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的各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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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4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掌握)(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记忆】买方先借(租)后买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生效【示例】甲租用乙的相机,乙之后将相机卖给丙,乙指示甲直接将相机交付于丙,通过这种交付的方式代替现实交付,而这个指示通知到达丙的时候视为交付,发生了物权效力。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买卖合同 + 借用或保管合同(自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记忆】卖方先卖后借(管)【示例】甲购买乙的相机,买卖合同订立后,乙表示相机已归甲,但要求甲让自己再用一个月,甲同意。

表面看起来乙尚未向甲交付相机,但实际上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身份由卖方变为了借用方,从借用合同生效起视为交付。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向乙企业租赁了一台设备并已占有。

之后两家企业订立合同,约定甲企业购买乙企业的该台设备。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企业自( )时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A.买卖合同成立B.买卖合同生效C.占有该设备D.租赁合同生效[答疑编号57570304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

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

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null物权法的一个典型案例是一房两卖:甲先后与乙、丙签合同并都已完成价款交付,丙已办产权登记,两个合同是否有效?哪个买方能取得房屋?这个原先有争议的问题适用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后便迎刃而解:两个合同都有效,但后者取得物权,前者只能主张债权。

这个案例其中就涉及了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的变动的基本原则,是指通过可以让社会公众知悉的形式将物权变动状况加以展示,从而决定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原则。

本文试结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分析物权公示的概念、公示的形式和公示的法律效力。

一、物权公示原则的概念从民法理论上对于物权公示原则的界定情况来看,什么是物权公示原则在学界存在差异。

有的观点认为,所谓物权公示原则,就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应当或者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有的观点认为,物权公示原则就是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的变动效力的原则。

上述这两种观点对于物权公示原则的表述具有代表性,它们所指向的内容也不相同。

第一种观点指出,物权变动要用一定方式进行表现,至于这种表现的法律后果如何,仅仅根据该定义是不得而知的。

那么,采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公示的后果就不同:在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中,不经公示的物权变动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此法律效力要弱于经过公示而发生的的物权变动,即没有公示形式的物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公示要件主义模式中,未经公示的物权变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物权变动的成就必须经过公示,这正是第二种观点中“并进而决定物权的变动效力”的表现。

究竟采用哪一种观点,原来是我们面临的问题,但《物权法》的颁布这一问题有了答案,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国物权公示制度

各国物权公示制度
德国采取了物权形式主义。这种模式认为,物权变动仅有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还不够,还需有当事人独立的物权合意,这种物权合意在双方订立债权契约之后又形成的单独就产生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这种合意需通过一种法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物权才发生变动。这样一来,自然而然产生了物权公示制度,将物权的归属和变动的状态展示给世人,从而保护交易安全。根据这一模式,区分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而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的一部分。债权法上的合意产生负担行为,物权法上的合意产生处分行为,因此物权法上的合意是物权变动的真正原因。物权变动之时不在负担行为生效之时,而在处分行为生效之时。
缺陷三:这种模式认为物权变动仅仅须存在债权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即为已足,不需要当事人另有物权合意。认为在债权合意之外根本就不存在有独立的物权合意。交付、登记的实质是债权合同而履行义务的事实行为,是自然而然的行为,是债权意思的延伸。但是,我认为,交付、登记的基础不是债权意思,而是双方有关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交付、登记是物权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两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且,交付和登记符合法律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有其意思表示——物权合意,并且基于这个意思表示能产生当事人希望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效果。因此,交付和登记是物权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
由于法国不承认物权变动时的物权合意和物权行为,物权变动只因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即可,所以交付行为是包含在债权契约里面的,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所以,在法国看来,交付、登记只是一个事实。但是,这种模式下,物权在双方变动的事实无法为外界所知,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
2.德国式的物权形式主义
一、各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根据胡果、格劳修斯等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理论,以及由法律行为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理论,物权变动主要的原因是基于法律行为。

物权公示效力中的推定力解析

物权公示效力中的推定力解析

物权公示效力中的推定力解析摘要:推定力是物权公示三大效力之首要效力,即通过特定公示形式推定物权存在与否、如何存续的客观状态。

它是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规则,是法定权利外观所具有的效力。

关键词:物权公示效力推定力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使外界公众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

