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财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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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财税制度
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完整,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
税收制度诸原则
(一)法制原则 (二)公立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富者多交、贫者少交的原则
首先,法国宪法规定了税收制度的地位。第五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 由法律确定税收规则、方式、税率等。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税收制度不仅 根据国家利益,还根据地方利益来设立。 其次,整个法国税务体系是由税务总法(CODE GENERAL DES IMPOTS) 来进行规定、规范的。所有税务的征收、分配、处罚、检查等均以税务总 法为准。而各项政府有关政令实施细则也根据税务总法及宪法规定的税务 制度性质来制定,由行政法院加以监督。 第三,对税收范围、征税比率、新税种的设立、纳税种类的取消等, 均须以法案形式通过议会立法才能生效。 第四,所有税务争执均须通过司法途径、根据法律加以解决。
还有税务征收平等原则,指的是税收规定如针对某一类型收入,则 有该收入者均交同样的税,并无例外。对于已定的税收标准或规定而言, 相应的纳税人是平等的。不会发生针对某些人以一个标准,另一些人以 另一个标准的情况。
这是法国税率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收入所得税即实行高额累进 税制,收入越高,纳税税率越高,反之亦然。
(三)资本税(IMPOTS SUR LE CAPITAL) 资本税包括各项与资本、家产有关的税,如房产转移税、财产继承税、巨富税等。 1. 注册、登记税(LES DROITS D‘ENREGISTREMENT) 凡是在官方的注册、登记行为都须向政府纳税:如汽车注册、印花税、公司成立 的注册、结婚合同的订立、预售或预购合同的登记、居留证的发放、申请专利、借款 合同等,由税务局公布各种标准。民事、刑事所有契约行为,一般都须向政府缴纳登 记税,税率不等,由税务局公布各种标准。 2. 财产转移税(LES DROITS DE MUTATION) 财产转移税是指在动产、不动产交易、买卖、赠与、继承等转移行为中国家征收 的税,其税率差异很大。例如,旧房买卖的转移税为9%左右,遗产继承的税从5%至 60%。这些行为均须公证人公证,除上述转移税外,还要加上公证人公证服务费的增 值税。 3. 财产升值税(TAXATION SUR DES PLUS-VALUES) 凡是动产(如债券、股票)与不动产(如房地产)的升值也均须纳税。这与收入 税不同:如债券、股票的分红,应算作收入来纳税,但其升值按本税征收。目前动产 升值税税率在15%左右。不动产升值税税率,如果在两年内实现的短期升值,则将升 值归入收入总额内按收入所得税计算;如是两年以上实现的长期升值,则扣除每年5% 升值(减税折扣与货币升值因素)后按收入总额进行“参数计算”征税。不管是动产 还是不动产,均是在升值实现后才纳税:即是在买进和售出这一行动结束、当事人获 得升值后才纳税。 4. 巨富税(IGF:IMPOTS SUR LES GRANDES FORTUNES) 这是对拥有一定数额财富者才征收的税务,又叫团结互助税。这一税种设於1982 年。
三、税务部门的组织结构与权力范围 法国的税务机构是个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控制的部门,从上至下有严密的组 织结构。 (一)财政部门 法国税务机构从属于国家财政与预算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最高决策者为经济 财政工业部。该部负责全国经济政策、经济计划的制订与执行。在财政预算方面, 该部预算司负责制订国家预算,提出每年的预算案(财政法案)。该司还要监督预 算的执行,以保证各种开支符合预算拨款的项目与数额。该司的财政稽查官作为国 家代表派驻各主要行政部门,在经费开支之前进行事先稽查与审计,并会同有关部 长共同管理各部的经费活动。 法国税务机构根据预算案及部长的部令,实施税法,进行计算税率、征税、查 税等工作。与税务机构直接相联的,还有法国公共会计司,负责税务征收、预算收 支等工作。
