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的各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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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权公示的各种效力
狭义说:物权公示的效力是指物权公示对于物权得失变更所生之影响力
广义说:此种效力包括物权公示所生之一切法律效果
各国物权公示效力的差异,主要是基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选择,产生了物权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和物权公示成立要件主义
公示的基本方式:
不动产登记、准不动产登记、动产的交付与占有
公示的基本效力:
一、决定物权变动能够生效的作用
公示成立要件主义
物权的公示不仅决定物权变动具有对抗效力,而且直接决定物权变动本身的效力,即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系由交付或者登记之法定公示方法的采用而直接引起,公示是物权变动成立即发生效力的必要条件。
二、对抗力
在公示对抗要件主义,物权的公示并不能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仅仅使物权变动具有对抗力,当事人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可导致物权变动,但是如果未采用公示方法,该物权变动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只有公示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公示的推定力
所谓权利的正确性推定,将纳入公示的物权作为正确权利的假定。
推定力规范属于证明责任规范
推定力产生权利推定的效果
其意义是在事实上物权和法律上物权发生冲突时,在司法以及法律解释上确定法律保护的基点,即法律首先将什么权力当作正确权利予以保护。
四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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