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具有很强的效力,可以定纷止争。

为了防止他人对物的争夺和干涉,法律必须设立物权的公示制度及方法。

基于公示制度,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

根据既有法律经验,物权公示有三大效力:1、推定力,即通过特定公示形式推定物权存在与否、如何存续的客观状态。

2、决定力,即物权变动要由具体公示形式提供支持,否则,在通常情况下物权不能变动。

3、公信力,即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得以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确定取得物权。

其中推定力是其他两个效力的基础,本文将对推定力作粗浅探讨。

一、理解推定力的知识背景1、社会学背景。

自人类个体有了权利意识,人类群体有了分配规则,物权就必然存在,它是个体和社会发展的基石。

法律术语和规范机制意义上的物权虽然源于社会生活,但在法言法语的装饰下,已经不再是人们从生活中获得的直接知识,而是通过专业训练才能掌握的间接知识。

为了让普通大众能感知并亲近物权,这种抽象的纸上权利应回归社会母体,而达到该目的的技术手段就是让其具有能为世人辨别的有形外观。

我们对这种手段很熟悉,如表明自己身份的证件,证明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标注自留地范围的界石等,都是具体的权利外观。

正是它们划定了主体自身和他人的权利界限,结果是人欲有节和物流有序。

2、法学背景。

谈物权公示,不能不提及物权法定,因为它们具有结构上的必然联系:物权法定固定了我们所能设定的物权类型与内容,指向客观存在的权利;物权公示则指向我们实际享有的主观权利,它通过具体外观向世人展示特定权利主体与特定物之间的直接联系,并以此沟通具体的主观权利与物权法,最终落实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有些规定法理性较强,法律专业术语较多,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

在综合阶段考试复习中,建议重点关注:物权变动的公示;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1.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2.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以《物权法》为准。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物是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二)物的种类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此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

(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举例】甲和乙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以丈夫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

后因夫妻不和,妻子乙要求登记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再出具一份产权证明。

因为,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不能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乙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

乙可以要求以甲和乙共同的名义变更产权登记。

(三)物权公示原则1.公示的含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举例】甲公司将自己的一间门面房作价2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略加修缮,使用一年后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使用一年后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

物权法复习题带答案

物权法复习题带答案

一、物权法概述(一)调整对象调整对象* 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注意:物的利用关系并不都属于物权法调整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物权法定种类和内容(三)物权公示原则1、概念物权公示的作用不公示的法律后果思考:是不是所有的物权变动都得公示?2、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交付3、物权公示的效力(1)决定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或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2)物权的公信力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四)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 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所有权(例外?)不能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和抵押权;抵押权和抵押权;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权例:2005年3月14日,索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张女士所有。

2007年1月,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夫妻各占一房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

问: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一物一权原则,约定无效三、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二)优先效力(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1)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 例外: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2)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债权优先于物权——买卖不破租赁四、物权变动(一)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例: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2008/三/10)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二)物权变动的模式A、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国外:(1)债权意思主义(法日):债权行为=物权变动+交付/登记>第三人(2)物权形式主义(德):(买卖合同)+物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3)债权形式主义(奥地利瑞士韩国):债权行为+交付/登记=物权变动我国:(1)一般:债权形式主义:不动产: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动产: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特殊动产——船舶、飞行器、机动车有效债权行为+交付=特殊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2)特殊:债权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设立;动产抵押的设立;浮动抵押例:1、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 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机动车登记的物权公示性质与法律效力