税务制度是以国家为代表、对国民各种收入及经济行为课以税务的 体制。因此,只有国家的代表才能实施征税行为。整个税务征收部门是 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由中央政府对税务部门实行一元化 领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表现在税务方面,即是个人与国家在 税务上有争端、个人与税务机构有争端时,双方以平等地位通过法律来 解决。
(二)税务机构 法国税务总局(DGI)隶属于经济财政工业部,与预算司、公共会计司、国库 司、对外经济关系总司等平级。该局负责税率计算、税收标准的制定、征税、查税 等工作。但是,海关税由全国海关及间接税总署负责。此外,公司税与间接税也由 公共会计司负责。 法国税务总局下设四级机构: 1. 全国与国际税务检查局系统,负责对国内、国际税务的核实、检查、处罚等 工作。 2. 大区税务局,这是负责大区税务工作的系统。 3. 省税务局,负责省一级的税务工作。 4. 市镇税务所,负责市镇等基层的税务工作。 法国税务系统共有85,000多工作人员,全部属公务员,按公务员等级制划分 出不同的级别。各大区、省税务负责官员均由经济财政工业部任命与管理,税务部 门由国家统一指挥,地方无权过问。因此,有着很浓的中央集权色彩。 我们上面已提到,税务机构与公共会计机构是密切联系又相区别的。经济财政 工业部公共会计司下设省公共会计局,省以下财务区设财务局,市镇设财务所。这 一套机构合称公共会计网,专门负责国家预算的收支执行工作。由此,使税务制定、 征税(属税务局系统)与收税、退税(属公共会计系统)既相分离,又密切联系, 起到了相互监督的作用。 作为财政监督手段,法国还在经济财政工业部下设财政总监,其权力很大,一 切公共会计事务,不论是国家、地方还是企业个人,均置於其监督之下。此外,法 国还设立独立的审计法院,其职权由议会授与,不受行政权力控制,负责审查政府 部门的财政账目与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的财务账目。该机构共有250人左右。 因此,从税务到公共会计、国库收支,均置於双重监督、控制之下。
(二)消费税(IMPOTS SUR LA DEPENSE) 消费税是人们在消费时向国家支付的税。这种税包容在商品价格内, 由商人向国家交纳,因此是间接税。 消费税分以下三类: 1. 增值税(TVA) 这是法国最主要的消费税,也是国家财政收入中比重最大的税收。 增值税是指在商业流通领域中,对各种商业交易按特定比例征收的税。 这种商业交易可以是实物的(如商品交易),也可以是非实物的(如各种 服务)。 增值税税率分为两种: 1)基本食品、书籍、乡村旅馆、戏剧、音乐会、药品等,税率为5.5 %。 2)其它商品及服务,税率为19.6%。 2. 酒精、饮料、烟酒税 这种税是根据不同项目、不同出售方式按不同税率来征收。如烟草税 税率高达75.99%,且还不断上调。酒精饮料在交纳了20.6%的增值税外, 还要增交15%至20%的税。此外,出售酒精饮料者还须交流通税,数额不 等。 3. 燃料税 法国是欧洲对燃料征税最重的国家,税负比率高达80%多。虽然法国 汽油不含税价全欧最低,但因税最重,故销售价格很高。
2. 个人所得税(IR:IMPOT SUR LE REVENU PERSONNEL) 个人所得税是对所有有收入的个人征收的税,其原则是根据收入不同而采用高额累进 制:即依据人们收入数目而划分不同的征税档次。同时,又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而扣除 家庭、职业等开支,来计算有否孩子的家庭征税参数。 以下三类人须交个人所得税: 1)凡是家庭、主要居住地点在法国的人,即在法国连续居住6个月(即183天)的人; 2)凡是在法国进行主要职业活动的人; 3)凡是在法国有主要经济利益者。 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者,不论其国籍是否为法国籍,均须就其所有收入 (不管是在法国的收入还是在外国的收入 )申报纳税。 凡是不属上述三类的人,即不在法国常住者,则须就其在法国所获收入交税。 从1998年起根据新税务法案,其征税税率为: (1)凡年收入在25,890法郎以下者,不用纳税。 (2)年收入在25,890法郎至50,930法郎者,按10.5%的税率纳税。 (3)年收入在50,930法郎至89,650法郎者,按24%的税率纳税。 (4)年收入在89,650法郎至145,160法郎者,按33%的税率纳税。 (5)年收入在145,160法郎至236,190法郎者,按43%的税率纳税。 (6)年收入在236,190法郎至291,270法郎者,按48%的税率纳税。 (7)年收入超过291,270法郎者,按54%的税率纳税。 上述标准均为单身者的纳税标准。法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如一个纳 税户有夫妇两人,则两人合填报税单,以两人总收入除二来进行计算,标准同上。如有小 孩须负担,两人总收入中则应减去小孩份额(一个小孩算半个份额)来计算。
