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工程建设监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1.18
•【字号】宁建规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
宁建规发〔2019〕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中的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8日附件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
说明:D1、E1表示住建部企业不良行为字典表中内容;D2、E2表示根据我区实际添加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宁建[建]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建(建)发〔2013〕21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提高监理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区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保障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
凡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企业和监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禁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或无资质资格承接监理业务。
2、实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制度。
对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宁建(建)发[2012]73号)等资质动态管理办法规定,每年抽取30%的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重点核查诚信等级为2A级以下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存在市场行为违法违规和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及资质条件不达标的企业。
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和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或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3、加强区外进宁监理企业管理。
注册地不在宁夏的监理企业在我区从事监理业务之前,必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2]5号)规定,取得《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按规定配备工程监理需要的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从业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非住宅性质),具备开展监理业务条件后方可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宁建[建]字[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字[2006]37号2006年5月12日)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委托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已经出售的住宅也可邀请业主(用户)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宁建[规]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通知(宁建(规)发〔2013〕4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鼓励技术进步,繁荣设计创作,提升我区城乡规划和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宁建规字〔2012〕5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对各设计单位申报的141个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进行了评选。
经各专业专家评审组初评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宁夏电力公司、移动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等部门技术负责人和专家共同组成了“自治区2012年度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终评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了终评审查,共评出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发现代城、宁夏银行办公大厦工程勘察、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安全系统改造设计、宁夏扶贫扬黄灌溉一期工程水利骨干工程设计等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73项,并于2012年12月31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现将获奖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表),并对获奖单位和获奖人员进行表彰,颁发奖状和证书。
各获奖单位对获奖人员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由各获奖单位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希望各获奖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努力,积极鼓励广大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为提高我区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科学指导城乡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作出新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宁建(建)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4〕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为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压实建筑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全区建筑市场秩序稳定。
现就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时间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从即日起至2024年6月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步核查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3月底)。
对系统预警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全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名单已另发),厅本级将按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
(二)动态复核阶段(2024年3月底至2024年6月底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坚持)。
利用线上预警和线下抽查相结合方式,对违规企业进行抽查,全面监控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核查范围(一)全区通过申请、延期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二)全区承揽在建工程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
三、核查方式(一)线上核查。
依托“智慧住建综合监管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子系统搭建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模块,监管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预警。
凡三类人员配比连续7日达不到要求的,系统予以黄色预警,并短信告知企业负责人;黄色预警后15日内整改不到位、三类人员配比仍达不到要求的,系统予以红色预警,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08•【字号】宁建(建)发〔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22〕6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活动行为,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治理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确保建筑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22年全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企业,必要时延伸检查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特种设备安装(监测)、预拌混凝土和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机构。
二、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1.是否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做到“应招尽招”;2.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函方式缴纳有排斥、限制或拒绝行为;3.是否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或签订“阴阳合同”,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或将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又另行发包;4.是否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阶段性缓缴政策情况;5.是否落实施工许可相关规定,按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有无随意压缩工期、拖欠工程款等行为。
(二)施工单位1.是否存在出借或挂靠资质行为;2.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承揽项目、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分包内容是否经建设单位同意;3.是否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和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规定,落实实名入库并考勤进场施工等相关规定;4.是否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宁建[建]发[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92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于2013年8月制定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5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根据实施情况,将《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一、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相关规定要求1、开展以下工程质量检测范围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当持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含建筑门窗检测和建筑节能设备检测),市政工程材料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等7个专业类别。
2、开展以下检测范围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当持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和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检测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等4个专业类别;二、关于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要求1、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业务素质,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及新增检测项目的岗位需求,从2014年3月1日起,我区检测人员岗前培训实行理论培训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且培训与考试分离进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宁建[科]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0〕13号)各市、县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的联动机制,切实做好我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完善监督手段,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列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纳入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内容,使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真做好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按要求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内容,否则,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颁发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实填写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信息公示表,并根据公示表内容制作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公示信息标牌(见附表),要求白底黑字、字体清晰,标牌材质、规格参照施工标牌进行制作。
