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一)

合集下载

论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是否应当赔偿

论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是否应当赔偿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e An o it S
{占 } 缸金 ; J
2 9() 0.下 06
论 合 同 解 除 后 可碍 刳 益 是 否应 当雉 佳
徐 琰
摘 要 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赔偿问题鉴于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尚未形成共识, 本文试从正反两方面论述可得利益是 否应 当赔 偿 , 并提 出在 司法 实践 中应视 案件 的具体 情 况分 别作 不同处 理 。
院提 起 诉 讼 。
二、 主要 观点与理 由 由于本案中樊某与房产公司明确约定了合 同解除的情形, 故对合 同应予解 除无异议 。 本案的争议焦 点在于合 同解除后, 对于合 同非违 约 方 的 可 得 利益 应 否赔 偿 , 也是 讨 论 本 案 的 价值 所 在 , 这 因为 当前 理 论界与实务界对此 问题 尚未形成共识, 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结果也是 大相径庭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 : 当事人 “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 损失赔偿额应 当相 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 预见到的因违反合 同可 能造成 的损失。 这一条文明确 了对可得利益 损失赔偿请求 的支持 。但在合 同解除情形下是否必然要赔偿可得利 益, 审判实践中产生 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 一种观 点认为: 当合 同解 除时, 可得利益应属于违约方对非违约方的赔偿范 围, 其主要依据是 完全赔偿原则 。 所谓完全赔偿 原则 , 是指因违约 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 人所遭受 的全部损 失都应 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 解 除合同的损害赔偿不包括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 由有两点: 理 一是 根据 《 合同法》 第一百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三条的规定, 可得利益是在合同完全履行 的 情况下才能产生 , 只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 合同约定时, 相对方请求人民法 院强制违约方履行 时应承担 的赔偿责 任; 二是 由于现行法律为违约行为提供了多种救济手段 , 在一方当事 人违 约 的情 况 下 ,另 一 方 当事 人 完 全 可 以选 择 一 种 有 利 于 自 己的 方 式, 如果当事人选择 了解除合同, 就意味着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从而 放弃 了可 得 利 益 , 此 , 偿 损 失 范 围 不应 包 括 可 得 利 益 的 损 失 。 因 赔 三 、 上 述 观 点 的评 述 对 应当承认, 虽然上述两种观 点互为矛盾 , 但皆有可取之处, 司法实 践中分别支持上述两种观 点的也大有人在 , 但笔者却认为 , 这两种观 点所依据 的理 由都有失偏颇 。 首先 , 支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观点值得推敲 : . 1本文 中讨论可 得利益损失是否要赔的前提是合 同解除, 如果合 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 则 要 发生 恢 复 原 状 的法 律 后 果 。 谓 恢 复 原状 , 所 是指 当事 人 应 恢 复 到 订约 前 的状 态 。 合 同 法》 九 十七 条 规 定 “ 同 解 除 后 , 《 第 合 尚未 履 行 的 , 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 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 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该条文来看 , , 合 同解除不仅应对将来发生效力 , 而且可产 生溯及力 、 即发生恢复原状 的法律后果 , 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 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 , 因此 就不应 当考虑可得利益 的的赔偿 问题。2 赔偿损 失是合 同解 除后 的 .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篇一一、引言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其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这给另一方带来了损失。

此时,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展开讨论,分析其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及限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性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种权利源于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是合同法中保护守约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法定权利:即该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不依赖于合同的约定。

2.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具有救济性:即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守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具有约束性:即一旦行使该权利,将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及限制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具体来说:1. 适用条件:(1)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即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且合同内容明确、合法。

(2)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即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3)守约方已履行合同义务或已采取补救措施:即守约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或者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来防止损失扩大。

2. 限制:(1)不得滥用权利:即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不得滥用该权利,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2)需承担违约责任:即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3)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需经过法定程序、需符合法定期限等。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和限制,我们可以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作者:胡拾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由于劳动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劳动者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合同向对方,即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

