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重视统治者对智慧的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对法律的推崇。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柏拉图的人治思想

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这种统治的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柏拉图的贤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治理国家。《理想国》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并认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的善,而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柏拉图后来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柏拉图称,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基础是节制。以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普遍的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总的来说,他前期重视人治,后期重视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首先,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其次,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良好的法律是法治而前提。这其实也是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专制政体的法律是“恶法”,服从“恶法”不能称作坚持法治,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恶法非法”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国家的执政人员要严格实行法律,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他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1.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2,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有公正性;3.法律具有稳定性;4,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5,人治容易误国家大事6,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其观点是: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志为其基本品格。

思考柏拉图构思的是由哲学王实行人治的理想国家;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由中产阶级实行法治的国家。柏拉图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统治,而亚里士多德虽未完全放弃贵族的统治方式,但他更加诉诸多数人的较温和的民主统治。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方式,是因为他们为只有哲学王才能懂得怎样治理国家的道理,所以柏拉图实际上强调的是理性(知识)是统治的基础。亚里士多德强调要重视法律,也是因为法律是按照理性来规定的,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所以他们两人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理性。重视理性的作用,这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的一贯主张。

三,古罗马关于法学的定义、思想与我国律学特征的差异

所谓罗马法,一般乏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所谓律学,也称“形名律学”,又称“形名法术之学”,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在于: ( 1) 从产生到发达都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 并非一蹴而就。( 2) 两者都是在对颁布的法典进行解释的基础上产生的, 法典的颁布是产生律学与法学的前提条件。( 3) 两者的发达都是有赖于当时的统治阶级相对地重视法的作用。( 4) 两者的衰落都是由于政治腐败, 统治阶级转而信崇玄学、佛学与基督教,寻求一种精神上的慰籍而排斥法的作用的结果。( 5) 两者的优秀成果都由后世王朝系统的编撰而流传至今。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产生魏晋南北朝律学与古罗马法学的地理环境不同, 前者处于

一种相对闭塞的环境中,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主要处理的是一种国家与家族之间的关系, 重视刑事法律的震慑作用以期达到保护政权长存的目的; 而后者处于一种开放的环境中, 一开始就汲取古希腊先进的法学思想, 从而拥有了一种民主的精神, 又由于商品经济发达, 遂产生了重视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 进而这种追求平等、权利的民法精神影响到政治, 由此产生了一种重视民事法作用的古罗马法。这导致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传统: 中华法系重刑轻民, 而罗马法系的民法却很发达。中华法系从其源头开始就走的是一条专制色彩很浓的路, 而古罗马时代虽然也有专制的时期, 但是民主的精神一直没有湮灭, 近代以来, 更成为西方世界法治的主要理论滥觞。此外, 就魏晋南北朝律学与古罗马法学本身而言, 前者只是一种附庸之学, 后者却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一.中西方的法律观念差异: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以“刑”为核心和内容,西方则是建立在权力之上的。二.法的本位上的差异:中国已集团为本位,西方以个人为本位。三.本质属性差异:中国公法文化(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解决非刑式问题),西方私法文化(民法和商法的发达)。四.价值取向:中国无讼,西方正义。五.思想:西方,法律作为一门独立学问研究,并产生一代代的思想家,他们把公平和正义视为法律的生命。中国,儒家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儒家思想中法律没有独立价值,产生了“德主刑辅”观念。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

四,从不同角度,不同流派对法律本质定义的看法,并说所自己的认识或自己认为法律应该是什么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