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点商榷

合集下载

《物权法》中物权行为理论之辨析

《物权法》中物权行为理论之辨析

《物权法》中物权行为理论之辨析一、本文概述物权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物权法中的基础理论,对于理解物权变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辨析《物权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通过深入探讨其内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与其他法律行为的区别与联系,揭示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和限制。

文章首先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物权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析物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意思表示、标的物交付或登记等要素,并探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对物权变动的影响。

接着,文章将重点辨析物权行为与其他相关法律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通过对比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准物权行为等法律行为,揭示它们之间的本质差异及相互影响。

文章还将探讨物权行为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如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并分析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限制与困境。

文章将结合具体案例,对物权行为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实证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展示物权行为理论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具体作用,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挑战。

文章还将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二、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物权行为理论,源于德国民法学者萨维尼的抽象物权行为理论,是指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除债权合意之外,还需有一个独立的物权合意,并结合物权的公示方法,才能使物权发生变动。

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对于理解物权变动的规则、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

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独立性和公示性。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即使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依然有效。

这一原则保障了物权变动的独立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追问(一)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追问(一)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追问(一)关键词:物权/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理论内容提要:学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论至今不休,根本原因就在于物权行为理论本身仍然是不完善的,其独立性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都有值得检讨之余地。

如果物权行为理论是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那么它就应当能够轻松地回答这些追问。

一、“物权行为”是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物权行为理论认为,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而债权属于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物权和债权之间的本质差异决定了债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只能约束特定当事人,而不能产生对抗效力,当然不可能引起物权发生变动,于是萨维尼将原来简单的“债权行为——物权变动”模式区分为“债权行为——债权变动”和“物权行为——物权变动”这两种模式,由此萨维尼找到了物权行为的存在空间。

“物权行为”的诞生是整个物权行为理论的逻辑起点,也是构建整个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石,然而,分析检讨后发现,物权行为概念本身仍颇有商榷之余地。

(一)物权行为概念有没有坚持区分原则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之一种,而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作出的,我们首先考察一下在物权行为中是谁作出了意思表示。

资料表明,所有学者几乎无一例外地将物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主体认定为特定人,这可能是一个错误。

具有代表性的资料如下:(1)物权行为理论的创始人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一文中写道:“交付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契约概念的全部特征: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

”1]根据萨维尼的论述,作出物权行为意思表示的仅仅是债权行为的双方当事人。

(2)《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准则,在德国不动产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该条规定:“为转让一项土地的所有权,为在土地上设立一项权利以及转让该项权利,或者在该权利上设立其他权利,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必须有权利人和因该权利变更而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意,以及该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登记前,当事人的合意只有在已经经公证证明、或者已经提交给不动产登记局或者已经到达不动产登记局,或者当权利人将符合土地登记法规范的登记许可证交付给相对人时,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物权行为理论各观点及评析

物权行为理论各观点及评析

物权行为理论学说整理及评析111030024 葛文怡法学院1.有关“分离原则”的争议①肯定说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不能被认定为债权行为的财产关系上的物权行为,如抛弃所有物的行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等。

即使是在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并存的情况下,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因为物权行为有不同于债权行为的特征。

❀我认为,该理论使得民法的体系更加清晰,富有逻辑性。

因为接受了物权行为理论,德国民法典才避免了法国民法典体系不清的弊端。

这使物权行为的理论对法典主义立法的技术意义得以凸现,正如德国法学家的思路,“用抽象的方法创造出来的思辨性的概念,虽然不那么显而易见也不那么接近生活,但借助它们可以把庞杂的现实生活关系依法律技术归纳调整,从而建立起层次清晰的可以控制的法律体系”。

另外,物权行为的客观性决定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其独立性主要可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中得到说明:其一,性质不同。

物权行为是一种处分行为,直接发生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变更或者消灭效果,债权行为是一种负担行为,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的效果,具有相对效力。

其二,与标的物的关系不同。

物权行为绝大多数条件下,系对标的物的直接控制与支配,债权行为不能对标的物实施任何形式的支配与控制,只能发生请求权。

其三,行为发生上不同。

物权行为实行法定主义,债权行为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行任意主义。

其四,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

物权行为服务于物权上的法律关系,债权行为则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

可见,物权行为具有自己的个性特征,是债权行为不能涵盖的。

②否定说认为,移转物权的合意实际上是学者虚构的产物,是“凌辱实际生活的学说”,现实当中并不存在。

此外,反对该理论的主要观点还有:(1)该原则人为地割裂了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必然联系,完全是人为的拟制,有违生活常理;(2)依该原则在原因行为无效时原所有权人虽然可以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向物之取得人请求返还,但不当得利的规定并不足以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点商榷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点商榷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点商榷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点商榷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点商榷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点商榷物权行为理论从其诞生之日起,围绕其所展开的各种研究与争论便一刻也没有停止过。