因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不仅是具有财产性,还具有人身性的特点。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一定劳动价值的实现,而解除劳动合同则是使这种目的无法实现或者提前终止。

现行有关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还不够详细,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以更好的调整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关系。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完善一、劳动合同的功能与意义劳动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其具有合同的法律属性。

比如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违约责任等等。

但是由于劳动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劳动者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合同向对方,即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

因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不仅是具有财产性,还具有人身性的特点。

也正是因为劳动合同的人身性和财产性相结合的特点,使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成为合同法律制度中由特别法所调整的。

为了调整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我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还向相当数量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这对规范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在劳动领域的特别反映。

但从规范企业用工秩序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总结来讲,劳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第一,维护企业用工秩序。

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如果单纯依靠市场的手段对用工市场进行调整,那么很容易会发生如同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崩溃同样的结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规范了用工行为,对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可以有效的维护企业用工秩序。

第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前社会,劳动力过剩是一种普遍现象,企业由于无论是在财力上,还是在社会影响力上,较之普通劳动者都处于强势地位。

如果不对劳动者权益进行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显然容易被非法侵害。

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也就明确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论合同解除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论合同解除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原 因使 合 同 履行 的客 观 目的不 复 存 在 .该 当事


问题 的 提 起
人 的履行义 务 可被解 除 。”]6 目的落空 制度起 源 [P7 I4) (
于2 O世纪 英 国 的一 系 列加 冕典 礼案 。典 型案例 是
《 合同法》 的主要 目的是实现 由允诺 产生的合 理 预期 。这种 合 理预 期 即 是 当事 人 通 过 合 同所 要
方 于 6月 2 0日交 换 了信 件 ,亨利 同意 于 2 6日和 2 7日的 白天租用 房 屋 , 价格 是 7 5英镑 。其 中 的 2 5 英 镑 于 6月 2 0日支 付 , 款 将 于 6月 2 余 4日支 付 。 这 些信 未 提及 加 冕 典礼 。 也是 本 案 的 独特 之处 。 这
告 订立 合 同后 , 原告 无 权 将 房屋 给予 任 何 其 他人 : 他将 权 利 和 风险 同时转 移 了 。不 能 在 合 同 中引 入 合 同 目的必 须 实 现 的 默 示条 件 。不 存 在 5 0英 镑 的余
款 。而被 告拒 绝 了这 一主 张 , 反 而主 张原告应 返 并
达 到 何 种 程 度 才 称 得 上 是 合 同 目的不 能实 现 . 这
些 问题在 适 用 时存 在着 不 确 定 性 。该 制 度 源 于英 美 法 中的合 同 落空 制度 , 因此 , 寻该 制 度 在英 美 探 法 的适用 情 况对 适用 和完 善 我 国相关 规 定 具 有重
要 意 义
还 其 已付 的 2 5英镑 , 由 是 由于 国王 严重 疾 病 导 理
致 的 游 行 取 消 使 得 其 订 立 合 同 的 目 的 完 全 落 空
了。
原 审 的 D r n 官认 为契 约 中附有 举行 游行 al g法 i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式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式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式一、合同解除的途径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双方义务的协议,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解除合同。

以下是合同解除的几种途径:1. 合同达成解除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解除合同。

在此过程中,他们应就合同解除的时间、方式和后续责任等问题达成一致,并书面记录,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2. 合同履行失败引发解除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一方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或者未按时支付款项等。

3. 合同违约解除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履行义务、提供次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等。

4.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某些合同中可能会规定特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双方约定的特定日期、特定事件或特定条件满足时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终止的方式除了解除合同外,合同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终止。

以下是合同终止的几种方式:1. 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是指合同规定的特定期限届满,根据合同约定,合同自动终止。

2. 合同目的实现某些合同的存在是为了特定目的的实现。

一旦目的实现,合同即终止。

比如合同约定某项工程的完工后自动终止。

3. 合同解除后终止当合同解除后,双方之间的义务和责任消失,合同也就自然终止了。

4. 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况有些合同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终止的情况。