机动车登记的物权公示性质与法律效力

质是 未经登记公示的物权具有有限的排他 力,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 关键 词 】 机动车登记 物权公示 法律效力
机动车登记 的物权公 示, 质 陛
任 何 关于 物 权 的设 立 和 转 移 都 会 涉及 到 第 三 人 的利 益 ,
物 权 并不 具 有形 成作 用 , 而只 是物 权 对 抗 第 三人 效 力 的正 当 性 根 据 。 动 车登 记 其 本 质 是私 法 自治 意义 上 的公 示方 法 , 并 机 而 非 确 定物 权 归 属 的依 据 , 第三 人 而 言, 就 判断 机 动 车 真 实权 属
1 人 论 0 1 民 坛 1
责 编, 王坤娜
并 须 有 状 况 则 常 常 并非 当事人 交 易时 关 注 的对 象 , 律 规 范应 当尊 享 有 者 , 与 争议 当事人 对 该 标 的物 的 权利 存 在 冲 突 ; 与 争 法 须对 其 权 利 进行 了有 效 的 公 重 这一 社 会 现 实 , 予 登 记 以更 强 的公 示 效 力 , 赋 当事人 对 登 记 议 当事人 所 对应 的是 同 一 当事人 ;
享 有物 权这一事 实的主观心态 。 在法律将登记作为物权具 有 的具体法律关系中 法定权利的优先顺序来认定。厘霪 园 霍
对 抗 效 力 的 情况 下 , 登记 及 占有 可 以作为 认 定 第三 人 是 否 为 善
( 者单位 分别 为 : 坊 医学 院 , 作 潍 青岛 理工 大学 ; 本文系 山
特 殊动产物权 变动亦以法律 行为或法律规定的非法 律行为为 其 推 定 为 正 确 为 前 提 。 公 信力 重在 保 护 第 三 人 , 正权 利人 真
基础 与前 提 。 据 《 权法 》相关 规 定 , 于机 动 车 , 国并未 即使 事 后 能 够证 明公 示 瑕 疵 确 实 存 在 且 自己对 于 公示 的瑕 疵 依 物 对 我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作者:申洋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作用在于明晰物权法律关系,维护物权变动以及交易的安全与快捷。

通过讨论公示、公信原则的内涵、方式、效力等一系列基本理论,使公示、公信原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作用便更为明晰。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善意取得《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说明我国《物权法》明确承认物权的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的时候,必须透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即经过变动后物上权利性质与权利归属,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这也就意味着无论动产或不动产在发生物权变动时,都应当可以从外部可以知晓。

公示原则要求在物权变动中,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向外界加以显示,能够使他人知悉。

现代物权法中,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则为交付占有。

物权一经公示,就会产生法定效力。

一为物权转让效力,即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果;二为权利推定的效力,即推定动产的占有为正确权利人占有,推定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亦或占有动产的人可以推定为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的登记人可以推定为不动产权利人,即使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的动产物权不一致,对任何善意第三人均推定为正确。

物权变动之所以需要公示,首先是由物权的属性决定的。

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具有排他性,这就要求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物权,不得随意侵害、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力。

由于物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所以就需要物权在变动时就应当通过法定形式在外部予以显示,让其他人得以知晓,否则不仅不利于明晰权利归属,还可能让第三人陷于不安定的状态,使其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损害进,而无法保障现代社会高频交易的效率与安全。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论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总10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内容摘要公示公信原则正是符合物权变动的要求,而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认识并理解该原则基本原理,讨论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物权公示公信制度,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释了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原理,分别分析了两个原则的定义、历史发展、立法理由、功能,并详细研究了公信原则的适用问题,指出对不动产的公信原则各国有不同的态度,并分析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

第二部分讨论的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第三部分讨论了物权公示的效力。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公示的公信力,包括登记的公信力和占有的公信力。

第五部分探讨了我国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实施的现状与完善。

结合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提出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统一登记机关、采登记的实质审查主义,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登记交付公示的效力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meets the requirement of the real right alternation, so it has been accepted by many countries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property. Since the demonstrative principl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law of property, how to understand its fundamental theory and set up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will be solved in the essay. There are five parts in the essay.Part 1 mainly studies the fundamental theory abou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I separately discuss the conception, development, legislation caus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two principles, then put the stress on the applying of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point out different attitude toward the indication principle on real property, and analyze the reason.Part 2 elaborate the methods of the publication of alteration of property.Part 3 discuss the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Part 4 mainly researches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property publication, including the indication validity of registration and the possession.Part 5 mainly explores how to perfec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and indic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property of our country, the essay suggest that in creation mode of publication, we should integrate the office of the registration, carry out essence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and entitle the registration with the indication validity.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public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dication, registration, delivery, validity of publication目录一、公示公信原则概述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物权公示制度探讨

物权公示制度探讨

物权公示制度探讨[摘要]物权作为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其变动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要求物权在变动的过程中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这是各国立法者的共识,因此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均将物权公示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予以规定。

本文将从物权公示制度的概念出发,逐一分析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其存在的独特价值,并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中关于商标权利发生移转时的公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物权公示制度,占有,交付,登记,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商标一、物权公示制度的相关内容物权公示的内涵物权公示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法定的公开方式表现出来,而使公众能够察知,始发生物权变动或对抗第三人,产生第三人的信赖等法律效果的规则。