在我国目前制定《物权法》以及讨论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这一理论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

目前国内理论界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认为物权行为纯粹是主观的构想,没有现实基础。

另一种认为,这一制度完全是好的。

”(注:谢鸿飞:《制定一部好的中国民法典——谢怀栻先生访谈录》,《民商法论丛》第21卷,第7~8页。

)但是,总体来说,我们对这一理论的研究还很不够。

此外在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探讨研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似是而非、以讹传讹的论点与表述,笔者在此愿作些辩诘与商榷。

一物权行为实在论者认为,物权行为在生活中、在交易中是现实存在的,不论立法者承认与否,都不能抹杀。

该说在中国的代表人物认为:“限制物权的设立契约是创设物权的行为。

将一个尚不存在的物权创设出来,必须依据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法定原则,而不能依据债权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根本不能把创设物权的契约归纳为债法上合同行为,用债法的合同规范予以调整,创设物权必须进行公示,而且物权的设立必须以公示为有效。

而这正是物权行为的典型特征,所以,此中的物权行为的存在是十分肯定的,断不是人的主观臆想。

”(注: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既然标的物的移转并不总能够代表物上权利的移转,那么法律就确实有必要把他们区分开来,即在标的物的移转和物上的所有权移转之间划分一个界线,为所有权的移转确定一个明确而独特的法律方式。

这就是把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作明确划分的根本原因。

总之,物权行为的存在既符合实际,又符合法理。

”(注: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特别是当法律以交付或登记作为物权变动之要件时,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不仅在性质上可察觉其区别,在外观上亦可看出其区别。

探讨物权行为理论的存废问题

探讨物权行为理论的存废问题

探讨物权行为理论的存废问题摘要:自萨维尼提出物权行为理论以来,在世界各国就引起了较大争论,特别是在其存废问题上一直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物权行为在概念、效力、特征和价值等诸多方面均与法律行为不符,同时建立物权行为理论所要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也不能通过该理论而有效地实现。

与其对物权行为理论修补,不如顺应法律发展的潮流,舍弃这一理论。

关键词:物权行为;法律行为;债权行为长期以来,物权行为理论就是我国民法学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非常热衷于讨论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随着物权法草案的出台及物权法制定工作的推进,关于物权行为的探讨愈发激烈。

争论主要集中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性质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以及物权行为理论的存废等问题。

笔者认为理清物权行为的本质、解决其存废问题是根本前提。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源起物权行为的概念被公认为是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在柏林大学讲学时最早提出。

萨维尼认为,以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构成了一个特别的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

这种契约,是一种物权合意,故即使“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

交付是一种转移标的物的法律行为,是独立于债权关系的原因行为;基于债的原因行为被撤销,交付的法律行为不能当然失效。

这就成为物权行为概念和理论的演绎基础。

从法律技术上看,创制物权行为概念的实际目的在于使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离,因此便发展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这些理论与公示公信制度一起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三大原则。

(一)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原则萨维尼主张,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使当事人承担债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而要发生物权变动,必须另有一个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各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的若干思考(一)

物权行为理论的若干思考(一)

物权行为理论的若干思考(一)摘要:物权行为理论对中国物权法的制定意义重大,因为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基础问题,它对物权法的整体结构、体系和理论均有实质性影响,而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变动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笔者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宏观性、整体性式的方法论思考,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这一关键争议问题,并且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生活与平民基础予以审视。

关键字:物权行为理论;无因性原则;善意取得一、物权行为理论的认识方法论认识事物必有其方法,并且可能有多种不同的方法,不管人们是否有意识地将它归入方法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认识也不能例外。

本文所讨论的物权行为理论的方法论也只能是众多方法论中的一种,笔者称之为“认识物权行为理论的宏观性、整体性原则”,但笔者认为,从这一方法论出发将有助于正确认识物权行为理论。

所谓物权行为理论的宏观性、整体性原则,即把物权行为理论放在整个物权法体系框架中来理解物权行为理论本身,这应当成为理解物权行为理论前提性的指导思想。

过去学者总是从物权行为理论本身出发来罗列其优缺点,进而普遍否定此理论,而不是从其在整个物权法,甚至于整个民法的体系框架内来理解它、客观地评价它,从而导致对物权行为理论认识的零碎化与片面性。

在物权行为理论的发源地德国,法学家们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表述为三个原则,即区分原则、形式主义原则和抽象性原则。

