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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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渝府发[2005]116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11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2005年4月29日召开的全国水价改革和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水价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明确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我市水资源及水价改革现状。

我市水资源虽较为丰富,但蓄水和利用难度大,多年平均过境水量3837亿立方米,多年平均降水量986亿立方米,当地水资源量568亿立方米,人均地表水资源量1800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5%),而且时空分布不均,西部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东部地区水资源利用率较低,总体开发利用难度大、成本高。

同时,我市水体污染形势比较严峻,治理任务十分繁重。

直辖以来,我市水价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多次调整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已开始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化,普遍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步加大,城市供水普及率和污水处理率都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我市水价结构和计征方式不尽合理,用水定额制度尚不健全,水价调节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水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二次供水管理较为滞后,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全市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

因此,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对理顺水价结构、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的解读(2016)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的解读(2016)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的解读(2016)一、起草背景二次供水是城镇居民用水需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证城镇供水安全和水质保障的“最后一公里”。

由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多元化,监管职责不明晰,运行维护责任不到位,造成一些设施跑冒滴漏严重、泵房设计不规范、供水服务不规范、水质污染风险高、治安隐患多等诸多问题。

2015年住(略),以下简称“四部委文件”),对提升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出了要求。

为满足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发展需要,我厅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实用性强,可落地”、“具备前瞻性,力争十年不落后”的原则,组织编制了《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DBJ43/T353-2020,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于2020年6月20日发布,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为确保《标准》顺利实施,进一步指导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建设改造和管理,推动全省实施标准化泵房建设和智能化、精细化、专业化运行管理,确保城市饮水安全“最后一公里”,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饮水安全,去年将饮水安全纳入主题教育检视内容;今年,省政协、民主促进会湖南省委高度关注二次供水,组织专题调研,并向省长提交了《关于加强我省二次供水管理的调研与建议》专题报告,建议加快推进《标准》落地实施,切实提高城市二次供水建设改造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最后一公里”水质安全。

2020年10月,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并征求了相关处室和市州住建局、城管局意见,在充分吸收合理化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经厅领导审核,并经2020年第1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依据1.《城市供水条例》;2.《物业管理条例》;3.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5.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6.《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6〕252号);9.《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接替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10.《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11.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发〔2017〕19号);12.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湖南标准化建设水平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6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征求《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由重庆市防水防渗灌浆技术协会和忠县利安杜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

请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认真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3月15日前,按附件格式填写后寄送或发送电子邮件至主编单位。

附件请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

联系人:杜天刚,电话:187****0999,邮箱:****************;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万科金域学府翰江一期商业2号。

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意见反馈表
2.《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

二次供水工程建设标准 (1)

二次供水工程建设标准 (1)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标准一般规定1、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2、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使用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方面的需求。

3、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独立计量,住宅供水应计量到户,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宜采用远传水表。

1.2 设计原则1、安全可靠:二次供水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首先考虑电控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本标准要求的名牌电气元器件对其控制系统进行模块化、标准化、简单化设计和制作,使控制系统具有高可靠性和低故障率。

同时,也可使控制系统具有维护简单、故障恢复快速等特性。

2、标准化:为了便于二次供水系统的统一管理和维护,在自动化设计时应在硬件结构、设备型号、电气元器件参数、电气接口、设备器件品牌等方面统一标准,进而可以保证各设备之间在机械尺寸、电气特性上具有高度的互换性,提高系统的可维护性。

除此以外,系统还必须针对泵房设备及控制信息进行标准化,统一系统设计参数,统一控制对象及数据采集对象,统一控制软件包括数据结构定义。

为系统的构建提供一个一致化的软硬件环境,便于系统的构建和今后的维护。

3、一控一变频调速:所有增压水泵都必须配置独立的变频控制器,采用一控一变频调速控制,保证泵及泵组能在流量的大动态变化时具有足够宽的调速范围,保证泵组的工作运行特性处于高效区,泵组中的变频调整应考虑整体运行控制,全频同步调速控制泵组的流量增加或减少。

4、PLC 控制:控制系统应以 PLC 为核心进行设计,为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和维护快捷方便,应对泵房的其它外围设备和单体控制元件进行监控,PLC控制系统应按主控与分区两级设计。

