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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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2011年9月7日党委会讨论通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五届八次、九次全会以及全国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从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出发,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以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为目标,进一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断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推进党建工作科学发展。

二、考核时间和内容

考核时间为10月中旬—11月中旬。以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为重点内容,对机关各党支部工作进行考核。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考核程序

1、党支部自评(10月上旬)。各党支部根据《机关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和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并向机关党委报告自评结果。

2、综合考核(10月中旬)。以各位党委委员为组长,抽调各支部相关人员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进行交叉考核。

3、评价、反馈(10月下旬)。考核组对考核情况做出评价,

向被考核支部进行反馈。机关党委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向党委会汇报后报党组审定,并向全院通报。

(二)考核方法

1、考核采取“听、谈、查、帮”四种方式进行。“听”:召开支部大会听取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汇报本年度开展党建工作和落实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谈”:与党员干部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查”:查看记录(各种登记),查看制度(各项工作制度、措施、方案等),查看实物(获奖证书、发表的调研文章等)。“帮”: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帮助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提高。

2、以百分制计分。分为优秀(91分及以上)、良好(81-90分)、合格(71-80分)、不合格(70分及以下)四个等次。

3、加分标准。按照党员个人或集体受到上级和本级党组织表彰奖励,或组织评比中获得的名次分别加分。同一党建工作多次受表彰或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项加分,不重复加分。加分权重为总分的10%。

4、减分标准。按照考核目标内容相应分值扣减,直到扣完该分值为止。

5、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将作为评比“先进党支部”、“模范党支部书记”、“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依据。所属党员违纪违法在本考核年度内受到处分的,取消该支部评选先进资格。

四、组织机构及分工

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六个考核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推行目标管理考核是量化、细化党支部工作目标,科学评价党支部工作,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创新举措。各支部要把考核工作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有效载体,切实把这次考核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谋划,科学安排,扎实做好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各项准备工作。

(二)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各支部要按照《机关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和考核评分标准》要求,实事求是地总结党建工作经验,认真搞好自评,严禁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各考核组要严格要求、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确保考核工作严谨、规范、有序。

(三)统筹兼顾,推动工作。各支部要把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与开展创先争优专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丰富主题实践活动载体,推动机关党的建设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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