区分原则将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区分为两个法律事实,债权的变动要根据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的变动要有独立的物权上的意思,而且还要有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来加以证明。

将法律性质不同、效力各异的物权和债权严格予以区分,不仅使物权概念明晰化、逻辑化进而建立起独立于债权法的物权法体系,而且“进一步发展了法律行为理论,使法律关系理论最终臻于完善”1](P164),“系法学上一项重大成就”2].在采债权意思主义的法国和采公示对抗主义的日本,由于没有区分或没有严格区分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出现了诸如这样的后果:在一物多卖的情况下,标的物已交付或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真正的所有权,而未登记的或未接受交付的买受人不能取得真正的所有权,虽然他们在法律上也有一种“所有权”,这种结果违背了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摘要】本文旨在探讨物权行为的若干问题。

通过对物权行为的概述,明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然后,深入分析物权行为的基本要素和种类,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

对物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和比较,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范。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本文旨在为物权行为提供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展望未来可能出现的发展方向,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关键词: 物权行为, 概述, 基本要素, 种类, 争议问题, 法律规定,研究背景, 研究目的, 总结, 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物品进行支配、利用或处分的活动。

在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中,物权行为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物权行为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物权行为在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物权行为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物权行为中的转让、承诺、担保等行为往往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在物权行为中,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往往会发生冲突,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对物权行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也有助于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本文旨在对物权行为中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物权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深入了解和分析物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影响。

通过研究物权行为的概述、基本要素、种类、争议问题和法律规定,以期揭示其中的规律和特点,为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对物权行为的研究,也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物权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意义,从而有效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本研究旨在系统解读物权行为相关概念和条文,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有关当前物权行为理论探讨

有关当前物权行为理论探讨

有关当前物权行为理论探讨摘要:物权行为于十九世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争议不断,或肯定其有高度的理论抽象性或把它作为“学说对生活的凌辱”的深奥理论来批判。

但由于它在民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学者们一直对其有很高研究兴趣,甚至于初涉民法者有兴趣一探深浅。

笔者将试图探寻物权行为理论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Abstract: acts of property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the birth date has been controversial, or certainly its high degree of theoretical or abstract as a "theory of life of humiliation" profound critical theory. However, due to its civil law system of special status, academics have been high on their research interests, and even those whoare interested in civil law Chushe a depth exploration. I will try to explore the property rights theory and behavior of real life and there is need for contact.[Key words] acts of property claims as a result of acts of the independence of non -[正文]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首提了“物权行为”,其理论后成为了德国民法理论的基础,其独立性和无因性也成为了德国民法理论中最为重要的理论。

有关物权立法的几点思考

有关物权立法的几点思考

有关物权立法的几点思考摘要:我国物权立法应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作出区分,并应对物上请求权、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取得时效、用益物权作出规定。

物权行为理论本身存在严重缺陷,因而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这种理论。

土地关乎农民的命运,因而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及抵钾应谨慎行事。

关键词:物权立法;物权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围绕着《物权法》草案的出台,物权法学界对如何制定这部法律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如中国到底应该不应该制定一部物权法,究竟是用大的财产法概念还是局限于物权法这一概念,我国的物权法制定中什么是最关键的,立法技术与立法政策在物权法制定中的作用哪个更重要,等等。

本文笔者对下面几个问题加以分析:一、关于一些重要的物权制度1.所有权。

制定物权法,只规定一般的所有权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作出区分。

因为,我国有大量的国有财产存在,有大量的集体财产存在,又有大量的正在日益增长的私人财产的存在。

如果不注意这些情况,只是笼统地讲财产所有权,就很难体现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由于我国物权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因而,我们首先要把国家所有权的要害问题说清楚。

另外,对集体所有权,人们常常说不清楚其权利主体。

我们必须明确集体成员,了解集体所有权怎么行使,同时弄明白集体所有权是不是特殊的一种成员的共有权,成员的权利应该如何得到保护。

另外,所有权是集体的,那么如何使其成员享有物权呢?因此,集体所有权下面必须有一个能够得到法律坚强保障的承包经营权,并保证承包期限且使其能够转让、抵押并能够出租。

其实质是使我国的农民有一份自己的物权。

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农民能够用这一点财产走出土地,转向其他行业。

2.物上请求权制度。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一般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权利。

3.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制度。

物权行为理论研究读后感

物权行为理论研究读后感

物权行为理论研究读后感读了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之后,我感觉就像是闯进了一个满是机关的神秘宝藏洞穴,既新奇又有点晕头转向。