现场公示信息标牌应张贴在施工许可证旁,并在项目现场办公室准备相应的文件,便于核查。
四、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原则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节能技术指标、节能构造均完全相同的单体建筑可集中公示;单栋建筑不同功能区域热工设计参数不一致的,应填写、制作独立的信息公示表和信息标牌分别公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促进我区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备案管理办法》(宁建设字[2003]21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并就进一步做好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宁备案方式调整为按项目告知性备案,即时办理手续,不收取费用。
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提供的材料简化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勘察设计业务中标书或委托书、勘察设计合同和《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附后);企业备案有效期内自第二个项目起,备案只需提供勘察设计业务中标书或委托书、勘察设计合同和《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区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宁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中报备的各专业注册和非注册技术人员应满足备案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和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的要求。
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宁备案后连续1年未在我区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的,再次承揽业务时,按首次进宁进行备案。
备案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与我区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合作勘察设计时,以低资质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承揽勘察设计业务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宁建规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发〔2023〕3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水平,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5月11日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水平,落实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质量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我区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在依法取得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执(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在开展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质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行为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并将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环境的创建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各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委托具体实施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监督机构。
第五条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有关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住建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的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
承担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以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违章操作行为的纠正,并对监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资料的收集、各类备案手续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监督机构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注册、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申领、重大危险源监管(备案、验收、专家论证等)、起重机械监管(备案、告知和使用登记)等事项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和投诉处理,均实行网上受理(网址:)。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安全生产报监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宁建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09]24号)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住房保障)局、墙改节能办、质监站、建管站,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程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建筑节能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备案,是指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备案。
第二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的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对建筑节能备案实施具体管理。
自治区直管工程,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审查备案。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填写《宁夏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1)或《宁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宁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办理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宁建(消)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消)发〔2022〕11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审查验收工作应覆盖各类建设工程,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不得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审查验收受理资料,不得随意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
二、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五方主体责任落实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按照《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担负的首要责任。
严格落实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担负的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自治区级工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8〕8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自治区级工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自治区级工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8〕80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鼓励我区建筑企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审定办法》《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自治区级工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等环节,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公司申报的《悬空钢丝绳索网平台施工工法》、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楼板预埋套管和预留洞施工工法》等20项工法评定为 2017年度自治区级工法。
为调动企业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施工工法的积极性,依据《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我厅将对通过自治区级工法审定的施工企业进行良好业绩加分。
本次评审通过的20项施工工法,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关键技术的研制和应用达到区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要求,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强,可指导类似工程施工。
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工法管理工作,积极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工法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工作,及时总结,不断创新,促进工法在企业间交流,有力提升我区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水平。
附件:2017年度自治区级工法名单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6日附件2017年度自治区级工法名单序号工法名称工法申报单位主要完成人1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1-2017)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1.安少荣2.王鹏飞3.张勇4.张超5.侯培文2悬空钢丝绳索网平台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2-2017)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1.安胜2.路明3.韩玲5.任奇明3砼排水管泥水平衡顶进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3-2017)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1.赵迎晨2.孙健3.乔学萍4.贺嘉诚5.刘峻宏4地下构筑物沉井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4-2017)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1.安胜2.路明3.张鹏4.李晓艳5.邓朝秀5格宾网箱石笼防护工程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5-2017)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1.金方2.贾存安3.贾存超5.王军6变频多联机空调系统铜管钎焊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6-2017)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1.柴学义2.张明志3.罗生红4.黄志刚5.杨斌7现浇楼板预留洞口防护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7-2017)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1.薛加祥2.王占胜3.朱晓清4.崔验军5.