例如,一方当事人死亡、个体工商户注销、法人破产等。

三、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影响合同解除和终止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1. 解除责任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协商一致的解除协议或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解除责任。

例如,退还已付款项、归还已交付的货物等。

2. 赔偿责任根据违约程度,合同解除可能会导致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行为,受损害方可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

3. 法律救济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或拒绝执行合同解除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保护自己的权益。

论合同的单方解除

论合同的单方解除

LegaI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圭塾垒竺!竺!型圭!。

蠡——圈圃困■谂合同的单方解除杨成良薛平智摘要合同的单方解除并非合同解除的常态现象,因此,法律从实体到程序都应给予相对严格的规范。

本文从合同解除的概念阐明入手,分析了合同解除的类型,并就合同单方解除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遵循的程序从法律规定到学理观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证。

关键词合同类型合同解除解除权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41-0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没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一经成立生效便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拘束力,当事人以诚信之要求应恪守诺言,自觉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以实现其订约之目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即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以前,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宜履行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由于当事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坚持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不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也有悖于合同立法的主旨。

因此,确立合同解除制度,赋予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权,既是法律公平、正义价值之所在,也是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必然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93、94、95、96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内容,但对这些内容规定及其理解学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特别是合同的单方解除问题。

本文在研习众多学者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及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运用民法之基本原理对此问题略述己见,以期对合同解除制度之理解和完善有所帮助。

一、合同的解除概述“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o虽然学界对合同的解除有不同的认识,如,“合同的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狭义的合同解除并不包括协议解除”。

论合同解除、债权抵销之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评注

论合同解除、债权抵销之异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评注

1 51 ・
东 方法 学
2 1 年 第 2期 01
二、 总体 评 说 与 建议
( ) 一 从形 成之诉 到异议 之诉 的非 理 『安 排 生
解除权和抵销权均属于形成权 , 发轫于德 国法 。形成权按其行使方式可分为以诉讼行使和以意
思 表示 行使 的形 成权 , 德 国法 上绝 大部 分形 成权 包括 解 除权 、 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销权 及抵 销 权 , 是 以意思 表示 行 都 使 的, 只有子 女婚生 性撤 销和婚 姻撤销 等极 少情形 才需 要法 院介入 D 国买 卖法上 的减 价权 曾经有 [德 z
的。
司法解 释在 我 国当前法 律运 行 中 , 既是 对法 律 的解 释 , 也可 能成 为未 来修 订法 律 的先 声 。一些 重 要规则 正 是从 司法 解释 的端 口首先 进入 “ 现行 法 ” 系 , 体 而后 再 为立法 所 吸收 的 。解除 及抵 销 中之 异 议制度 , 对未 来修 法和法 律解 释 的影 响都将是 深 远 的。因此 , 文力 求兼 顾解 释论 和立 法论 上 的研 究 本
该 条关 注 到诉讼 外 形 成权 行 使 的不稳 定 性 , 为谋 求 法 律关 系 的稳 定 而锐 意创 新 。 是 对相 对人 但 过苛 , 而且与既有的诉讼时效制度相抵触 。除了实体法上造成 的震荡之外 , 该条也在程 序法上对异 议 之诉 的构 造 、 异议 之 诉 与其 他诉 讼 之 间 的关 系提 出了复 杂 的解 释 任 务 , 这些 任 务都 是必 须 直面 [
使 。但 是更 多 的一 般解 除权 、 抵销权 等形 成权仍 以意思 表示行 使 , 由于这 些形 成权 和前述 形成诉 权在
功能上都是使法律关系消灭 , 并无质的区别 , 所以在行使方式上规定为不 同, 从立法政策角度讲难谓

论合同的解除

论合同的解除

论合同的解除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的解除尽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2、合同的解除须达到一定的条件。

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因解除而消失。

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解除的形式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

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应是完全的、适时的。

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与解除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有时会超出人们的合理预知,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变性,以及这种种变化对合同的履行所带来的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履行变为不可能或已无意义。