物权行为理论这玩意儿,乍一听好像特别高大上、特别晦涩难懂。

就像那种只有穿着长袍、戴着眼镜的老学究们才会在满是灰尘的书房里讨论的话题。

但其实深入了解之后,发现它还挺有趣的,就像挖掘出了一个被埋在地下的魔法盒子,打开之后里面全是一些奇奇怪怪又有着特殊规则的魔法道具。

以前我对物权的概念就停留在比较简单的层面,什么东西归谁所有,就像小孩子分糖果一样,谁拿到就是谁的。

但这个物权行为理论一出来,好家伙,就像是把这个分糖果的过程变得像一场复杂的魔术表演。

它把物权的变动过程单独拎出来,赋予了它一种特殊的“生命力”,好像物权变动是一场独立的、有着自己严格舞步的舞蹈。

这个理论里面的无因性原则就更绝了。

就好比两个人在交易,东西的物权变动了,结果后来发现他们之间的债权行为(就像买卖合同)有问题,但是物权变动却不受影响,就像火车已经出站了,哪怕你发现售票环节有点小毛病,火车还是继续开着走。

这在现实生活里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感觉像是在破坏公平一样。

不过呢,这也有它的好处,它让物权变动更加稳定,像一座建得特别结实的塔,不会因为一些小风吹草动就摇摇欲坠。

还有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这就像是给物权变动盖了一个专门的小房子,和债权行为这个大院子隔离开来。

这让我想到了在幼儿园里,男孩和女孩的厕所分开一样,各自有着自己的功能和规则,互不干扰。

这个理论也有让人头疼的地方。

它太复杂了,复杂得就像一团乱麻。

在实际应用的时候,感觉就像是要拿着一把特别小的镊子,去解开一个由无数细线缠绕而成的结。

比如说在法律实践中,法官要判断物权是否变动,得按照这个理论的条条框框来,这对于很多人来说简直就是一场噩梦。

而且在一些普通民众的日常交易中,要是按照这个理论去解释物权变动,大家估计都会一脸懵,就像你跟一个卖菜的大妈说什么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她肯定会觉得你在说天书。

应如何对待物权行为理论

应如何对待物权行为理论

应如何对待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是指相对人在物权关系中可以行使的权利和义务的法理学说。

在我国民法大部制定之前,物权行为理论被广泛运用于民商事领域的各个方面。

其指导力和实践意义被多方认可。

如今,在新民法的框架下,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新民法全面规定了我国的物权行为制度。

对于如何对待物权行为理论,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积极引导并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应用物权行为理论是对物权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和解释的法理学说,其内容涉及到申请权、占有、保护等诸多领域,特别是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因此,对于当代中国法律的发展,应该积极引导并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应用价值。

法律界的研究者和从业人员应该研究和掌握物权行为理论的相关知识,为这一理论的应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加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深入研究和整理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现代物权法学的基础理论,《新民法典》在制定中也对其进行了规定。

然而,当前的物权法学理论还存在诸多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故,我们应加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深入研究和整理,让这一理论更好地适应时代和法律发展的需要。

例如,对于现行物权法规中规定的物权制度,在理论层面进行细化、优化和完善。

三、积极推行物权行为理论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应用物权行为理论的出现,在实践中已经证明其对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新民法中,物权行为制度的完善,也为物权行为理论的应用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和平台。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充分运用物权行为理论,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

四、赋予物权行为理论与时俱进的能力作为一种法理学说,物权行为理论需要具备与时俱进的能力,随着社会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物权行为理论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更新。

例如,在信息化、知识经济和智能社会的现实背景下,物权行为理论要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地融入新技术、新产业和新领域中。

总而言之,对于如何对待物权行为理论,我们应该始终坚持以时代为背景、实践为导向的原则。

物权行为理论的困惑

物权行为理论的困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行为理论的困惑于海涌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 物权行为理论,在德国法上争论甚多,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也颇受质疑,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均有学者力主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同时也不乏否定物权行为理论之学说,其争议几乎涉及物权行为理论的所有环节和重大领域,若干重大理论问题争论百年而终无定论。

自萨维尼提出物权行为理论以来,争论百年而终无定论,时至今日对物权行为理论持肯定说与否定说的观点仍相持不下。

笔者将自己在学习和研究物权行为理论过程中遇到的困惑进行了总结,希望能够求教于高明。

一、物权行为是不是一种客观存在?英国和法国的法律均明确规定,债权行为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系采纯粹的意思主义原则(le principe du consensualisme),几乎无人知悉物权行为为何物。