[1]当事人一经采取法定方式公示物权,即便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与物权的真实状态不相符合,对信赖这种外部方式的人也不发生任何影响,即仍以此种外部方式表征的物权为准。

由此可见,物权公示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物权变动必须采取法定方式才发生相应的效力;其二是对信赖物权变动法定方式的人保护其信赖利益。

也即本文所探讨的物权公示制度其本身已经包含了物权公信制度的内容,而非有学者提出的把公示和公信作为并列的制度予以论述.物权公示的方法物权公示的方法按动产、不动产、准不动产和权利物权有所区分: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交付;不动产以及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权利物权以登记方法为原则、交付权利证书的方法为例外.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一动产的占有是作为静态权利表征的占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关领与控制,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不论何种占有均是动产物权的外部表征手段,此时就是以占有的事实状态被“推定”为正确的权利占有并获得法律的保护;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二就是交付,即动产占有的交付、动产实际控制的交付,比如在设定物权、转移物权的情况下,交付发挥着表示权利有效取得的作用。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近年本章分值有所降低,预计分值在8分左右。

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结合考案例分析题。

学习注重理解掌握重点法条。

重点关注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内容。

专题概要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物权变动专题三所有权专题四用益物权专题五担保物权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物的特征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存储程序的光盘C.云南白药D.人身体内的血液『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特征。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知识点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以交付为原则。

2.主物与从物(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例: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等属于从物。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3.原物与孳息(1)原物VS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例: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2)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考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 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物权公示的方法与物权公示的效力

物权公示的方法与物权公示的效力

物权公⽰的⽅法,因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不同⽽不同。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和变更的公⽰⽅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法,以交付作为权利变更的公⽰⽅法。

对于具有重要价值的动产,其物权的变动,也须以登记来公⽰。

应注意的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效的要件。

通过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不同的公⽰⽅法,社会公众可知晓物权的享有和变动情况。

物权公⽰的效⼒,是指物权公⽰所⽣的法律效果。

关于物权公⽰的效⼒,有两种不同的规定。

1)以登记或交付的公⽰⽅法,作为物权变动的成⽴或⽣效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如未经登记,动产物权的变动,如未经交付,在当事⼈之间不发⽣物权变动的效⼒,也⽆对抗第三⼈的效⼒;2)以登记或交付的公⽰⽅法,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如未经登记,动产物权的变动,如未经交付,在当事⼈之间仍发⽣物权变动的效⼒,⽽⽆对抗第三⼈的效⼒。

可以从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看出,我国物权公⽰的⽅法,以物权变动的成⽴要件为原则,以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为例外。

《物权的效力》课件

《物权的效力》课件

法律规范
通过法律规范,明确物权 的排他性和独占性,规定 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 以实现物权归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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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人对于 标的物的支配力所及于标的物的 范围,即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所
有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表现形式
物权人可以随时追及标的物,无论 标的物在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主 张其权利。
意义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效力的基本 体现,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重 要保障。
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善意取得制度
通过物权的排他效力,可以减少交易 中的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防止政府权力的侵害
01
02
03
保护公民财产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可以防止 政府对公民财产的非法征 收和征用,保护公民的财 产权。
防止政府越权干预
物权的排他效力可以限制 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 越权干预,确保政府依法 行政。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利 用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03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的优先关系
物权优先于债权
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 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行使的效力 。例如,已抵押的财产出售时,买受 人不能请求代为履行。
债权优先于物权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具有优先于物权 行使的效力。例如,工资债权具有优 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
保障交易安全
02
在交易中,物权归一力可以防止多重物权存在导致的权利冲突
,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促进物尽其用
03
物权归一力有助于实现物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价值
和社会价值。