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的考虑到了上述因素,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与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一般来讲,导致合同的解除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形式又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

论民法典中的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终止

论民法典中的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终止
在民法典中,同的解除与终止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合同解除制度主要针对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和行使而设计,当合同的基础出现障碍或丧失时,受损方可以解除合同。而合同终止规则则围绕终止权的发生和行使而制定,通常用于继续性债务关系中。两者在立法精神和法律后果上截然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合同解除与终止的立法模式有所不同,但普遍都将两者进行区分。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应对合同解除与终止做进一步研究,借鉴大陆法系的区分规则,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和终止制度的设计,使其在民法典债编中的规定更具逻辑性。同时,这也有助于我国民法典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接轨,为我国民法学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民法学的对话提供一个共同的语境。

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

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

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摘要:不同的价值取向的选择必然影响到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

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主。

关键词: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信赖利益一、两大法系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一)大陆法系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大陆法系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大致有赔偿所受之损害、赔偿所失之损害。

第一种是赔偿所受之损害,如《德国民法典》第 346 条第 1 款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合同保留解除权,或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所受领的给付必须予以交还,所收取的用益必须予以返还。

”德国法认为解除为债务返还的关系,进一步说明损害赔偿是所受之损害。

第二种是赔偿所受之损害与所失之损害,如《法国民法典》第 1149 条规定:”对债权人应付的损害赔偿,除下述例外或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的损失和所失的可得利益。

”以及”日本法的学说及判例在法定解除的问题上采用直接后果说,对于损害赔偿,认为它是以债务不履行为原因的,由于债权人在很多情况下单单靠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是无法填补其所受的损失的,因此尽管解除具有溯及效力,也允许其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内容被认为是履行利益的赔偿。

”《瑞士债法典》第 109条第 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请求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损害赔偿,但债务人能证明其无过错的除外。

”(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美国《统一商法典》把损失分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附带损失三种。

根据该法典第 2-714 条、2-715 条的规定,直接损失是指货物或价金的损失。

附带损失包括:为检验、接收、运输和存储被正当拒收的货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任何商业上合理的服务费;补进货物的佣金或费用;以及因迟延交货或其他违约而附带造成的任何合理支出。

间接损失包括:(1)未能满足买方一般或特殊的要求和需求而造成的损失,只要在订立合同时卖方有理由知道此种要求和需求,且买方无法以补进货物或者其他方法而合理地避免此种损失;(2)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只要卖方违反担保是造成此种损害的近因。

结业论文格式模板

结业论文格式模板

附件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机器人技术基础校级公选课结业论文格式示范样本论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号黑体字)院别:X X 系(三号黑体字,下同)专业班:XX05XX班姓名:X X X学号:2005XXXXXXX指导教师:X X X20XX年X月论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号黑体字)Dissolution of Labor Contract (一号Times New Roman 字体)要求:论文题目一般中文字数不超过25个字,不使用标点符号。

题目中尽量不用英文缩写词,必须采用时,应使用本行业通用缩写词。

外文题目应与中文题目表述内容一致。

摘要(三号黑体字居中排写)(空一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小四号宋体字)…………………………………………………………………………………………………………(空一行)关键词(顶格四号黑体字):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即时解除(用小四号宋体书写词条,各词条间用一个汉字间格隔开)要求:中文摘要350字左右,特殊情况字数可以略多;外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图表以及非共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中、外文摘要与关键词单独成页置于目录前,编排上中文在前,外文在后;关键词应采用能覆盖设计/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词条(参照相应的专业术语标准),一般列3~8个,按词条的外延层次从大到小排列,应在摘要中出现。

Abstract(Times New Roman字体,小二号加粗,居中)(空一行)The dissolution of labour contract by employer………………………………(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Key words(顶格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加粗):labor contract dissolute by employer dissolute right away(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书写词条,各词条间用两个英文空格隔开,其它格式同中文摘要)目录(居中,三号黑体)(空一行)摘要(小四号黑体,下同)...........................I(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下同) Abstract(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加粗) (Ⅱ)绪论 (1)1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发展状况及价值取向 (2)1.1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发展状况(小四号宋体字,下同) (2)1.1.1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取向 (2)结论 (3)致谢 (4)参考文献 (5)附录1普通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态度的调查表 (6)要求:1.三级目录全部顶格书写,排列整齐。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