在德国制定民法典时,当时最著名的自由派法官奥托.冯.吉耶克在《民法典的起草和德国法》一文中对物权行为理论批评说:“如果在立法草案中以教科书式的句子强行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桩简单的物品买卖在至少是三个法律领域里依法定程式彻底分解开来,那简直是在理论上对生活的强奸”,“如果现在把实际中的一个统一的法律行为的两种思维方式编造成两种各自独立的合同,那就不仅仅是脑子里怎么想的问题,而是依思维方式的超负荷损害实体权利。

” 与之针锋相对,德国民法的立法理由书则认为:“以前之立法,特别是普鲁士普通邦法及法国民法将债权法上之规定与物权法上之规定混淆一起……此种方法未能符合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在概念上之不同,增加对法律关系本质认识上之困难,并妨碍法律适用。

” 国内学者陈华彬先生认为,物权行为概念的创立可谓是德国民法学在法律行为上取得的一个重要成就,并进而认为“这一概念本身的提出和创立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由于将财产行为区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因而使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更趋精致与科学,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分类臻于完善。

物权行为理论法律思考

物权行为理论法律思考

物权行为理论法律思考首先,物权行为是以法律规范约束的主体间的行为。

这意味着物权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否则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例如,法律规定合法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方式有买卖、继承、赠与等,如果以其他方式或违反法律规定来获取不动产权利,则取得者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其次,物权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的。

稳定性体现在物权的取得和转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合法取得物权,其权利就会得到法律的保障,不会轻易被剥夺。

排他性体现在物权人对有关物的支配权是独占的,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人不能干涉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

再次,物权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可以是实际效果和权利效果。

实际效果是指物权行为产生的直接的实际支配效果,即物权人对物的实际支配权;权利效果是指物权的法律效果,即物权人对物的权利。

例如,所有权是对物的最充分的实际支配权,而物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

此外,物权行为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和条件。

例如,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买卖需要具备法定的买卖要素,即物的转让、价款交付和双方意思表示等。

如果其中一个要素不符合法定条件,则买卖合同无效。

类似地,抵押合同要求债权的存在和合法债权的形成等。

另外,物权行为还可能受到法律上的限制和制约。

例如,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只能出让使用权或者转让使用权,而不能永久性出让土地所有权。

在特定情况下,物权行为可能需要依法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和批准。

这些限制和制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对物权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综上所述,物权行为理论的法律思考是对物权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产生的法律效果进行深入剖析和分析的过程。

对物权行为进行法律思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物权法,保护物权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物权行为理论质疑

物权行为理论质疑

物权行为理论质疑【摘要】物权行为理论一直以来备受质疑,本文将深入探讨其批评和争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未解决的难题,以及其局限性。

文章还将探讨物权行为理论的发展方向和未来前景,展望其可能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全面讨论,读者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局限性,为未来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物权行为理论、质疑、批评、争议、问题、难题、局限性、发展方向、未来前景、展望1. 引言1.1 物权行为理论质疑的背景物权行为理论质疑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法学界对于物权概念的探讨和批判。

物权行为理论认为,物权是对于物的支配,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物的利用和支配并不总是按照这种简单的分类方式来进行。

在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就需要考虑到更为复杂的情形,而简单地将物权划分为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可能无法完全涵盖所有情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物权的理解也在不断深化和拓展。

传统的物权行为理论可能无法完全贴合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物权实践。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质疑也是对其能否适应时代发展的一种反思和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批判势在必行,以期能够对其局限性和不足之处进行全面的剖析和完善。

1.2 物权行为理论质疑的意义物权行为理论质疑的意义在于促进理论的进步和完善。

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质疑,可以发现理论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从而引发学术界对该理论的讨论和反思。

这种批评和争议有助于推动相关研究者对理论进行深入探讨和修正,使其更加符合实际和社会需求。

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质疑,可以促进学术界对该理论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积极推动该领域的学科发展。

物权行为理论质疑的意义还在于为相关学者和研究者提供思考和启示,激发他们对该领域研究的兴趣和热情,推动该领域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物权行为理论质疑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促使学术界对理论进行深刻的思考,为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与矫正

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与矫正

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与矫正【摘要】物权行为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物权法研究领域,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本文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批判,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矫正建议。

同时探讨了研究方法论的革新和理论框架的优化。

未来发展方向包括深化理论研究,加强与实践的结合,推动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总结指出,物权行为理论在实践中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拓展研究思路,以期为物权法领域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物权行为理论、批判、矫正、存在的问题、建议、研究方法论、理论框架、未来发展方向。

1. 引言1.1 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与矫正物权行为理论是指规范物主与物的关系的一套理论体系,旨在阐述物权的形成、变动和消灭等规则。

