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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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提高我省居住区(单位)绿地的整体水平,提升园林绿化品质,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15〕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市、区)、建制镇(不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评定。
第三条评价机构
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建设由省建设厅指导,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评价。
第四条评价程序
(一)每年组织评价一次。
(二)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由各参评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再由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现场核定,并经综合评定后,将评价结果于当年9月底前正式行文报省建设厅。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每年不超过10个园林式居住区、10个园林式单位。
(三)省建设厅适时组织对各地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价工作进行考核,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全省通报。
第五条评价标准
满足《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规定的《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标准》(附件1),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参加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的评价:
(一)已通过绿化专项验收的,报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
(二)有宿根、多年生和自衍花卉植物布置,占绿地总面积1%以上,四季有花;
(三)利用阳台、屋顶、栅栏、围墙、花架、河岸等各种载体开展立体绿化,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已开展市级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评价的,获市级称号满1年。
综合审定评分≥90,可评为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申报表格;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1∶500的绿地平面布置图或绿化竣工图,质监文件或监理质量报告等绿化竣工资料;
(三)建设项目绿地率达标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如总平面图、规划红线图等;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
第七条管理与监督
(一)县(市、区)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报设区市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省级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
(二)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称号,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1.绿地率指标低于评定时标准的;
2.未经审批进行绿地调整或改造,造成绿地景观效果破坏或降低的;
3.擅自占用或破坏绿地的;
4.因管理养护不到位导致绿地景观效果明显下降的。
第八条附则
(一)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将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作为居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划定依据,并给予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相关扶持政策等。
(二)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园林式居住区(单位)标准
2.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申报表
3.浙江省园林式单位申报表
附件1:
附件2:
浙江省园林式居住区申报表居住区名称:(盖章)管养单位:(盖章)报送日期:年月日
一、居住区基本情况
(上表由申请单位填写)
二、评定情况
附件3:
浙江省园林式单位申报表单位名称:(盖章)法人代表:(盖章)报送日期:年月日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上表由申请单位填写)二、评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