务 、 失商 业信 誉 、 丧失 或者 可 能丧失 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履 行能 丧 有
力 的其 他情 形 的 , 在通 知对 方后 , 方在 合理期 限 内 对
违 反后 者 , 仅 给予 无 过 错 的一 方 以损 害赔 偿 请 求 则 权 , 无合 同解 除权 。美 国法 深 受英 国法 的影 响, 而 尽 管《 统一商 法典》 回避 了根本 违约 的概念 , 有 明确 区 没 分 条件 和担保条 款, 美 国合 同法 中接受 了这两 个概 但
念 , 认 为违 反 了条件 条 款, 构 成重 大 违 约, 导致 并 将 并
理 由预 知 会发 生 这种 结 果 。5 我 国合 同法 第 6 、 () 9条 第 9 条 规定 了合 同的法定解 除条件 。合 同法第 6 条 4 9
规 定合 同当事人 有确 切证 据证 明对 方有 6 条规 定 的 8 经营状 况严 重 恶化 、 移财 产 、 逃 资金 以及逃 避债 转 抽
使 合 同关 系 自始消 灭或 向将 来 消灭 的一 种权 利 。其
目的在 于使 已经成 立生 效 的合 同 由于 主客 观情况 变 化 威胁到 原来 的交易关 系时 , 允许 有关 当事人解 除 而
同而有所 差 异 。根 据双 方 当事人 约定 产生 的解 除权,
则 当双 方约定 的条 件成 立 时, 除权才 可行使 。而依 解
救 济权利 。 或者合 同双 方 当事人在合 同签订时约定一方解除合 同的条件 , 解除合 同的条 件成就 时, 解除权人享有的 解除合 同的权利 。作 为保障合 同当事人 双方 民事权利 、 义务 实现 的一种方 式 , 同解除权 的行使将 导致一 系列的 合
法律 后 果 , 此 , 在 合 同 法 中居 于 十 分 重 要 的 地位 。从 理 论 界 及 实 务 界 看 , 合 同解 除权 行 使 的 方 式 及 其 法律 后 因 其 对 果认 识 颇 有 差 距 。 笔 者 以为 , 究 合 同 解 除 制 度 中解 除 权 的行 使 及 其 法律 后 果 , 挥 理 论 对 实务 的指 导作 用 , 维 研 发 对 护 市 场 经 济秩 序 。 保 交 易安 全 与稳 定 ,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确 具

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7篇

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7篇

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7篇篇1一、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平衡合同解除所带来的损失,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签订旨在规范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事宜,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合同解除过程的有序进行,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概述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律规定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

四、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1. 合同法定解除后,造成损失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损失赔偿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过分扩大或缩小损失范围。

五、损害赔偿的确定方法1. 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第三方调解或仲裁。

2. 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充分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各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等因素。

3.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解除,各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六、具体条款1.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与合同解除相关的损害赔偿事宜。

2.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说明合同解除的原因及损失情况。

3. 当事人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明。

4. 在协商、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及对方应承担的责任。

5. 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保损失得到及时、全面的补偿。

6.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论合同的单方解除

论合同的单方解除

对此 问题 略 述 己见 , 以期对 合 同解除 制度 之 理解 和完 善 有所 帮
助。

合 同解除 权就 可 以单方 解 除合 同 。 合同 的协 商解 除 , 指合 同成 是
立生 效后 ,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之 前 , 在 当事人 双方通 过协 商 , 形