在实践中,物权行为理论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批判与矫正。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理论框架过于僵化,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二是忽视了物权行为的社会性质,缺乏对社会和文化背景的考量;三是对物权主体的角色定位不够准确,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一些混淆和冲突。

存在的问题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对物权行为的规范不够明晰,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二是在处理物权纠纷时缺乏有效的解决机制,导致诉讼成本高昂;三是缺乏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权益保护,造成社会不公平现象。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矫正建议包括:一是注重理论框架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及时修正不合理的规定;二是加强对物权行为的社会性质和文化背景的分析,提高理论的实用性和适用性;三是完善对物权主体的角色定位,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与矫正是必要的,只有不断完善理论体系,才能更好地应对社会发展的需求。

2. 正文2.1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是基于对其理论基础和实践效果的分析和评价。

物权行为理论的根本问题在于其简化了物权关系的复杂性,将其过分理想化和抽象化。

该理论将物权视为一种静态的、固定的权利,忽视了其在实际交易中的动态变化和权力博弈。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物权行为理论也随之不断深化和发展。

在物权法领域,物权行为理论是其中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对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物权行为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物权的产生、流转、变更、消灭等,以及物权的内容、范围、权利与义务等。

这些方面都给实际的法律适用工作带来了重大的启示,也在日常生活中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利和保障。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物权行为理论是一个非常宏大的理论体系,其包含了很多具体的内容和细节。

例如,在物权的产生方面,它有许多的种类,包括买卖、赠与、继承、公有出让等等。

而每一种产生方式都有其独特的规定和特殊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和处理各种个案,以免因为规范不当而引发矛盾和争端。

其次,物权行为理论还关注了物权的流转与变更。

在这方面,我们经常会碰到很多的具体问题,例如房屋买卖、租赁、抵押担保等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分析和规范,以保证各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例如,我们在房屋交易中,就需要认真审核房屋所属权证是否真实有效,检查交易款项是否到账等等。

这些细节和步骤,都离不开物权行为理论的指导和支撑。

再次,物权行为理论还具备了判断和解决争议的帮助作用。

由于物权行为流转关系非常复杂,经常会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

此时,我们可以通过物权行为理论,找到相关的依据和准则,以有效解决当事方的矛盾和纠葛。

例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拆迁补偿、区域规划等问题,我们就可以借助物权行为理论对真实权益进行判定和识别。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物权行为理论还有很多的不足和不足之处。

例如,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物权行为理论可能会存在一些遗漏和矛盾,这就需要我们做出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以更加准确地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同样需要不断跟随社会变化和法律发展的步伐,为不断变化的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综上所述,物权行为理论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体系,为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多实际的帮助和引导。

物权行为理论评析(上)

物权行为理论评析(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行为理论评析(上)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目次:一、概说二、物权行为的基本理论(一)物权行为是什么?(二)物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产生和阐释(四)物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五)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三、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四、物权行为理论纷争的评说(一)就批判而论批判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我国民法应否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一、概说作为一种物权变动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系统理论为德国民法所创制。

对这一理论,日本民法未予明确采用,但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全面继受。

所以,在台湾学者的著作中,我们很早就知道了“物权行为”,但仅限于某些概要的论述。

由于信息渠道的阻隔,更是由于研究这一问题之必要性的缺乏,物权行为理论长时期没有引起理论界的重视。

至1989年梁慧星教授发表《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一文并作否定性结论后,对这一理论的研究渐受青睐,但掀起研究热潮,却是90年代后期中国物权法的制定提上议事日程之后的事情。

制定物权法,必须作理论准备。

而对于中国的物权法理论(实际上是整个民法理论)影响最大的,首推台湾地区的民法学说,然后是日本的民法学说,台湾地区民法浸透了德国民法的思想,日本民法虽时有叛逆(比如是否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尚有争议),但其物权法体系整体上仍是承袭德国之原创。

所以,中国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及其思维方式,毫无疑问是德国式的。

无庸讳言,中国大陆的民法学尤其是物权法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基于历史的原因,多数人没有条件系统地接受严格的法律形式理性思维的训练,而且,在长时期内,国门坚闭,信息不通,为此,作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为德国民法理论无比深奥的思维方式和无比高超的法律技术之典型代表的物权行为理论,对于中国学者也许不能不具有先天的诱惑力和震撼力。

很多学者在物权行为理论被“发现”之后所表现出来的亢奋或者深深的迷惑,以及在有关物权行为的论争中所难以抑制的过分激情或者冲动,也许可以作如此解释。

物权行为理论若干问题浅析(一)

物权行为理论若干问题浅析(一)

