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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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一国确认并当做其本身行为的行为 国际法院“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 案(1979)判决:“阿亚托拉· 霍梅尼宣布的保持 占领使馆,并扣留其驻守人员作为人质,以便向美 国政府施压的政策得到了伊朗其他权力机关的遵守, 并获得其在各种场合所作的声明的一再支持。这一 政策的结果从根本上改变了因占领使馆和扣押外交 与领事人员作为人质所造成的形势的法律性质。阿 亚托拉.霍梅尼和伊朗其他机关对这一事件的赞同 和继续维持的决定,将持续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转 化为国家行为。” 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第1 1条:“按照前述各条款不归于一国的行为, 在并且只在该国家承认和当做其本身行为的情况下, 依国际法仍视为该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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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 关或个人的不法行为 (三)越权机关的不法行为 “凯尔案”求偿委员会裁决:两名军官 即使是越权行事,即使违背了其上级的命令, 仍然导致墨西哥的国家责任,因为他们是在 军官身份的掩护下行事且利用了这种军官的 身份。“所有政府均应对其代理人的所有以 其公职身份而实施的行为负责,否则就可能 是纵容这些代理人滥用权力,因为大多数情 况下都无法证明代理人是否按国家的指示行 事。”
(四)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者的不法行为 《关于国际责任的条文草案》第9条: “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当局不存在或 缺席和在需要行使上述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 际上行使政府权力的要素,其行为应视为国 际法所指的国家的行为。” 归责条件: 1、该行为是有效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行 为; 2、该行为是在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 时采取; 3、在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行 使。
(五)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不 法行为 构成要件: 1、所交机关具有所属国国家机关地位; 2、行为由他国支配; 3、受支配所为属于行使支配国的公权力性质。 1976年3月21日,澳大利亚、瑙鲁签订《关于 瑙鲁最高法院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上诉的协议》第 1条:“除了第2条之外,对瑙鲁最高法院就下列案 件的裁决可以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上诉:(一)瑙鲁 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的案件:1.刑事案件: 被定罪的人对定罪或量刑不满提起的上诉;2.民 事案件:对任何终审判决、裁定或命令提起的上 诉……。”
【案例】诺伊斯案 朱安迪斯村为巴拿马首都巴拿马市近郊的一个村落,只有很少居 民。1927年6月19日,巴拿马执政党的几百名支持者在该村举行集会, 事先知悉的巴拿马市当局并没有增加当地的警察人数。但当获悉聚集 在朱安迪斯村的人群因酗酒而变得难以控制时,巴拿马市当局派出了 增援警察。 当日下午,美国公民诺伊斯在巴拿马境内开车穿过朱安迪斯村返回 巴拿马市。由于交通被阻塞,他驾车缓缓穿过人群。突然聚集的人群 打碎了车窗,对诺伊斯进行攻击。当时驻朱安迪斯村的一位警官下令 为汽车让出通道,开始他无法接近汽车。当挤到车前后,警官跳上车 的踏脚板并促请诺伊斯尽快离开,直到诺伊斯摆脱了骚乱的人群后才离 去。但诺伊斯在离开朱安迪斯村后不远,又一次遭到了攻击,被迫使 把车驶离公路并掉进了沟渠。此后,诺伊斯被从巴拿马市赶来增援的 警察救起。事后巴拿马市当局未对攻击诺伊斯的肇事者起诉。 美国以巴拿马没有提供足够的警察保护,在维持秩序方面不够尽力 和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逮捕及惩罚攻击者,致使本国公民诺伊斯遭到巴 拿马国民攻击而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由向巴拿马提出求偿1,683 美元作为对诺伊斯的补偿。经两国协议于1933年组成美、巴求偿委员 会审理此案。 问题:巴拿马当局是否已尽到对诺伊斯的保护义务?是否应承担赔 偿责任?