张志玉8间冷塔筒壁砼运输浇筑“电动小火车”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8-2017)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王玲2.周建民3.鲁春娟5.王凯9变形缝双剪力墙模板对拉螺杆兼顶撑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09-2017)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付志英2.孙海涛3.贺泽辉4.郭波5.张燕10喷涂速凝橡胶沥青防水涂料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0-2017)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毛菊琴2.茹晓东3.王爱琴4.肖雁誉5.张杰11基于BIM的基坑工程监测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1-2017)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刘洁2.侯春贤3.王雁5.王旭飞12机械化金刚砂耐磨地面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2-2017)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麦佳鹏2.王建忠3.强忠财4.方万里5.张凡13楼板预埋套管和预留洞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3-2017)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1.周尚鹏2.周勇3.郭祥军4.刘晓峰5.李永利14暗装式配电箱箱体一体化安装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4-2017)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1.周勇2.王占胜3.郭祥军4.杜广渊5.王铮15波形钢腹板箱梁桥体外预应力束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5-2017)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贺吉宁2.顾龙3.马丁4.孟威5.刘宁16支座垫石采用可调式钢模板及自流平砂浆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6-2017)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王建峰2.柴继昶3.李建强4.王成5.马国栋17SBS改性沥青现场加工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7-2017)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孙为国2.王建华3.王海军4.何琛5.张让林18PLC同步顶升系统更换支座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8-2017)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窦占双2.黄志忠3.马应学4.王浩英5.何梅芳19多层旧厂房生产状态下钢框架高强度螺栓更换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19-2017)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1.崔晓林2.常增波3.刘怀文4.贾前义5.王建斌20多孔大跨度简支箱梁移动式整体钢模施工工法(工法编号:Q/JGF20-2017)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林凤国2.孟庆宏3.侯书平4.宁世凯5.刘正波——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宁建规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城市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发〔2022〕1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压实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切实保障我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全力推进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周丽娟联系电话:************附件:《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22日附件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有效杜绝工程质量问题,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有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省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综合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省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综合检查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省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综合检查的通知各市、县建设局,质监站,建管(安监)站,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为优化我区建筑市场发展环境,规范外省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进一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落实,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资质挂靠、拖欠农民工资、恶意竞争、压级压价等问题,及时消除施工中各种质量安全隐患,对建筑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于2009年9月16日组织开展全区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在建工程项目的综合检查。
一、检查依据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标准》、《监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意见。
二、检查内容(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检查主要内容1、工程建设中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包括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与建设单位或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等行为);2.未取得进宁资格进行投标承揽工程项目的行为;3.单位资质、项目经理到位(变更)、项目机构组成情况;4.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5.执行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6.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理情况;7.分公司备案人员到位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宁建[建]发[2012]第66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第66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监理企业及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我区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决定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区开展为期3个月的监理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现将《关于开展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5号)和《关于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61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开展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巩固和深化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12年8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活动。
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2012年全区建筑管理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整顿规范监理行业市场秩序为主线,以规范监理企业和人员从业行为为重点,以资质动态监管为手段,坚持集中专项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查处不符合资质标准、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的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资质挂靠、出借资质的违规行为,提高全区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2013宁夏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发〔2014〕108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我厅制定了《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作为我区统一执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25日2013宁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培训、贯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和电子辅助评标系统。
第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均为我区现阶段施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一)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的依据。
(二)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定额是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宁建[建]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5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验收规范,结合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在我区建设领域的应用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我厅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7]11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技术资源及检测能力的不断提高和检测领域拓展情况,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级分类管理,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综合检测机构资质三类。
二、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整顿规范检测市场,统筹本地区检测行业有序发展,参考城市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规模,确定本地区检测机构总体数量,制定2013-2018年检测行业五年发展规划。
支持检测机构提升综合实力,增强竞争力,发展本地区综合类检测机构。
地级城市最多设立5家检测机构;辖区每个县(市)范围内最多设立2家检测机构,分别承担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业务。
2013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3]6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及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稳定全区施工队伍,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及各方合法利益,促进我区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针对目前建筑工程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区计价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凡在我区境内施工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中人工综合单价由45.00元/工日调整为60.00元/工日;
2、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以及市政、园林绿化项目中安装工程的人工单价由45.00元/工日调整为65.00元/工日;
3、施工机械台班定额中的人工单价由45.00元/工日调整为65.00元/工日;
4、修缮工程人工费单价执行60.00元/工日;
5、本次调增的人工费差(与45.00元/工日之差)不计算08费用定额综合取费。
(二)单独装饰装修工程和其他以市场人工单价结算的工程,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人工价格信息,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二、执行范围