物权行为理论若干问题浅析(一)摘要: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基本问题,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变动无法避免的问题,所以它对物权法学科体系的建立具有基础意义。

对物权行为的争论从十九世纪以来也从未停止过,本文从物权行为的来源、客观性、无因性原则等方面入手,总结正反观点,得出我国应采物权行为理论的结论。

关键字:物权行为理论的来源,客观性,无因性一、物权行为理论的来源及内容关于物权行为的来源通说是两个:一是学说汇纂体系理论中所谓的物权变动的名义与其形式的区分以及格老修斯等人提出并发展的意思表示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律行为理论。

但将学说汇纂体系关于物权变动的学说与法律行为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并创立物权行为理论的是十九世纪德国法学界最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

萨维尼提出一个全新的物权变动的理论,即是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再由当事人的发生债权效果与效力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债权契约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有赖于物权独立意思表示加以确定的理论,这就是抽象原则理论。

我国学者称之为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概括起来为如下三个原则:(一)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和债权的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处理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债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间关于债权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的变动依据独立的物权意思加以确定。

用法律行为发生、变更、消灭物权,单纯的意思表示不会发生物权变动,还需要用交付或登记等公示行为证明物权合意之存在。

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证明物权合意之存在。

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称为原因行为,物权变动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即物权行为。

只有原因行为,并不一定会发生物权变动之结果。

所以,要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分开来处理。

(二)形式主义原则形式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

这种表现物权意思的一般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交付。

如用公证证明,转移证书,提交登记的意思表示等客观形式能认定物权转移的意思,可以认为物权已发生转移。

物权行为理论探析

物权行为理论探析

物权行为理论探析「内容提要」本文从物权行为的概念入手,分析物权行为的本质是法律行为在物权法上的效果。

进而分析物权行为的公示制度其实就是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表示行为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并且阐述了物权行为的内容,争议焦点,与其他民法制度的衔接,是否有替代制度等四方面内容作为对物权行为理论探析的中心部分。

最后得出物权行为有其自身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不能够用善意取得和公示公信制度替代,并可以用不当得利和侵权损害救济制度对其加以很好的整合。

第二,成立要件的缺陷不能够补正,而生效要件的缺陷可以补正。

比如,意思表示不真实、标的不确定、不可能、不合法等情形都是生效要件的缺陷。

同时,我们也看到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如保留所有权买卖,这种情况的附条件就是赋予物权行为其本身的条件。

由此也看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区分是有必要的。

准。

合同不允许在实践上拖延,也不允许无限期的事后修改。

我们东方的合同文化也是要兑现的,但是,在我们的伦理道德中,允许‘远期兑现’。

这两种文化从伦理意义上说,似乎差别不大。

但是,在市场操作环节上,及时兑现的合同,具有商业预期;远期兑现的合同或无期兑现的合同,在商业上没有预期。

两者差异很大。

”(吴志攀:《WTO后时代我国产业发展的制度生态——从‘东莞现象’个案观察》,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六卷),第26页。

)他举了一个请客吃饭的例子。

这也是我想起了中国人的俗语“放长线钓大鱼”、“君子报仇十年不晚”、“滴水之恩须当涌泉相报”之类的话。

在英美国家,在这种即期兑现的信用背景下,没有必要区分债权行为之后再有个物权行为,再加上托伦斯登记,其能够完全很好的调整财产流转秩序。

而在我们中国,这种远期信用的普遍心理使得我们至少应该承认这种区分。

行为的瑕疵、而且瑕疵一致(都是未成年人),但此种情况下导致物权行为的撤销并不是以债权瑕疵为撤销原因,而是基于物权行为本身作为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性质的直接后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点商榷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点商榷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点商榷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点商榷
物权行为理论从其诞生之日起,围绕其所展开的各种研究与争论便一刻也没有停止过。

在我国目前制定《物权法》以及讨论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这一理论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

目前国内理论界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认为物权行为纯粹是主观的构想,没有现实基础。

另一种认为,这一制度完全是好的。

”(注:谢鸿飞:《制定一部好的中国民法典——谢怀栻先生访谈录》,《民商法论丛》第21卷,第7~8页。

)但是,总体来说,我们对这一理论的研究还很不够。

此外在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探讨研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似是而非、以讹传讹的论点与表述,笔者在此愿作些辩诘与商榷。


物权行为实在论者认为,物权行为在生活中、在交易中是现实存在的,不论立法者承认与否,都不能抹杀。

该说在中国的代表人物认为:“限制物权的设立契约是创设物权的行为。

将一个尚不存在的物权创设出来,必须依据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法定原则,而不能依据债权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根本不能把创设物权的契约归纳为债法上合同行为,用债法的合同规范予以调整,创设物权必须进行公示,而且物权的设立必须以公示为有效。

