制备工艺、 稳定性等相结合,使质量研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药 品的特性和质量情况。 应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 品)进行必要的质量对比研究,重点是原料药的晶 型、原料药和制剂的有关物质,以及难溶性药物口 服制剂的溶出行为、特殊剂型药物的释放特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