合 同 的解 除概述
L g l y m d S ce y e a S =e An o it
{占 l 轧金 ; I j
己1年1月 上 0口 己 ( )
论 合 同的 单方解 除
杨成 良
摘 要
薛 平 智
合 同的单 方解 除 并 非合 同解 除的 常态现 象, 因此 , 法律从 实体 到程 序 都应 给 予相对严 格 的规 范 。本文从 合 同解 除
不 但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得 不到切 实 的保护 , 也有 悖于合 同立 法的 时 , 享有 解 除权 的 当事人 就可 以单方 解 除合 同 。
主旨。 因此 , 确立 合 同解 除制度 , 予合 同 当事 人合 同解 除权 , 赋 既
合 同的 单方 解除 , 是指 依照法 律 的规 定或 者合 同 的约定 , 当
是法 律 公平 、 正义价 值之 所 在 , 是平 衡合 同当 事人 利益 的 必然 解除 合 同的 条件 成就 时 , 也 享有 解除 权的 当事 人依 法行 使解 除权 , 要求 。我 国《 同法》 9 、4 9 、6条规 定 了合 同解 除制度 的 合 第 3 9 、5 9 基本 内容 ,但对 这些 内容规 定及 其理 解 学理 上存 在着 一 定 的分 使合 同关系 归于 消灭 的行 为 。合 同 的单方 解 除包 括依 约定 解 除 权 的解 除和 依法 定解 除权 的解除 。合 同的单 方解 除其特 点 在 于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范文

《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篇一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法律关系之一,它为各方的商业活动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

此时,另一方往往需要行使合同解除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探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含义与性质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法律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要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即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

2. 一方违约: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 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守约方无法实现其合同权益。

4. 非违约方已履行其义务:在行使解除权之前,非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义务。

四、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及法律效果1.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通常需要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说明解除的原因和依据。

2. 法律效果:一旦行使了解除权,合同即告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五、案例分析以某建筑工程合同为例,甲方为发包方,乙方为承包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因材料供应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经甲方多次催促仍未改善。

此时,甲方有权行使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解除与乙方的建筑工程合同。

甲方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可以要求乙方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导致的损失、违约金等。

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与例外虽然法律赋予了守约方合同解除权,但并非无限制的。

在某些情况下,守约方可能无法行使该权利。

例如:1. 存在免责事由:如果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造成的,守约方可能无法行使解除权。

【衡纵视点】九民会纪要解读之:论合同的正确解除姿势

【衡纵视点】九民会纪要解读之:论合同的正确解除姿势

【衡纵视点】九民会纪要解读之:论合同的正确解除姿势展开全文【衡纵视点】九民会纪要解读之:论合同的正确解除姿势九民会纪要第46、47、48、49、50条对合同的解除做出了专门的指导性规定,本文作者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立足实务中的问题,对合同的解除做出专门的探讨。

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条件通常被划分为:(1)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都涉及到解除权的行使,而解除后果往往会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九民纪要立足实务中争议问题,尊循民法内在精神,提出了富有创造性的以下指导意见:对行使通知解除的限制: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用以解除合同,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方式。

问题如46条所说的,在实务中存在“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的状况,解除通知并非任意一方使用都产生效果,通常而言,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其行使通知解除的手段才能产生效力,而违约方一般不具备解除权,违约方如果行使通知解除,则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