(四)地方税(IMPOTS LOCAUX) 在法国,向中央交的税负远远重于向地方交的税负。地方性的税务收入只占税 收总额的20%上下。地方性税收的受惠者是大区、省、市镇三级地方政府。地方税 分为以下几种: 1. 建筑地产税(TAXE FONCIERE DES PROPRIETES BATIES) 这是对拥有房产、厂房及其附属地产者按年度征收的税。根据出租价值计算税 率,各地标准不一。 2. 非建筑地产税(TAXE FONCIERE DES PROPRIETES NON BATIES) 这是对拥有非建筑用地产者按年度征收的税,税率也各地不一。 3. 居住税(TAXE D‘HABITATION) 这是对居民按年度征收的税,不论是房东还是房客,均须交纳。税率根据出租 价值、居住者居住面积、收入情况等综合计算,各地差异也很大。 4. 职业税(TAXE PROFESSIONELLE) 职业税是地方对所有从事非工资性职业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征收的税。企业是 提供这一税的主要源泉。税率亦按各地出租价值再结合各行业参数等因素进行计算, 一年交一次。 5. 扫路税与垃圾清除税(TAXE DE BALAYAGE) 这两种税也是按年度征收的税,由房主或房客交纳。
(五)税种比例 法国的总体税收中,各税种所占的比例是很不相同的,这反映了法国税收制度 的一系列基本特点。 1. 公司税(IS),它占税收总额的9%至12%。公司税比例大小与经济形势密切 相关,经济好,公司税所占比例就大,反之就小。 2. 个人所得税(IR),一般为16%至21%左右。在国家经济好转,税收来源充 足的情况下,政府倾向于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这就使这一税种占总税收的比率下 降。而经济不好,税收数额下降,则个人就须交更多的税。 3. 增值税(TVA),这是在国家税收中占比例最大的税种,故国家对此税十分 重视,向企业追讨不遗余力。其在税收总额中的比例占30%至45%左右。 4. 石油产品国内税、烟酒税等,这一税种所占的比例一般在5%至10%。 5. 地方税,占税收总额的10%至15%左右。 6. 各种财产转移、金融交易的转移税、交易税等,占税收总额的6%至10%左右。 从上述比例可见,法国对个人收入所得的征税压力不大,但各种间接税如增值 税、石油产品税、烟酒税、各种财产转移税、金融交易税等,则税负沉重。这是法 国税收制度的一大特点。此外,除了这些税负外,社会分摊金(Cotisations Sociales) 的重负更加沉重,以下会有进一步介绍。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税种一览 从大类而言,法国税种可归为四个大类,即收入所得税、消费税、 资本税及地方税。
(一)收入所得税(IMPOTS SUR LE REVENU) 1. 公司税(IS:IMPOT SUR LA SOCIETE) 这是对法人征收的收入所得税。凡是在法国进行经营活动的股份有限公 司、责任有限公司,不管其经营活动属何种类型,是本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 均须征收这种税务。而一些人员组合公司类型如集体名义公司、民事公司等, 原则上不须缴纳这种公司税。但这些公司的人员可作选择:是将收入纳入个 人所得税交还是按公司税交,一旦作出决定便不可改变。此外,合作社、协 会、公立部门如其活动是盈利性质的,也须交纳公司税。一些互助组织、协 会如其经营并非追求高额利润则可享受免税待遇。 公司税是对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征税。这一净利润是根据会计对公司年度 营业成果进行核算而作出资产负债表(BILAN)来显示的。在税法与会计法中, 对净利润的计算、折旧、成本、开支、库存等均有明确规定,故在净利润定 义上不可能出现混淆。 目前对公司净利润的征税税率为36.6%。至於未有盈利,或是亏损的企 业,则只须交规定的基本税类即可。 此外,税务部门还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其实行不同的税率或减免税: 1)如果是新创公司,则前两年公司税免交,第三年交5%,第四年交50 %,第五年交75%,第六年才全交。 2)公司资产的长期升值部分,则只按18%的公司税率交税。 3)如是非盈利性的地方集体民事公司经营房地产或动产,按10%至20 %的低税率交税。 4)中小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左翼政府规定20万法郎以内只按20.9% 税率征税。
