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的检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篇无线电设备的检验
第1章通则
1.1渔业船舶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包括救生用的无线电设备,其安装、配备、布置应满足《规则》有关章节规定的要求。
1.2船舶无线电设备系指《规则》第六篇第2章B部分对船舶的要求和《规则》第七篇第10章第2节所提及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1.3改变国籍、船名、船舶呼号的船舶申报检验时,船舶所有人应向验船部门提供新的无线电识别码以及置入相应设备的编码书面证明。
1.4营运船舶新安装的无线电设备,应按初次检验的有关项目对安装的无线电设备进行检验。
1.5无线电设备检验的一般范围见表1.5检验项目表。
表1.5 检验项目表
第2章初次检验
2.1GMDSS船舶无线电设备的检验2.1.1 无线电设备所在舱室的检验
2.2.1.1 无线电设备所在的舱室,应保证无线电设备免受任何机械、电气或其它来源的有害干扰而影响其正常使用,保证电磁兼容性,避免与其它设备和系统产生有害的相互影响。
2.1.1.2 至少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
a)安装无线电设备的专用舱室(无线电室)是否布置于邻近驾驶室,并在同一层甲板上。若不在同一层甲板,则无线电室的布置不得低于艇甲板;
b)无线电室是否设有通往开敞甲板的通道,若无,则该室应有2个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可为具有足够尺寸的舷窗;
c)禁止无线电室作为其它舱室的通道;
d)检查独立的无线电室与驾驶室之间能否进行双向通话联系;
e)无线电室的地板及工作台面是否覆以电气绝缘材料;
f)船舶呼号、船台识别码及其它适应于无线电装置使用的代码是否张贴在无线电室醒目的位置上;
g)检验主电源和应急电源(若设有)供电的照明装置是否工作正常。对船长不小于3 7
m的船舶,检查由无线电备用电源供电的临时应急无线电室的照明装置,该装置应
是独立、固定布置、能提供足够亮度的照明,以利无线电设备的控制和操作;
h)检查无线电室是否配备直径不小于125
mm并带有同心秒针的具有数字表示的无线电台专用时钟。钟的安放位置相对无线
电操作人员的工作位置应相适应;
i)在驾驶室或与驾驶室无舱壁分隔的海图室内布置无线电设备,应满足本节相关要求。
2.1.2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布置及安装检验
2.1.2.1 检查并确认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和布置符合业经批准的图纸要求。核实所有相关设备是否都已按要求安装到位。
2.1.2.2
查验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并核对与设备的实际情况(如产品名称、编号、型号等)是否相符。
2.1.2.3
检查设备的安装是否牢固可靠,安装位置是否便于操作、维修,设备的防护型式与安装处所是否相适应。
2.1.2.4 检查设备之间是否留有间隙,是否采用屏蔽电缆,以减少辐射干扰能量。
2.1.2.5 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安装减震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引起设备故障。
2.1.2.6
检查设备的接地:为避免共模耦合效应,每台无线电设备应各自单独的接地连接。检查发信设备和收信设备的高频接地(工作接地)是否分开安装。发信设备的接地铜排长度应不超过1.5
m,总接地电阻应不超过0.02Ω,设备的高频接地端与船体的接地板应连接良好。检查设备的保护接地,接地线应采用面积不小于6 mm2的软铜线与直径不小于6 mm的螺栓连接到接地铜排或直接焊接在金属船体上。
2.1.2.7
检查在驾驶台启动的遇险报警装置,能否在驾驶台独立完成接通电源、接通发射天线以及完成遇险报警发射操作的全过程。
2.1.3 天线的布置及安装检验
2.1.
3.1 核对天线的布置是否同业经批准的图纸相符。
2.1.
3.2 检查设有自立式天线的安装是否便于维护保养,检查板倒天线装置的操作机构的效用。
2.1.
3.3 检查非自立式天线(水平天线)的安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天线材料应采用铜合金的多股绞合线。跨距在45 m以上截面积为25 mm2,跨距在
45 m以下截面积为16 mm2;
b)采用平行天线时,其间距不应小于700 mm;
c)每根天线应由一整根绞合线构成。在天线与下引线必须打结时,应予以编织,且应可靠地焊接,并且下引线与天线的电气连接与机械连接应予以分开;
d)为防止天线由于强风或其它外力而拉断,应采用天线保安装置(设防断环);
e)安装天线的索具应能从两端升降,天线悬垂不应超过两悬挂点距的6 %。
2.1.
3.4 天线的位置同烟囱、桅杆及其上层建筑物等其它金属物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 m,并尽可能远离。
2.1.
3.5 检查引入无线电室的引线材质、结构形式、截面积及引入端结构。检查天线引入无线电室内是否通过高频、高压绝缘子,在结构上应不容易产生积水。
2.1.
3.6 MF/HF发射天线应具有接地设备(一般设在天线转换开关处),该类天线还应具有防止触及的保护装置。
2.1.
3.7 测量天线对船体的绝缘电阻,干燥气候时,应不小于10MΩ,在高湿气候时应不小于1MΩ。
2.1.
3.8 检查INMARSAT船站天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船站天线采用稳定定向天线时,在距天线罩10 m范围内,不应有造成大于6°阴影扇面的可能严重降低设备性能的物体,在天线-5°仰角以内不应有严重降低设
备性能的障碍物;
b)船站天线采用全向天线时,天线位置的船首、尾方向向下至-5°及左、右舷方向向下至-15°范围内不应有可能严重降低设备性能的障碍物;
c)馈线敷设应恰当并无缺陷;
d)卫星船舶地球站天线罩上应有指示出辐射量为100 W/m2、25 W/m2 和10 W /m2的距离的危险警告标志。
2.1.4 船台识别码(MMSI)的检查
核实船舶呼号、船台识别码。查看电台呼号、船台识别码是否在无线电室或驾驶室明
显的位置予以标识。利用各种设备的自检功能,检查确认各识别码是否正确置入设备之中。
2.1.5 操作和维修所需资料的检查
操作和维修的资料的配备应满足本局认可的标准规定,但至少应配备下述资料:
a)安装的每一无线电设备,都应配有制造厂商提供的说明书和维修手册,详细的线路图,元件布置图和元件清单,以便能恰当地操作设备并加以维护保养;
b)对含有复合模块(集成电路块)的设备,应具有充分的资料以便能确定、辨认和更换发生故障的复合模块;
c)验船师应核对船东与提供GMDSS船载设备的制造厂或代理商或有GMDSS岸基维修资格的企业签订岸基维修协议。协议中应注明被维修船舶的船名、船舶所有人、该厂家在世界各主要港口维修点的地址及被维修设备的具体名称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