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论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论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因此 不 能 因 此 而 影 响 第 三 人 的 正 当 利 益 。 比如 , 在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了 种 清 算 关 系 我 国 大 陆 学 者 也 有 不 同 观 生 效 力 , 出 就 点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同解 除 一 般 无 溯 及 力 , 法 律 另 有 规 委 托 合 同 , 于保 护 善 意 第 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考 虑 , 不 能 恢 合 除 合 定 或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外 , 般 只 对 合 同 的 未 履 行 部 分 发 生 复 原 状 。再 如 , 同 标 的 物 已 被 第 三 人 依 法 取 得 在 先 权 利 , 一 合 效 力 。合 同解 除 使 基 于 合 同 发 生 的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只 向 将 来 此 时 , 同 解 除 就 不 能 溯 及 既 往 。 ()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 的 合 同 生 效 , 4主 有 消 灭 , 除 之 前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仍 然 有 效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解
往 , 在 以 下 三 种 情 况 下 甚 为 明 显 。其 一 , 非 继 续 性 合 这 在 在 怎 同 , 同效 力 只 能 以 溯 及 既 往 的 方 式 消 灭 , 同 向将 来 消 灭 救 济 的 性 质 , 这 种 情 况 下 , 样 周 全 的 保 护 非 违 约 方 的 利 合 合 应 最 没 有 任 何 意 义 。 所 谓 非 继 续 性 合 同 , 指 履 行 为 一 次 性 行 益 , 是 合 同 解 除 制 度 最 基 本 的 , 首 要 的 价 值 取 向 。 因 是 为 的合 同 。这 种 合 同 “ 它 被 解 除 时 , 够 恢 复 原 状 , 己 当 能 即
定 权 来 讲 , 制 当 事 人 自 由 选 择 权 和 限 制 裁 判 者 裁 量 权 的 限 因素 , 其同样适用 。 对 ( ) 同 解 除 的 规 范 目 的 。 合 同 解 除 的 规 范 目 的 与 合 5合 同 解 除 的 性 质 有 关 。其 一 , 前 所 述 , 约 解 除 具 有 责 任 和 如 违

合同解除及解约条款

合同解除及解约条款

合同解除及解约条款本合同为根据双方自愿并遵循法律法规订立的合约,双方依据互信和友好的基础达成以下解除及解约条款:1. 合同解除1.1 任何一方在履行期间,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提是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通知应明确解除日期。

1.2 合同解除通知的发出一旦生效,则无论是否事先提醒或协商,合同终止即告生效。

自通知发出之时起,双方即获此解除权。

2. 合同解约2.1 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协议解约。

2.2 双方协商解约时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诚实、友好为基础,确保互惠互利的原则。

2.3 解约协议应清楚说明解约的原因和日期,并签署解约协议来确认双方同意解约。

3. 违约后的后续处理3.1 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追究其违约责任。

3.2 双方同意,解除或解约后对已经履行或未履行的付款、货物、服务等有关权益的问题可以进行合理协商和安排。

4. 争议解决4.1 出现争议时,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不成功,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或仲裁。

4.2 仲裁应基于中国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进行,并在启动仲裁程序前通知对方。

4.3 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 合同解除或解约后条款5.1 除本合同解除或解约条款外,双方应尽力承担义务并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义务、知识产权保护等。

5.2 本合同解除或解约后,双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方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归还相关文件和资料。

5.3 双方同意继续遵守合同解除或解约之前的所有合同条款和义务,直至合同解除或解约生效之日。

6. 通知和送达6.1 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和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传真、电邮等,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指定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6.2 通知或通讯被视为在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

7.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和执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 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提交中国仲裁委员会仲裁。

国际比较法: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国际比较法: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国际比较法: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作者:崔葛葛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合同解除在日常生活中是普遍发生的,然而实践中我们如何去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显的至关重要。

国际上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定引起了我国的关注,我们需充分了解国外是如何制定合同解除制度的。

正确的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的安全稳定。

【关键词】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效力一、我国合同解除体系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由于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或者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使得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行为。

(一)我国合同解除的类型。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有明确规定:(1)协议解除,即双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就消灭有效合同的意思达成一致。

只要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当事人是可以自由协商的。

(2)约定解除,即事前约定,当事人在解除有效合同的时候,他的解除权是来自合同的约定条款的。

(3)法定解除权,指的是法律明确授权的并非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二)我国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在协商解除中,只需要当事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意思一致就可解除合同并发生效力。

我国的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都是形成权。

以下着重讨论我国法定解除权的行使:(1)不可抗力的发生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我国规定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都享有解除权并且发生方可以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不可抗力的解除权和免责都是有一定前提的。

只有当事人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发生下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才可以有解除权,若是有不可抗力的情形发生但是不足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不想有解除权的。

免责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满足:第一、发生方及时通知不可抗力事实的发生;第二、发生方有负证明的责任;第三、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迟延履行后。