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完整,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
税收制度诸原则
(一)法制原则 (二)公立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富者多交、贫者少交的原则
首先,法国宪法规定了税收制度的地位。第五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 由法律确定税收规则、方式、税率等。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税收制度不仅 根据国家利益,还根据地方利益来设立。 其次,整个法国税务体系是由税务总法(CODE GENERAL DES IMPOTS) 来进行规定、规范的。所有税务的征收、分配、处罚、检查等均以税务总 法为准。而各项政府有关政令实施细则也根据税务总法及宪法规定的税务 制度性质来制定,由行政法院加以监督。 第三,对税收范围、征税比率、新税种的设立、纳税种类的取消等, 均须以法案形式通过议会立法才能生效。 第四,所有税务争执均须通过司法途径、根据法律加以解决。
还有税务征收平等原则,指的是税收规定如针对某一类型收入,则 有该收入者均交同样的税,并无例外。对于已定的税收标准或规定而言, 相应的纳税人是平等的。不会发生针对某些人以一个标准,另一些人以 另一个标准的情况。
这是法国税率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收入所得税即实行高额累进 税制,收入越高,纳税税率越高,反之亦然。
(三)资本税(IMPOTS SUR LE CAPITAL) 资本税包括各项与资本、家产有关的税,如房产转移税、财产继承税、巨富税等。 1. 注册、登记税(LES DROITS D‘ENREGISTREMENT) 凡是在官方的注册、登记行为都须向政府纳税:如汽车注册、印花税、公司成立 的注册、结婚合同的订立、预售或预购合同的登记、居留证的发放、申请专利、借款 合同等,由税务局公布各种标准。民事、刑事所有契约行为,一般都须向政府缴纳登 记税,税率不等,由税务局公布各种标准。 2. 财产转移税(LES DROITS DE MUTATION) 财产转移税是指在动产、不动产交易、买卖、赠与、继承等转移行为中国家征收 的税,其税率差异很大。例如,旧房买卖的转移税为9%左右,遗产继承的税从5%至 60%。这些行为均须公证人公证,除上述转移税外,还要加上公证人公证服务费的增 值税。 3. 财产升值税(TAXATION SUR DES PLUS-VALUES) 凡是动产(如债券、股票)与不动产(如房地产)的升值也均须纳税。这与收入 税不同:如债券、股票的分红,应算作收入来纳税,但其升值按本税征收。目前动产 升值税税率在15%左右。不动产升值税税率,如果在两年内实现的短期升值,则将升 值归入收入总额内按收入所得税计算;如是两年以上实现的长期升值,则扣除每年5% 升值(减税折扣与货币升值因素)后按收入总额进行“参数计算”征税。不管是动产 还是不动产,均是在升值实现后才纳税:即是在买进和售出这一行动结束、当事人获 得升值后才纳税。 4. 巨富税(IGF:IMPOTS SUR LES GRANDES FORTUNES) 这是对拥有一定数额财富者才征收的税务,又叫团结互助税。这一税种设於1982 年。
三、税务部门的组织结构与权力范围 法国的税务机构是个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控制的部门,从上至下有严密的组 织结构。 (一)财政部门 法国税务机构从属于国家财政与预算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最高决策者为经济 财政工业部。该部负责全国经济政策、经济计划的制订与执行。在财政预算方面, 该部预算司负责制订国家预算,提出每年的预算案(财政法案)。该司还要监督预 算的执行,以保证各种开支符合预算拨款的项目与数额。该司的财政稽查官作为国 家代表派驻各主要行政部门,在经费开支之前进行事先稽查与审计,并会同有关部 长共同管理各部的经费活动。 法国税务机构根据预算案及部长的部令,实施税法,进行计算税率、征税、查 税等工作。与税务机构直接相联的,还有法国公共会计司,负责税务征收、预算收 支等工作。
税务制度是以国家为代表、对国民各种收入及经济行为课以税务的 体制。因此,只有国家的代表才能实施征税行为。整个税务征收部门是 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由中央政府对税务部门实行一元化 领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表现在税务方面,即是个人与国家在 税务上有争端、个人与税务机构有争端时,双方以平等地位通过法律来 解决。