5、节能高效:二次供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

泵组内各泵并行运行、增压扩流时,不仅应考虑控制单台泵的高效运行状态,同时还要考虑并网后的泵组的高效状态。

系统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使泵、电机以及变频器等设备的运行参数相互匹配,保证其运行均处于各自的高效工作运行区域内并能保持稳定工作。

三供一业

三供一业

一、定义“三供一业”即供水、供电、供气、物业管理二、国家层面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是指中央国有企业将其原来对其职工生活区所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等社会化职能,改造剥离移交给属地进行专业化管理,使企业能够专心于生产经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为了推动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国务院国资委选择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作为全国试点,专门制定了《关于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改组【2014】161号),给予了很大的政策支持。

附件一:《驻渝央企水电气分离移交实施办法》三、河南省为帮助央企减轻办社会负担,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实施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工作,确定洛阳市为河南省2014年“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城市。

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和河南省政府在洛阳共同组织召开了驻河南省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启动工作会议。

会上,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孟建民和河南省政府副省长张维宁共同签署了《驻河南省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的工作部署,市国资委主要开展了驻洛央企户数的确认、工作方案和改造移交费用测算标准的修订完善等准备工作,同时督促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积极对接,成熟一家推进一家,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确保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稳步推进。

附件二:2014年洛阳市承接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总结附件三:《驻洛阳市中央企业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工作方案》附件一:《驻渝央企水电气分离移交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动驻渝央企水电气分离移交工作,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提高职工生活用能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按照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驻渝央企与地方国企执行同一标准;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协商一致,自愿开展移交和接收工作;坚持以改革促发展,通过推进分离移交水电气试点改革,支持驻渝央企的发展;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分离移交费用执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价格标准,按不低于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实施改造移交,保证分离移交后的设施设备符合标准、运行正常;坚持“先移交后改造”原则,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应签订资产移交及改造协议,根据本办法约定双方权责,按照改造工程实际制定工作流程。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共14篇)-规章制度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共14篇)-规章制度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共14篇)-规章制度篇1: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一、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并按照国家相关卫生要求按时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审验和换证。

二、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以后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均应调离从事管水工作岗位,并做好记录。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四、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

五、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箱应加盖上锁,每年必须用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一次,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六、在水箱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在毒有害物质,水箱周围应干净。

七、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水箱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

八、泵房上锁,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九、水箱顶盖必须加锁盖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

十、运行人员随时注意各水箱水位计的显示水位,注意观察各水箱是否有渗漏情况,保证水箱能正常运行。

十一、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成都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或卫生防疫机构,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篇2:学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障业主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一、认真学习国家对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卫生许可证悬挂于醒目位置。

三、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esign,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of One Water-meter Per Householder in Residential Area(征求意见稿)福建省建设厅2007年3月前言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闽建科[2006]38号文要求,由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参考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等标准,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程实践经验,吸收借鉴省外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有8章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室内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和水表选择、管材选择、水表设置和安装、立管和表后入户管道安装、管道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

在执行本规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编制单位: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编制人员:邹一平宋建东兰邵华郑文芳肖友淦肖颖菲林锋主审人员:审定人员: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室内给水系统设计4 用水量计算和水表选择5 管材选择6 水表设置和安装7 立管和表后入户管道安装8 管道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确保“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质量,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特编写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建筑物的“一户一表”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也适用于旧有住宅水表的改造及公共建筑中需要设置水表单独计量收费的用户。

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确保城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动迁安置住房和城中村改造住房中的城市居民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供水管网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城市居民住户的供水方式。

(二)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泵房进水总水表后控制阀门(不含)至城市居民住宅用户结算水表止的相关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道、用户水表等。

二次供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三)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执行,并与城市居民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承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运行管理仅包含住宅小区,不含其他商业地产、企业、集体资产等有明确产权单位的项目。

鼓励将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事项移交给有资质的供水企业。

(五)对新建、在建和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规范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改造接收已建”和“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予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统一管理。

二、职责分工市建设局负责在《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浙建设发(2019)169号)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台州实际的技术规程,负责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监督,参与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运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关费用的价格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及计量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督促指导;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监管;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宣传发动、协调统筹、资金保障、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应由谁负责管理维护

