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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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 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 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0条 第3项)
❖
❖ 四、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 1、对于违法立案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
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才发现的案件, 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5、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 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 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6、六机关《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 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 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 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 (三)注意问题
❖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 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 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 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 法第23条)
(2)若上级法院在审理案件当中发现本 来应由下级法院审理,则不再移送到下级 人民法院。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 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 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 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 机关予以配合。
第三节 审判管辖
❖ 一、级别管辖 ❖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
的职权范围。
(二)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 1、基础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除外。
2、审判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 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 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 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第二节 立案管辖
❖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1、贪污贿赂犯罪 ❖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
2、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 区、直辖市)性的重大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 大刑事案件。
4、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再侦查的过程中, 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 罪行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 型的自诉案件,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再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 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 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管辖
第一节 概述
❖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 1、概念、 ❖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
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 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 2、意义 ❖ (1)有利于公检法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防
止在受理案件上互相推诿
❖ (2)便于人民群众控告和检举犯罪 ❖ (3)有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各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 首,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不得 互相推诿。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 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 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3、属于自诉案件的八类案件中,被害人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 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 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确立诉讼管辖的原则
❖ 1、依法管辖的原则 ❖ 2、准确及时 ❖ 3、便利诉讼 ❖ 4、维护合法权益 ❖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三、分类
❖ 1、立案管辖 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 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2、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1)故意伤害案(轻伤)
❖ (2)重婚案
❖ (3)遗弃案
❖ (4)妨害通信自由案
❖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利益的除外)
❖ (8)属于刑法分子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 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其它轻微 刑事案件
❖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 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非法拘禁案; 非法搜查案 刑讯逼供案 暴力取证案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案 报复陷害案 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
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 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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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1)侮辱、诽谤案 ❖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 (3)虐待案 ❖ (4)侵占他人财物案
(3)一人犯有数罪或者共同犯罪的案件, 应当合并一案审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 则。
❖ 二、地区管辖
❖ (一)地区管辖的概念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 件权限上的划分。
❖ (二)地区管辖的具体规定
❖ 1、确定原则 ❖ (1)以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 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