(九)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法行 为
1、一国援助或协助他国施行国际不法行 为,援助/协助国及接受援助/协助国皆应承担 国际责任。 2、一国受制于他国指挥或控制权力支配 施行国际不法行为,支配国及行为国皆应承 担国际责任。 3、一国受他国胁迫施行国际不法行为, 由胁迫国承担国际责任。 适用例外:受胁迫国行为超出胁迫国要求 的范围,或者对胁迫能抵抗而不加抵抗,或 者事实上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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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国处决日本毒贩 日首相表示遗憾 环球网记者报道:日本的各大媒体6日早间纷纷报道日 本毒贩赤野光信已于6日早间在中国辽宁省大连市监狱被 执行死刑。日本首相对此表示称“遗憾”。 据日本《产经新闻》6日报道称,日本公民赤野光信 因走私毒品被中国法院判处死刑,6日早间,日本驻中国 大连的领事馆收到了中国方面的通知,通知称中国有关方 面已经于北京时间6日早9点30分在辽宁省大连市的监狱对 赤野光信执行了死刑。《产经新闻》称中方很有可能是采 取了药物注射的执行办法。与此同时,赤野光信的家人在 5日与其最后一次会面。 《产经新闻》还称,除了赤野光信以外,还有3名贩 毒的日本人也即将被处死。分别是武田辉夫、鹈饲博德和 森胜男。这3名死刑犯将会在8日被执行死刑。 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在首先官邸前就此事表达看法说: “(处决一事)可以说是司法制度的不同,在日本方面看来, 这是十分遗憾的事情。但是,也有一些为难和无奈的地 方。” 问题:如何看待英国政府的交涉与日本首相的“遗憾”?
【案例】雪弗洛案 1930年,法国驻波斯领事因故请英 国的领事代行法国领事职务。但由于英 国领事的疏忽,旅居波斯的法国人雪弗 洛在被怀疑为间谍而被捕后,家中的财 物、书籍和文件丢失。事后法国政府要 求英国为英国领事的疏忽所造成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问题:雪弗洛的损失应归责于哪国?
【案例】阿道夫· 艾茨曼案(Adoif Eichmann Case) 阿道夫· 艾茨曼是德国人,第二次世界大 战期间曾经参与在德国、奥地利和波兰大肆 杀害犹太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潜逃到 阿根廷。1960年5月10日,阿道夫· 艾茨曼在 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被一伙以色列人 逮捕,并被空运回以色列。事发后,阿根廷 在联合国安理会会议上指责以色列的行为, 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本国主权。如果这种事 情继续发生,势必导致国际摩擦,甚至危及 国际和平与安全。在联合国安理会讨论这一 事件时,以色列外交部长梅厄并不否认阿根 廷的指控,将逮捕艾茨曼的以色列人称为 “志愿团体”。 问题:以色列是否应就此事件承担责任?
国际组织派出机构的责任认定: 1950年朝鲜战争“联合国军”; 1999年北约轰炸中国驻南大使 馆事件
(六)据以成立新国家或新政府之 前的叛乱或革命起义的行为 1、叛乱或革命起义短期内被平 息——应被视为一般私人行为而不能 归责于国家; 2、叛乱或革命起义被国际社会 承认为交战团体——已具备一定国际 人格,同样不能归责于国家; 3、叛乱团体或革命起义最终成为 新政府或组成新国家——应视为国家 行为。
(一)国家机关的不法行为 1、立法机关的不法行为 2、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 3、司法机关的不法行为 拒绝司法(refusal of jurisdiction): 拒绝向外国人提供司法救济、明显司法 不公、不按法律程序拖延或简单处理、拒绝 执行判决 4、军队的不法行为 5、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不法行为 6、外交代表的不法行为
(七) 非代表国家行事者的行为
1、原则上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 不应视为国家行为; 2、若国家既未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尽 应有注意,又未在行为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加以制止并对行为人予以审判和惩罚, 或行为是在国家纵容、唆使下而为,应视为 国家行为。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接 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步骤保护使馆 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 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势。”