在此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至本通知发布执行之日未完工程量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发布执行之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对于在调整范围内按固定总价方式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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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工程
建设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宁建[建]发[2013]3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5.22
【实施日期】2013.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
知
(宁建(建)发〔2013〕33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监理(含区外进宁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区建筑业发展和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切实提高监理行业管理水平,打击监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5月下旬开始,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2013年度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文件。
二、核查范围
以工程项目为载体,检查建设监理企业(含区外进宁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
重点核查以下监理企业:
1、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全区建筑市场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建)字[2012]89号)要求,在2012年检查中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不达标或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给予停业整顿半年并暂扣资质证书的区内监理企业;
2、区外进宁工程监理企业。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是在各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对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和在监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综合管理方面。
区内监理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内部检查考核制度,以及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完整体系。
2、监理企业市场行为。
重点检查所承揽的监理业务中法定必须招标的是否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有无出借(卖)资质、资格证照以及超资质监理、挂靠和低于国家指导价最低取费标准承揽监理任务的行为。
3、现场监理机构情况。
重点检查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是否满足需要、专业是否配套;是否配备必要的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工具和规范图集、办公设施等配备情况。
4、监理工作到位情况。
重点检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按投标
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到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监理人员是否持本公司岗位证书上岗,检查企业为监理人员缴纳社保情况;监理人员能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履行监理责任和义务,有无违反规定调整更换监理人员行为。
5、工程质量安全状况。
重点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情况,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执行情况,以及监理资料的记录、签字、归档等情况;各类质量安全隐患是否做到了及时发现、及时责令整改并监督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是否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6、监理资料管理方面。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会议纪要、监理通知、监理工作总结等资料是否规范、完善。
7、企业信息录入情况。
按照《关于建立宁夏建筑业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及基础数据库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98号)规定,完成“建筑企业数据库、从业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8、区外进宁监理企业市场行为。
除按照以上内容进行检查外,重点检查区外进宁监理企业是否办理《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和执行《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情况,具体为:
⑴固定的办公场所(非住宅性质)条件。
驻宁分公司办公营业场所发生变化后,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营业场所性质、面积、环境是否达到要求,是否具备在我区开展建设监理活动条件。
⑵进宁分公司工程管理人员条件。
进宁监理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是否是该进宁资质单位合同聘用的具有社保手续的员工,是否是进宁备案人员;人员变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⑶现场监理人员等持证上岗情况。
建设项目监理机构实际到岗人员是否是进宁备案人员;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到岗履职;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
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是否持有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颁发的监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上岗,是否按照投标承诺到位履职等。
四、组织形式
本次检查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组成员由自治区质监总站、自治区安监总站、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管理中心、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和自治区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
本次对区内监理企业检查,主要是复查2012年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有关问题整改达标情况;对区外进宁监理企业检查,采用随机检查路线、随机选择项目、随机选择检查人员的"三随机"方式。
五、方法和步骤
资质动态核查实行差别化方式进行。
分企业全面自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抽查和通报处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全面自查阶段(5月20日-5月24日)。
各建设监理企业结合专项检查内容,组织力量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复查验收。
(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抽查阶段(5月28日-6月7日)。
对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且在2012年度专项检查中限期整改的的监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三)通报处理阶段(6月下旬)。
本次动态核查结束后,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在住建厅网站进行公告。
六、其他要求
1、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配合做好本次核查工作;本次检查结果将录入今年监理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和评选先进的重要参考依据。
2、在对区内监理企业复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限期内拒不整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对建设监理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视情况
将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资质资格证书暂扣、企业资质降级直至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3、对区外进宁监理企业机构管理混乱、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实际到岗人员与备案人员名册严重不符、监理人员所持岗位证书和社保手续与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名称不一致、项目监理机构关键人员经常离岗不履职、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消除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此次资质动态核查为不合格。
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年内停止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处理;监理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出借挂靠资质、严重违反区外进宁备案管理规定和扰乱宁夏监理市场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出我区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再次进宁,其分公司驻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进入我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通报资质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附件: 1.2012年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检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名单
2.宁夏区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核查表
3.区外进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检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22日附件1 :
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企业名单
(一)注册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给予半年过渡期(达标)完善、提出通报批评的企业名单
1、宁夏信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宁夏居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宁夏电信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4、宁夏德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5、宁夏森易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6、石嘴山市正启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7、宁夏鸿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对项目管理混乱、工程实体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下发限期整改书、通报批评的企业名单
1、宁夏发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宁夏震旦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3、宁夏绿丰源园林绿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宁夏杰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吴忠市平安监理有限公司
6、吴忠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7、青铜峡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8、同心县泰银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9、宁夏固原六盘山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三)企业注册人员不足标准一半、注册人员数量严重不达标,给予停业整顿半年、暂扣资质证书企业名单
1、银川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宁夏龙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四)企业无注册人员,拟注销资质企业名单
1、中卫市泰宏监理有限公司
2、宁夏宸辉朝阳监理公司
3、宁夏正通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
4、宁夏科禹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5、银川硕研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