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建筑沉降观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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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水泥集团公司要求,各企业应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做好对已建与在建工程各类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沉降、倾斜、变形与位移等观测工作,强化对已建与在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监控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预控与减小因建筑物沉降、倾斜、变形与位移等质量问题给本公司项目建设投资与以后正常生产带来额外的经济失。现就水泥集团所辖范围内各企业已建与在建项目的建筑物沉降、倾斜、变形与位移等的观测工作开展作如下规定:

一、监测技术依据

已建与在建需监测的建筑物沉降、倾斜、变形与位移等监测执行的规范、标准、监测精度,以及稳定标准要求以设计院图纸设计要求和现行《测量规范》为准。

二、必需进行监测的建筑物对象及分类

1、熟料生产线工程

(1)A 类:窑头、窑中、窑尾、生料均化库、大型磨机基础。(2)B 类:熟料储存库、窑头与窑尾烟囱等建筑物。

2、粉磨站工程

①A类:磨房、磨机、减速机及辊压机等大型设备基础、磨尾斗提地坑、水泥储存库。

○2B 类:原料调配库、成品包、散装与中转储库等。

3、余热发电工程

①A类:汽轮机基础、○2 B 类:发电主厂房、锅炉基础框架等。

5、总图工程

A 类:软弱地基处理工程、高回填土方场平工程、高边坡与高挡墙工程(以上的)、抗滑桩支护与膨胀土治理工程等。

注:其他未提及的各子项工程是否需监测依图纸设计要求为准。

三、监测控制网和监测点布设

1、控制网基准点的布设

为确保各基准点使用的可靠与实用性,一个控制网或控制导线基准点埋设不少于三个以上,且相互通视,以便于随时联测检查和校验。基准点必须埋设在稳固的原有的土层地区,禁止埋设在填土区、滑坡地段、河岸、机器震动等区域。基准点标石材质与做法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施工阶段和生产期间永久性监测控制网要充分考虑两者统一一并建立。

2、监测点的布设

建筑物确定需要进行监测后,在工程开工前15天之内,应根据设计图纸与测量规范、标准等要求做好监测策划工作,制订详细监测方案;适时按图纸设计要求埋设观监测点;若设计图没有明确的监测点布置图,可根据《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 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8-2007要求布设;监测点布设位置原则即是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点位。沉降观测点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进行选择:墙柱应采用螺栓式标志,设备基础采用盒式标志,并在其附近做显著标识(见附图一),严禁使用钢筋

头等简易标识。

3、监测点布设位置原则

A、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及沿外墙每12~24m 处,或每隔2~4 跨框柱侧面上;

B、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C、烟囱、水塔、油罐、筒库等高耸构筑物,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四、监测频率与周期

1、施工阶段的监测

此阶段由施工单位编制监测方案全程负责监测,监理单位、基地公司全程监督把关直至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必须依据监测方案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监测。

①正常施工阶段监测频率: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基础回填、主体封顶、竣工、安装柱子和屋架后、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 个月观测一次;基础周围大量积水、周边挖方、降水及暴雨后应进行观测;出现不均匀沉降时,根据情况应增加观测次数。

②结构封顶至工程竣工时段监测频率:1)均匀沉降且连续3 个月平均沉降量不超过1mm时,以后可按每6 个月观测一次;2)均匀沉降且连续3 个月平均沉降量不超过2mm 时,继续按每3个月观测一次;3)外界发生剧烈变化时应及时观测;4)交工前观测一次,并将各次观

测资料整理编入竣工资料内,同时需另行单独报一份给业主主管部门备查、备用。

2、施工阶段需注意的问题

①沉降速度≥100d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应对措施;沉降速度≥100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②初始监测基准数据原则需进行两次观测,以两者平均值作为初始值。各个阶段的复测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观测与复测一定要连续,以保证沉降、变形等情况数据与变化规律反映的准确性。

3、投入使用阶段的监测

此阶段由有能力的基地公司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

外委监测。基地公司或外委监测单位须结合施工阶段监测成果资料再另行制订详细监测方案。根据规范要求监测频率应视个子项工程地基土类型、结构变形要求重要程度,以及沉降、变形速度大小等不同而定。监测周期是以建筑物沉降、变形速度是否稳定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所确定的,一般情况下A类监测工程第一年每6个月观测一次,以后每1 年观测一次,直至沉降、变形稳定为止(由沉降、变形量与时间之间关系曲线判定);B 类监测工程沉降、变形稳定后视情况可不需再监测。不同地质条件观测的期限规定如下: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 年,粘土地基5 年,软土地基10年。若沉降速度小于1 mm/100d ,根据沉降曲线分析,认为已经稳定,可以停止观测。

4、特殊情况下的监测

对于荷载突然增加,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以

及基础周边挖方、降水或外界发生剧烈变化时,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变形、开裂时,应立即逐日或2~3 天一次的连续观测,并及时反馈观测结果信息。

五、监测资料整理

监测过程中要及时归集每次沉降观测成果,整理相关资料。认真分析沉降情况,出现异常时应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部门。监测工程竣工或阶段性监测完成后,应整理、提交与归档保存下列有关沉降观测资料:

A、控制网或导线基准点和建筑物监测点平面布置图;

B、控制网或导线基准点坐标与高程数据表,沉降、变形观测成果表;

C、沉降、变形量――时间――沉降速度(s-t-v)曲线图;

D、沉降、变形量――时间――荷载(或加载楼层数)(s-t-v)曲线图;

E、建筑物等沉降、变形曲线图(如观测点数量较少,可以不提交);

F、沉降、变形观测技术分析与评估报告。

附图:监测点标识

观测点标识

子项名称结构类型

测点编号测点类型

施工单位设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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