“二次供水设施”应由谁负责管理维护

“ “二次供水设施”应由谁负责管理维护?一、问题的缘起供水企业为用户提供的水资源,在到达用户终端之前,先经过用户所在小区或单位内部的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再转供用户的供水形式,称为“二次供水”,用户所在小区、单位内部的公共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就是“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长期以来一直是城市供水、用水、物业管理三方利益关系的一个矛盾集结点。

围绕“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归属和日常维护责任,争议不断,给正常供、用水秩序带来了很大影响,也给文明城市、和谐社会建设设置了障碍。

上个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的权属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先由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单位公房纷纷转变为个人私房,新建房屋均以“商品房”形式出现。

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商品”的一些特性,供水企业与私人用户之间发生了直接利益关系,私人用户成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

这种状况直接驱动了供、用水管理模式的改革,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一户一表”和“屋顶水箱”改造工程的全面展开。

“一户一表”工程将原先以整幢房屋统一设置的“公共总水表”读数作为该幢房屋所有用户与供水单位之间结算水费依“ “据的模式,改变为以各用户独立设置的“单户水表”的读数作为结算水费依据的模式,突出了市场经济下居民用户个体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屋顶水箱”改造工程是与“一户一表”工程紧密相依的。

房屋产权体制改革以前,屋顶水箱作为一种“二次供水设施”,其产权是房屋产权的一部分,归属于房屋的产权人,即各种公房的管理单位,但其日常维护则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承担。

房屋产权体制改革后,屋顶水箱成为该房屋各用户的共同财产,其日常维护责任也由房屋管理部门转移到各用户,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用户之间缺乏一种有效的共同责任承担机制,致使屋顶水箱实质上无法得到日常维护,既造成供水的“二次污染”,也造成水资源由于“二次供水设施”破损而不断流失。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城市纷纷开展屋顶水箱改造工程,通过提高城市水压和管网供水能力,改“二次供水”为供水企业直接为各终端用户“一次性供水”,并撤销了一些住宅的屋顶水箱。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406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406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1〕406号)
主城九区发改委、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进一步规范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行为,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入户前收费标准为850元/户,其中低保户300元/户。

此费用不包含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部分,超过供水企业直供标高的二次供水用户,二次供水设施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改代建,代改代建费用据实结算。

二、本通知执行范围为重庆市主城九区市政公共供水管网区域内的居民自来水用户,此范围以外的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费用按价格管理权限由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结束——。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厅、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提高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促进节能降耗,加强治安防范,更好地保障生活饮用水质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将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通过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是保障城镇居民用水需求的重要基础设施。

由于目前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多元化,监管职责不明晰,运行维护责任不到位,造成一些设施跑冒滴漏严重、供水服务不规范、水质污染风险高、治安隐患多等诸多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形势严峻。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保障二次供水安全提升到改善民生和国家反恐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创新运营机制,多渠道解决资金来源,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新格局,解决好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的水质安全问题。

二、全面加强和改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一)科学规划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1.统筹安排,合理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

城镇供水管网建设或改造时,设计供水压力要满足住宅用水的合理需求,减少因管网水压过低而增建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

要对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必要性进行技术论证,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供水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

居民住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政策解答重庆

居民住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政策解答重庆

..居民住所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政策解答一、什么叫自来水“一户一表〞?真实意义的“一户一表〞是指一个家庭住户直接与供水企业成立供用水关系,每户家庭安装一只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安装在住所的公共部位,供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按量收取水费。

二、为何要实行居民住所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实行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可解决总分差额分摊水费现象,防备居民轮番收费及查表纠纷,提升水质。

为此,市委市政府决定实行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重庆市渝府发〔2021〕217号文)。

三、什么叫“二次供水〞?重庆高楼大厦林立,加之山城特别地形,很多居民住宅所在楼层的海拔高度超出了供水公司的最大供水标高。

须在自来水〔直供水〕系统外安装此外的加压供水设备。

四、为何须对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进行改造?小区原有老旧二次供水设备存在以下缺点:〔1〕假定有储水池那么存在假定不实时冲洗、保护,水质易造成二次污染;〔2〕无专业化管理与保护维修,设备设备易故障,供水靠谱性不高;〔3〕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设备〔含控制系统〕已裁减,一旦故障将没法实时维修。