而这正是物权行为的典型特征,所以,此中的物权行为的存在是十分肯定的,断不是人的主观臆想。

”(注: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既然标的物的移转并不总能够代表物上权利的移转,那么法律就确实有必要把他们区分开来,即在标的物的移转和物上的所有权移转之间划分一个界线,为所有权的移转确定一个明确而独特的法律方式。

这就是把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作明确划分的根本原因。

总之,物权行为的存在既符合实际,又符合法理。

”(注: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特别是当法律以交付或登记作为物权变动之要件时,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不仅在性质上可察觉其区别,在外观上亦可看出其区别。

(注: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 00页。


上述关于物权行为的三种理论,第一种与第二种看似存在天壤之别,实则为近亲,因为他们同属于逻辑实证法学派,他们同以生活作为逻辑的起点,进行实证,只不过一派实证出物权行为是存在的,而另一派实证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而已。

而第三种理论则属于分析法学派,也就是后来的规范主义法学派。

这种理论注重分析、归纳与总结,更注重对现行法的诠释。

但是,不同的立法会作出不同的选择,选择某种模式国家数目的多少,也说明不了问题,这正如只有少数国家选择
社会主义制度并不代表社会主义制度不优越一样,而决定选择的原因更加重要。

“在实务上,若要否认某种权利,经常提出之理由,系‘法律未设规定’,在法学方法论上,此可称为反面推论。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此项论证,若无其他实质观点支持,容易流为概念法学之论辩。

关于某特定事项,法律未设规定时,在方法上,可采反面推论,亦可扩张解释或类推适用其他规定,予以补充。

这不是逻辑问题,而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

法律之沉默,不是问题之结束,而是问题之提出,也是法律思维及创造活动之开始。

”(注:Larenz,Methodenlehre derRechtswissenschaft,3Aufl,1975,s.376.)鉴于第三种理论与本文的内容没有多少联系,故本文将不再评析此种理论,而以第一与第二种理论为评论的重点。


这里需要申明一下,在立法不采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的情况下,本段开头提到的“买卖合同”的概念,在采纳此种理论的立法中实际上是由三个独立的合同组成的,而与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有关的只是债权合同以及标的物移转的物权合同这两个合同,移转货币的物权合同是不包括在内的,因为货币移转占有后不适用物权请求权。

正因为如此,交付货币的一方,即买方,其权利一向被忽视了。

而前述的与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有关的两个合同的效力又是按照分离原则(无因性的要求)处理的,这样可能出现的情况就包括:甲、两个合同均有效;乙、两个合同均无效;丙、债权合同有效,物权合同无效;丁、债权合同无效,物权合同有效。

在甲、乙、丙这三种情形下,不出现前述五种可担忧的情形。

因为在甲的情形下属于正常交易,在乙、丙的情形下,如果买方更为转卖第三人,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丁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出现前述的五种情形。

这一重要的内容,论者在反对时同样也忽视了。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目前对无因性原则的一个错误表达,把物权变动的不可逆转说成是绝对的结果,排除了第三人取得物这个必要条件,结果导致了无因性原则主张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返还的误解。

这一点引起许多善良的初学者对无因性原则的反感。

”(注:孙宪忠:《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商品交易中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决定了双方的权益应同等地受保护,也决定了交易中的风险应对称、合理地予以分配。

交易的种类极为丰富,这其中只有物的买卖与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具有密切关系。

买卖行为中买方的义务为支付价金,卖方的义务为移转合同项下标的物及其所有权给买方。

“由于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物,具有高度的代替性,为典型的消费物,因此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不能分离……,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注: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66、34、59、66~67页。

)这对买方尤其不利,因为一旦买方交付了货币,便不得以物权人名义要求卖方返还已交付的货币,买方无论如何都会由所有权人沦为债权人,而并不仅仅局限于卖方破产的场合。

而卖方则有可能根据某种立法模式仍保有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上文提及的五种情形,都是从卖者利益出发的,而丝毫没有提及买者的利益及其保护的问题,这明显是片面的观点。

“既然买受人仅仅享有一项以破产份额为限的不当得利请求权,那么以相同的方式对待出卖人就并非有失公平了。

这个论据就是‘对称说’。

在出卖人以信用交货,亦即在买受人支付价金之前就向其提供货物的情形,对称说似乎就不能令人信服了,因为不利后果是由出卖人单方面承担的。

不过在此类情形,出卖人通常都对货物的所有权进行保留,保留行为使出卖人免受损失。

”(注: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181页。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