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车险投保单填写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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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填写操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1、目的
投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依据,亦是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为规范投保环节管理,有效规避风险、提高客户满意度及信息收集的真实性,控制承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投保材料不仅仅限于我司事先已印制好的各险种投保单,还包括资产负债表、工程合同等等其他材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车险业务
第二条、术语和定义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不同。
组织机构代码:由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该代码为9位数字字母码。组织机构代码的结构是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本体代码与校验码用连字符分隔。
承保: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受承保这一风险,并在接受承保风险的情况下,确定承保费率和条件,核保人在确认后可给予出具有效保险单的过程。
身份证明: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临时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护照等;
●军人的身份证明,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
件,包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等;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包括回乡证及其他公安机
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外国籍人员的有效护照。
第三条、填写要求
1、投保人应在保险人的指导下,真实、准确地手工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投保单应保证字迹填写清楚,如有更改,投保人应在更正处签章;投保单填写完毕、检查无误,必须经投保人签字/签章确认。
2、保险起期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日之后。
3、投保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工程合同等等其他资料,应加盖被保险人公章,并与投保单加盖骑缝章。
4、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在填写投保单前,业务人员应查验投保人所带证件。
4.1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人单位授权证明等证明)、被保险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原件/复印件。
4.2保险人为“自然人”的新保业务:需要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
4.3委托他人办理投保事宜时,应查验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投保委托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自然人时)及办理投保的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均要附贴在投保单背面。
4.3.1投保人为“自然人”,但委托他人办理投保手续时;或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由投保人出具“投保委托书”,载明“授权委托×××以本投保人名义办理××××××投保事宜”。
4.3.2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第四条、投保信息填写规范
因投保单需填写信息量较大,销售人员要对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4.1 被保险人及投保人信息
4.1.1被保险人名称/姓名: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被保险人为“自然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被保险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紫金保险”、“ZKING”等。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需按上述要求填写投保人名称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4.1.2证件号码: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一般填写被保险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无《居民身份证》时,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名称、证件号码,同时需完整填写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联系方式。
4.1.3投保单中需提供投保单位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姓名、联系方式。
4.1.4固定电话:应填写其常用联系电话,严禁用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4.1.5移动电话:填写被保险人的手机号码。
4.1.6通讯地址:填写完整通讯联系地址。被保险人/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4.1.7邮政编码:填写投保人住所的邮政编码。
4.1.8 E-mail:引导客户填写常用邮箱。
4.1.9保险财产地址:保险标的地址应填写其标的所在地地址全称,不得填写简称。保险标的地址和被保险人联系地址不是同一地址,应据实分别列明;保险标的地址不只一处时,应分别列明各处地址、对应保险项目名称或附地址清单。
4.1.10所属行业:指企业主营业务所属的行业分类。所属行业的选项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我司使用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布的行业分类标准。
4.2保险期限:填写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保险责任的起期必须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的次日零时之后。
例:某投保人2009年10月1日提出投保申请,保险期限为一年,要求起期日为次日,保险期限填写为:2009年10月2日零时至2010年10月1日二十四时止。
一般险种保险期限为一年,建、安工险保险期眼按工期确定,其中第三者责任按年计算保费;货运险只需注明起运日期
4.3 保险项目:根据实际投保项目填写,例如,企财险保险项目主要包括:
4.3.1房屋、建筑物、装修及其附属设备:无论是正在使用的、未使用的,抑或是向他人租用的房屋、建筑物,以及固定附属在房屋、建筑物上的水电、冷暖装置和装潢等,都可以投保;已计入房屋、建筑物价值内无法再划分出价值地基和沟道,也可以投保(如果价值可以划分出来,企业可在保险单上注明不保)。
4.3.2机器设备:包括企业生产机械设备、动力设备和传动装置,如机床、铸造机、印染机、发电机、电路和各种工作机器,以及电力网、输电线路等。
4.3.3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品:包括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如铣刨的刀具、测量工具、检测用仪器、冲压锻造的模具等。
4.3.4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这是指企业的办公用品、计量用具、消防用品和其他经营管理的器具设备,以及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玻璃器皿、包装容器等低值易耗品。
4.3.5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及各种辅助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包装物、物料用品、副产品、残次商品、样品和展品等。
4.3.6帐外及已摊销的财产:指已摊消或已列支而尚在使用的简易仓棚、简易建筑、边角余料、来料加工盈料、不入帐的自制设备、无偿移交的财产等。
4.3.7在建工程:原则上因在建工程的风险较高,承保时应了解该在建工程项目是已建好尚未转入固定资产,还是正在建筑过程中的项目。如果是正在建筑过程中的项目,建议企业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对于保额占比不超过总保额20%的在建工程,经保险双方协商后可考虑在企业财产保险中承保,承保条件应适当提高。
4.3.8.特约保险财产 :特约保险财产是指需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名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