因此,供水公司在户表改造时,会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对小区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状况赐予更新、维修或保护等方式办理。

五、二次供水设备产权区分。

产权区分是以二次供水设备出入水两头闸阀为界〔即二次供水进水阀此后、出水阀以前〕,二次供水设备及其隶属设备属建筑物隶属设备,产权属业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章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隶属设备的维修资本;改建、重修建筑物及其隶属设备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次供水设备的维修改换决定权在业主,所需资本由业主自行筹集。

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竣工后,二次供水设备产权权属不变,仍属小区业主所有。

二次供水设备移交供水公司管理保护,供水公司收取二次供水设备运转效力花费,履行二次供水收费标准(渝价〔2021〕422号文件),即由在一次供水收费的根基上按元/吨。

居民住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政策解答_重庆

居民住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政策解答_重庆

居民住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政策解答一、什么叫自来水“一户一表”?真正意义的“一户一表”是指一个家庭住户直接与供水企业建立供用水关系,每户家庭安装一只计量水表;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按量收取水费。

二、为什么要实施居民住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实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可解决总分差额分摊水费现象,避免居民轮流收费及查表纠纷,提高水质。

为此,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宅用水“一户一表”改造(重庆市渝府发〔2013〕217号文)。

三、什么叫“二次供水”?重庆高楼大厦林立,加之山城特殊地形,许多居民住房所在楼层的海拔高度超过了供水企业的最大供水标高。

须在自来水(直供水)系统外安装另外的加压供水设施。

四、为什么须对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进行改造?小区原有老旧二次供水设施存在以下缺陷:(1)若有储水池则存在若不及时清洗、维护,水质易造成二次污染;(2)无专业化管理与维护维修,设备设施易故障,供水可靠性不高;(3)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含控制系统)已淘汰,一旦故障将无法及时维修。

因此,供水企业在户表改造时,会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小区原有“二次供水设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给予更新、维修或维护等方式处理。

五、二次供水设备产权划分。

产权划分是以二次供水设备进出水两端闸阀为界(即二次供水进水阀以后、出水阀以前),二次供水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属建筑物附属设施,产权属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章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更换决定权在业主,所需资金由业主自行筹集。

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完工后,二次供水设备产权权属不变,仍属小区业主所有。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供水企业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服务费用,执行二次供水收费标准(渝价〔2013〕422号文件),即由在一次供水收费的基础上按0.8元/吨。

供水供水二次供水技术规定(含附件)

供水供水二次供水技术规定(含附件)

居民生活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工程设计 (2)2.1一般规定 (2)2.2 泵房 (3)2.3增压设备选置 (7)2.4水箱选置 (12)2.5设备自控 (14)2.6远程系统功能 (18)2.7设备材料及配件 (19)2.8一致性 (21)第三章施工安装 (21)3.1一般规定 (21)3.2设备安装 (21)3.3管道敷设 (25)3.4管井设计 (25)3.5水表计量与安装方式 (26)第四章调试 (26)第五章验收 (28)第六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30)第七章附件 (32)附件一:无负压供水设备主要电气配置推荐品牌目录附件二:二次供水设备油漆颜色及标志管理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居民生活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确保用户对水量、水压、水质的要求,达到安全可靠、节能降耗的目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居住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

1.3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成套增压装置、电气设备、消毒设备、检测检验系统、安防系统,远程监控系统以及开户表前供水管道系统、远传智能水表系统等设施,其范围从市政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用户计量水表止,但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二章工程设计2.1一般规定2.1.1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设施需单独设置,原则上应单建,应和城市给水管网或居住小区的供水能力相匹配,合理分区,禁止使用减压阀进行竖向分区。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结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

2.1.2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和节能要求,还应为方便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和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设计应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GJ32/J161-201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CJJ140-2010),同时应当符合启东市供水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42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420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有关
问题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13〕420号)
重庆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主城区居民住宅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公共供水区域内居民住宅一次供水改造费用为1361元/户,其中居民出资300元/户。