(2)预期违约。

指合同履行期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包含了违约方明示或暗示自己不会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试论合同解除

试论合同解除

试论合同解除内容摘要:本文从合同解除的概述、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合同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八个方面作了论述,强调对合同解除要有正确的理解,要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正确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在合同不应解除时,要及时行使法律救济方法。

要认识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慎用合同解除。

试论合同解除当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才会使局面改观。

笔者认为,设立合同解除这一制度重在给守约方的救济权,使其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给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一种补救措施。

目的,首先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其次也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限制权利滥用是次位的,只有先赋予了权利才谈得上限制权利。

一、合同解除的概述就一般情况而言,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归于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1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首先,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其次,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合同解除(一)
论文摘要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生活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法应否受理此类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因此,很有必要做一探讨。

本文从合同解除的特征、合同解除的主体、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等五个方面,详细的对合同解除进行了论述。

有些观点纯属个人见解,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合同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的解除尽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2、合同的解除须达到一定的条件。

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因解除而消失。

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解除的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与解除权的行使,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在订约时或其后约定的解除权条款为前提。

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

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即解除权人不必再与对方协商,便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因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条件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一)约定解除条件。

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当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就称为约定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约定解除条件能使合同的解除手续简化,所以该条件被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这类条款容易成为强者恃强凌弱的工具,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有对该条款加强限制的趋势。

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尚未成熟,为了保障当事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实质平等,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我们有必要借鉴这样的立法及司法经验。

(二)法定解除条件。

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综合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论述:
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所谓不可抗力,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之客观情况”。

换言之,不可抗力通常指天灾人祸类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等社会原因,政府禁令等政府行为。

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料。

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虽然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阻止客观情况的发生。

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不利的客观情况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消除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不尽一致,有大有小,有的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完全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合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不必解除合同;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一方当事人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目的的落空并不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权,依法解除合同。

2、拒绝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款是当事人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前表示自己不履行主要债务时,相对人取得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一般称之为“因预期违约而生之法定解除权”。

本款中所谓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即大陆法系中“拒绝履行”的类型,其意义为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但却为拒绝履行的表示,要件上需此种履行属于可能,而债务人需“明确”而非“默示”表示其不欲履行债务,且债务人就该拒绝履行并无正当的权利方可。

其次,由“拒绝履行”的时间点做区分,可分为履行期届至前的拒绝履行和履行期届至后的拒绝履行。

在学理上,履行期届至前的拒绝履行称之为“预期违约”,此乃英美法上的概念,预期违约又可区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两种类型。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于合同履行之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届时其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于合同履行期前,债权人有明确证据证明债务人于履行期至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债务人就此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以保证其履行。

就预期违约的法律责任,中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其中所谓“明确表示”应指明示预期违约;“以自己行为表明”即指默示预期违约,依该条规定,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

所以,中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应包含明示与默示预期违约的类型,于要件上,法定解
约权需要求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方可,而违约赔偿请求权则无此限制。

发生竞合时,债权人得择一行使其权利,若债务人欲保留该合同关系,则行使违约赔偿请求全即可;若债权人不欲保留该合同关系,则可行使法定解除权,以终止该合同之权利义务关系。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

笔者认为,这一项规定的是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如果是迟延履行次要义务,则不能适用。

所谓“主要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基本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以及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之。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会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经过催告程序即可解除合同。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债务人的履行延迟都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履行延迟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履行是可能的,否则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就谈不上履行延迟;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这里的没有履行债务不包括不适当履行,否则就构成不完全履行,而非延迟履行了;③延迟履行无正当理由。

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则不发生履行延迟。

债务人延迟的法律后果是:①债权人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②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③债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4、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构成要件如下:①债务人已为履行,但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内容;②须债务人有过失,即造成造成不完全履行的原因是债务人引起的。

不完全履行包括:
①部分履行。

是指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

因债务人可以补足履行不足的部分,所以在部分履行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

一般来说,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在确定部分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应考虑如下两个因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