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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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井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工信部《关于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决定》的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一、社会团体是指以协助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民间组织,自愿结成、因事务性质非盈利而产生的法人组织,可以向社会提供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商业服务和其他服务。

二、社会团体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登记组建,有活动登记证明。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组织,取得法人资格。

四、社会团体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信息系统,并根据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五、社会团体不得依法登记组建,或者变更主体权利形式,或者变更注册地点,及其他项目时,该团体应当主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申请,按照审批程序督办登记。

六、对以社会团体名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成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日常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成立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运作,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由国家、省级、市级三个层级组成。

国家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市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

登记申请条件按照《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登记申请:1. 具备合法的组织机构和章程;2. 具备足够的组织人员和财务资源;3. 具备明确的社会服务宗旨和活动方向;4. 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登记申请程序根据《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填写登记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2. 提交登记申请材料至登记管理机关;3.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 审核通过后,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5. 登记完成后,社会团体可以正式开展活动。

登记管理监督《管理条例》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1. 监督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2. 监督社会团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3. 监督社会团体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法律责任根据《管理条例》,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社会团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被责令停止活动;2. 取消登记资格;3. 罚款;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结束语《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旨在规范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在进行登记申请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并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是对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法律文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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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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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内容省略,已在上文中提及)
第七章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会员及活动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使用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由成员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法人组织。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本条例施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8年10月25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概述本文旨在介绍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登记管理机构根据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当由政府指定,并具备相应的登记管理职责和权限。

该机构负责处理社会团体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等相关事务。

登记条件社会团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进行登记。

最新版的条例对登记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注册资金满足规定标准;- 具备一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的宗旨和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等。

登记程序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登记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登记申请:社会团体需要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审核和核准:登记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3. 公示和登记:核准的社会团体登记信息将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登记管理机构将正式进行登记。

登记后义务和权益社会团体在完成登记后,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关的权益。

最新版的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的登记后义务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参与社会事务,促进社会发展;- 享有合法的组织和活动自由;- 维护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监督与处罚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强调了对社会团体的监督与处罚。

相关部门将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应当积极配合监督工作,遵守相关规定。

结论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义务,享受相应的权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

这将有助于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最新修订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最新修订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最新修订条例1.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最新修订条例的相关内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是指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

修订条例旨在简化登记流程,减少法律纠纷,并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2.登记管理程序2.1登记申请-社会团体应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章程、成立决议、资金来源证明等。

2.2登记审批-相关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社会团体。

2.3登记公示-审批通过的社会团体应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社会团体将正式取得登记证书。

2.4变更和注销-社会团体如需变更组织章程、名称等信息,应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社会团体如需注销,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3.法律责任3.1违法行为-社会团体在登记管理过程中,如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应遵守修订条例的规定,如违反条例将受到相应处罚。

3.2争议解决-对于登记管理过程中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总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最新修订条例旨在简化登记流程,减少法律纠纷,并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应按照相关程序申请登记,遵守修订条例的规定,如有变更或注销需求,应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在登记管理过程中,社会团体应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解读社会团体是在社会活动中,由一定数量的自愿结合、共同追求一定共同目标的组织形式。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注册与管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与指导,我国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登记管理的基本原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登记、依法登记、公开透明、审核严格等。

自愿登记是指社会团体成立、存在和解散应当依据自愿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或限制社会团体的自主权。

依法登记是指社会团体的登记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公开透明是指社会团体的注册与管理信息应当公开,任何人都有权查阅和了解相关情况。

审核严格是指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登记主体和条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社会团体名称合法、规范,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团体章程符合法律要求,明确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主要活动等内容。

(3) 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状况,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社会团体的成立、存续和解散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登记程序社会团体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备案、审核、决定和公告等环节。

首先,社会团体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材料包括社会团体章程、会员名册、资产状况表等。

然后,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核通过后,民政部门将作出登记决定,并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在获得登记决定后,便具有了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权益。