二、主城区公共供水区域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含一户一表)改造费用为3000元/户,其中居民出资300元/户。

三、上述改造资金差额部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筹资解决。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九区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406号)同时废止。

主城区公共供水区域以外的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013年12月31日
——结束——。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95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95号)《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已于2022年7月22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第三章二次供水第四章用水第五章节水第六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维护用水人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节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遵循安全、节约、优质、高效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城市供水节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科技进步,鼓励供水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节水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备案号:Jxxxx-2014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T-×××-2014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Chongqing City 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Water PipingSystems(征求意见稿)2014-××-××发布2014-××-××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Chongqing City 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Water PipingSystemsDBJ50/T-×××-2014主编单位:重庆市给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参编单位:重庆市民欣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批准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2014年xx月xx日2014 重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4〕xxx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现批准《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为我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50/T-XXX-2014,自2014年xx月xx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给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XX月XX日关于同意重庆市《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建备〔2014〕xxx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你单位《关于〈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申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XXXX-2014。

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esign,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of One Water—meter Per Householder in Residential Area(征求意见稿)福建省建设厅2007年3月前言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闽建科[2006]38号文要求,由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参考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等标准,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程实践经验,吸收借鉴省外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本规程共有8章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室内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和水表选择、管材选择、水表设置和安装、立管和表后入户管道安装、管道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

在执行本规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编制单位: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编制人员:邹一平宋建东兰邵华郑文芳肖友淦肖颖菲林锋主审人员:审定人员: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室内给水系统设计4 用水量计算和水表选择5 管材选择6 水表设置和安装7 立管和表后入户管道安装8 管道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供水“一户一表”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确保“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质量,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特编写本规程。

1.0。

2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建筑物的“一户一表”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也适用于旧有住宅水表的改造及公共建筑中需要设置水表单独计量收费的用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渝建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23〕7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12月12日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维护管理第三章安全保护管理第四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城市污水主干管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运维保护,保障城市污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主干管及其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城市污水主干管”)是指: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相连接的一级污水干管及其配套检查井、沉砂井、溢流排口、应急排放口、接入井、通气设施、管道支墩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污水主干管保护应坚持统筹协调、保障安全的原则,确保城市污水主干管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主干管运维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水主干管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排水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污水主干管运营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发现履责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通报,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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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xxxx-2014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T-×××-2014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Chongqing City 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Water PipingSystems(征求意见稿)2014-××-××发布2014-××-××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Chongqing City 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Water PipingSystemsDBJ50/T-×××-2014主编单位:重庆市给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参编单位:重庆市民欣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批准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2014年xx月xx日2014 重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4〕xxx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现批准《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为我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50/T-XXX-2014,自2014年xx月xx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给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XX月XX日关于同意重庆市《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建备〔2014〕xxx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你单位《关于〈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的申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XXXX-2014。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4年XX月XX日前言为落实渝委办〔2013〕48号关于办好一批重点民生实事的通知,推动住宅一次供水总表用户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移交,解决供水总分表制责任不清问题。

监督现有二次供水单位的管理,促进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解决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缺失、收费标准不统一问题。

规范在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提高工程质量,促进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重庆市住宅用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由编制单位会同供水企业、施工企业、建设与运行管理部门,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研究讨论、修改而形成。

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与符号;3.水质安全的基本规定;4.引入管的设计;5.庭院管网的设计;6.入户管的设计;7.二次供水的设计;8.主要材料;9.工程施工10.工程验收及移交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给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与改进之处,请将意见与有关资料寄送重庆市给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81号,邮编:4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给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参编单位:重庆市民欣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田胜海颜高锋余春晓王文兰左智敏张元禾叶玎樊学刚尹振渝审查专家: XXX XXX XXX XXX XXX XXX目次1 总则 (1)2 术语与符号 (1)3 水质安全的基本规定 (2)4引入管的设计 (3)5庭院管网的设计 (4)6入户管的设计 (5)7 二次供水的设计 (10)8主要材料 (13)9 工程施工 (14)10 工程验收与移交 (17)附录A 管道支架、吊架制作安装图 (19)引用标准名录 (23)本规范用词说明 (23)条文说明 (2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 (1)2 Terminology and symbols (1)3 Basic regulation of water s afety (2)4 Service pipe (3)5 Water distribution for residential area (4)6 Inlet pipe (5)7 Design of indirect supply system (10)8 Material (13)9 Execution (14)10Acceptance and transfer for construction (17)Appendix A Design and manufacture for Pipe b racket (19)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3)Instructions of Specification words (23)Illustration for code (25)1 总则1.0.1 为了规范重庆市城镇住宅供水的设计、施工、统一供水材料与设备的配置标准,减少建设、运行、管理之间的矛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服务民生,编制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城镇住宅一户一表直接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新建、改造工程。