物权公示制度探讨

物权公示制度探讨

物权公示制度探讨seek; pursue; go/search/hanker after; crave; court; woo; go/run after摘要物权作为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其变动关系到秩序的稳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要求物权在变动的过程中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这是各国立法者的共识,因此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均将物权公示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予以规定.本文将从物权公示制度的概念出发,逐一分析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其存在的独特价值,并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中商标权利发生移转时的公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和建议.关键词物权公示制度,占有,交付,登记,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商标一、物权公示制度的相关内容一物权公示的内涵物权公示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法定的公开方式表现出来,而使公众能够察知,始发生物权变动或对抗第三人,产生第三人的信赖等效果的规则.1当事人一经采取法定方式公示物权,即便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与物权的真实状态不相符合,对信赖这种外部方式的人也不发生任何影响,即仍以此种外部方式表征的物权为准.由此可见,物权公示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物权变动必须采取法定方式才发生相应的效力;其二是对信赖物权变动法定方式的人保护其信赖利益.也即本文所探讨的物权公示制度其本身已经包含了物权公信制度的内容,而非有学者提出的把公示和公信作为并列的制度予以论述2.二物权公示的方法物权公示的方法按动产、不动产、准不动产3和权利物权有所区分: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交付4;不动产以及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权利物权以登记方法为原则、交付权利证书的方法为例外5.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一动产的占有是作为静态权利表征的占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关领与控制,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不论何种占有均是动产物权的外部表征手段,此时就是以占有的事实状态被“推定”为正确的权利占有并获得法律的保护;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二就是交付,即动产占有的交付、动产实际控制的交付,比如在设定物权、转移物权的情况下,交付发挥着表示权利有效取得的作用.不动产登记就是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记载于国家专门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的过程或者事实.其目的在于明确各种不动产的归属,以保护不动产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准不动产登记包括车辆、船舶和飞行器的登记,尽管这三类与纯粹的不动产有所区别,但是同时由于其本身有不同与一般动产的特性,所以对于此类准不动产的公示方面不能像普通动产那样只需通过占有或者交付公示,而是必须经过登记.至于权利物权,由于权利本身并不像物那样具体化,如果没有以登记的方式将权利物权书面固定下来,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对于权利物权享有的举证是相当困难的.此外,对于权利物权要求进行登记公示也可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三物权公示的效力目前世界各国都将物权公示制度置于立法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对于物权公示的效力则存有分歧.6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第一,公示要件主义,即法律不仅赋予物权公示方法以公信力,而且公示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换言之,当事人之间仅有物权变动的合意但无物权变动的公示,那么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不仅无公信力,而且也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即物权变动无效.此种方式主要以德国为代表;第二,公示对抗主义,即法律只赋予物权公示方法以公信力,公示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只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即当事人一旦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进行公示前,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法国和日本是采取此种主义的代表;第三,折衷主义即兼采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但各有侧重的一种立法例.7就我国而言,从通则、城市房管法、、海商法等规定来看,我国采取的是折衷主义,即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我国现行的制度中,不动产物权变动方面完全采纳了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的设立也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海商法上的船舶抵押权登记仅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担保法第43条规定的抵押权登记也是登记对抗主义.二、物权公示制度的独特价值物权公示制度被世界各国立法所采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或者原则予以规定,除了其本身所体现的正义、秩序和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以外,有其自身的独特价值.具体表现在:第一,物权公示制度可以明确物权的权利归属,定分止争.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为例,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通过登记就能确定某项不动产归谁所有,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人实际上就是对该不动产的权属在法律上的确认.换言之,凡是在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认的享有不动产权利的人.即使登记发生错误,在登记没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人为权利人.一旦实行了登记就是对物权最有效的界定,这即是物权公示的“定分”功能.此外,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上相互矛盾的权利时,也应当以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应当确认和保护哪一个物权.因为按照一物一权原则,在一个标的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不动产物权的,各项物权的效力以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登记在先的权利优先实现,此种情形之下即是物权公示的“止争”功能.第二,物权公示制度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物权公示制度使各种物权权属、设立等相关情况得以全面公开,让交易相对人充分了解其交易对象所属的物权状况,了欺诈等行为,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客观上也建立起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第三,物权公示制度有助于减少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物的迅速流转,使物尽其用.如前所述,由于物权公示制度使物权信息公开化,交易当事人无须再花时间和精力去考查其交易相对方的物权上是否存有瑕疵,这样当事人就节约了交易成本,可以快速地完成交易.此外客观上由于交易的方便,交易次数增多,物权的客体流转速度也加快,也达到了物尽其用的效果.