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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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高速公路及其联线、支线(下称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隧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根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广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细则》以及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及《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运营中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桥隧养护和管理工作,单位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应重视桥隧安全,支持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运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主管隧道养护工程师,并保持相对稳定,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的规定,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正常使用。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五条桥隧管养和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和“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称区高管局)是全区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负责全区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运营单位是高速公路桥隧的管养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桥隧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六条区高管局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主管隧道养护工程师,负责全区高速公路桥隧养护指导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全区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监督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下达桥隧年度养护管理和质量考核目标,并组织考评.

(三)审查桥隧特殊检查工作计划及检查报告。

(四)参与桥隧大修、加固、改造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并监督工程实施。

(五)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全区桥隧养护管理及维护工作。

(六)组织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师资格培训。

(七)参与调查、分析桥隧养护工作中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八)协助办理超限运输车辆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运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桥隧安全生产管理,对本单位桥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桥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桥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桥隧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桥隧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桥隧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桥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ﻫ(六)及时、如实报告桥隧安全事故。

第八条运营单位桥梁和隧道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建立完善桥隧养护管理相关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按有关规定制定桥隧检查计划,提交检查报告。

(三)负责提出桥隧养护维修方案和对策措施,并按规定报审或备案。

(四)负责桥隧养护维修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监督管理。

(五)组织桥隧养护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交)工验收。

(六)参与辖区内桥隧新、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

(七)负责桥隧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隧养护报告编写工作。

(八)定期对桥隧技术状况作出综合分析与评价,建立健全桥隧技术档案。

(九)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十)协助办理超限运输车辆的行政许可。

第九条运营单位专职桥隧养护工程师应相对稳定,需要调整时,桥隧养护工程师应对接任者进行桥隧管养相关知识培训,并报区高管局认可后,方能进行调整。

第十条桥隧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隧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隧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公路桥隧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隧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隧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章桥隧检查与评定

第十一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是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ﻫ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ﻫ桥梁检查及技术状况评定应符合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ﻫ (一)在桥

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十三条隧道检查范围包括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土建结构检查与技术状况评定、机电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检修要求应符合交通部《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规定。

隧道土建结构不允许存在A类和1A、2A、3A类的破损病害;机电设施的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8%;其他工程设施应保持完好、齐全。

第十四条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由运营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并应将下列情况的评定结果报区高管局备案。

(一)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二)桥梁评定为三、四、五类的;

(三)隧道土建结构专项检查,以及定期和特别检查评定为B 和A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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