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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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规制

郑在义

(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102206)

摘要:法律上的见义勇为一般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利益的损害,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要完全避免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中见义勇为法律规定的矛盾和立法重合,其根本方法是对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在调整见义勇为中的功能定位,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解决见义勇为不同方面的法律问题,只有准确的定位才能避免三个部位法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见义勇为

法律体系民法刑法行政法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10)03-0144-08作者简介:郑在义,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1〕幺俊洲:《论语说解》[M ],齐鲁书社2003年版,第40页。

〔2〕张涌等:《现代汉语辞海》[M ],中国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512页。

〔3〕同前注〔1〕,第368页。

〔4〕法律图书馆网:《新法规速递2003》[M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页。

最早见于文献的“见义勇为”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1〕按照《现代汉语辞海》

的解释,“见义勇为”就是“看到正义的事奋勇地去做。”〔2〕“义”指社会正义,“勇为”指面对正在发生

的客观上存在的一定危险性的情形,能够不怕流血牺牲,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去做。“义”是“勇”

的前提条件,它支撑着“勇”,保护着“勇”;同时,只有“勇”才能把“义”化为行动,落到实处。孔子

言:“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

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3〕可见,这样的“勇”只能是“恶勇”,这样的人只能是乱人。

尽管人们通常把见义勇为看成是一个道德范畴,但随着道德法律化理论的普及,见义勇为的法律化也变成了现实,全国各地都相继颁布了见义勇为表彰条例,分别从法律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进行了界定。

如《〈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见义勇为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辽宁省

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中界定:见义勇为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所

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为维护社会秩序,

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表现英勇,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为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还首次将见义勇为不流血与正当防卫列入见义勇为奖励的范围,明确规定

:“为破获重大案件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线索、证据,或协助执法机关抓获犯罪分子,事迹突出的”

、“受害人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等暴力犯罪而采取正当防卫,事迹突出

的”均视为见义勇为。

〔4〕总的来说,法律上的见义勇为一般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他人·

441·第18卷第3期2010年6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Vol.18No.3Jun.2010

的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利益的损害,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

一、见义勇为立法的比较法考察

在见义勇为立法方面,国际上已有先例可循。比如:

香港在普通法和成文法中规定香港市民都有一般的追捕权,任何市民都可以对法律规定的几类人(如目睹该人破坏公安或作出任何可能破坏公安的行为,或有理由怀疑该人犯有“可拘捕罪”的等)加以拘捕并送交相应机关,类似于我国的扭送制度;〔5〕在台湾和澳门的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种规定使得公民见义勇为有了法律上的保障。

韩国国会在1998年12月9日通过了“有关见义勇为礼遇的法律”修改案,国家视见义勇为者和国

家有功人员同等待遇,

并大幅度提高对在遭到强盗、窃贼、暴行、劫持等危险时刻为了救人、保护生命财产挺身而出,

制止犯罪行为或追捕犯人的过程中死亡、受伤的见义勇为者的补偿金。〔6〕美国是一个典型的法制化国家,它有自己的《见义勇为法(good Samaritan law )》

;美国的《见义勇为法》

似乎更多调整的是医疗、卫生领域,为特定情形下的医生———也就是见义勇为者豁免了一些责任。〔7〕在美国的侵权行为法中有对于行为人因保护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可以免

责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人们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

〔8〕原苏联、意大利、埃及等国的刑法典均有“见死不救罪”条款,规定对处于生命危险状态中需要刻不

容缓给予救助的人,明知给予救助对自己或他人等并没有严重危险,疏于必要之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给予自由刑或罚金;其行为致伤害者,加重其刑;致死者加倍处罚;对有某项专业技术的人,如果需要

利用他们的专长救援危难者,而其却有意避开,则加倍惩罚。

〔9〕1986年的《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及时通知官

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12万里拉以下罚金。1971年的《西班牙刑法典》规定

:“对于无依无靠且情况至为危险严重者,

如果施予救助,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但不施予救助,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5000元至10000元罚金。”1976年的《德国刑法典》规定:“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危难时,有救助

之必要,依当时情况又有可能,尤其对自己并无显著危险且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能救助者,处1年以

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1994年

《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者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

金。”以上说明,西方国家注意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推行道德规范,反对不道德行为。

〔10〕二、我国见义勇为的立法现状

(一)民事立法方面

第一,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制度在现行民法中的依据,一般的观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

偿付由此而支忖的必要费用。”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

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129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541·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规制

〔5〕〔6〕〔7〕〔8〕〔9〕〔10〕陈弘毅:《香港法概论》[M ],三联书店(香港)公司2000年版,第149页。

乔桑

:《韩国大幅度提高见义勇为者的补偿金》[J ],《当代韩国》1998年(冬季号)。屈文生:《试译法律英语good Samaritan 》[EB /OL ],http :// /,访问时间:2009-05-06

李亚虹:《美国侵权行为法》[M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页。

陈仲

:《试论道德法律化》[J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同前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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