由是观之,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的确是不可忽视的,这也是各国将其纳入立法予以规定的根本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只有在物权体系内存在公示制度,翻开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其中对于商标权的相关规定中也有类似于公示制度的规定,这也是笔者在此要探讨商标权公示的原因所在.三、中权利转让的公示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值得分析的是这里的“核准公告”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笔者认为这里的“核准公告”类似于物权法当中的公示制度,而且此种公示的效力是是公示要件主义.因为法条明确规定,只有公告之日起受让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也就是说,尽管在此前当事人之间虽然已经签订了商标所有权转让,但是商标权利并未发生移转,权利主体没有发生变更.因为没有具备“核准公告”这一公示要件.在实践当中的案件情况也是如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类似情况的案件,案件大体内容是甲乙二厂达成转让商标的协议,由甲厂把一商标转让给乙厂,乙厂先预付部分金额,剩余款项在办完商标转让手续后再付清,于是乙厂依约定履行支付了部分款项,甲厂也予接受,但是后来甲厂却又与丙厂达成协议,其实质上是两者恶意串通甲厂将此商标转让给丙厂未到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引发争议,乙厂要求甲厂履行合同,但甲声称商标已经转让,无法继续履行.在实践当中依照的规定是这样办理的,虽然丙厂已经支付价款,表面上似乎已经是商标所有权人了,但实际上由于甲丙未到商标局办理核准公告手续,所以商标权并没有发生移转,甲厂仍然是商标权的所有人,甲厂应该继续履行与乙签订的.因此如果要对商标转让中的“核准公告”予以定性的话,笔者认为此乃公示要件主义.但是与此不同的是我国其他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最高人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笔者认为这里的“备案”二字也有待商榷.从条文的规定来看,备案不会影响合同的生效,但是备案与否会影响到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对抗效力,也即会影响到商标使用权转让的对抗效力.可见,对于商标使用权的转让,没有经过备案这一公示方法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很显然在此处商标使用权转让中实行的是公示对抗主义,而非公示要件主义,也就是说商标使用权自当事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生效之日就发生了移转,公示不是商标使用权发生变动的要件.这与前面所述商标所有权的转让必须以公示为要件显然是不同的.让人费解的是为何两者在公示效力上的区别如此之大.二者均为权利主体的变更,只不过变更的客体对象不同即商标转让转让是商标的所有权,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转让的是商标使用权.也许会有人提出正是因为两者转让的权利客体不同,法律才在公示的效力上加以区别对待.商标所有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范畴,它涵盖了商标使用权,商标所有权一旦转让,其所有权所包含的诸因素都会受到影响,国家应当加大对商标转让的监管力度,所以对此采取公示要件主义是必须的;而商标使用权只是所有权中的一个单独的权能,它的转让不会波及到商标所有权的其他内容,因此对于商标使用权的转让不应予以过于严格的限制,采用公示对抗主义即可.咋一看,此话似乎的确很有道理,可是稍加分析,商标法中对这两种权利的转让不仅在公示方法上加以区分,而且分别规定不同的公示效力,这种做法是不太合理的.商标转让的最终落脚点就是商标受让人取得商标的专用权也即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在实践当中之所以会发生商标权的转让无非就是商标受让人想完全拥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而商标许可使用中受让人也是为了取得使用商标的权利,只不过使用的这种权利受到期限和地域的限制而已,笔者认为正是由于这种限制,国家在规定商标使用权转让的公示效力方面也应该采取公示要件主义.因为在实践中,许多商标许可使用的合同当事人之所以发生争议就是因为双方对于商标使用的期限和区域约定得不够明确,而当合同订立后由于不需要公示就可以生效,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法得知原合同的内容,其与商标所有权人如果又签订内容重合或重叠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话,这无疑为以后商标使用权利发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如果规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公示为商标使用权发生移转的要件,那么由于公示制度的存在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就知晓了商标使用权的权利归属,再与商标所有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就不会与在先取得商标使用权的人产生冲突.再分析一下“核准公告”和“备案”这两个措辞,核准公告意味着国家机关在对于商标权转让时有一个审查的过程,此种审查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是必须是完备的,否则国家机关就不予核准,这样商标所有权就不发生移转;但是备案就不同,备案只是一个对合同原件的单一复制备份行为,备案不需对当事人的资料进行审查,更不用国家机关的核准,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的合同中存有纰漏,也是无法提醒当事人更正的,这不利于防范纠纷于未然.而在物权公示当中,以不动产登记为例,合同当事人不仅要达成不动产权利移转的合意,而且要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经过这一程序,不动产出让人是否为真正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可以得到验证,更重要的是,由于登记,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签订的不动产合同进行审查对于登记是采实质审查还是程序审查,现行法无明文规定,但从现实情况分析,应属于实质审查主义8,审查合格后才予变更权利人登记,从而保证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在商标所有权转让中规定的核准公告具有类似于不动产登记中这种登记的效力,而备案则起不然,无法发挥公示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不仅不能明确商标使用权的权利归属而且也无法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备案这种公示方法仅有公示之名,而无公示之实,无法发挥类似物权公示制度的作用,应当以核准公告这种公示方法替代.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商标使用权的转让,在转让的公示方法上应采取和商标所有权转让相同的公示方法——由国家机关核准公告,并且在公示的效力上应当采取公示要件主义,加强国家对商标使用权的监管,这样才能将商标法中的公示制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使商标权利的公示制度体现其自身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类同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明确商标相关权利的归属,定分止争;保证商标相关权利交易的安全;减少当事人交易的,从而使商标权利这种无形财产能为权利人带来更大的利益.由此可见,物权公示制度不仅在物权法体系中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价值,而且物权公示制度的影响也已经深入到其他的领域内,比如上面所讨论的商标法范畴.然而,如何真正在立法中完全确立起这项制度,也是目前在立法中要解决的问题,以上就是笔者对于物权公示制度的一点见解,敬请指正.注释:1余能斌主编: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2 张义华:物权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3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第176页.4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6页.5刘定华、屈茂辉主编:民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第263页6王利明:民商法研究 ,第4辑论公示和公信原则.7张义华:物权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76页.8 屈茂辉:土地登记制度诸问题探讨,1998年民法年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9本文中引用的法律条文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物权公示主义研究