四、管理措施和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和机制。

首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有权采取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活动或注销登记等措施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管理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手续:一)制定章程;二)选举或者推举理事、监事;三)选举或者推举会长、理事长;四)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二)组织机构、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财产的来源和用途;四)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五)社会团体的解散和财产的处理方法。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执行委员会,由会长或者理事长领导。

理事、监事的选举或者推举应当公开、平等、民主。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会员自愿入会,缴纳会费。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真实、准确、明确,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与国家机关、军队、政党、民族团体、宗教团体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二)有欺骗性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字样。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后30日内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并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章程、会员名册、财务账目等资料,应当及时更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备案。

第四章变更、注销和解散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变更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注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后,应当依法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剩余财产依照章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解散,应当经会员大会通过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社会团体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剩余财产依照会员大会决议和章程规定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社会团体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章程、会员名册、财务账目等资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规范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是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

以下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点。

一、社会团体的定义和范围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自主管理、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这些组织可以提供有益的社会服务,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本条例所指社会团体包括慈善组织、文化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各类组织。

二、登记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主体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督社会团体的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社会团体的监管,确保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登记程序和管理要求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章程、会员名单、机构代码等。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审查通过后,社会团体方可正式成立。

社会团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管,定期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宗旨不符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加强自律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活动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法律责任对社会团体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包括撤销登记、罚款等措施。

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法律救济和申诉机制社会团体及其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社会团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寻求救济。

七、其他注意事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团体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其发展状况和困难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维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法律依据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对社会团体的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登记主体和范围社会团体登记主体为民政部门,范围包括各级民政部门分支机构。

登记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授权,依法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职责。

第三条登记条件社会团体的登记条件包括: 1. 法定名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合法的名称,并符合命名规范。

2.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合理的组织机构,并设立有章程。

3.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团体应当明确宗旨和业务范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会员和会员权益: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会员,并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登记程序社会团体的登记程序包括: 1. 提交申请:社会团体向登记主体提交书面申请,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材料核查:登记主体对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申请者进行修改或补充。

3. 审批决定:登记主体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审批决定,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4. 发放登记证书:登记主体对已经登记的社会团体发放登记证书,确认其合法地位。

第五条登记税费社会团体登记涉及一定的税费,登记主体按照国家相关税费政策的规定,向申请者收取相应的税费。

第六条登记信息的公开社会团体的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登记主体应当建立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七条变更和注销手续社会团体在发生组织机构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名称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登记主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在解散、注销或被撤销的情况下,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登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是保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主体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202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202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引言概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是为规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发展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本条例从社会团体注册要求、登记程序、登记机关职责、登记资料保存及管理、登记后的法律地位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为社会团体的合法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正文内容:1. 社会团体注册要求1.1 定义并明确社会团体的范围和分类。

1.2 明确社会团体的注册资格条件和限制。

1.3 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和审批程序。

1.4 确定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和管理结构。

2. 登记程序2.1 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的申请途径和方式。

2.2 确定社会团体登记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所需材料。

2.3 安排社会团体登记的审查和决定程序。

2.4 设立社会团体登记的时限和相关的申诉机制。

3. 登记机关职责3.1 确定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责任。

3.2 规定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工作流程和决定程序。

3.3 设立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机制。

4. 登记资料保存及管理4.1 要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对登记资料的保存和管理负责。

4.2 规定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对登记资料的保密措施。

4.3 设立社会团体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印机制。

5. 登记后的法律地位5.1 详细阐述社会团体登记后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5.2 确定社会团体登记后合法运作的相关规定和限制。

5.3 安排社会团体登记后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总结:通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的发展。

同时,落实社会团体登记后的法律地位,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督和检查,进一步加强了社会团体的自律和规范化建设,为整个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版引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修订条例成为必要的举措。

本文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版的主要内容,旨在介绍修改后的重点条款及其影响。

一、修改背景及目的社会团体是指由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公民组织,其独立运作、自主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旨在通过合法登记的方式,确保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管理机制,规范社会团体的组织结构、活动范围和自律纪律。

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经过实践的检验,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例如,登记管理流程繁琐、手续复杂,办理时间长。

还有一些存在腐败现象,对社会团体形成不必要的限制。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修订条例成了当务之急。