(二)税务机构 法国税务总局(DGI)隶属于经济财政工业部,与预算司、公共会计司、国库 司、对外经济关系总司等平级。该局负责税率计算、税收标准的制定、征税、查税 等工作。但是,海关税由全国海关及间接税总署负责。此外,公司税与间接税也由 公共会计司负责。 法国税务总局下设四级机构: 1. 全国与国际税务检查局系统,负责对国内、国际税务的核实、检查、处罚等 工作。 2. 大区税务局,这是负责大区税务工作的系统。 3. 省税务局,负责省一级的税务工作。 4. 市镇税务所,负责市镇等基层的税务工作。 法国税务系统共有85,000多工作人员,全部属公务员,按公务员等级制划分 出不同的级别。各大区、省税务负责官员均由经济财政工业部任命与管理,税务部 门由国家统一指挥,地方无权过问。因此,有着很浓的中央集权色彩。 我们上面已提到,税务机构与公共会计机构是密切联系又相区别的。经济财政 工业部公共会计司下设省公共会计局,省以下财务区设财务局,市镇设财务所。这 一套机构合称公共会计网,专门负责国家预算的收支执行工作。由此,使税务制定、 征税(属税务局系统)与收税、退税(属公共会计系统)既相分离,又密切联系, 起到了相互监督的作用。 作为财政监督手段,法国还在经济财政工业部下设财政总监,其权力很大,一 切公共会计事务,不论是国家、地方还是企业个人,均置於其监督之下。此外,法 国还设立独立的审计法院,其职权由议会授与,不受行政权力控制,负责审查政府 部门的财政账目与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的财务账目。该机构共有250人左右。 因此,从税务到公共会计、国库收支,均置於双重监督、控制之下。
(二)消费税(IMPOTS SUR LA DEPENSE) 消费税是人们在消费时向国家支付的税。这种税包容在商品价格内, 由商人向国家交纳,因此是间接税。 消费税分以下三类: 1. 增值税(TVA) 这是法国最主要的消费税,也是国家财政收入中比重最大的税收。 增值税是指在商业流通领域中,对各种商业交易按特定比例征收的税。 这种商业交易可以是实物的(如商品交易),也可以是非实物的(如各种 服务)。 增值税税率分为两种: 1)基本食品、书籍、乡村旅馆、戏剧、音乐会、药品等,税率为5.5 %。 2)其它商品及服务,税率为19.6%。 2. 酒精、饮料、烟酒税 这种税是根据不同项目、不同出售方式按不同税率来征收。如烟草税 税率高达75.99%,且还不断上调。酒精饮料在交纳了20.6%的增值税外, 还要增交15%至20%的税。此外,出售酒精饮料者还须交流通税,数额不 等。 3. 燃料税 法国是欧洲对燃料征税最重的国家,税负比率高达80%多。虽然法国 汽油不含税价全欧最低,但因税最重,故销售价格很高。
2. 个人所得税(IR:IMPOT SUR LE REVENU PERSONNEL) 个人所得税是对所有有收入的个人征收的税,其原则是根据收入不同而采用高额累进 制:即依据人们收入数目而划分不同的征税档次。同时,又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而扣除 家庭、职业等开支,来计算有否孩子的家庭征税参数。 以下三类人须交个人所得税: 1)凡是家庭、主要居住地点在法国的人,即在法国连续居住6个月(即183天)的人; 2)凡是在法国进行主要职业活动的人; 3)凡是在法国有主要经济利益者。 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者,不论其国籍是否为法国籍,均须就其所有收入 (不管是在法国的收入还是在外国的收入 )申报纳税。 凡是不属上述三类的人,即不在法国常住者,则须就其在法国所获收入交税。 从1998年起根据新税务法案,其征税税率为: (1)凡年收入在25,890法郎以下者,不用纳税。 (2)年收入在25,890法郎至50,930法郎者,按10.5%的税率纳税。 (3)年收入在50,930法郎至89,650法郎者,按24%的税率纳税。 (4)年收入在89,650法郎至145,160法郎者,按33%的税率纳税。 (5)年收入在145,160法郎至236,190法郎者,按43%的税率纳税。 (6)年收入在236,190法郎至291,270法郎者,按48%的税率纳税。 (7)年收入超过291,270法郎者,按54%的税率纳税。 上述标准均为单身者的纳税标准。法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如一个纳 税户有夫妇两人,则两人合填报税单,以两人总收入除二来进行计算,标准同上。如有小 孩须负担,两人总收入中则应减去小孩份额(一个小孩算半个份额)来计算。