物权公示主义研究

物权公示主义研究目录引言一、物权公示的性质和制度价值二、物权公示的效力1.概说2.各国立法模式选择三、物权公示的公信力1.“公信力为公示之目的”质疑2.物权公示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关系3.不动产登记与动产占有之公信力的强弱差异4.动产占有与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的表现形式四、完善我国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思考1.最新<物权法>(草案)的思考…2.有关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几点结论3.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不动产登记机构(1)登记价值的冲突和平衡(2)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考虑(3)不动产机构设置的方案(4)当前各种方案的比较学分析(5)统筹折中方案的可行性分析五、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物权公示原则是现代各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所奉行的重要原则,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本文认为,物权变动公示不仅包括物权变动的公示而且应当包括物权本身公示和其公信力,而物权公示其旨在表明权利人通过公示使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悉其权利:而公信力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段公示的权利为真实权利的一种规则; 关键词:公示效力公信力物权占有登记交付引言长期以来,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即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移转、设定过程的公示手段,而且认为,交付和登记本身具有公信力,即一旦完成公示,则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或对世效力。

本文认为,物权变动公示只是物权本身公示和公信力的延伸,而物权公示是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公开表明其拥有物权以及第三人据以判断某人享有物权的标志;而公信力无非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段公示的权利为真实权利的一种规则。

本文试图阐述这一思想,并以此为思路重构作为物权法的基础的公示公信原则。

并对物权公示的法律完善梢作分析。

一、物权公示的性质和制度价值1.物权公示的性质物权公示原则,即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物权的变动会产生排他的效果,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物权的变动规定公开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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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权公示的各种效力
狭义说:物权公示的效力是指物权公示对于物权得失变更所生之影响力
广义说:此种效力包括物权公示所生之一切法律效果
各国物权公示效力的差异,主要是基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同选择,产生了物权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和物权公示成立要件主义
公示的基本方式:
不动产登记、准不动产登记、动产的交付与占有
公示的基本效力:
一、决定物权变动能够生效的作用
公示成立要件主义
物权的公示不仅决定物权变动具有对抗效力,而且直接决定物权变动本身的效力,即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系由交付或者登记之法定公示方法的采用而直接引起,公示是物权变动成立即发生效力的必要条件。

二、对抗力
在公示对抗要件主义,物权的公示并不能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仅仅使物权变动具有对抗力,当事人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可导致物权变动,但是如果未采用公示方法,该物权变动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只有公示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公示的推定力
所谓权利的正确性推定,将纳入公示的物权作为正确权利的假定。

推定力规范属于证明责任规范
推定力产生权利推定的效果
其意义是在事实上物权和法律上物权发生冲突时,在司法以及法律解释上确定法律保护的基点,即法律首先将什么权力当作正确权利予以保护。

四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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