本规范涉及的工程范围为市政供水支管接水断面到水表表后阀的进水断面。

户外集中式水表表后阀的进水断面至户内入口的管段由用户委托安装,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在进行住宅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的设计与施工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重庆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与符号2.1 术语2.1.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主要包括低层(一层至三层)、多层(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七层至九层),高层(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超高层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

2.1.2一户一表water distribution for domestic由供水企业直接将出户的计费水表安装到每一户住宅,供水企业直接对每一户住宅抄表计费。

2.1.3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indirect supply system)当住宅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2.1.4 水压标高elevation of hydraulic grade line正常供水时,在市政供水管道某处位置的动水压高程,以黄海高程系表示。

2.1.5 供水服务标高elevation of water service在庭院管网末端位置,供水运营单位的最低水压标高。

其值依据城市规划的供水布局确定。

2.1.6 自由水压pressure head水压标高减去用水点标高后的压力差值,单位用“MPa”来表示。

2.1.7 引入管service pipe从市政供水支管上接出,布置在接水分支闸阀到小区用地红线之间的给水管道。

2.1.8庭院管网water distribution of residential area从引入管末端接出,布置在小区的用地红线内,向小区建筑物配水的管网。

2.1.9 入户管inlet pipe布置在建筑物外墙或者内部,从建筑外墙的外边线到表后阀的配水管路,包括配水立管、配水分支管、水表节点。

2.1.10配水分支管water distribution branch配水立管接口至表前阀进水断面之间的管段。

2.1.11 室内外给水分界线boundary of plumbing小区内建筑物的外墙外边线。

2.1.12 分级分区供水Separate pressure and zoning water distribution system由同一套供水设备供水的系统为一个供水分级,供水压力等级相同的独立供水区域为一个供水分区。

2.1.12 控制点Control Point供水区域内用户龙头自由水压最低的点(用户)。

2.1.13 直接增压供水系统Booster pump water distribution system加压设备进口不设置泄压水箱,设备直接在供水管网上抽水增压的供水系统。

2.2符号2.2.1 DN –管道公称直径(mm) Nominal diameter (mm)D –管道外径(mm) External diameter (mm)F –楼层FloorLmin –最小间距Minimum safety charge spacing3 水质安全的基本规定3.1管道布置的水质安全3.1.1 给水管道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3.1.2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 。

3.1.3 给水管网的排气阀应设置于管段较高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污水、雨水等液体淹没,排气阀门井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

3.1.4 给水管道严禁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3.1.5给水管道与排水管道同侧布置时,应敷设在排水管道上面,局部交叉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钢套管等保护措施。

3.2 设备与材料的安全3.2.1与水直接接触的管材、管件及设备的过流部件,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不得对水质造成污染。

3.3水质安全的技术措施3.3.1 以下情况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

(1)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加压设备,在其吸水管的起端,;(2)单独接出的消防用水管道,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3)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

3.3.2管理单位每年必须对水池(箱)与稳流罐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3.3.3 当生活饮用水在供水区域的总停留时间超过48h时,应采取二次消毒或者定期排水等措施。

4引入管的设计4.1引入管的技术要求4.1.1当小区位于市政供水分级交界区域内,小区附近既有低压供水管道,又有高压供水管道,且水量都能够满足小区相应供水需求时,小区引入管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设施的能力,并满足节能要求。

小区的低区宜采用低压管道供水,低压管道不能满足的楼层可利用高压管道供水,高压供水不能满足的其余楼层采用二次供水。

4.1.2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包含小区生活与非生活用水的设计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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