(四)地方税(IMPOTS LOCAUX) 在法国,向中央交的税负远远重于向地方交的税负。地方性的税务收入只占税 收总额的20%上下。地方性税收的受惠者是大区、省、市镇三级地方政府。地方税 分为以下几种: 1. 建筑地产税(TAXE FONCIERE DES PROPRIETES BATIES) 这是对拥有房产、厂房及其附属地产者按年度征收的税。根据出租价值计算税 率,各地标准不一。 2. 非建筑地产税(TAXE FONCIERE DES PROPRIETES NON BATIES) 这是对拥有非建筑用地产者按年度征收的税,税率也各地不一。 3. 居住税(TAXE D‘HABITATION) 这是对居民按年度征收的税,不论是房东还是房客,均须交纳。税率根据出租 价值、居住者居住面积、收入情况等综合计算,各地差异也很大。 4. 职业税(TAXE PROFESSIONELLE) 职业税是地方对所有从事非工资性职业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征收的税。企业是 提供这一税的主要源泉。税率亦按各地出租价值再结合各行业参数等因素进行计算, 一年交一次。 5. 扫路税与垃圾清除税(TAXE DE BALAYAGE) 这两种税也是按年度征收的税,由房主或房客交纳。
(五)税种比例 法国的总体税收中,各税种所占的比例是很不相同的,这反映了法国税收制度 的一系列基本特点。 1. 公司税(IS),它占税收总额的9%至12%。公司税比例大小与经济形势密切 相关,经济好,公司税所占比例就大,反之就小。 2. 个人所得税(IR),一般为16%至21%左右。在国家经济好转,税收来源充 足的情况下,政府倾向于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这就使这一税种占总税收的比率下 降。而经济不好,税收数额下降,则个人就须交更多的税。 3. 增值税(TVA),这是在国家税收中占比例最大的税种,故国家对此税十分 重视,向企业追讨不遗余力。其在税收总额中的比例占30%至45%左右。 4. 石油产品国内税、烟酒税等,这一税种所占的比例一般在5%至10%。 5. 地方税,占税收总额的10%至15%左右。 6. 各种财产转移、金融交易的转移税、交易税等,占税收总额的6%至10%左右。 从上述比例可见,法国对个人收入所得的征税压力不大,但各种间接税如增值 税、石油产品税、烟酒税、各种财产转移税、金融交易税等,则税负沉重。这是法 国税收制度的一大特点。此外,除了这些税负外,社会分摊金(Cotisations Sociales) 的重负更加沉重,以下会有进一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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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一览 从大类而言,法国税种可归为四个大类,即收入所得税、消费税、 资本税及地方税。
(一)收入所得税(IMPOTS SUR LE REVENU) 1. 公司税(IS:IMPOT SUR LA SOCIETE) 这是对法人征收的收入所得税。凡是在法国进行经营活动的股份有限公 司、责任有限公司,不管其经营活动属何种类型,是本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 均须征收这种税务。而一些人员组合公司类型如集体名义公司、民事公司等, 原则上不须缴纳这种公司税。但这些公司的人员可作选择:是将收入纳入个 人所得税交还是按公司税交,一旦作出决定便不可改变。此外,合作社、协 会、公立部门如其活动是盈利性质的,也须交纳公司税。一些互助组织、协 会如其经营并非追求高额利润则可享受免税待遇。 公司税是对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征税。这一净利润是根据会计对公司年度 营业成果进行核算而作出资产负债表(BILAN)来显示的。在税法与会计法中, 对净利润的计算、折旧、成本、开支、库存等均有明确规定,故在净利润定 义上不可能出现混淆。 目前对公司净利润的征税税率为36.6%。至於未有盈利,或是亏损的企 业,则只须交规定的基本税类即可。 此外,税务部门还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其实行不同的税率或减免税: 1)如果是新创公司,则前两年公司税免交,第三年交5%,第四年交50 %,第五年交75%,第六年才全交。 2)公司资产的长期升值部分,则只按18%的公司税率交税。 3)如是非盈利性的地方集体民事公司经营房地产或动产,按10%至20 %的低税率交税。 4)中小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左翼政府规定20万法郎以内只按20.9% 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