二、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案例】彩虹勇士号案(Rainbow Warrior Case,新西兰诉法国) 1985年7月10日,绿色和平组织所属船只“彩虹勇士号”为抗议即 将进行的核试验,在赶赴南太平洋穆鲁罗瓦岛的法国核试验基地途中 停泊于新西兰北部最大的港口奥克兰。深夜零点时分,“彩虹勇士号” 发生爆炸并沉入海底。新西兰政府依本国总理要求组成了特别行动小 组,经调查认定两名法国特工参与了此次爆炸行动,但被法国政府否 认。 9月17日,法国国内反对派所主办《世界报》发表头条新闻,列出 证据表明“彩虹勇士号”被炸案是由国防部长埃尔尼和三军总参谋长 拉卡兹下令,法国海外安全总局特工人员所为。1985年9月22日,法国 总理法比尤斯在总理府举行了记者招待会,公开承认了此案的真相, 宣布国防部长埃尔尼辞职。次日,法比尤斯通过法国驻新西兰大使向 朗伊总理表示口头道歉。1986年9月,法、新两国经过多次商议协议: 法国总统正式向绿色和平组织致歉,并赔偿损失700万美元;新西兰把 两名法国特工押送到法属豪岛隔离3年,除非经过两国同意,两人不得 离开豪岛。1987年,法国政府以健康医疗为由先后将两人接回法国。 新西兰认为法国政府行为违反了两国协定,两国经协议将争端提交仲 裁裁决。 问题:本案涉及到哪些国际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第三讲 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 国家的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违背 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基于所违背国际义务的性质不同, 国际不法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international illegal act)和国际罪行 (international crime)。
【案例】尤曼斯案(美国/墨西哥) 1926年,因墨西哥国内发生骚乱,由墨西哥 10名士兵组成的支队在1名军官的率领下,奉命 前往安岗谷矿山保护被骚乱威胁的美国人的安 全。但墨西哥士兵不仅未对美国人提供保护, 反而将美国人尤曼斯击毙,并杀害了另外两名 美国人。事后美、墨两国成立了综合求偿委员 会审理此案。 【案例】凯尔案(Caire Case,法国/墨西哥) 在墨西哥国内骚乱中,两名墨西哥军官要求 法国人凯尔交付一笔款项,在遭到凯尔拒绝后, 这两名军官将凯尔带到军营中予以枪杀。事后 法、墨两国成立了综合求偿委员会审理此案。 问题:墨西哥军人在上述案件中的越权行为 是否导致其国家承担责任?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可归因性
【案例】温布尔登号案(the Wimbledon Case,常设国际法院) “温布尔登号”是一艘租给法国公司使用的英国籍船舶。1921年3 月,法国公司用该船替波兰政府向但泽的海军基地运送军火,请求穿 过德国的基尔运河。当时波兰与俄国处于战争状态。根据《凡尔赛和 约》的相关规定,德国有义务让该船通过基尔运河。但德国运河交通 总监却拒绝让该船通过基尔运河,理由是德国议会于1920年7月25日和 30日颁布了有关俄波战争的《德国中立法》,禁止运送到波兰或俄国 的军用物资过境。如果准许“温布尔登号”通过基尔运河,将会违反 上述中立法令。法国驻德国大使要求德国政府撤销该总监作出的上述 决定,理由是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380条规定基尔运河及其入口应 当保持自由,并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与德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国 家的商船和军舰开放。德国政府表示,《凡尔赛和约》的规定不能阻 止德国中立法对基尔运河的适用。由于未能将军火按时运到目的地, 法国公司承受了经济损失。 法、英、意、日四国于1923年1月向常设国际法院起诉德国,认 为德国违反了《凡尔赛和约》规定的有关国际义务。5月,波兰也申请 参加本案诉讼并得到常设国际法院的准许。
问题:德国政府以国内法为依据的抗辩是否成立?
【案例】拉葛朗德兄弟案((La Grand Case,国际法院) 拉葛朗德兄弟自小随父母移居美国,但 一直保留着德国国籍。 1984年,美国亚利桑 那州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拉葛朗德兄弟犯 下了谋杀罪,并判处死刑。但在亚利桑那 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拉葛朗德兄弟从未被 告知他们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享 有与德国领事馆取得联系的权利,同时德国 驻美国领事馆也一直未获通知。1999年, 德 国在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起了诉讼。 问题:如何认定本案中美国亚利桑那州 法院的责任?
【案例】阿克毛案 2007年9月12日凌晨,英国人阿克毛从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杜尚别市携带4公斤海洛 因乘坐国际航班抵达新疆乌鲁木齐国际机场, 被中国海关安检人员当场查获。 英国驻华使馆通过律师提出对阿克毛进行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但根据我国有关法 律,英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阿克毛有精 神病以及阿克毛的家族成员曾经患精神病, 英方的要求被予以拒绝。在此之后长达六个 月的时间里,英国政府先后十次和中国就此 案交涉,希望阿克毛能够被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