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简化登记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主要目标,同时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监管,以防止非法组织和活动的滋生。

二、主要修订内容1. 管理体制和程序的优化为了简化社会团体登记的流程,修订条例规定设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通过该平台,社会团体可以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降低办事成本。

同时,平台还将整合相关部门的数据和信息,提供查询和统计功能,方便社会团体进行自查自纠。

修订条例还调整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构设置,将权力下放到更低级别的行政机关。

这样一来,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可以更及时地得到处理,提高了办事效率。

2. 注册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规定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不再作为登记和注销的前提条件,取消了过高的注册资金要求。

这样一来,社会团体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不会因资金问题受阻。

同时,修订条例还加强了对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规定,确保公共财产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3. 社会团体名称和活动范围的管控修订后的条例对社会团体的命名和活动范围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时间:2018-02-26 字号:[ 大中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一)202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一)202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一)引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一)是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基本法规,旨在规范社会团体的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和建设。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阐述社会团体的登记条件和程序、社会团体的权益及义务、社会团体登记的监督和管理、社会团体的变更和注销、以及社会团体登记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一、社会团体的登记条件和程序1. 提供登记材料的基本要求2. 登记申请的程序和流程3. 登记机关的审批程序和期限4.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核实5. 登记机关是否有权拒绝登记申请二、社会团体的权益及义务1. 社会团体的法人地位及权利保障2. 社会团体组织自主权的保障3. 社会团体的财产权和管理权4. 社会团体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渠道和方式5. 社会团体的义务和社会责任三、社会团体登记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社会团体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的制度2. 对社会团体登记行为的审查和复核机制3. 社会团体登记信息的公示及查询渠道4. 对违法违规社会团体的处理和处罚制度5. 社会团体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四、社会团体的变更和注销1. 社会团体信息变更的程序和要求2. 社会团体组织结构变更的规定3. 社会团体名称和目标变更的制度4. 社会团体注销的程序和条件5. 社会团体注销后的财产处置及有关规定五、社会团体登记制度的意义和影响1. 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和组织规范2. 加强社会团体的社会责任和公共参与意识3. 维护社会团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4. 推动社会团体与政府合作的机制建设5. 对社会团体发展具有的积极影响和效果的总结总结:通过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一)的阐述,可以看出该条例在社会团体的组织登记和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规定了社会团体的登记条件和程序,保障了社会团体的权益并规范了其义务,实现了社会团体登记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对社会团体的变更和注销也作了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社会团体的发展、加强社会团体与政府的合作以及维护社会团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和影响。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社会团体是指由同一行业、专业、兴趣、志愿等群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为了规范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团体的独立性和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登记主体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法人登记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登记条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章程;2.具备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目的和活动;3.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4.具备足够的财务保障和财务管理能力。

第四章登记程序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2.审查材料:登记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公示:对通过审查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4.办理登记:经过公示期后,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第五章登记管理社会团体法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1.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组织机构、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的变更;2.社会团体法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活动和财务报告,并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3.社会团体法人应当按照规定投入一定比例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开展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活动;4.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社会团体法人的登记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第六章法人注销社会团体法人应按照以下情况进行注销:1.解散:社会团体法人解散需按照章程规定进行,经过登记机关批准;2.合并或分立:社会团体法人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分立,需经过登记机关批准;3.其他原因:社会团体法人出现其他违法行为或者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可以作出注销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社会团体法人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等处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已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据本条例及时进行整改,符合规定的不需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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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对社团实行“归口负责、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人事教育劳动司(以下简称“人事司”)负责社团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团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指导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二)研究、制订商务行业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社团的改革和调整工作,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和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及社团年检的初审工作。

负责确定社团的具体管理方式。

(四)负责社团人事、劳动工资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社团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社团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需报人事司批准后到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

社团章程、住所、活动资金等发生变更的,可在征得相关职能司局同意后直接向人事司报送申请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待人事司批准盖章后到民政部办理手续。

社团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发生变更的,需在征得相关职能司局同意后,由人事司拟定初步意见报部领导批准。

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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